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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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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因告密而在御史台当官的人向武则天告发驸马崔宣要谋反,说:“崔宣的小老婆知道他准备谋反,就要去告发,结果被崔宣杀掉,尸体扔到洛水里去了。”武则天见这告发的人说得有模有样,就下令把崔宣抓进大牢,让侍御史张行岌负责审问。    
    张行岌连审了几天后,向武则天报告说是诬告。武则天很生气,要他再查。张行岌复查后仍以诬告汇报,武则天就把他叫来,训斥说:“崔宣谋反的迹象很明显,难道你有意庇护他吗!我要叫来俊臣去查这个案子,那时候你后悔就来不及了!”张行岌说:“我侦查案件确实比不上来俊臣。不过请陛下委派来俊臣时,要求他必须依据事实证据结案。如果为了逢迎陛下的旨意而诬陷他人,难道是法官应当做的事吗?我以为陛下刚才的话只是为了试探我而已。”武则天板起脸来说:“崔宣真杀了他小老婆的话,就说明他是真的想谋反。没有找到这个小老婆,怎么能够说他是清白的?你再查不清楚,我就要来俊臣来审你了,到时候你可别后悔!”    
    这下张行岌可真害怕了。崔宣的这个小老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实在是无法结案,他只好去逼崔家人自己想办法找人。崔宣有个远房堂兄弟叫崔再竞的,出了很高的价悬赏,雇了很多人四处打探,几天下来也没有结果。不过他发现每次在崔宣家里商量办法,那个告发的人很快就会知道。他估计在家里有那人的内线,于是就故意对崔宣的妻子说:“我打算出三百匹绢(差不多是当时四千个工作日的法定劳动工资)雇个侠客,把那告发的人给杀了。”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化装躲在御史台衙门的附近观察,看见崔宣家一个姓舒的门客,鬼头鬼脑地跑到御史台门口,给了守门人一点钱,就进了衙门。不久那个告发人就到长官那里请求保护,说:“崔家雇了高手刺客来杀我了,请赶紧报告陛下!”    
    崔再竞认识那个姓舒的门客,平时很受崔宣的信任,言行也一直很谨慎,崔再竞自己也很敬重这个门客,想不到却是他在捣鬼。他等到这个门客离开御史台,就悄悄尾随跟踪,到了洛阳城天津桥附近,上前一把揪住他,大骂道:“你这样陷害崔宣,有什么好处?如果崔宣承认谋反的话,首先就说你是他的同谋,大家一起死!你还不如帮忙找到那个小老婆,我给你五百贯,足够你下半辈子回乡过好日子,不然的话你必死无疑!”姓舒的门客后悔了,连连谢罪。原来那个告发人为了诬告驸马,预先将这个小老婆拐走,藏在了一个秘密的地方。姓舒的门客带了崔再竞一起去搜查那个告发人的狐朋狗党,果然找到了那个小老婆。张行岌立即向武则天报告,为崔宣平反,依诬告罪判那个告发者反坐。    
    这个故事后来被收入了《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著作,被称为“行岌访妾”,具有广泛的影响。    
    ◎附录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宋慈《洗冤集录·序》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有伤才伸冤

    有伤才伸冤    
    案发当时>>>    
    英姑的父亲,梅城的竹老知县带着一封密函到卢知州府中汇报情况,不料于回来的路上掉下落马坡而死。宋慈的好友孟良臣又于去梅城上任知县的途中死于驿站失火。宋慈前往梅城查案为好友伸冤,冲破团团谜雾,终于将案情推理得滴水不漏,卢知州谋杀两任知县的罪行昭然若揭。大堂之上,走投无路的卢知州在宋慈无可辩驳的推理之下,却狂笑宋慈找不到孟知县被谋杀的证据。不料宋慈当即拿出了惊世骇俗的验法使其俯首认罪:用火烤灼焚尸处的地面,使焚尸时随尸体渗入地面的尸油重新泛出,与烟灰粘连,死者被焚前的尸位形状即现。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梅城谜案”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洗冤集录》

    断案宝典    
    在“尸、伤、病、物、踪”这人命案的“五大要件”里,死者的“伤”与“病”对最后定案至关重要,而这两样都必须要经过检验才能证明确实存在,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如果没有尸伤的检验制度来统一检验的程序和方法,那么“伤”、“病”也就难以确认。另外在古代条件下,也有很多“伤”、“病”检验不出来,还必须要结合“物”和“踪”来确定。宋慈在《洗冤集录》里专门设置了《疑难杂说》一节,其中指出,尸体检验时会有很多难以确认的情况,往往需要通过物证或者人证来帮助得出检验的结论。    
    宋慈在这一节里例举了一个宋代的疑难案件。有甲、乙两个人一起出远门,甲见乙的随身衣物很值钱,就起了歹意。甲有意带乙趟过一条水流很急的小河。走到河中的时候,甲突然把乙往水里按,乙防备不及,很快就被淹死了。甲把尸体拖过河,向路人说乙被水流冲走、自己抢救不及而死。正好当地官府人员经过,觉得甲神色不对,就把甲抓了起来,并对乙的尸体进行检验。可是并没有在乙的尸体上检验出伤痕,这就成为了疑案。    
    宋慈指出:这样的案件要先检验死者的体格情况是否足以抵御他人的强制。如果死者的十个手指甲呈现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呈现出红色,口唇部有青斑,腹肚鼓胀,就可以证明死者是被人揿在水中、拼命挣扎而死亡的。同时要注意调查嫌疑犯平时的品行,看是否有谋财害人的动机。特别是仔细核对两人的衣物,以“赃证”来核对尸体检验的发现,这样就万无一失了。    
    在这一节里,宋慈还总结说,如果在尸身上发现不了伤痕,只是死者的面色发青发黑,或者是一边脸肿起来,这就很有可能是被人用东西掩住口鼻而“捂杀”的。还可能是用手巾、布袋之类比较柔软而宽松的东西套住人的脖子绞紧把人勒死的,这种杀人方法也很难检验出伤痕,只能仔细观察头顶上是否“肉硬”(气憋向上挤涨形成的鼓包)。同时仔细查看手上、脚上是否有被绑缚的痕迹,舌头上也可能有由于极端难受而挣扎咬破的伤痕,大小便二处可能会有因挣扎而踢肿的痕迹。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是已经有了犯罪嫌疑人,而且又有旁证或者有重大的犯罪动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招供伏罪,那么这些迹象就都可以作为判刑的证据。    
    不过宋慈也提醒说,如果没有嫌疑人、没有旁证、没有口供之类的情况,这样的死者有可能是酒醉后瘁死。而如果口内有涎唾,喉头肿大,也有可能是得了“缠喉风”(中医病症,咽喉肿痛连及胸前犹如蛇缠而得名)而死亡。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智破焚尸案

    揭密疑案    
    智破焚尸案    
    如果受害人的尸体已经完全被毁,古代法官如何设法检验出致死原因呢?清人笔记汇编《折狱奇闻》里就有这样一件传奇故事,其中法官所用的取证方法同电视剧中的如出一辙。    
    这位法官名叫王之佐,是镇江人。明末时他为秀才,曾经上书朝廷议论国事,那封上书因为明朝灭亡前政局混乱,没有被人注意到。后来清朝入关,大臣洪承畴在北京皇宫搜检明朝档案,发现了这件上书,觉得其中对于政治的意见非常有见地,大感惊异。平定江南后,派人找到王之佐,请他出来为新的皇朝服务。王之佐转了几任,任严州(治所今浙江建德)通判,因为属下的武康县知县“丁忧”(因父母去世请丧葬假期)去职,王之佐被委派署任(代理)武康知县。    
    王之佐到任不久,当地有个山民来报案,说是自己的哥哥被老虎咬死。王之佐就要起身去验尸,那报案人却说尸体已经火化了。王之佐顿时感到有疑,他不动声色,挥手把那报案人打发走了。第二天他就带了人出其不意地来到山间,直奔那报案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报案人大惊失色也无法阻拦,衙役竟在他的床底下搜出了一截染满鲜血的长矛。    
    王之佐严词审讯这个报案人,却没有得到任何口供。王之佐说:“你以为把尸体烧了就没法治你罪了吗?我验尸给你看!”    
    他把那人带到焚尸现场,用烧红的木炭烘烤地面,再在炽热的地面上洒上芝麻,把浮面上的芝麻轻轻扫去,地面上就显出了整个人形。原来,尸体所在地方因为有人体的油脂而粘上了芝麻。芝麻在人形的左胸、腹脐等处明显更密集,这两处就是伤口所在。王之佐指着地面上的人形,问那人:“你伏罪吗?”那人见状,吓得浑身发抖,趴在地上连连磕头,说:“大老爷真是活神仙,我不敢不服。”当地人从此把王之佐誉为包公再世,不敢轻易触犯法令。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疑难案件

    智断错尸案    
    这里有一个北魏时期的疑难案件,可以从中看出古代法官是如何结合“伤”、“物”、“踪”等五大要件找到疑点、明断刑狱的。北魏时扬州刺史李崇,是个著名的清官。本州有两兄弟是从北方的定州(今河北定县)流放过来的罪犯,哥哥名叫解庆安,弟弟名叫解思安,都是强横之徒。一天解庆安到衙门报案,说弟弟被人杀死了。官府检验尸体后认定死者是解思安,就销落解思安的户籍,发布了通缉凶手的文告。没过多久解庆安又向官府指控邻人苏显普和李盖杀了自己的弟弟,还找来了一个女巫做人证。这个女巫说自己白日见鬼,解思安的鬼魂向她哭诉是被这两个邻人所害,百般受苦,在地狱里又饥又渴,只等报仇。本地的官员居然相信女巫的描述,把两名疑犯抓来严刑拷打,这两人受刑不过,只好承认杀人。    
    案件上报到刺史李崇这里,李崇觉得这案子有些蹊跷,女巫的指证就很邪门,那两人供述的杀人情节又和检验认定的伤痕出入很大。于是他就派了两个非本州出身的公务人员,伪装成外乡人样子,去到解庆安家里,说:“我们是从北方来的,离扬州有三百里路。前一阵子有个人到我家寄宿,说话间有点怪怪的,被我们盘问出是从扬州逃走的流放罪犯解思安。他求我们不要去报官,说:‘我大哥解庆安,住在扬州相国城里,嫂子姓徐,家里小有资财。你们不去报官的话,可以到扬州我大哥那里,他肯定会给你们好处。我可以留在这里当人质,如果没有得到好处,再把我送官不迟。’我们就把他留在家里,特意前来请教。你看给多少来解救你弟弟好呢?”解庆安听了怅然失色,请这两人再等几天,容他筹措。    
    那两人回报李崇后,李崇就下令逮捕解庆安,劈头就问:“你弟弟分明是逃跑了,你为什么要妄认尸体?”解庆安一惊之下,乱了方寸,只好全部交代。原来,他弟弟解思安确是逃跑了,而那具尸体是解庆安在扬州城外发现的,和弟弟的体形相貌差不多,为了掩护弟弟,他就以这具野尸到官府报了案。那个时代没有照片,死者的辨认主要依靠亲属,这两人又是外乡人,本地人都不熟悉,所以官府也没有检验出破绽。本来他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可后来又想乘机除掉平时和自己关系不好的邻人苏显普和李盖,就买通了当地的一个女巫来诬陷他们,没想到弄巧成拙反而坏了事。李崇接着提审了苏显普、李盖,好言相慰,那两人也翻供了。过了几天,解思安在外地被抓获送回,两兄弟全都被加刑。李崇又把那个女巫抓起来打了一百鞭子。


《案发当时》 第一部分秦国的《封诊式》

    秦国的《封诊式》及二千二百多年前的尸检制度    
    其实“有伤才伸冤”的司法原则早在秦国的《封诊式》中就有体现。“封”是查封的意思,“诊”是勘查、检验的意思,“式”就是指执行政务的标准“式样”(程序)的意思。《封诊式》是发现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一类法律文件,都是举一个事例来说明具体应该遵循的有关制度,以供各级官吏在类似情况下照“式”实施。它们最晚被埋入坟墓陪葬的年限为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可以算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中国最早的有关司法检验的制度。    
    从《封诊式》里可以发现,战国时已经明确规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和无名尸体或者是发生纠纷而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都要进行官方的检验。报案和检验,都要做成“爰书”(司法笔录),记录存档,给下一步的定罪量刑做依据。秦国的制度后来被汉朝沿用,以后各朝也相继,检验有伤才可以为受害人伸冤早已制度化。    
    《封诊式》可以说就是这些“爰书”的格式。在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这些有关检验的“爰书”里,都是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例,有“贼死”(被故意杀死)、“经死”(上吊自杀)、“出子”(斗殴引起的妇女流产)等等,比较特殊的则有对于首级的检验和对于麻风病人的检验。    
    《封诊式》中的“贼死”,是一件故意杀人案件的检验报告:    
    报案笔录:有一个亭(秦国基层治安机构,也负责招待过往官吏,一般设在大路沿线)的求盗(治安警察性质的官府工作人员)来报案,说:“在本机构负责的地区内,发现一个被人故意杀死的束发装束无名男子,特来报案。”令史(县级政府的低级文员)立即前往检验。    
    令史所做的检验笔录:男子的尸体在某一房屋的南面,仰面躺卧。在头部脑门的左角上有一处刃伤,背部也有两处,都是从上往下的方向,长度各四寸,宽各一寸,像是用斧子砍的。脑门角上的伤口曾大量出血,在地面上头部及背部的出血痕迹,都已经无法丈量。身上没有其他的伤口。死者穿着的布衣裤各一件,外衣的背部有两个破口,和身体背部的伤口位置吻合,外衣及裤子上都有污血。男子尸体的西面有一双秦国式样的鞋子,一只离开尸体六步,另一只相距十步,鞋子合男子的脚。现场地面很硬,找不到凶手的脚印。这名男子是成年人,比较壮实,肤色较白,身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肚子上有两处旧伤疤。男子尸体距离某亭百步,距离某里士伍(百姓)的房屋是二百步。    
    处理意见是,令求盗用布匹卷起该男子尸体埋葬于某处,等待进一步的处分命令。将男子的衣服和鞋子提交给县衙门。询问求盗以及亭内其他人员、邻人,是否知道这名男子是哪一天死的,听见呼救的声音没有。    
    秦国商鞅变法时确立起二十等爵位制度,规定战场上斩得敌方一个首级的,就可以晋升一级爵位。因此战场上的首级成了士兵的重要目标,为了防止有人争夺或冒功,《封诊式》里有两件关于检验首级的事例,这是很有特色的。    
    其一是“夺首”,为某个军队的官员做的报案笔录:里士伍甲押送一名被捆绑的男子丙,提着一个首级,和另一个男子丁一起来报案。甲报告说:“我是某军队尉官的部下书吏,跟随长官在邢丘城作战。今日在军队营地见这个丙用剑砍伤了这位男子丁,抢了这个首级。因此我立即逮捕了他前来报告。”当即检验了这个首级,也检验了丁的伤口。    
    还有一个官吏做的笔录,标题无法释读,也是讲军人之间争夺战场首级。    
    一个士伍(平民士兵)和一个“公士”(最低级的爵位)在邢丘城战役后争夺一个首级,告到官府来,都说这个首级是自己在战斗中斩获的。官府仔细检验了那个首级并记录在案:长发,在发迹右角有一个伤口,有五寸长,深到骨头,看上去像是剑砍的;首级的头颈部位砍得很不整齐。已经将首级封存,在封泥上写上要求同部队士兵前来对证的字样。    
    ◎附录原文: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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