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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操作框架做出的重大调整,英国实行通胀目标制的货币政策框架后,主要以货币市场回购利率为操作目标。英国货币政策委员会确定官方的回购利率水平之后,就在批发性的英镑市场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达到其目标值。正常情况下,英格兰银行一天会在上午9:45和下午2:30进行两次公开市场操作。如果这两次操作还不能减缓流动性短缺的压力,英格兰银行便会在下午3:30进行一次隔夜回购操作;也会在下午货币市场闭市后的4:20专门针对清算银行进行一次回购便利操作,以便对满足清算需要的准备金的成本和可得性进行微调。这两次隔夜操作的利率通常都高于英格兰银行的官方利率。
1992年以前,加拿大也对特许的银行征收法定准备,以四个星期作为法定存款准备的计算周期,最低法定准备比率为:活期存款为10%,5亿加元以下的通知存款为2%,5亿加元以上的通知存款为3%,居民外币存款为3%。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加拿大银行的存款都可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1984—1992年间,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总额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但由于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大量增加,从而改变了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结构,商业银行在加拿大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急剧地减少。20世纪 80年代初,在加拿大银行的总准备金存款为55亿加元;1992年,下降为15亿加元,法定准备金存款与银行总资产之间的比率也从1981年的3。5%下降到了1992年的0。5%。
加拿大商业银行法定存款准备结构的这种变化使加拿大银行逐渐意识到,即使没有法定存款准备金,它的金融体系也能够很好地应付金融冲击(Kevin Clinton,1997)。1992年6月,加拿大银行决定分阶段取消法定准备金制度,并最终在1994年实现了这一目标。加拿大银行能够逐渐取消法定准备制度,是基于加拿大比较特殊的金融结构的。具体而言,加拿大的金融体系是高度集中的,几家大的存款机构控制了全国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大量的金融交易也都是集中在这些金融机构进行。这些“直接清算人”(direct clearers)被要求通过在加拿大银行的准备金账户来清算所有的交易。尽管它们没有法定准备,但一旦它们的准备金账户余额减少到了零,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保有一定量的准备金余额是有益的。这使加拿大银行可以通过操作准备金的供求关系来实施货币政策。而且,由于直接清算人的数量很少,加拿大银行只要与特定的商业银行保持紧密的联系,就可以大致估算出银行体系对清算余额的需求。除此而外,加拿大银行也可以在一个营业日快要结束的时候,将政府存款在商业银行和加拿大银行的账户之间进行调整,这可以调整准备的供给,从而平抑准备金市场的波动。
在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同时,加拿大也改革了货币政策框架。1991年,加拿大银行行长批准了一个五年期的通货膨胀目标,即将消费者价格指数确定为5。9%,以后逐年降低。1998年,加拿大将单一值的通货膨胀目标改为通胀目标区间,每年通货膨胀率为1%—3%。一直保持到2006年。但是,货币政策要继续保证,一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保持在2%。加拿大银行主要通过影响短期利率来实现这一通胀目标水平。如果通货膨胀率出现了超过目标区间上限的势头,加拿大银行就会提高短期利率;反之,则会降低短期利率。加拿大银行经常进行一天的逆回购或者回购交易,以影响短期利率,从而保证其通货膨胀目标的实现。
四、对中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启示
虽然调整法定准备比率是传统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之一,但它在货币政策操作中的作用已日趋下降。即使是在像美国、欧元区和日本这样大的经济体,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虽然依旧存在,但这些经济体的中央银行现在基本上已不将调整法定存款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已经下降到了非常低的水平。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这些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国家,已经逐渐放弃了法定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并没有法定的约束力,银行体系的准备金完全取决于银行交易清算的需要。种种迹象表明,曾经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之一的法定存款准备,在货币政策中的地位正逐渐下降,作为金融与货币政策历史的产物,它正在逐渐走向消亡。全球法定存款准备演变的这种趋势对中国货币调控机制的改革有着非常有益的启示。
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直接信贷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为了便于计划当局对信贷规模的控制,最初中国对商业银行征收高达40%的法定存款准备。这在全球是绝无仅有的。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制度,并没有像其它国家那样,按照存款的流动性差异和存款金额的高低来征收累进的法定准备,而是同一金融机构的所有存款都按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征收法定准备。由于对商业银行征收了较高的法定准备,为了给商业银行提供相应的补偿,中国也对法定存款准备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了较高的利息。即便在多次降低之后,现在商业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仍然高达 1。89%。这样,虽然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不至于像其它国家那样产生较高的准备金税,但并非无可厚非,因为准备金存款利率形成了中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底线,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大量增加,货币市场利率不断下降的时期,当货币市场利率达到与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当时,它便再难以下降了。这样,由于准备金存款利率,货币市场利率也难以真实地反映金融体系的流动性状况。此外,对商业银行的准备存款支付利息本身也成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给的重要渠道之一,不仅对央行的货币控制产生不利影响,还加重了中央银行的财务负担。
1998年,中国改革货币调控机制之后,以包括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在内的间接调控手段在中国的货币政策操作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央银行也常常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作为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2003年9月,在投资高增长和物价水平上涨的压力下,中央银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从6%上调到了7%。但是,这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2004年之后,中国的投资增长率曾一度高达53%,同时,以CPI为代表的物价水平也在持续上升,迫使央行在是年3月份创造性地实行了差别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即将贷款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再一次上调0。5个百分点。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将所有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再一次上调0。5个百分点。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三次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来抑制货币供给与信贷的增长,这在货币政策操作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中央银行自己将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和实行差别准备比率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但是受到了来自理论界的诸多质疑。实践也证明,频繁地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对经济运行的金融环境的冲击过大,比如在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前后,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幅度在50%以上。而在像美国这样有着成熟的货币政策操作经验的国家,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准则之一,便是不要对经济体系造成太大的冲击。
2003年以来,虽说中国多次以提高法定存款准备比率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工具,由于中国公开市场不发达,公开市场操作受到了巨额外汇占款强大冲击的不利影响,以及受再贴现机制不完善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央行自身也过分夸大了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从长期趋势来看,进一步深化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功能的认识,以及它对货币调控的实际影响和效果,是进一步完善中国货币调控机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彭兴韵,2004)。尽管中国要在短时间内像通货膨胀目标制国家那样,完全取消法定存款准备比率的经济金融结构条件还不成熟,但由于调整法定存款准备对经济金融体系的冲击向来就有“巨斧”之称,同时法定存款准备又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准备金税,在金融全球一体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逐渐降低法定准备率乃至取消法定准备在总体上是一个全球趋势,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取决于其清算的需求。为了顺应这种潮流,中国应当更快地做好准备,加快完善以公开市场操作为主的货币调控机制,探索更加有效的法定存款准备制度。
其它国家近年的经验表明,如果中央银行取消或降低法定准备,那么,它就必须迅速地调整其它货币政策操作体系。在这些国家,法定存款准备金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的地位下降之后,公开市场操作的作用便更加突出了。尽管自1998年以来,中国的公开市场操作在中央银行的日常操作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对冲外汇占款增加而被动式地操作。此外,由于中国货币市场仍然存在着金融工具供给的结构性缺陷,央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也常常有力不从心之感。这些都直接降低了中国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改革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提高中国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也是必需的。目前,至少对中国以大量发行央行票据为主导的公开市场操作模式进行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了。
作者:彭兴韵 来源:《国际经济评论》2005年第5…6期责任编辑:吕鹏展
中日中央银行独立性比较
内容摘要:一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和日本银行之间独立性的比较,提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在今后进一步加强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 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13/17.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0—6052(2005)06—0087—03
所谓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职能时所具有的自主性。1970年代,各国开始反思本国的货币政策,检讨本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许多国家包括新西兰、法国、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 为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纷纷修改中央银行法,试图从法律层面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央行的独立性比较, 提出了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独立性的若干建议。
一、中日中央银行独立性比较
影响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社会经济因素主要有某一时期的政治(军事)局势,某一时期占据主流地位的货币政策思想, 以及某一时期的货币制度安排。就具体国家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言,则主要决定于该国的中央银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构的人事制度, 中央银行行政隶属关系,财务预算制度,货币政策目标以及决策权等。
1。中日两国中央银行发展历程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后来形成复合式中央银行体制, 即它既是中国的中央银行, 同时还从事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8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层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央行地位。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调控的职能。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1882年依据《日本银行条例》成立。1942年制定了《日本银行法》取代《日本银行条例》。由于《日本银行法》形成于战争期间, 所以表现出浓厚的国家统制色彩,如在第一条中规定日本银行的目标是: “旨在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货币金融调节以及维护信用制度, 以有效发挥国家整体经济力量” (鹿野家昭,2003), 应该说此时的日本银行独立性很弱, 而人们关于198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原因的分析也认为, 日本银行缺乏独立性是日本出现泡沫经济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战后, 日本国内就修改《日本银行法》进行过多次讨论,但始终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直到1997年, 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新《日本银行法》终于出台, 于1998年4月正式实施。
2.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以下所引条文均来自2003年的新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日本银行法(1997)》(以下所引条文均来自1997年的新法) 明确日本银行是日本国的中央银行,“其目的是发行货币,并调节货币及金融政策”, “确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顺利地进行资金清算,并维护信用秩序”。规定“日本银行的使命是实施货币及金融政策,通过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该法强调“日本银行调节货币及金融的自主性必须得到尊重, 日本银行要向国民公开货币及金融调节的决定内容及过程”。
两部法律均明确了两家银行各自作为本国中央银行的地位,但就独立性方面而言, 中国人民银行被置于“国务院领导下”, 是国务院所属的一个正部级单位,其“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日本银行则未被纳入内阁体系, 且法律明确其独立性应得到尊重。llt:#t…,政府的权限被限定在“合规性检查” 范围内,也就是检查日本银行的日常活动是否符合《日本银行法》的规定。而(政府)在执行日本银行法时, “必须充分考虑日本银行业务运营的自主性”。由此可见, 从法律层面而言,日本银行的独立性要强于中国人民银行。
3.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 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 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执行议事、咨询职能,没有决策权。主席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 成员包括国务院副秘书长一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一名、财政部副部长一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一名、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外汇管理局局长、统计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和一名专家委员。这些委员基本上都属兼职。《日本银行法》规定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是日本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决定各种贴现率利率准备金率等重要事项。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成员为9人,包括日本银行行长1人, 副行长2人, 审议委员6人。审议委员来自工商业、金融或学术领域的人士,
一旦成为审议委员, 即成为日本银行的专职人员, 与其他机构不再有关系。政策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日本行长担任。
4.中央银行的人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 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任免, 任期两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其首长的任期和政府首脑一致。日本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审议委员经国会两院同意由内阁任命,任期5年。行长副行长及审议委员任期结束或有空缺时, 如遇国会休会或因众议院解散而
无法获得两院同意时, 内阁可直接任命行长、副行长及审议委员, 但应在任命后首次国会上得到两院的事后认可。若未获两院事后认可,则内阁须立即解除任命。经正常程序任命的行长、副行长及审议委员,在任期间一般不能被解任。
5.中央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