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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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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解释似乎过于偏重经济学,而不是“政治”
经济学。林德布洛姆的《政治与市场》一书曾大量引用了马克思的著述,
而且主要是从政治学,或“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去进行诠释的(例如市
场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市场与自由的关系等问题)(页39—40、163—
164),这对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学说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新的启示。

《政治与市场》完成于七十年代中期,按照林德布洛姆的话来说,
这只是一种将比较政治学和比较经济学结合起来的尝试。因此,其中的
一些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林德布洛姆对市场导向的政治经济体
制与权威型政治经济体制的比较尚不够明确,或者说缺少一个统一的比
较范式。这大概与他对市场和权威的定义都过于宽泛有关。权威、交换
和说服作为社会控制的不同形式或要素,彼此间的关系到底是由什么决
定的?它们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林德布洛姆的书中
都没有给予明晰的回答。其次,与第一个问题相关,他对资本主义和社
会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比较也是不够完全的。资本主义以自由市场
经济为其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尽管也不排斥市场,但却是以中央计划为
基础的(至少在80 年代之前是这样的)。在这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政治
经济制度中,权威(政府)与交换(市场)的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抛开
对不同制度优劣的评判,着眼于研究和探寻两者间共同的关系要素,这
是林德布洛姆该书的意义所在。但是,在具体分析中又带有一定的模式
化倾向。第三,林德布洛姆对市场导向的政治经济体制所作的比较分析
是相当精彩的。与之相对照,他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的比较却显得
不尽人意。当然,在七十年代,社会主义国家尚未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
影响,除了南斯拉夫和匈牙利以外,还没有更多可供研究和比较的改革
实践。对此我们是不能苛求于他的。

注释

'1'Arend Lijphart :。。 Co mparative Politics and the parative Method ,。。 The
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 65,September 1971,No。3,p。 682。


'2' Ibid, pp。 682—683。

原始法研究与世界社会秩序

周勇

《初民的法律》一书的原作者E。A。霍贝尔教授是美国当代最杰出的
原始法研究的权威学者。这前任美国民族学学会和人类学协会的主席,
因为对法人类学发展作出了“真正的贡献”,在其同行的著作论及这一
学科范畴的研究时,曾作为唯一的现世作家与孟德斯鸠等先驱学者相并
列'1'。然而,1993 年7 月26 日《纽约时报》的讣告,宣告了这一状况
的结束。此时,译者尚正为该书中译本的封面制版问题而奔忙。随之而
来的扼腕抱憾就译者而言,不仅是再也无从回报霍贝尔教授慨允移译的
美意,还在于中国学界对其著述的品评,永远失去了这位前辈学者的回
应。

时至今日,尽管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来检讨这部本世纪中期出版的
论著,但译者以为它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于中国的学术界具有启发意
义:一是它所展示的直至本世纪中期以前的法人类学家在原始法研究上
所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实证成果,其无疑有助于我们反省长期以来探究
这一领域所惯用的史学考证和依据奉为教条的一些经典论述进行逻辑推
演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各民族所创造的纷繁多样的原始法诸形式;二
是它所提出的法的跨文化比较的目的性。霍贝尔教授指出:当今社会正
处于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变革——即世界法体系建立的时代,他对人类命
运的关注和对世界秩序的呼唤,于向来具有理性的致用精神和“为天地
立心,为生民立命”使命感的中国学者,其所感受到的触动,肯定尤为
深刻而持久。

一、原始法:无(前)文字社会的法律

法律通常被视为文明国家社会的产物,是“高级”文化中才有的东
西。因此,非但“原始法”一词至今未见容于我国法学界,即便在本世
纪二十年代的西方学术界,它也是一则充满争议的新鲜话题。1924 年出
版的第一部以原始法为题的专著,其作者E·S·哈特兰尽管按照现行的
法律分类体系对原始法作了分章论述,但在该书的“导言”中,他宣称
“原始法实际上就是部落习惯的整体”。'2'这一论断,与那些主张国家
法的一元论学者大大抬高初民社会习惯的地位,从而抹杀法律存在的结
论,并无二致。后者的代表口号是:在初民社会中,“习惯就是国王”。

'3'霍贝尔教授是“第一批坚持认为前文字社会具有法律控制体系的学
者”,'4'作为一位人类学家,他的田野调查工作主要是在二、三十年代
切依因纳印第安人的保留地中进行的。随后,他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
倡导者卡尔·N·卢埃林携手合作的研究和独立发表的一系列研究成果,
使他成为初民社会冲突案例研究方法的创立者和法律制度发展新进化论
的主要代表。
原始法研究的争议,集中体现在对“原始法”涵义的界定上。而这
一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对“法”的定义。

① 谨此悼E。A。霍贝尔教授逝世一周年。

人类学家对法的概念的认识,历史地来看,也经历了一个由宽泛模
糊走向相对明晰确定的过程。但是,由于人类学从一开始就以探究一切
人类的文化为鹄的,并在初民社会的文化探究上用功颇多,因此,他们
主要致力于一个可用以进行跨文化的比较研究的法的概念的创立。其实
证研究的结果,不仅弥补了以往法律史学家们限于文献研究的阙漏,极
大地丰富了我们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法的认识,使得法制变成了真正普遍
的人类法制史,而且将人们对法的认识从由哲学的探讨,引向经验的把
握。霍贝尔教授在《初民的法律》一书中对“法是什么?”这一问题的
回答,即代表了这样一种趋向。他认为:“法是这样一种社会规范,当
它被忽视或被违犯时,有社会公认的特许权的个人或团体,通常会对违
犯者威胁使用或事实上施用人身的强制。”'5' 

应《大英百科全书》的约请,霍贝尔教授就原始法一词作了如下概
要的阐述:“鉴于文明法是有了文字的社会的法律,古代法是早期人类
文明社会的法律,原始法是无文字的人类社会的法律。”'6'在《初民的
法律》一书中,霍贝尔教授也沿袭了这种表述,只是略有差异。他说:
我们称之为法的东西,“当在前文字社会的民族文化中被发现时,我们
称之为原始法;当它在一个跨入文明门槛的古代社会的文化中被发现
时,我们称之为古代法。当代在发达的文明社会的结构中被发现时,我
们便称之为现代法。”'7'这种依照文字的产生与否来界定人类不同法律
形式的方法,虽略显笼统,却是有其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意义的,因为
文字产生于一个社会将语言从时间上加以延续、从空间上扩大传播的需
要,这种需要标志着人类社会生活和文明程度的实质性进展。并且,由
于它能将法人类学家的研究成果与法历史学家等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区别
开来,因而能为绝大多数的学者所接受。

需要稍加辨明的是,这里所谈的原始法,与我国学术界所谈论的作
为“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中的原始社会形态中的法既有质的区别,
又有某种意义上的关联。首先,就其质的区别而论,作为“人类社会发
展五阶段论”中的原始社会,是在肯定人类社会单线进化的基础上,指
一种处于人类史前的社会形态。由于这种社会距现代已相当遥远,作为
这种社会形态中的法且先不论其有无,即便是要开始对它的研究也显得
相当的不易,因为作为史前范畴的法律制度,既无文字的记载,也不能
像石器头骨那样可以依据考古学的发现,要论及这种意义上的原始法,
学问家的小心求证,只能让位于思想家的玄思妙得。严格说来,研究这
种意义上的原始法的困难是不可逾越的。任何在这一意义上侈论原始法
的著述,其结论均可视为一种臆测和假想,既无科学性也乏实用价值。
而《初民的法律》一书,作为“对我们所知的原始法总检讨的最佳作品”,
是综合了西方人类学家对本世纪尚存在于地球上的原始民族的法律实证
研究的成果。它不是旨在对漫长久远的史前人类法律生活的建构,而是
对当世现存的无文字社会的法律生活实相的描绘。

其次,就其关联方面而言,几乎大多数的人文和社会科学家都认为:
这种现存的初民社会的情形与人类早期的法律生活有着某些共通之处。
霍贝尔教授也指出:“初民社会的这种文化形式,就其总体的特性而言,
与那些据推测流行于人类童年时期的早期文化的形式十分类似”。'8'他
认为,其所研究的原始法从存在的时间上说可能并不古老,但它们确实


是原始的,人类无文字社会的法与史前社会的法,并非是截然两分的。

二、国际法:世界范围内的原始法

像霍贝尔教授这样一批在本世纪初出生的人,世界大战的两次烽火
一次燃起在其孩提时代,一次燃起在其青壮年时代,这对他们的生活和
事业,无疑会带来极其深刻的影响。《初民的法律》是一部探究原始法
的论著,但霍贝尔教授却将他手头的工作与现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紧
密地联系在一起。

在深入考察法的发展趋向后,霍贝尔教授说:“经过100 万年似来
的社会进化,我们发现自己第一次处于这样的一种境地,即现代科技已
经几乎可以使地球上的一切社会之间发生断续或持久的联系。我们已经
跨过危机的门槛,进入世界社会的王国。但世界社会的意识才刚刚开始
在人们的思想中诞生,它尚未成为一个完全现实的创造物。作为世界社
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国家对于世界社会,就其功能的发展水平而言,仍
然是最原始的部落。所谓国际法也只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原始法。”'9'他
指出:“无论理想主义者的期望是什么,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是解决国
际间争端最终所依赖的力量,这同国内或部落内以法律的方式解决纷争
的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在国际关系上,只要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的方
法未置于世界社会的社会控制之下,并以世界社会的名义和为世界社会
的利益而实施,它们就仍然是导致社会混乱的工具,而不是世界法的制
裁措施。”'10' 

其实,霍贝尔教授在研究原始法时这种可贵的现代世界社会意识,
直接来自于他大胆假设,并得以证明的论点,即“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
竭尽全力解决如何维持社会内部的安定与和谐的问题”。'11'在《初民的
法律》一书中,他时时提醒现代人注意借鉴那些幸存下来能够让我们考
察的各个初民社会的做法,因为他们创制了一整套方法,使得即便是“在
危急的情况下,社会的权威也一直占据着主导的地位”。'12'他谆谆告诫
人们:“世界法的出现有待于人们对世界社会的一种真诚的情感的联合。
在国与国之间发生严重的利益冲突的场合下,全世界作为一个整体的意
识必须战胜那种自私自利的狭隘的民族意识,就象在简单质朴的初民社
会中,部落的一体化意识必须放在地方团体和氏族情感之上。没有这种
社会共同体的意识就不会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社会也不可能长久存
在。”'13' 

不同于一般向往世界秩序的空想家,霍贝尔教授为今天和未来的人
类社会寻求共识和建立世界法体系,指出了目前切实可行的途径,即深
入剖析当代世界各主要法律体系中各自所蕴藏的文化基本前提原理
(cultural postulate),从中发现世界社会所赖以建立于其上的共同
的价值观念,并认识和解决人类社会冲突的基本点。这也是他在《初民
的法律》一书中着力运用来比较各种类型的原始法的研究方法。

究其渊源,霍贝尔教授的这种研究方法直接得益于美国著名人类学
家奥普勒教授首先提出的“文化主旨”(culturalthemes)的概念。文
化主旨是一项明示的或默示的基本假定或价值取向,它经常控制着人类
的行为或刺激着人类的活动。在一个社会中,它是被默许或公开提倡的。


奥普勒教授建议文化研究者应首先抽象出一个社会的文化主旨,它可以
使观察者摆脱自身文化的局限性,而对所要探求的文化进行客观的描述
和比较。霍贝尔教授接受了这种方法,但在运用中作了正名。他认为:
“由于一个社会的成员通常将他们的这些基本前提作为不言自明的公理
来接受,并遵照之而行为;并且由于他们逢事确实依之来进行推论。。
所以我们最好是称之为前提原理(postulate)。”'14' 

这种首先将一个社会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中所蕴藏的文化前提先从法
律现象中抽象出来,然而再比较其本身及其转换成各种社会控制手段的
各种方式相互之间关联和功用的方法,是科学而信实的。尽管霍贝尔先
生在进行该前提原理的抽象和归纳时给人有失之零散的感觉,但仍不失
为一种有益的尝试。霍贝尔先生认识到这一工作的艰巨性,他指出:“一
旦着手于这样的工作,这将需要许多才智出众的学者花费很大的精力浸
淫于至少12 个不同地区的法律的研究,并注意揭示法律与其所在社会的
关联,然后人类才能够第一次清楚地发现庞杂的现存社会和各法律体系
所具有的共识所在。”'15'同时,他也指出:“倘若这项工作能在我们的
时代付诸实行,我们将非常幸运参与了这一法律史上最伟大的事变。”

'16'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原始法的探究,并非是人类学家的好古求
异之举,事实上,它可以极大地丰富我们对法的本质、法的历史发展、
法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之间的关系,以及法与现代人类社会命运的认
识。法作为一切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文化,是人类寻求秩序和社会正义
的产物。《初民的法律》一书,自1954 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第一次印行
以来,已经整整四十年了,但是霍贝尔教授企盼的世界秩序和世界社会
的整体意识,依然是那样的发人深省。既然人类在文化尚很原始的初民
社会便能仰承法的恩泽,从蒙昧走向文明,人类也一定能在这一新的历
史时期,理性地战胜国际社会冲突中那些自私狭隘的民族意识,在世界
社会意识和范围内营造新的行为模式和寻求各民族文化新的整合。倘若
霍贝尔教授旧作的出版,能使更多的才智之士更具目的性地将其辛劳从
事的工作融入这一法律史上最伟大的事变之中,译者个人心中所感受的
就不是一种“为先圣继绝学”的孤寂苍凉,而是与众人所共有的“为万
世开太平”的灿烂理想。

注释

'1'参见 Leopold Pospisil: Anthropology of Law:A parative Theory,NewHaven,
HRAF Press,1974。 
'2' E。Sidney Hartland:Primitive Law,London,Methuen & Co。LTD,1924,p。5。
'3' William Seagle: The Quest for Law, New York, 1941, Chapter。 2。标题。
'4'The New York Times,Obituaries,Monday,July 26,1993。 
'5'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罗致平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
页30。
'6'E。A。Hoebel:Primitive Law,Encyclopiedia Britannica,p。1037。 
'7'E。A。霍贝尔著:《初民的法律》,页5。

'8'同上书,页325。
'9'同上书,页371。

'10'同上书,页372。
'11'同上书,页370。
'12''13'同上书,页372。
'14'同上书,页13。
'15''16'同上书,页374。

政治文化的反省

任晓

白鲁恂(Lucian W。Pye)这个名字,国内知道的人渐渐多了起来。
根据我的记忆,他首先是作为政治发展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而得到介绍
的,随后才以资深的中国问题专家为海内学人所了解。前几年我与一位
朋友合力将他的《政治发展面面观》一书译成了中文,作者本人也为此
书写了中文版,然出版事宜几经周折,书稿经过多人之手,终又返回到
译者手中,以至萌生“从今往后再不译书”的念头。

白鲁恂1921 年出生于中国,其父为来华的美国传教士,由此决定了
白鲁恂一生与中国解不开的因缘。1951 年他在耶鲁大学完成以本世纪初
中国军阀统治为主题的博士论文《军阀政治》,获得博士学位。1954 年
入普林斯顿大学,1960 年受聘为麻省理工学院政治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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