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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中国女性-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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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观(3)…(图)

  余见一老人,年八十余,终身不娶,及问其故,曰:世无贞妇人,故不娶也。噫!激哉老人之言也,信哉老人之言也——然不可为训。世岂无贞妇人哉,顾贞者不易得耳。但能御之以礼,闲之以洁,而导之节义,则不贞者亦不得不转而为贞矣。    在这里,对女子要“封藏甚密,守护甚严”,与世隔绝,“譬如蓄奇宝”,女子视为男人的占有物,不容透露。更奇的是八十老人,认为“世无贞妇,故不娶也”。可见世人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已苛严到了什么程度!  乾隆年间,在山西有一个名叫李的人,他生理功能不全,娶了妻子陈氏,妻子不安于李家,常常逃回娘家。有一次,其父把她送回大家,谁知女儿又跑回来了,父亲气极,便活活把女儿缢死,然后,自己也自缢而死。因为在父亲看来,女儿不管嫁给什么样的人,“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女不事二夫”,即使一辈子守活寡,也要恪守妇教,女儿逃回娘家是无脸见人的事。(钱大昕《潜研堂集》)  有的妇女遇上火灾或水灾,因不能抛头露面,有失闺训,只得固居内室活活烧死。如果恰逢被男子救起,而自己的手足、身体碰触过男子的手或身体了,或是与男子同坐一条船,也被看作有损贞节,有的妇女宁愿再赴水火而死。至此,“男女之大防”甚严,倡导贞女节妇为社会普遍信条,一座座贞节牌坊标立,不知有多少善良青春女子被绞杀于“贞节”名下。  在程朱理学发源地的安徽省歙县,至今还保留着一座节烈祠堂的旧式建筑,祠堂正门宽大墙壁上,一行行,一排排,密密麻麻地镌着贞节妇女,许多女子连名字都没有,只有××氏,×××妻等。而巍峨的贞节牌坊,在歙县城乡比比皆是。民国《歙县志》线装本十二大本,其中六本都是记载贞节妇女的事迹。从时间上看,经唐宋元明清,历时一千三百年;从范围上讲,遍及城乡,广及各阶层妇女;从数字上看,有几千人之众;从年龄上讲,有未过门的少女,有过门数天、数月的新媳妇。如詹氏二女,姐名师、妹名岳,许聘的丈夫皆先后去世,姐十四岁、妹十二岁守寡终身。  歙县的贞节妇女,主要表现在为夫殉死、为夫守寡和“割脔疗亲”上。殉死的妇女,丈夫一死,就绝食而亡或上吊而死,有的吞金而殁,也有的饮砒、鸩毒药而逝。为夫守寡的,素衣素食,勤于女红,上侍公婆,下抚子女,无子者则过继侄儿抚养,寡居数十年而终。在今天歙县城乡,还可看到一些小脚寡妇,有的已近九十岁,守寡六十余年,清贫自守。至于“割脔疗亲”,就更惨苦了。在孝悌思想的支配下,做媳妇的在丈夫、公婆生病时,应“涤溺尝粪,吃疽疗亲”,媳妇割下腿上、臂上的肉,或割取指甲等,煎汤药侍奉给丈夫、公婆吃。“割脔疗亲”要忍受剧痛,有的还为此送了命。据民国《歙县志》统计,明清两代割股、臂、乳、指甲疗亲者达一百六十二人。如记载:“叶氏女,歙人,亲没鞠于叔母,后叔母有疾,昼夜拜叩,割股进之,遂愈。叶氏为亲割肱股者前后五人。”“吴邦妻巴氏,邦母徐氏病甚,医药无效。巴氏呼天以口咬左手割肉一片烹汤以进食姑,姑病遂愈。”  对公婆、丈夫的愚孝已到了如此惨烈的地步,不能不为之叹。当然,歙县节烈之风大盛,究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明清之际,歙县宗族势盛,义学普设,“十户之村,无废诵读;远山深谷,莫不有学有师。”这些县塾、私塾、书院请名儒讲学,灌输程朱理学,“明人伦,正风俗,崇孝悌,励廉耻”,千百年来,封建礼教潜移默化,影响颇深。  其次,郡守邑令大力褒奖贞节。《歙县志》上记载贞节妇女事迹后,大都附有郡守邑令或文人儒士的颂赞,如“邑令为作传”、“郡守给额贞寿门”、“邑令旌其门”、“郡守题其墓”、“监司郡守咸旌其贞”……这无疑导致妇女们争相仿效。  第三,祠堂族田的支持。歙县一带,明清时商贾甚众,足迹遍天下,户户藏金甚丰,这些徽商长期在外,尤其注重妇女的贞节。他们出资修建祠堂,购置族田,凡“节妇孤儿与出嫁守志”等,均可供衣食住行。这就在经济上资助了贞节习俗的流行。  第四,缙绅所起的卫道作用。歙县宋明清历代出了不少进士以及官职显赫的达官贵人,他们辞官返乡后,成为封建礼教的卫道士,以他们在乡里的威势褒贞节,斥贬不遵礼教者,如对改嫁者“加以戮辱,出不从正门,与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  第五,历代女教书,如《列女传》等熏陶的作用。许多女子听讲列女传,暗中盟志效法。  这些名垂青史的贞女节妇,这一座座森严冷酷的牌坊,正是中国女性悲剧命运的见证。


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的内容(1)

  所谓贞节,从秦汉以来,其含义不断变更,至清代,已狭义地专指两性关系中妇女应恪守的内容了。大致上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不论年龄,不论亲疏,即使在同一个家庭中,男女之间也绝不能互相触碰。“男女不同席”、“男女不杂坐”、“男女不同行”、“男女不同学”。也就是说,女子不能与男子一起吃饭,一起谈话,一起走路,一块读书,包括兄妹之间也是如此。女子不能偷看男子,更不得谈论男子。未婚女子不得随意步出闺房,甚至妻子不得与丈夫一起陪客人吃饭。据《吴越春秋》记载,吴国有个浣纱的女子,因伍子胥向她讨了点饭,就自以为失节,跳水自杀了。女子“第一守节,第二清贞,有女在室,莫出闺庭,有客在户,莫露声音”。甚至对不谙世事的幼女,也防范苛严。据姚叔祥《见只编》上卷,他曾称赞海瑞说:“海忠介公有五岁女,方啖饵,忠介问饵从谁与,女曰,僮某。忠介怒曰,女子岂容漫受僮饵,非吾女也,能即饿死,方称吾女。此妇即涕泣不饮啖,家人百计进食,卒拒之,七日而死。余谓非忠介不生此女。”  一个五岁的幼女,因吃了男僮递给她的食物而被认为有伤“男女授受不亲”之古训,终被迫绝食自尽,这种残酷之事,后人居然大加赞赏,可见“男女之大防”的程度了。  二是“无媒不成亲”。男婚女嫁,本来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但是在贞节观念下,婚事必须通过媒人,由父母包办。正式成为夫妻之前,男女不能相见,不能有任何接触,更不能不经媒人,自己选择结合,如这样做,即是“私订”、“私奔”,视为辱没门庭的淫乱之举。有的女子与自己中意的男子在室外见面,而惨遭家法族规的责罚,有的冒险违抗包办婚姻,与人私奔,被捉回后,以苛酷的刑法处死。许多女子因未通过媒人或背着父母亲与人相恋,就被认为是不贞的淫女,受尽屈辱。这就是连一些有身份、有才能的女子也不例外。元朝《诗话类编》中,载有吴氏女之事。她自小聪颖,爱咏吟。邻家有个叫郑禧的男子,很有才华,吴女常令女仆向郑禧求词,两人从诗词来往中彼此爱慕。郑禧向女方父母求婚,但父母认为这种未经媒人私下相好是不合礼教的不贞行为,不允许。吴女郁愤而死,她曾作词诉怨:“缘惨双鸾,香魂犹自多迷恋。芳心蜜语在身边,如见诗人面。又是柔肠未断,奈天不从人愿。琼消玉减,梦魂空有,几多愁怨。”  像吴氏女这样的命运,现实中何止千万,只因未循规蹈矩,白白葬送青春。  三是“贞女子不事二夫”。鲁迅先生在《我的节烈观》中介绍“节烈”时说:“据时下道德家的意见来定界说,大致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她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厂,她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污辱她时,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也便烈得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南北朝时,刘宋的范晔还在正史中开始为烈女列传,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  四是“通奸处死”。在封建专制时代,由于对贞节要求严格,所以,对违犯贞节人的处罚也极为严酷。据说,早在西周时,就用宫刑惩处淫乱。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也曾颁布法令,有妻子者与人通奸,“杀之无罪”。对于女子,则更严厉,即使丈夫已死,扔下子女改嫁,也是“倍死不贞”。此后,历代对通奸者处以极刑的不少,直至清朝。  但是,“通奸处死”,如果说其初衷还是出于惩治淫乱,男女同刑,那么,到后来就发生了变化,一是惩女不惩男。一方面,帝王官绅美女如云,淫风大盛,普通男子可以纳妾买妓宿娼,并且,一些文人儒士还把调情养妓视为风流倜傥之事,吟诗作词,大加赞赏;而对于女性,却在贞节观念的束缚下,苛刻地限制其生活范围,缩小交际机会,扼杀个性。并认为“女子是所有物,犯奸该死”。因此,如果公婆、丈夫认为妇女“不安于室”,或杖责,或休弃,或残忍地污辱致死,都是合理合法的,社会舆论不仅不会同情女子,反而认为惩处淫妇,天经地义。甚至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有的军士在大街上当众枪击妻子下身,也没有引起非议,均认为丈夫惩处不贞妻子,理所当然。社会上甚至流传这样一种观念:男女通奸,对男子来说是“添朵花”,对女子来说,却是“添个疤”,顿时成为下贱、不齿之人。二是把男女偶然同行,偶然同室,或在一起交谈,统统视为奸夫淫妇。即“一男一女在一起,就一定有不好的勾当了”。在严厉的贞节观念下,男女根本没有自由交往的机会和场合,社会也决不容忍这样做的。就是居住在同一栋房屋内的兄弟叔伯妯娌间,也是男女有别。女人房间居于深处,男女互相不见,互相不接触,有的朝代即使夫妻,也是同室不同食的,更不用说男女交际了。有客人时,女子、主妇一般也不出面。即使是亲戚拜年或一些特殊场合,女子允许出室见面,也必须是在济济一堂的客厅里,而绝不容许男女宾客单独在内室见面。女子出门,则乘车坐轿,深垂帷帘。在这样严密的隔绝下,往往在女子难得去寺庙还愿等场合,引起男女间互相窥视。长期的封闭,使男女间容易产生好奇心和接触异性的强烈要求。于是,只要是男女稍有接触,则统统以奸夫淫妇之名加以惩处。这种观念影响深广,甚至在现代社会中,某些地区对男女在僻静处相会,不论什么情况,均以不贞不节、通奸犯戒论处,有的遭毒打,有的捆绑游街示众。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贞节观念对妇女的束缚比法律还要严。早在《诗经》、《易经》、《尚书》、《左传》、《论语》、《孟子》等古书中,就已十分重视女子的贞节,经过文人学士整理和衍释,成为“三礼”后,就更系统化、理论化了。事实上,贞节观念如同一道道无形的绞索,使得中国的女性在重重压制下,含泪守节,俯首受辱,把自己紧紧封闭起来,冷淡性欲,扭曲了个性,扭曲了情感,并且代代相沿,至今不绝。


第一部分:女性的屈辱与苦难贞节的内容(2)

  所谓传统妇女的生活方式,主要是指封建社会中妇女的生活方式以及现代社会中一部分受封建意识支配的妇女的生活方式。  在封建传统社会中,男尊女卑,以男子为中心,女性被压迫,受奴役,地位低下。她们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生活在社会最底层,这决定了传统妇女的生活方式。  第一,女性不仅在经济上依靠丈夫养活,而且,不得不在各方面依附和屈从于男子。她们以男子为靠山和精神寄托,以男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上的依附性,也导致了心理上的自卑,视“男强女弱”为理所当然,甚至以依赖和柔弱为美。传统社会的家庭是夫权制家庭。“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也。”(《白虎通·三纲六纪》)在家庭中,丈夫是一家之主,他们不仅掌握家庭财权,主宰家庭事务,而且,可以对妻子驱使和打骂。而妇女则要“丈夫说,莫使性”,“夫君话,就顺应,不是处,也要禁”,“夫骂人,莫齐逞,或不是,赔小心”。(《女儿经》)男子可以“一夫多妻”,妇女则“从一而终”,且应“夫无嗣,劝娶妾”,丈夫纳妾养妓,妇女不但恪守贞操,还不得生“妒”心,否则,违背三从四德。总之,传统妇女对丈夫应百般柔顺,终身为依附品,直至夫死守节或殉节。  第二,妇女终日不出大门,除少数统治阶层女性外,绝少能到社会上从事公务,更不可能参与政事,而是局囿于家中,以家务为业,以侍候丈夫、公婆为己任。对这些守则,《女论语》中论述颇为详尽:“凡为女子,须学女工……刺鞋作袜,引线绣绒,缝联补缀,百事皆通。”“五更鸡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随意梳妆,拣柴烧火,早下厨房,摩锅洗镬,煮水煎汤……三餐饭食,朝暮相当。”“既入他门,合称新妇……敬事阿翁,形容不睹,不敢随行,不敢对语;如有使令,听其嘱咐。姑坐则立,使令便去。早起开门,莫令惊忤。洒扫庭堂,洗濯巾布,齿药肥皂,温凉得所,退步阶前,待其浣洗,万福一声,即时退步……整办茶盘,安排匙箸,香洁茶汤,小心敬递……日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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