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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悠冢⒓踔撩堪跛谋闶浚�1781年3月25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第三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了(在这期间,我国有时讨好北美殖民地,有时和它争执)。这个奖励金,以二十一年为期,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吨奖励金八镑;第二期六镑;第三期四镑。苏格兰气候不宜于种麻,虽亦种麻,但产量不多,品质较劣,故不得享受此种奖励金。如果苏格兰亚麻输入英格兰,亦可得奖励金,那对联合王国南部本地的生产,就未免是太大的妨害了。
第四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美洲木材输入的奖励金了。期限为九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十二先令。第二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十五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八先令。第三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五先令。
第五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生丝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二十一年,从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生丝价值一百镑,得奖励金二十五镑;第二期,得奖励金二十镑;第三期,得奖励金十五镑。但养蚕造丝,需要那么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价又是那么高,所以连这样大的奖励金,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大的效果。
第六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九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奖励金六镑;第二期,得四镑;第三期,得二镑。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王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为二十一年,即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全是一样,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亦是一样,但不象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爱尔兰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对不列颠这种物品的栽种,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对爱尔兰大麻输入发给奖励金时,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感情,并不比以前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顺适的情况下发给的。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以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输入,我们即课以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那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须多说一句话来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此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但不受其他的非难。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由于绝对禁止而受到妨碍,有时由于高的关税而受到妨碍。
我国呢绒制造者,说服国会,使它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他们在这一点上,比任何其他种类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取得了一种妨害消费者的独占,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取得了一种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独占。我国保证岁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科以严厉处罚,实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独占权的某几种法律比较,亦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象德拉科的法律一样,支持那种独占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罚,都还是十分严酷。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须科罚金三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样,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交付罚款,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
为要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输出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羊毛价不及十镑,则科以罚金二十镑,如在十镑以上,则科以三倍原价及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课税来偿还,象在盗窃的场合一样。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以徒刑五年;任何人都可告发。这种法规,全国通行。
肯特及萨塞克斯二郡,限制尤为烦琐。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在其中任何部分迁移以前,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二郡内,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不以这样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海十五哩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即以羊毛向这二郡的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哩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在境内贸易受这样的限制时,我相信,沿海贸易决不会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运或企图输运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从那边由海道运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末在他输运羊毛路出口港五哩以内的地方以前,须先到出口港报告羊毛包数、重量及记号,否则没收羊毛,并没收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其他各种禁止羊毛输出迄今还有效的法律,当然也定有各种罚则。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是那么宽大,它宣称:“若于剪毛十日后,将羊毛真实捆数及存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提出证明,并在羊毛迁运前三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其意图,就可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尽管剪毛地点,是在距海五哩以内的地方。”向沿海输运的羊毛,必须保证在登记的某港口起运上陆,倘若没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货,则没收其羊毛,并科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罚金。
我国呢绒制造者,为要证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是完全正当,竟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都好;说他国的羊毛,不搀入若干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制造品;说精良呢绒,非由英国羊毛,不能织成;说英国若能完全防止本国羊毛输出,就能独占几乎全世界呢绒业,没有谁能和他竞争,他就可随意抬高价格,售卖呢绒,并在短期间内,依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取得非常大的财富。这种学说,象大多数其他为许多人民所确信的学说一样,过去为多数人民所盲目信从,而且至今仍为他们所信从。至于一般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却是几乎全体相信。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而且全不适合于制造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全由西班牙羊毛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搀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呢绒的质量。
本书曾经说明,此等法规,不仅使羊毛价格,减低到现时应有价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英格兰苏格兰合并,此法规即通行于苏格兰。据说,苏格兰羊毛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精明、极聪明的作者。他说,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劣羊毛通常售卖的价格低。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的,是把这商品的价格,减至自然应有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它们曾产生预期的效果。
也许有人认为,价格这样的降低,由于阻害羊毛的生产,必然大大减低这商品的年产额,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令状态下市场要是公开自由任其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时所会有的产额低。但我总相信,其年产额虽多少会受这种法规的影响,但不可能大受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标。说他从羊毛希图利润,不如说他从羊肉希图利润。在多数场合,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可以补偿羊毛平均或普通价格的不足。本书曾经说过(第一篇第十一章):“不论何种规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价格,使低于自然应有的程度,那末在进步和耕作发达的国家,就必然稍能提高羊肉的价格。无论是大牲畜或小牲畜,只要是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其价格必须足够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农民的合理利润。所谓合理的利润,即有理由可希望从改良的耕地上取得的利润。如果不够,其饲养不久就会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够支付这种价格,那就必须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愈少,后者所付必愈多。这种价格,究竟是怎样由羊的各部分分担,地主与农民是不关心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付足了价格没有。所以,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他们作为消费者,虽因这种规定可提高食品价格,不免受若干影响,但作为地主与农民,他们的利益,却不大受这种规定的影响。”所以,照这样推论下去,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羊毛价格这样的降低,不致引起这商品年产额的减少。不过,由于它使羊肉价格升涨,所以可能稍稍减低这种家畜肉的需要,从而稍稍减低此种家畜肉的生产。但即是这样,其影响似乎亦不很大。
不过,对干年产量,其影响虽不很大,但对于品质,其影响却也许有人认为是非常的大。英国羊毛的品质,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程度低,也许有人认为,品质的低,几乎与价格的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质,既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全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而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价格对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赔偿,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羊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躯;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几点说,亦就很够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国羊毛价格虽低,但其品质,据说,即在现世纪中,亦有相当的改良。价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许会大些;价格的低贱,虽然阻碍了这种改良,但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
所以,此等规定的粗暴,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没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那么大(但我认为它对质的影响可能大于对量的影响);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在一定程度上受伤害,但总的说来,其伤害并不象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大。但是,这种考究,决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正当的,只不过充分证明,对羊毛输出课以重税,不会是不正当的。
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级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级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这种禁令,正是仅仅为了促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各阶级人民,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每输出羊毛一托德即三十八磅,课税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这种课税,也许不象禁止输出有那么大的减低羊毛价格的作用,所以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少一些。对于制造业者,它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因为他虽然必须以比禁止输出的场合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五先令或十先令的价格,而且还可省免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要想出对君主能提供很大收入,同时又对任何人都不会引起困难的赋税,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种禁令虽附有防止输出的各种罚则,并没有防止羊毛的输出。大家都知道,每年输出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很大的差额,对于秘密输出是那么大的引诱,以致严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防止。这种不合法的秘密输出,除了秘密输出者外,对任何人都无利。但是,课有赋税的合法的输出,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更难堪的赋说的征收,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可有利。
漂白土,由于被认为是呢绒制造及漂白所必需,故其输出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的输出相同。烟管土,虽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于很类似,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作为烟管土输出,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靴、鞋或拖鞋除外,一切生皮鞣皮都禁止输出;这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害牧畜业和鞣皮业的独占。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纳轻微的税一先令,即可摆脱此种独占。他们即以不加制造的鞣皮输出,亦可于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输出者还可收回所纳国产税全部。我国牧畜者,却仍继续受旧时独占权的害。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强迫他们同胞接受他们的独占、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独占,在他们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团结起来。连牛骨亦禁止输出;在这点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二种不重要的行业,亦得享受一种妨害牧畜业者的独占。
以禁止或课税方法,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不是皮革制造业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合于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以为那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禁止输出,受同样的处罚,甚至白呢绒输出,亦须纳税;我国染业在这点上,取得了一种妨害呢绒业的独占。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大部分大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所以,用不着防御了。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输出。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