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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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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 小鱼 '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 廖体忠 '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时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2009'6号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能免除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 问问 '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 廖体忠 '  根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其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前提是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上述费用,不受3万美元的限制。对此类对外支付费用,税务机关无需开具免税证明。至于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则应遵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 dayu '  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 廖体忠 '  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的税种不属于此次解答的范围,请咨询税务总局有关司局,抱歉。

  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资料:(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清风 '  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

  ' 廖体忠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是劳务发生地,因此劳务全部在境外发生,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以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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