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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充足的自治因素,从而使国家不可能凭一己意志统治全体;它们提供着维护地方风俗和传统权利的最充分的保障。在这样的国度,自由可以取得最辉煌的成果,而集权和专制将一败涂地。
和英国政府所解决的问题相比,奥地利政府面临的问题更棘手,因为它必须承认各民族的权利要求。由于议会制以人民的统一性为前提,所以它无法给予这些权利。因此,在不同民族混居的国家里,议会制没有满足它们的要求,因此被认为是一种不完善的自由形式。它把不为它承认的民族差别较过去更明显地呈现出来,于是它继续着旧专制主义的营生,以集权的新面目出现。因此,在那些国家,对帝国议会的权力必须像对皇帝的权力一样严加限制,而它的诸多职能必须转由地方议会和日趋衰落的地方机构承担。
民族因素在国家中的巨大重要性,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它是政治能力的基础。一个民族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生命力。有些政治习惯和观念属于某些特定的民族,并随着民族历史的进程而发展变化。刚刚走出野蛮状态的民族,因文明的过度发展而精疲力竭的民族,皆不能拥有自我统治的手段;信奉平等或绝对君主制的民族,不可能建立一个贵族政体;厌恶私有制的民族,也缺少自由的第一要素。只有依靠与一个先进种族的接触交往,才能够把这些民族中的每一个成员转变成自由社会的有效因子,国家的前途寓含于这个先进民族的力量之中。忽视这些事实、并且不从人民的性格和资质中寻求支持的制度,也不会想到应当让他们自治,而是只想使他们服从最高的命令。因此,否定民族性,意味着否定政治自由。
民族权利的最大敌人是近代民族主义理论。这种理论在国家与民族之间划等号,实际上将处于国界之内的所有其他民族置于一种臣服的境地。它不承认这些民族与构成国家的统治民族地位平等,因为若是那样,国家就不再是民族国家了,这有悖于它的生存原则。因此,这些弱势民族或是被灭绝,或是遭受奴役,或是被驱逐,或是被置于一种依附地位,一切取决于那个总揽社会所有权利的优势民族的人道和文明程度。
如果我们把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建立自由制度视为世俗社会之鹄的,我们就必须承认,那些包容明显不同的民族而不压迫它们的国家,例如英帝国和奥地利帝国,实质上是最完善的国家。那些无民族共存现象的国家是不完善的,那些丧失了民族共存之效用的国家是衰朽的。一个无力满足不同民族需要的国家是在自毁其誉;一个竭力统一、同化或驱逐不同民族的国家是在自我戕害;一个不包含不同民族的国家缺乏自治的主要基础。因此,这种民族主义理论是历史的倒退。它是最高形式的革命思想,在它宣布已经进人的革命时代,它必定始终保持着力量。它的重要历史意义取决于以下两个主要因素:
首先,它是一个喀迈拉(希腊神话中长着狮头、羊身、蛇尾的喷火女怪)。它所寻求的结果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它从不满足,从不停歇,总是不断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使得政府甚至难以退回到促使它产生的那种状态。它所具有的严重危害和控制人们思想的巨大力量,使得为民族反抗申辩的制度也难以容忍。因此,它必须致力于实现它在理论中所谴责的东西,即作为一个主权共同体之组成部分的各不同民族的自由权利。这是其他力量起不到的一种作用;因为不仅对绝对君主制、民主制和立宪政制所共有的集权制,而且对这三种制度本身,它都有矫正作用。无论是君主制、革命政体,还是议会制度,都做不到这一点;过去所有曾经激发热情的思想都无力实现这种目的,惟民族主义可独善其功。
其次,民族主义理论标志着革命理论及其逻辑穷竭的终点。民主的平等学说宣布民族权利至高无上,这样就越过了它本身的极限,落人自相矛盾的境地。在革命的民主阶段和民族主义阶段之间,社会主义曾经介入,并且把该学说的结论推行到荒谬的地步。但是这个阶段已经过去了。革命比它的子女更长命,它造成了进一步的后果。民族主义比社会主义更先进,因为它是一种更加独断的学说。社会主义理论致力于在近代社会施加给劳工的可怕重负下的个人生存提供帮助。它不仅是平等观念的发展,而且是一个逃避现实的不幸和饥馑的途径。不论这种解决方式多么虚假,应当拯救穷人于危难之中总是个合情合理的要求;只要为了个人安全而牺牲国家的自由,至少从理论上说便达到这个更迫切的目标。但是民族主义的目标既非自由,亦非繁荣,它把自由与繁荣都牺牲给了使民族成为国家之模型和尺度这个强制性的需要。它的进程将是以物质和道德的毁灭为标志,它的目的是使一项新发明压倒上帝的作品和人类的利益。任何变革的原则,任何可以想像的政治理论,都不可能比它更全面、更具颠覆性和更独断。它是对民主的否定,因为它对民意的表达施加限制,并用一个更高的原则取而代之。它既反对国家分裂,亦反对国家扩张;它既不许以征服结束战争,亦不许为和平寻求保障。这样,在使个人意志屈服于集体意志之后,这种革命理论使集体意志服从于它所不能掌握的条件;它毫无理性,仅仅受制于偶然的事变。
因此,民族主义理论虽比社会主义理论更荒唐和更可恶,它在世间却有一个重要使命,它标志着两种势力,即绝对君权和革命这两个世俗自由最险恶的敌人之间的决斗,因此也标志着它们的终结。
'1' *这篇论文首次发表于The Home and Foreign Review,I(July,1862),146…47;重印于The History of Freedom and Other Essays(London,MacmillanCo。,1907),pp.270…300.
'2'“Observations on the Conduct of the Minority,”Works,V,112.
'3' Miil's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tative Gvernment,p.298.
'4' Mill's Considerations,p.296.
'5' Burke's” Remarks on the Policy of the Allies,”Works,V,26,29,30.
'6' CEuvres,I,593,595;11,717.
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因
'1'当雅典民主堕落到顶点时,当军官们在阿尔吉努塞受到违宪条令的指控,而苏格拉底独自守护着法律的神圣时,色诺芬说,人民高声叫嚷着:阻止他们为所欲为有违常理。若干年后欧克里戴斯执政,恢复了原有的宪法,雅典人的自由,虽然不是他们的权力,得以复兴并延续了数代之久;这种新局面的保障是这样一条规定:不得允许公民会议或人民的法令废除任何已有的法律。
任何民主,任何建立在人民主权之上的政府,其命运依赖于它在这些相互对立的原则之间所做的选择:一方面是绝对权力,另一方面是法制的制约和传统的权威。把至高无上的地位赋予法律还是人民的意志,是构建一个以义务维系的道德团体,还是一个以暴力支撑的自然团体,就此做出的选择决定着它的兴衰。在这方面,共和制与君主制类似,它们既可以是绝对权力,也可以是个有机的组织;既可以是依法统治,因而是一种立宪制度,也可以受一种意志的统治,它是法律之来源,故不受法律之管辖,因而属于专制制度。但它们的生长模式以及它们变化方向截然相反。民主制天然地倾向于实现它的原则,即人民主权,消除行使这种主权的一切限制和条件,而君主制则倾向用这些条件来捍卫自己。一方的权力服从于权利,另一方的强权胜过法律。国王的顽抗逐渐被反抗并寻求分享其权力的人所克服,而民主制中权力则已掌握在那些寻求颠覆和废除法律的人手中。这个颠覆进程是不可抗拒的,而且极其迅猛。
它们的差别不仅是在方向上,而且也在发展的原则上。立宪君主制的有机体是对立的多种势力、利益和观点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君主不再能独揽大权,王权也受到若干政治制度的限制和维护。在一个纯粹的民众政府中,却不存在这种多种力量对立的局面,因为所有的权力被统一在一个主权之下,公民与臣民合一,不存在外部势力能够使最高权威的某一部分就范,或建立起反对权力滥用的安全机制。有机体的要素是缺乏的,而且如果一开始没有获得,它们也不可能自然生长出来。这种制度中没有它们的胚芽。因此君主制服从着它的存在规律,成长为更加自由的制度,民主制却变得更为独断专行。与国王相比,更加不易于诱导人民放弃他们的大量权力,因为他们不仅有强权的公理在自己一边,而且它是来自占有者,不存在一个更高的权利人。惟一可能出现的对抗,是主权共同体内部对立的派别和利益集团的对抗,而同质性则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条件。这些不同的利益集团只能通过约束多数的权力来保护自己;但是又不能强迫或不断说服多数同意这种约束,不然就成了让人民的领导权屈服,让这样一条原则屈服:在每个政治共同体中,权威必然与权力相一致。
“Infirma minoris
Vox cedat numeri,parvaque in parte quiescat。”
帕斯卡尔说:“La pluralite,est la meilleure voie,parcequ’elleestvisible,et qu’elle a la force pour se faire obeir;cependant c’estl’avis des moins habiles。”对于压倒性多数的压迫或其成员控制的政府,少数派无法得到的永久的保障,肯定也就到了分权让位于屈服的时刻。当构成少数派和多数派的阶层不是以地方特色划分,而是全国范围内混合起来时,救治的药方可在迁入的移民中找到。许多古代地中海的城邦和美洲的一些主要殖民地,就是这样兴起的。但是当彼此对立的利益各自结成集团,而且不仅依政治而且依地理划分时,国家疆域的分裂便随之发生,分裂的速度和确定性,则取决于该共同体中存在的地方联合组织的水平。从长远观点看,这是多数派无法阻止的事情,因为它们就是由许多将来会随机形成的少数派组成,他们由于预见了自己类似的危险,都私下赞成分裂者,由于惧怕让多数的暴政永久化,而不愿强迫分裂者留在团体之内。人民主权的强硬原则必将导致采取这一原则的国家毁灭,除非它在妥协中牺牲自己。
所有现代共和国中最伟大的国家,为这条法则的真实性提供了一个完美的例证。绝对权力与受限制的权力、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争,与英国的公民权与君权之争相类似,已成为美国宪政史的要义。这一争论从1787年制宪会议一直持续到1861年戴维斯先生当选的整个时期,赋予了一种几乎是史诗般的完整性。正是这个问题,为美国的政治进步提供了动力,构成了扰动着合众国的所有重大问题的基础,使它们具有了宪政制度的所有重要意义。它曾以许多形式一再出现,但每一次都没有得到解决,人们一直避免做出决断。结果美国政府也被公正地称为一种妥协的制度,这就是说,一个缺少一致性的制度。它既不像欧洲旧政府那样建立在传统之上,也不像追随法国革命的政府那样建立在原则之上,而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相互妥协和暂时搁置对立原则的对抗的做法上,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居于支配地位。当国家的人口变得更为稠密,人口不断向外扩张,当各种利益变得更加重要,而各种派别的内在力量不断壮大,当新的地区并人合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