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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资本是通过章程授予董事会的股份发行权限及其范围,准确地说应叫授权股份数,它与法律上的资本无直接关系。
2。实际发行股本(即实收资本)是银行在核定股本的范围内已发行股本部分。实收资本是银行应维持的法定资本,是指银行收到的或者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它是银行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缴清全部出资,也可能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批缴清出资。因此,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发行资本。简言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关系是: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3。发行资本(也称认缴资本)是指银行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而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银行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资发行新股时亦须如此。因此,其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定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发行资本是指银行实际发行的、由股东已认购的资本额。发行资本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有限责任形式的银行里,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
4。催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应当缴清而尚未缴清、需由银行催缴的部分,这是授权资本制下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一种银行资本的特殊形态。
5。未发行股本,银行核定股本的尚未发行部分,即核定资本减实收资本的数额,银行视需要可随时办理发行手续。
6。流通在外股本是银行已发行而未收回的股份。银行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回本已发行的股份,流通在外的股本是实收资本(已发行股本)减去银行发行而又被银行购回的部分,即仍然在外流通的股本。
7。库存股本是银行已经发行而因特殊原因由银行收回但未注销的股本。
8。已认购股本是已由认购人认购,但因股款尚未收取或收足,尚未发行的股票。
缴纳了资本金的股东一般有下列权利:分配股息红利,选举及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优先认购新股,分配剩余财产等。股东的权利与其拥有股份数量的多少成正比。
(三)两种资本金制度的折衷——折衷资本金制度
折衷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以后,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利益,许多国家公司法还特别规定了发起人应负的设立责任,包括连带认缴责任和认购担保责任。连带认缴责任是指未认足第一次发行股份及已认而未缴股款者,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认购担保责任是指应募而后又取消的,由发起人缴足应募股款。这种责任适用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发起人对于募股和催股并无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折衷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时仍采用资本法定源则,但公司章程认可董事会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发行新股,以补足公司资本总额。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折衷资本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
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克服了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四)法定资本三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经过三百多年形成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一直被许多大陆法系的公司所接受。就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中,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也是一种必须遵循的资本金制度。为了防止股东利用不当的手段侵吞公司财产,法律对企业的资本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约束,股东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谋取经济利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资本承担责任。为了防止出现资不抵债,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负债与股本比例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1。资本法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应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购,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设立的目的在于稳固资本总额。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就股款缴纳而盲,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以后,应负责缴纳股款,但在具体操作时,又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全额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必须全额一次缴清,不得分期缴纳。如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二是分期缴纳制,即认股人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全额缴清,但通常第一次缴纳的股款不得少于全部应缴纳股款的法定比例,其余部分则由公司另行通知认股人分次缴纳,一旦接到公司通知各认股人即应按期如数缴纳股款,如意大利、丹麦公司法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改革:公司设立时,对于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股份总额,股东只需要认购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部分,可随时发行筹足,这就是所谓授权资本金制度。其弊端是容易造成公司的实收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严重不符,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折衷授权制避免了资本闲置和一定程度的资本金欺诈行为,但鉴于我国转轨时期的复杂情况和诚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建立,我国银行还是采用了法定资本制度。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资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一般而言,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了公司的实有财产,但这一财产并非恒量,尤其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无形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当公司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向外明示的公司资本的价值时,必使公司无法按照其所标示的价值承担责任,从而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同时由于股东往往对盈余分配有着无限扩张的偏好,如果法律对盈余分配没有一定的限制,股东在短期求利动机的驱动下,就可能蚕食公司资本。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资本应与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由于溢价发行、经营盈利或亏损、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导致公司的资产高于或低于资本,公司资产的减少或损失,将影响公司以资本总额所体现的偿债能力的削弱。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和损失,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法律必然要设定许多规范来保持资本充实。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中,都坚持了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公司随便增减资本,损害债权人和原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防止资本过剩而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
把盈利的一部分保留成企业发展基金的一部分的这种制度,称为公积金制度。银行股本自其成立以后一般能保持稳定,而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只有公积金是从多年利润中提取的储备或资产的增值部分,在利润中居于储备和中转的位置。为了预防亏损和增加财产、扩大经营规模,银行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从盈利或资本收益中提取,其目的在于协调股东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及公司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法律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为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为了体现法定资本三原则,我国的《公司法》都有相关规定。
(五)不同资本金制度对(注册)资本立法的影响
1。对(注册)资本的立法原则不一样。法定资本强调注册资本的信用作用,保证注册资本的确定、确实、不变。主要立足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持交易的稳定。由于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依赖于公司的自有资产,所以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注册资本的确定。从理论上讲,公司的信用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之上。
授权资本制注重注册资本的效益作用,主要立足于公司设立自由、公司经营的效率、公司资本发挥的效益等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观念中,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设立公司也不例外,因此,设立公司不要求公司的资本一定达到一个数额,而是由投资者自己决定。虽然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但在授权资本制度中,资本信用已向资产信用转变。
折衷资本制则是融合注册资本的信用作用与效益作用。它吸收了授权资本制注重效率与效益的优点,规定在公司设立之初不用发行认购全部注册资本,而是认购一部分,剩余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同时它又没有舍弃注册资本的信用担保作用,规定设立时发行认购的股份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并且规定剩余部分要求在一定的年限内发行认足,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充实。由于折衷授权资本制兼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所以这种资本制度已成为现代公司发展的一种趋势。
2。侧重于对不同利益主体的保护。法定资本制重在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而授权资本制则侧重于对投资人和公司提供更便利的条件,折衷资本制介于二者之间。
二、资本金制度在我国银行业中的实践
(一)授权资本金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运用与改革
在《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以前,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的是授权资本金制度,它对我国引进外国资本,学习外国金融技术和借鉴外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的缺陷也比较明显:(1)造成出资不实、资金不到位的现象;(2)造成中外双方投资者权利与义务不对等;(3)造成中资银行与外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实际上外资金融机构享有一种超国民待遇。
那么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究竟适用于何种资本金制度?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里就需要讨论,依照我国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都属于中国法人,法律对其既有属人管辖权又有属地管辖权。由此推断:外资商业银行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均可以实行授权资本金制度。但从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看,这些银行也必须适用法定资本金制度;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是外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是外国法人,我国法律只有属地管辖权,按我国有关规定,其资本充足率指标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外国银行统一监管和考核,其资本金(营运资金)必须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或者与若干其他法律规定相互抵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样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均实行法定资本金制度,二者的差异不大,主要表现为最低限额的资本金要求和缴纳注册资本金的币种等两个方面。这种改革体现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遵循国际惯例及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金审慎监管的要求。
(二)法定资本金制度的运用与评价
法定资本金制度要求,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在银行设立时缴足;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银行不得随意增减资本金。在我国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法定资本金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树立公众信心和保护债权人及存款人的利益。但法定资本金制度事实上抬高了商业银行的准入门槛,不利于银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在没有好的投资信贷项目情况下容易造成部分资本金的闲置。
由此,有人建议,应把法定资本金制度改为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其理由是:“)表明银行资产的账面或市场价值的净资产,加上银行的现金流和资产的变现能力才能作为对债权人的信用担保,银行的资本实力是不断变化的,法定资本本身很难揭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而授权资本制度着重对债权人的实质性保护。资本金制度应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形式上的。强调账面净资产未必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若净资产仅仅是一些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表明银行仍处在高风险当中,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2)资本与资产在现实中的脱节使得银行资本成为注册登记时的一个抽象数额,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实行保护。况且,对资本的信用容易冲淡人们对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视,继而忽略股东出资的经营功能。(3)容易造成把风险更多地分配给债权人,而不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股东仅仅以投入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原因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至少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我们的金融改革还没有进展到强调效率而忽视安全的程度;折衷资本制可能的结果是同时集中两种制度的缺点:出资不实和导致欺诈同时出现。
最突出的问题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欠缺。从制度本身来讲,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好的信用环境在授权资本制下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其交易安全,那么它在折衷资本制下发挥的作用会更大,然而事实是社会实践的结果与我们,的假设相反,社会的造假行为已经达到了一个无所不为的地步。许多企业注册后立即抽走资本金,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处于信用危机中的我国商业银行拿什么来降低现阶段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所必然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呢?目前,人们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的维持仍处于自发或放任自流阶段,相关法律远达不到完善的程度。如果再考虑到我国金融安全的现状,商业银行只有实行严格的法律制度才可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澳'克里斯?马腾:《银行资本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3'《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2月之5日发布。
作者简介:金雪军(1958—),男;浙江绍兴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红坤(1972—),男,山东菏泽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金雪军 李红坤 来源:《济南金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