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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罗素-第8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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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后者里面却没有那种罪犯。至少说,这看法指出了一条路子,解决洛克的一个显明 
 
的矛盾,那就是他有时候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有德的状态,又有些时候讨论在自然状 
 

态下为抵御恶人侵犯,依正理可采取什么作法。 
 
    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惊讶。例如,他说正义战争中的俘虏依自然法为 
 
奴隶。他还说,天生来每人有权惩罚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为此可以伤人性 
 
命。洛克没附加任何限制,所以我如果抓到一个干偷鸡摸狗之事的人,依自然法显然我 
 
有理由把他枪毙。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财产占非常显著的地位,而且据他讲,财产是设立民政政治 
 
的主要原因: 
 
    “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 

 
在自然状态中,为保全财产,有许多事情阙如。” 
 
    这套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全部是在某个意义上清楚明了,但在另一个意义上甚 
 
是莫明其妙。洛克所想的是什么,这倒明了;但是他如何会有了这种想法,那就不清楚 
 
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但是当他考察“权利”问题的时 
 
候,他却不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类似这样的事情在法学家们所讲授的全部法哲学中俯 
 
拾即是。·法权可以下定义:笼统说来,一个人若能够求法律保护不受损害,就谓之享 
 
有法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一般讲有法权,但他假若持有(譬如说)违禁的大量可卡因, 

 
他对偷他的可卡因的人没有法律救济权。但是立法者总得决定创立什么法权,于是自然 
 
就倚赖“自然”权利的概念,把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应确保的权利。 
 
    现在我打算尽可能地用非神学的语言讲一讲类似洛克的那种理论。如果假定伦理学 
 
以及把行为分成“是”与“非”的分类,从逻辑上讲先于现实法律,那么便可能用不包 
 
含神话性历史的说法来重新叙述这理论。为把自然法推论出来,我们不妨这样提问题: 
 
在不存在法律和政治的情况下,某甲做了哪些类反对某乙的事,某乙便有正当理由对某 
 

甲报复?又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哪类报复算得正当?一般认为,任何人为对抗旁人的怀 
 
有杀心的袭击而自卫,必要时甚而至于把袭击者杀死,也无可指责。他可以同样保卫他 
 
的其子儿女,或者简直可以保卫一般大众里的任何一员。在这种事情上,假使尚未召来 
 
警察的援助以前,被袭击者会死掉(这也是多半会发生的事),那么,存在着禁杀人的 
 
法律与题毫不相干。所以我们就得仰赖“自然”权利。人也有权保卫个人的财产,虽然 
 
关于在正当范围内可以加给盗贼如何程度的伤害,意见不一。 
 
    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就像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是适用的。在什么情势下战 

 
争谓之正当?只要任何国际政府还不存在,这问题的答案就不是法学上的答案,而纯粹 
 
是伦理上的答案。回答这个问题,必定要和就无政府状态下的个人说来一样回答法。 
 
    法的理论总要以个人的“权利”应受国家保护这种见解作依据。换句话说,人如果 
 
蒙受据自然法的原则有正当理由进行报复的那类伤害,成文法应当规定报复该由国家来 
 
实行。 
 
    假如你见某人袭击你的弟兄,要杀害他,如果用其它办法救不了你的弟兄,你有权 
 
把这人杀死。在自然状态下,若有人杀害你的弟兄已遂,你有权杀死他——至少洛克认 

 
为如此。但是如果有法律在,你丧失这个权利,因为它由国家接过去了。 
 
    假如你为了自卫或保卫旁人而杀人,你总得向法庭证明这是杀人的理由。 
 
    那么,仅就道德律独立在成文法规之外来说,不妨把“自然法”看作就等于道德律。 
 
好法律同坏法律假如要有什么区别,非有这种道德律不可。对洛克来说,问题简单,因 
 
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圣经》里找得到。这个神学根据一撤掉,问题就比较棘 
 
手。但是只要认为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之间有道德上的区别,我们可以这样讲:在没 
 

有政府的社会里,由自然法来决定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正当,哪种行为不正当;成文法 
 
在可能范围内应该以自然法为指针,传自然法的精神。 
 
    个人有某种不可侵夺的权利之说,按其绝对形式讲,与功利主义是矛盾的,那就是, 
 
与所谓正当行为即最有助于促进总体幸福的行为这个学说是矛盾的。但是为了要某个学 
 
说成为法的适当依据,它并不是非在一切可能有的情况下都正确不可,只需要在极大多 
 
数的场合是对的。我们都能够设想一些场合,那时杀人可说是正当的,但这种场合究属 
 
罕见,不能成为反对杀人犯法的理由。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给每个人保留一定 

 
的个人自由范围,也许是要得的(我并不说一定要得)。假若如此,纵然人权难免有例 
 
外情况,人权说也是相应法律的适当根据。功利主义者总得从人权说的实际效果着眼, 
 
来研讨看成是法的根据的人权说,不能够自始便非难人权说违反自己的伦理学。 
 
第三节 社会契约 
 
    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政府的起源,主要有两类理论。一类理论我们已有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实例:这类理论主张,神把权力赋给了某些人,这些人或他们的 
 
后代继承人构成合法政府,所以反抗它不仅是大逆,而且是渎神。 

 
    这种见解是远古以来人心所认可的:差不多在一切初起的文明各国中,为王的都是 
 
神圣人物。国王们自然把它看成是个绝妙的好理论。贵族们有支持它的动机,也有反对 
 
它的动机。 
 
    于这理论有利的是,它强调世袭主义,而且对抵制骤然兴起的商人阶级这件事给予 
 
庄严的支持。若中产阶级比起国王来,是贵族所更为惧怕或憎恨的,这种动机便占优势。 
 
如果事情适相反,尤其是假若贵族自己有获得大权的希望,他们就往往反对国王,因而 
 
排斥各种王权神授说。 
 
    另一类主要理论——洛克是其代表者——主张民政政治是契约的结果,并非由神权 

 
确立的东西,而是纯粹现世的事情。有的著述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看成 
 
法律拟制;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重要的问题是为统治权力找出一个现世的起源。事实上, 
 
除这个想像的契约外,他们再想不出什么可替代神授权说的东西。除谋反者而外,人人 
 
感觉必须为服从政府这件事找出·某·种根据,他们认为只是说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的 
 
权力有方便是不够的。政治在某个意义上必须有一种强人服从的·权·利,若不说那是 
 
神命,似乎只好说是契约授予的权利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 

 
所有反对王权神授说的人当中都得人心。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中这个理论略露眉目, 
 
但是在格老修斯的著作里见得到最早对它的郑重发挥。 
 
    契约论可能成为一种为专制政治辩解的理论。例如,霍布士认为公民之间有一个契 
 
约,把全部权力移交给选定的主权者,但是该主权者并非契约的一方,因此势必获得无 
 
限制的权力。这种理论起初本来就可以成为克伦威尔极权国家的口实;王政复辟之后, 
 
它给查理二世找到根据。然而在洛克讲的那种契约论中,政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 
 
行这契约中的义务,可以有正当理由反对它。洛克学说在本质上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 

 
是民主成分受到一个(暗示而未明言的)见解的限制,那就是没有财产的人不应当算公 
 
民。 
 
    现在我们看关于当前这个问题,洛克是要讲些什么。 
 
    首先有一个政治权力的定义: 
 
    “所谓政治权力,我以为即制定法律的权利,为了规定与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附 
 
带着死刑、下而至于一切轻缓刑罚,以及为执行这种法律和为防御国家不受外侮而运用 
 
社会力量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 
 
    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由此生出种种不便当,政 
 

治是其救治手段。但是若君主是争执的当事者,这就不成其为救治手段,因为君主既是 
 
法官又是原告。为了这些理由,所以产生一个意见,认为政府不可是专制的政府,而且 
 
司法部门应该独立在行政部门以外。这种议论在英国在美国都有了远大前途,但是目前 
 
我们暂且不谈。 
 
    洛克说,每人天生就有权惩治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致人死命。在人们 
 
把这个权利转移给社会或法律的场合,而且只在这种场合,才有政治社会。 
 
    君主专制不算是一种民政政治,因为不存在中立威权,裁定君主和臣民之间的争执; 

 
实际上,君主在对臣民的关系上依然处于自然状态。希望一个生性粗暴的人因为作国王 
 
就会有道德,是没有用的。 
 
    “在美洲森林里要骄横为害的人,在王座上大概也不会善良很多;在王座上,恐怕 
 
他将找出学问、宗教为他对臣民所做的一切事情辩护,凡有胆敢提出怀疑的人,利剑立 
 
刻叫他们噤声。” 
 
    君主专制正好像人们对臭猫和狐狸有了防护,“却甘心被狮子吞噬,甚至可以说以 
 
此为安全。” 
 
    市民社会势必要服从过半数,除非大家同意需要更多的人数(例如,就像在美国, 

 
要修改宪法或批准条约时。)这听起来好像民主,但是必须牢记洛克首先认为妇女和穷 
 
人是被排斥在公民权利以外的。 
 
    “政治社会的发端有赖于各个人同意联合组成单一的社会。”据他(有些不大认真 
 
地)主张,这种同意必是在某个时代实际有过的,虽然他承认除了在犹太人中间,各处 
 
政治的起源都在有史以前。 
 
    设立政治的市民契约只约束订立这契约的那些人;父亲所订的契约,儿子必得重新 
 
承认。(由洛克的原则如何推出来这点,显而易见,但此话却不太现实。有哪个美国青 
 

年到了二十一岁,宣称“我不要受创建这合众国的那个契约的约束”,他就会惹来一身 
 
麻烦。) 
 
    据他讲,依据契约的政府,其权力决不越出公益范围以外。方才我引证了一句关于 
 
政治权力的话,话尾是“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洛克好像没想起来问一问,这公益 
 
是要谁来判定的。显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总下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大概洛克会 
 
说,该让公民中过半数人判定。但是有许多问题得迅速决定,不容先查明选民的意见; 
 
其中和战问题或许是最重要的了。在这样的事情上,唯一的救治手段是给予舆论或舆论 

 
代表者们某种权限(例如弹劾权),有权事后惩办那些做出不孚人望的行为的行政官吏。 
 
但是这常常是个很不够的手段。 
 
    我在上文引证了一句话这里必须再引一遍: 
 
    “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 
 
    和这个原则取一致,洛克宣称: 
 
    “最高权力若不经本人同意,不得从任何人取走其财产的任何部分。” 
 
    更让人惊诧的是这个讲法:军队长官对部下兵士们尽管操生杀大权,却没有拿走金 
 
钱的权。(据此说来,在任何军队里,惩办轻微的违犯军纪,处罚款是不对的,却许可 

 
通过鞭挞一类的体伤来惩罚。这说明洛克让他的财产崇拜带到了何等荒谬的地步。) 
 
    课税问题依我们想总会给洛克作梗,他却丝毫无睹。他讲,政府的经费须由公民负 
 
担,但是要经公民同意,就是说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但请问,倒是为什么有过半数人的 
 
同意便够了?他说过,必须有个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当理由拿走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据我想,各人默然同意照过半数人的决定课税,这一点被洛克假定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 
 
身分中,而公民身分又被假定是由己自愿的。不必说,这一切有的时候和事实完全相反。 

 
关于自己应属于哪个国家,大部分人都没有有效的选择自由,至于想不属于任何国家, 
 
如今谁也没有这个自由。举个例,假使你是和平主义者,不赞成战争。随你住在什么地 
 
方,政府总要为军事用项拿走一些你的财产。有什么正当道理能使你不得不接受这点呢? 
 
我可以想像许多个答案,但是我认为哪个答案和洛克的原则也不是一致的。他未经适当 
 
考虑就横加上服从过半数的准则,而且除神话性的社会契约外,他也没提出从他的个人 
 
主义的前提到这准则的任何过渡。 
 
    社会契约按这里所要求的意义讲,总是一种架空悬想的东西,即使在从前某个时代 

 
实际有过一个契约创建了我们说的那个政府。美国是一个切题的实例。当初制订美国宪 
 
法时,人们是有选择自由的。即使在当时,有不少人投了反对票,这些人因此便不是契 
 
约的当事者。当然,他们本来可以离开那个国家,由于留下没走,结果被视为就得受他 
 
们未曾同意的契约的约束。但是实际上离开自己的国家通常是难事。谈到宪法既制订之 
 
后出生的人,所谓他们的同意,更加不着边际了。 
 
    与政府相对抗的个人权利这个问题,是个很难讲的问题。 
 
    民主主义者认为如果政府代表着过半数人,它有权强制少数,这太轻率了。在某个 

 
限度以内,这话定然不假,因为强制乃是政治少不得的要素。但是多数派的权神授说如 
 
果强调得过分,会成为和王权神授说几乎一样暴虐的东西。洛克在《政治论》里关于这 
 
问题没有怎么谈论,但是在他的《论宽容的书简》中考察得相当详尽,他主张凡信仰神 
 
的人,决不该因为他的宗教见解的缘故而被治罪。 
 
    契约创立了政治之说,当然是进化论以前的讲法。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 
 
渐发展起来的,固然它也和这两种病一样,可能突然传入像南洋群岛那样的新地域。人 
 
们没研究过人类学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里所涉及的那种种心理过程,完全不知 

 
道促成人们采纳后来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风习的种种离奇古怪的理由。但是社会契约说 
 
当作一个法律拟制,给政治·找·根·据,也有·几·分道理。 
 
第四节 财产 
 
    由我们以上就洛克对财产的意见所讲的话看来,可能觉得仿佛洛克拥护大资本家, 
 
既反对比他们社会地位高的人,也反对比他们社会地位低的人,然而这可说只是部分真 
 
实。在洛克的著作中,见得到预兆高度资本主义的学说的论调,也见得到隐隐预示较近 
 
乎社会主义的见解的论调,不调和地并存着。和在大部分其它问题上一样,在这个问题 

 
上单方面引证他的话容易歪曲他的意思。 
 
    下面我写出关于财产问题洛克的一些主要论断,以在书中出现的先后为序。 
 
    首先,据他讲每个人对他个人劳力的产品持有私人所有权,或者至少说,应当持有 
 
这种权。在工业生产前时代,这准则还不像到后来那么不现实。城市生产在当时主要是 
 
自己保有工具、自售产品的手艺人干的。至于农业生产,洛克所隶属的那个学派认为 
 
“小农自耕制”算是最好的制度。他讲,人能够耕多少田地,他就可以保有多少田地, 
 
但不得更多。他好像随随便便地不理会在欧洲的所有国家,若不经一次流血革命,这个 

 
方案可说简直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到处农田大部分属于贵族们所有,他们从农民那里强 
 
征固定一部分(往往一半)农产品,或强征可能随时变动的地租。前一种制度盛行于法 
 
国和意大利,后一种制度盛行于英国。比较靠东方,到俄国和普鲁士,劳动者是农奴, 
 
他们为地主干活,实际上没有一点权利。这种旧制度在法国因为法国大革命而结束,在 
 
北意大利和西德意志,由于法国革命军的侵略宣告终了。在普鲁士废止农奴制度,是被 
 
拿破仑战败的结果;在俄国,是克里米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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