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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则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没有夫妻即没有家庭,也就没有社会。因此,怎样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对于巩固和睦的家庭生活,无疑是有其重要的意义的。
我国的《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地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归纳起来,有3个方面:
首先,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欺负、压迫另一方,只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和睦、幸福和民主的家庭,夫妻之间才能起到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勤俭持家、养老育幼的作用。反之,如果夫妻之间不能平等,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甚至酿成纠纷,小则使家庭不和,大则使家庭和社会均不安宁。所以,我们说,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它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睦家庭的一重要基础和保证。
夫妻平等关系表现在什么地方,并不是抽象的,而是有一定的具体内容,由《婚姻法》具体地加以规定的。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对于夫妻关系来说,人身关系是主导,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能像解放以前,妇女结了婚,就连自己的姓名也失去了,变成了张王氏、李赵氏等等。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与妇女在旧中国家庭地位十分低下,没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只能在家照顾丈夫和服侍公婆,生儿育女,充当家庭奴仆,是完全不同的。还有,在抚养教育子女和计划生育方面,夫妻双方亦是平等的。不能片面地只许其父行使,其母亦可行使。
第三,是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和在旧社会时,财产实际上为男方一方所独占是根本不同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形成的理解,不仅限于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和收入的情况,即使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无工作,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其一方所得,也应视作双方所有的财产,这就明显地有利于弱者一方,客观上保护了妇女的经济利益。二是按照《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允许一方发生了困难,另一方采取推卸责任的错误态度。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完全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付扶养费;倘若发生虐待或遗弃,构上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虐待者或遗弃者的刑事责任。三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国家《宪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和男性相同,还制定了专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规。具体有:《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1月公布;《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1986年7月公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各单位在录取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指出:“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我国还参加了保护妇女劳动权利的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应视公约》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第七篇:法律维权:保护自己的武器女人受辱后该怎么办
女人受辱后该怎么办
有的妇女不幸被强奸,受辱以后,一方面是情绪十分低落,怨天忧人,痛不欲生;另一方面却又怕声张出去坏了自己名声,不敢站出来揭发犯罪分子。这样,在客观上就必然放纵了犯罪分子,让他们可以继续作恶,既害了他人,还可能再害自己。
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究竟是揭发好还是不揭发好,揭发以后会不会败坏自己的名声?
首先,从各地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所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不少妇女对于揭发流氓犯罪确有不少顾虑,不敢揭发,受辱以后也是忍气吞声做人。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妇女的这一特点,从而得寸进尺、为所欲为,以至于把善良的妇女拖下水,跟着他们走而难以自拔,结果还是因为警察破了案才使这些罪犯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难怪人们要说,你不想或不敢使人知道,结果还是为人们所知道,因为纸是包不住火的。到了这一步,被害妇女的精神损失和受害者的范围更大。为了减少损失,还是揭发比不揭发好。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对于受害人和揭发人有保密的职责,特别是牵涉到男女之间的事情,审理也是不公开的。周围群众一般是不会知道的,可见,害怕坏了自己名声的顾虑亦是不必要的。
女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规定,妇女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其具体表现在:①女性的择偶权。女性完全有权自己选择什么样的未婚男性作为自己的结婚对象,也完全有权与不适合作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恋人分手。②女性的结婚自由权。与什么人在什么时候进行结婚,完全由女性自己决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③女性的离婚自由权。④女性的再婚自由权。
强奸妇女为什么要严厉惩罚
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强奸妇女是一种完全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严重犯罪行为,它不仅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治安,更严重侵犯了妇女人身权利,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不少妇女常常因此导致自杀、精神失常等恶果。凡是发生这种犯罪的地方,妇女们提心吊胆,不敢出门,无法上班。因此,对于强奸犯罪活动,必须严惩。我国刑法规定,凡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二人以上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必须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所指的特别严重,是指强奸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后果而言。例如严重损伤妇女的性器官,引起妇女的自杀或精神失常等等,或者强奸过妇女多人,对于非法强奸精神病妇女和呆傻女,不管行为是否使用过暴力,不管该妇女同意与否或是否反抗,以强奸妇女罪论处。
第七篇:法律维权:保护自己的武器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这就是说,婚姻自由既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时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在夫妇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能阻碍。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要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婚姻自由也不是说想结就结,想离就离。结婚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比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就不能提出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要履行什么手续
双方自愿离婚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叫做“和离”或“两愿离婚”。由于在这类离婚纠纷中,实际上双方对于离婚已经没有意见,所以不必经过人民法院,只要按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即可。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把这一规定加以分析,其内容包括3点:
一是原则。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处理双方自愿离婚的总的原则。
二是条件。首先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均须自愿,既不是出于其他的目的和动机而做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的欺诈、胁迫所致。而且离婚双方当事人应具有行为能力(例如,精神病患者即不具有行为能力),否则,只能依司法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须对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的分割已做出适当的处理。
三是程序。离婚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果一方要离,另一方避而不到,或者表示不愿离,或者对子女和财产的安排、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只有转请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凡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均发给离婚证。
什么是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恶劣行为。它有以下特征:
(1)虐待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即犯罪分子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是有意识的,是明知故犯。家庭成员间由于纠纷而发生口角和打骂,不宜视为虐待罪。虐待行为可能使受害人身心受到摧残,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导致其自杀。但这种犯罪同故意杀人有着重要区别。
(2)虐待罪包括各种各样的虐待行为,有的是加害于被害人的肉体,例如殴打、冻饿、捆绑、有病不能医治、强迫进行过度劳动等;也有的是加害于被害人的精神,例如侮辱、讽刺、凌辱人格等。虐待行为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一贯性、经常性。家庭成员间偶尔发生殴打、辱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虐待行为。
(3)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同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对非家庭成员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这种犯罪。
一方要离婚,另一方不愿离怎么办
如果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却不愿离,因而产生纠纷,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里弄或乡、村基层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拦。
经过行政程序的调解,可能调解夫妻重归于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也可能调解离婚,即原来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也同意离婚,这时,仍属双方自愿离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可能调解无效,转至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法院接到离婚案件以后,首先仍要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也有3种可能:
第一种,调解和好,撤诉息争;
第二种,调解离婚;
第三种,调解无效,原告仍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仍坚持不离婚。
其中,当第二种情况出现时,即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和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同属协议离婚,由法院发给离婚调解书。
当出现第三种情况,即调解无效,是否离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不得再行起诉。
第七篇:法律维权:保护自己的武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决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有很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相互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4、在紧急情况下,请拨打“110”报警。
5、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这个机构由预测、预报、预防三方面组成。各街道、居委会将通过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帮助妇女提高预防能力,避免遭遇侵权。
6、拨打热线或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热线。这些法律服务热线和市、区、县级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为求助妇女提供维权的法律武器。
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8、如果经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心理虐待是否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虐待行为。它包括对配偶(前夫、前妻、同居人或男女朋友等亲密关系)、亲子或长者的身体虐待、语言虐待。
1、身体虐待。推、甩、踢、揍、抓、咬、拗扭肢体,甚至使用刀械枪支等攻击受害人。
2、语言虐待。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另一个人。例如:吼叫、尖酸讽刺、威胁将对方或小孩杀害、扬言使用暴力、大骂对方愚蠢、侮辱、不实的控诉。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准对方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逼问对方行踪、质问孩子是谁的钱怎么花的?阻止对方探视其亲人、嘲笑和侮辱对方的朋友、滥用药物和酗酒、不实的指控对方有外遇、极度嫉妒、无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对方上学或工作。
4、性虐待。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逼迫对方看色情影片或图片、拒用保险套,等等。虽然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并没有如此严格的界定,但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也有规定: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家庭人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注:是否构成家庭暴力,通常需要更多的了解和审慎的评估,你若有任何的担心或疑虑,不妨向相关的专业机构咨询。
遗产与继承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它包括:
(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通过合法形式,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农民和其他个体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收入;以及从事生产经营、赠与,继承等所取得的收入或财产等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例如公民的私有房屋(包括自住的和出租的),存入银行的存款及其利息,而且平时所用的家具、衣服细软等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包括屋前屋后的零星竹木,自留山、自留地和承包地上的林木、花草、果木;自有的猪、羊、牛、马、兔、鸡、鸭、鹅等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和图书资料。但其中有一个界线,即只能是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允许公民个人私有的文物和图书资料,才原则上允许继承。对于有些不适宜个人保存的珍贵文物,则应在征得继承人的同意之后,上缴国家或由主管部门作价收购,其价款可以认为遗产加以继承。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工农业生产工具、农机具和运输工具,如机器、汽车、拖拉机等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具有人身的性质,不能作为继承的对象。例如,某人写了一本书,他死了以后,这本书的作者不能改为儿子的名字,但是,它出版了以后,所取得的财产利益,他的儿子可以继承。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即除上列所举的死者合法财产以外的其他合法财产,例如死者生前的债权,也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可以加以继承。
至于承包权,它不是财产所有权,而是财产经营管理权,财产仍然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所以,承包权不能继承。承包是属于合同关系,原由家庭承包的,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