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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8-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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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基本原则 
  1、一切公共权力来自人民。 
  2、瑞典的民主制度以观点自由和普遍、平等的选举为基础,通过代议制和地方自治而实现。 
  3、议会及议员是人民的主要代表。 
  4、议会制定法律、规定税收并确定公共基金的用途;议会对国家政府实施监督。 
  5、国王为国家元首。 
  6、政府治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 
  7、省和市政区有权征收地方税。 
  8、司法权由各级法院行使,行政权由国家、省、市政区三级行政机关行使。 
  瑞典《政府组织法》的这八项基本原则,实际上也就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如果要对宪政制度作一个简明的表述,那应该说就是“三权分立”。世界上像美国、瑞典这样较早实行宪政的国家,往往并不提出“三权分立”的口号,而是在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制度安排中,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和制衡关系确立下来,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政党高踞三权之上或一手行使三权。 
  综观八项基本原则,可以看出,它并不要求人民坚持某种“正确的观点”,它强调的倒是观点的自由,即人民可以自由地持有这种或那种观点,可以自由地交流各自的观点,而没有义务必须服从某个“唯一正确的”观点。宪政制度强调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定期以普遍、平等的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 
   
  (二)关于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具体而言,公民究竟享有哪些基本自由和权利?这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概括。瑞典的宪法性文件《政府组织法》中大致列为十项: 
  1、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即以口头、书面、图像或其他方式表达和传播观点的自由。 
  2、知识权利,即获得知识的权利。 
  3、集会自由,即组织和参加集会的自由。 
  4、游行示威权利,即单独或集体地在公共场所表达意见的权利。 
  5、结社自由,即与他人结合成立社团、政党的自由。 
  6、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信仰宗教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 
  7、迁徙自由,即在国境内迁徙及离开国家的自由。 
  8、每一个公民有权不受政府机关的逼迫而发表某种观点,或加入任何社团或宗教团体。 
  9、每一个公民有权不受任何政府机构强制搜身以及其它人身侵犯。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受搜查,其通信、邮件及电讯联络不受侵犯,也不受窃听。 
  10、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 
  从以上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瑞典的宪法性文件对公民基本自由与权利的表述是比较全面的。譬如说,宗教自由既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如果仅仅说允许宗教信仰自由,那就不到位了。 
   
  (三)关于议会 
  1、国会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2、议会为一院制,由349名议员组成。 
  3、凡在瑞典定居的每一个瑞典国民均有议会选举投票权。 
  4、议会席位根据本选区的选举结果,在各个政党中按比例分配。在选举中具有特定名称的任何选民团体视同为政党。 
  瑞典的政治制度中任何政党都没有什么特殊性,结社自由也就包括组党自由。只要是获得全国投票总数的4%以上选票的政党,就有权参加议会席位的分配。 
  5、每届议会应从议员中选出议长一人及第一、第二、第三副议长各一人。 
  6、议会依照《议会法》的规定从议员中选举产生16个常设委员会,内阁或者议员提出的任何提案须先经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再交付议会最后表决。 
  7、议员辞职须经议会同意,其作用之一是防止议员在某种压力之下被迫辞职。 
  8、非经议会以出席议员的六分之五以上多数票通过决议表示许可,任何个人或政府机构不得因现任或曾任议员在履行议员职务时的言行,而对该议员提出起诉、剥夺其自由、限制其在国内旅行。 
  这最后两条,实际上都涉及议员的免责权。没有这些基本法的保护措施,人民代表在履行职责时,腰杆子就硬不起来。 
   
  (四)关于内阁 
  1、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大臣由首相任命。 
  2、议会在任命首相前,议长应召集各议会党团的代表进行协商,并在同副议长进行磋商后向议会提出提名案。 
  这一程序保证了首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或多党联盟提名的候选人担任。 
  3、任一大臣不得从事任何公共事业或私人事业,也不得担任或从事有损于公众对他的信任的任务或活动。 
  4、如果议会宣布不信任首相或某一大臣,议长即应免除该首相或大臣的职务。 
   
  (五)关于法律 
  1、法律或其他法规不得规定判处死刑。 
  2、法律或其他法规不得规定将瑞典国民驱逐出瑞典,或阻止瑞典国民返回瑞典,也不得规定剥夺居住在瑞典的瑞典国民的国籍。 
  3、在以剥夺所有权或其它类似方式征用任何个人的财产时,保障有关当事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关于监督权 
  瑞典的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监督制度十分严密。 
  以下三种人掌握切实的监督权: 
  1、任何议员有权对大臣或内阁事务提出质询。 
  2、立法常设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议会提出对每位大臣履行职责情况的审查报告,并有权对严重玩忽职守的大臣提出弹劾案,由最高法院审理。 
  3、议会选出若干名督察专员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提起诉讼。目前一年办理案件3000多件。 
  瑞典议会对政府公务员如此严厉有效的监督制度,正在为许多国家所效仿。若能普及开来,部长们可就不敢轻视人民代表了! 
   
  三、出版自由制度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确立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早在1766年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200多年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出版自由法》是1949年重新修改制定的,十分详尽,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既要切实保障和落实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又要惩罚滥用出版自由的问题。该法中译本有两万字,我们不妨择其要者而琢磨之。 
  (一)关于出版自由的规定 
  瑞典的《出版自由法》是建立在瑞典的基本制度——公民观点自由、表达自由的基础上。因此,《出版自由法》的宗旨是千方百计保护出版自由、落实出版自由,而不是千方百计限制出版自由、打击出版自由。这是该法关于出版自由一系列规定的指导思想。 
  1、出版自由指每个国民都有发表任何著作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当局的预先干涉,法院可以事后追诉。法院的事后追诉和处罚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即只限于该出版物的内容同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而且这种法律还必须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良法。什么条件呢?即必须是“旨在维护公共秩序但不封锁一般信息”的法律。 
  2、任一出版物在付印之前不受审查,其印刷也不受禁止。 
  此外,任何当局不得因出版物的内容而采取《出版自由法》所不允许的行动阻止其印刷或出版,或阻止该出版物在公众中发行。 
  3、对于任何人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须在《出版自由法》所规定的场合并按法定方式,提起刑事诉讼并判罪或判处赔偿损失。 
  对于疑案,宁判无罪勿判有罪。 
   
  (二)关于保护匿名权 
  1、任何印刷品的作者都不负有必须在印刷品上署真名的义务。 
  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背作者意愿而泄露作者的身份,但属于法定义务者除外。 
  2、如果未经许可而透露作者、编者或信息提供者的名字,将处以五十克朗至五百克朗(krona,瑞典货币,按2009年5月24日汇率,每克朗约等于0。13157美元)的罚款。 
   
  (三)关于印刷与印刷企业 
  1、每个国民或法人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以印刷机生产印刷品,生产印刷品的任何企业均称为印刷企业。 
  2、凡欲开办印刷企业者,至迟须于该印刷企业首批印刷品发行前两星期向政府登记。在登记时应详细呈报业主姓名、拟开办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印刷产品的种类。 
   
  (四)关于期刊的出版 
  1、任何期刊的所有者应为瑞典国民或瑞典法人。 
  2、任何期刊必须有一名编辑,编辑应为瑞典国民并居住在国内。 
  3、期刊的编辑应由期刊所有者聘任。 
  编辑的职责应包括:期刊出版的监督权、期刊内容的决定权,即任何违背编辑意愿的内容不得付印。对赋予编辑这些权力的任何限制均属无效。 
   
  (五)关于印刷品的发行 
  任何瑞典国民或法人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从事印刷品的销售、发送或发行。 
   
  (六)关于滥用出版自由罪 
  1、就《出版自由法》而言,“滥用出版自由罪”是指印刷品中的非法论述或利用印刷品非法公布信息所构成的罪行。 
  2、在对出版自由给予应有的尊重的情况下,凡涉及若干罪行,譬如侮辱任一公民的论述应作为印刷品中的违法论述。 
  瑞典《出版自由法》所说的“侮辱”,指诽谤与诋毁他人名誉。但是诽谤不包括下列行为:根据事实就有关问题正当地提供情况,并提供证据证明情况属实。 
  期刊上非法刊登泄密论述并构成间谍罪者,法院除下令没收外,还可勒令该期刊休刊一段时间。勒令停刊的期限,自有关出版自由案件作出最后判决之日算起,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是上述禁令只能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才可以发布。 
  综观瑞典《出版自由法》,洋洋两万言,其基本制度无非三条: 
  第一,注重保护和落实出版自由; 
  第二,处罚滥用出版自由罪; 
  第三,注意防范“滥用出版自由罪”被滥用。 
   
  四、政党制度 
   
  (一)多党竞争制度 
  瑞典政党制度属于多党竞争制。19世纪80年代,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瑞典工人运动不断壮大。1889年以工人为主体的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简称社会民主工党或社会民主党、社民党)宣告成立。20世纪初,代表大企业主利益的保守党和代表大农场主利益的中间党相继成立。1902年,由各自由主义组织联合而成的自由党成立。上述四党加上1917年从社民党分裂出来的左翼(共产)党,构成20世纪80年代之前瑞典五个政党的基本格局。 
  在多党中,究竟由谁执政?这就必然要竞争了。有时竞争中任何一个党都难以单独取得执政所需要的多数票,就可能由政治主张相近的若干个党结成联盟来竞选。竞选取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可以单独执政或联合执政。 
  自1917年以来,瑞典大选基本上都是在以社民党和左翼党组成的“社会主义联盟”与保守党、自由党和中间党组成的“资产阶级联盟”这两大政党联盟之间进行。随着瑞典环保运动的蓬勃发展,绿党异军突起,于1988年跨过议会4%的门槛,取得议席,使瑞典政党政治格局受到冲击。基督教民主党继1985年与中间党联合竞选得以进入议会后,1991年独立参加大选,在议会立足并参加资产阶级四党联合政府。至此,瑞典多党竞争的态势变成了以社民党及其支持者左翼党和绿党为一方,而保守党、自由党、中间党和基民党则为另一方。 
   
  (二)国库补助制度 
  对政党的国库补助是瑞典政党制度的一大特色。 
  这一制度是在1965年开始施行的,1972年制定了《对政党的国库补助法》。其理论基础有两个: 
  1、政党、候选人的机会均等。 
  2、为了便于社会监督、防范政治腐败,通过以法定方式向政党提供规范的国库补贴,禁止任何执政党和在野党在规范之外动用国家财政资金,同时切断工商业界与政党之间金钱往来私相授受的渠道。 
  政党领取补助金的资格为: 
  1、在议会内至少有一席议席。 
  2、选举中总得票率不低于2%。 
  符合以上条件的政党,每一议席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政党可以自由支配运用。随着制度的发展,补助金额亦随之增加。首先,前次选举得票率超过4%的政党每年可得到150万克朗,此为基础补助。再者,按议席多寡给予“追加补助”。补助金额在1990年为每一议席约27。5万克朗。 
  (三)政党竞争。政局稳定 
  瑞典社会民主工人党1917年首次与自由党联合组阁,1920年首次单独组成一党政府,后来又执政多年;1932年再次执政后,提出把瑞典建成“人民之家”的思想,并开始进行全面的福利建设;1932…1976年连续执政44年后,下台了6年,之后又几度执政。社民党累计执政已经70多年,是瑞典执政时间最长的政党。 
  2004年我第二次到瑞典与前首相卡尔松畅谈时,正值社会民主党再度连续执政10年之久。我半开玩笑地对他说:“贵党执政时间那么长,是不是感到很骄傲啊!” 
  不料卡尔松先生一脸严肃地说:“我们可不敢骄傲!一骄傲就容易疏忽大意,就可能犯错误,就有丢失选票而下台的危险。我们社民党虽然曾经断断续续执政70多年,但也曾多次下台。远的不说,1976年之后就下台了6年,1991年之后又下台了3年。选民通过他们手中的选票随时有可能叫我们下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并非铁打江山,而是有着现实的得失存亡之忧。正因为如此,我们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可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卡尔松先生的回答让我想起了苏联共产党及其前身俄国布尔什维克。他们靠枪杆子维持了连续70多年的执政地位,对任何批评者一概用“无产阶级专政”手段解决。什么普选和宪政,一概不予承认。然而,他们迷信的铁打江山仍然免不了在1991年退出历史舞台,他们自己也土崩瓦解。18个春秋过去了,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和集权社会主义已经无可奈何花落去,而瑞典的宪政和民主社会主义却依然生生不息。 
  1991年落选的瑞典社会民主党如春归燕子,在1994年又竞选胜出,重新上台,连续执政长达12年。到2006年大选,社民党得票34,9%,只获130个议席,竞选失败,又成为在野党,但仍为全国第一大党,在宪政制度下的瑞典议会,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而取代社民党执政的,则是由保守党、自由党、中间党、基督教民主党组成的四党联合政府。 
  我们看到的瑞典经验就是这样:每个参选党都遵守宪政制度,尊重选民选择。无论哪个党当选或落选,上台下台,有条不紊。国家政局稳定,社会秩序井然。宪政依旧在保护着民主社会主义,保护着幸运的瑞典人。 
  什么叫历史的远见?通过世纪大竞争,宪政与专政二者对社会的功与罪,已经昭然;当今世人应当作何选择,也已昭然! 
   
  (作者系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 
  (责任编辑 李晨)

读者来信摘登·傅天雨等
  2009年第3期《炎黄春秋》封三刊登了部分编委和作者的照片,他们都是对国家对历史负责任的有正义感的人,值得我们尊重。我特别敬重今年92岁高龄的李锐先生,他留存的史料镌刻着时代的印痕和苦难,对中国的将来颇有警示作用;他的女儿李南央在贵刊发表的文章,给人振聋发聩之感;崔卫平关于人道主义的文章,激情飞扬,令人心悦诚服;金雁关于苏俄“十月革命”的文章,严谨缜密,洞察入微;曹思源的文章,数据准确,独具慧眼……他们都是给读者运送“粮食”的人,播下“火种”的人。历史将会铭记他们! 
  祝愿《炎黄春秋》大步前进,熠熠生辉;祝愿贵刊的编委、作者和读者永远快乐! 
  云南读者 傅天雨 
  《炎黄春秋》弥补了当今志书的不足 
  我是一个史志工作者,曾参加过上世纪90年代四川一个省辖市市志的总纂工作,210万字的志书出版发行了,可我高兴不起来。因为,我作为该志的副总编之一,没有尽到修志工作者应该“秉笔直书”的起码责任。读了《炎黄春秋》今年第1期上发表的《贵州麻山事件始末》(以下简称“始末”)一文,我所担心当今编写地方志出于某些原因,没有真实记述建国后那些极有存史价值的资料,终于由《炎黄春秋》真实记述下来了,在我良心上仿佛得到了一些补偿和安慰。我读过一些县志,在记述农业互助到合作化时,编纂人只用了1200字便一笔带过了。后人看不出为什么70年代末,农业又普遍实行单干的原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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