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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她们就仿佛把多年积压的怨气发泄到媳妇头上。今天,日本的姑娘们公开谈论最好嫁给一个不继承家业的男子,这样就不必与霸道的婆婆一起生活了。
“尽孝”并不意味着在家庭中必然得到慈爱。在有些文化中,这种慈爱是大家庭中道德的基石,但在日本却不然。正如一位日本作家所指出的那样:“日本非常重视家庭,正因为如此,他们不大重视家庭中的每位成员及成员相互间的家族纽带。”当然,实际情况不一定完全如此,但大致是这样。这里的关键在于义务的担负和偿还,年长者责任更大,责任之一就是监督年轻人,要求他们作出必要的牺牲。即使他们不愿意,也必须服从长辈的决定,否则,就是没有履行“义务”。
日本的孝道中还有一个特点,即家族成员之间可以看到相当露骨的相互怨恨。这种现象在与孝道同等的“义务”——即对天皇尽忠这一重大义务中,是根本不存在的。日本的政治家把天皇奉为神圣,使之与人间喧骚的现实生活完全隔离。这种安排实在是太巧妙了。只有这样,天皇才能起到统一全国国民,一致为国家效力的作用。说天皇是国民之父是不够的,因为父亲在家庭中虽然可以要求子女尽一切义务,却“可能是个不值得尊重的人”。天皇必须是远离一切世俗杂虑的圣父。对天皇尽忠是一种最高的道德,它必须成为一种对幻想出来的、一尘不染的、“至善之父”的虔诚仰慕。明治初期政治家在考察西方各国之后写道:那些国家的历史都是统治者与人民之间冲突的历史,这不符合日本精神。回国后,他们在宪法中写道,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对国务大臣的任何行为都不负责任。天皇是日本国民统一的最高象征而不是负责的国家元首。约近七百年来,天皇从未作为实际统治者发挥作用,因此,让天皇继续充当后台主角是不难的。明治政治家唯一要作的工作就是让全体日本人在思想上对天皇绝对忠诚,确立这种最高的道德。在封建时代,日本人的“忠”是对世俗首领——将军的义务。这一漫长的历史警告明治政治家:在新体制下,要实现他们的目标——日本精神的统一,他们必须干些什么。在以往几个世纪中,将军兼任大元帅和最高执政,尽管其下属对他也尽忠,但阴谋推翻其统治以至杀害其生命者屡见不鲜。对将军的忠诚常常与对封建主君的忠诚相冲突,而且对主君的忠往往要比对将军的忠更有强制性。因为对主君的忠诚建立在直接的主从关系上,相形之下,对将军的忠诚就难免要淡薄些。在动乱时期,侍从武土更是为逼迫将军退位、拥立自己的封建领主而作战。明治维新的先驱及其领导者高呼“忠于天皇”的口号向德川幕府进行了长达百年的斗争,而天皇则深居九重,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意愿来塑造天皇的形象。明治维新正是这种尊王派的胜利,也正是由于把“忠”的对象从将军转移到象征性的“天皇”,1868年的事件才有理由称之为“王政复古”。天皇继续隐居幕后。他赋予“阁下”们以权力,而不亲自管理政府或军队,也不亲自决定政策。仍然是一些顾问——他们是经过更好的挑选的——执掌政务。真正的根本性变动是在精神领域,因为,“忠”已变成每个日本人对神圣首领——最高主祭者和日本统一与永恒的象征——的报恩。
“忠”的对象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转移到天皇,毫无疑问,古老的民间传说,即皇室是天照大神的后裔,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一传说中的神学观点并不象西方人所想象的那么重要。实际上,那些完全否定这种神学观点的日本知识分子并未因此而对必须忠于天皇有任何怀疑,甚至接受天皇神裔论的一般群众,其理解也不是西方人设想的那样。“神”(カミ)在英文中被译成“god”,但其词义则是“至上”,即等级制的顶峰。在人与神之间,日本人并不象西方人那样有巨大的鸿沟。每个日本人死后都将变成神。在封建时代,“忠”被献给毫无神格的等级制首领。在把“忠”的对象转移至“天皇”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整个日本历史上,只有一个皇室,万世一系,继承皇位。尽管西方人会说这种万世一系的说法乃是欺人之谈,因为,皇位的继承规则与英国、德国均不一样,但这种指责是无用的。日本的规则就是日本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皇统就是“万世不坠”的。中国有史以来经历了三十六个朝代的更替,日本则没有。它虽然经历了各种变迁,但社会组织并末瓦解,其模式一直末变。明治维新以前一百年间,反德川势力利用的正是“万世一系”这个论据,而不是天皇神裔理论。他们说,既然“忠”应当献给等级制的最高者,那么就只能献给天皇。他们把天皇抬到了国民最高主祭者的地位,这种角色并不必然意味着神性。这比神裔说更加重要。
近代日本作了种种努力,使“忠”的对象转向具体的人并且特指天皇本人。明治维新后的第一代天皇,是一位杰出、威严的人,他长期在位,自然地成为臣民瞻仰的国体象征。他极少在民众面前出现。仅有的几次出现,都隆重布置仪式,极尽崇敬。群众匍匐在他身前,没有丝毫声响,没有一个人敢于抬头正视。二楼以上的窗户全部严密遮闭,以保证任何人都不得从高处俯窥天皇。他和高级顾问的接触也同样是等级制的。日本没有天皇召见执政官员的说法,而是少数有特权的“阁下”们,“受赐拜谒天皇”。他从不对有争议的政治问题发布诏书。所发的诏敕内容都是有关道德、节俭或者是某项问题解决后的安抚民心。当他即将驾崩时,整个日本几乎成了一座大寺院,所有的老百姓都在为他虔诚祈祷。
经过这些方式,天皇成了超越国内一切政治纠纷的象征。就象美国人对星条旗的忠诚,超越一切政党政治一样,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对国旗安排了某种仪式,我们认为这种仪式对人是完全不适用的。而日本人却充分利用天皇这个最高象征的人的价值。人民可以敬爱天皇,天皇也可作出反应。老百姓听说天皇“关心国民”时会感动得热泪盈眶。“为了使陛下放心”,他们可以献出自己的生命。在象日本文化这种完全建立在人际关系之上的文化中,天皇作为忠诚的象征,其意义远远超过国旗。教师在受训时,如果说人的最高义务就是爱国,他就会被指责不够,必须说是对天皇报恩。
“忠”在臣民与天皇之间构成了双重体系。一方面,臣民向上直接对天皇,其间没有中介,他们自己用行动来使“陛下安心”;另一方面,天皇的敕令,又是经过天皇与大臣之间的各种中介者之手,层层传到他们耳朵的。“这是天皇御旨”,这一句话就可以唤起
“忠”,其强制力要超过任何现代国家的号召。罗里(H.Lory)曾描述这么一件事,在一次平时军事演习中,一位军官带队出发时下令,不经他许可不能喝水壶里的水。日本的军队训练,非常强调能在极困难条件下,连续行军五、六十英里。那一天,由于口渴和疲劳,有二十个人倒了下去,其中有五人死亡。打开死亡士兵的水壶一看,里面的水一摘也未尝。“那位军官下了命令,他的命令就是天皇的命令。”
在民政管理中,“忠”强制一切,从丧葬到纳税。税吏、警察、地方征兵官员都是臣民尽忠的中介。按照日本人的观点,遵守法律就是对他们的最高恩情——“皇恩”的回报。这一点与美国的风习形成最强烈的对照。在美国人看来,任何新法律——从有关停车的尾灯标志到所得税,都是对个人事务中的个人自由的干涉,都会在全国激起愤慨。联邦法律更受到双重怀疑,因为它干扰各州的立法权,认为它是华盛顿官僚集团强加于国民的。许多国民认为,对那些法律,无论怎样反对,也不能满足国民的自尊心。因此,日本人认为美国人是无法无天,我们则说他们是缺乏民主观念的驯民。两国国民的自尊心与彼此不同的态度有联系,也许这种说法更符合实际。在美国,自尊心是与自己处理自己的事联系在一起的;在日本,自尊心则是与对施恩者报恩联系在一起的。这两种习俗各有各的难处:我们的难处在于,即使对全国有利的法规,也很难被接受。他们的难处在于,人们一生都处于负恩重压的阴影之下。也许,每个日本人都能在某些场合找到既不触犯法律,又能回避苛求的办法。他们还赞赏某种暴力、直接行动和私人报复,而这些却是美国人不赞成的。然而,尽管有这些保留条件以及其他可以列举的保留条件,“忠”对日本人的支配力仍然是无可杯疑的。
当1945年8月14日日本投降时,“忠”在全世界显示了难以置信的威力。许多对日本有体验或了解的西方人士都认为日本不可能投降。他们声称,幻想那些分布在亚洲和太平洋诸岛上的日军会和平地放下武器,简直是过于天真。日军的许多部队还没遭受过地区性的失败,他们还确信自己的战争是正义的。日本本土各岛,到处都是誓死顽抗者。占领军——其先头部队只能是小部队——如果前进至舰炮射程以外,就有被残杀的危险。在战争中,日本人是什么事都干出来的:他们是好战的民族。这类美国分析家没有考虑到“忠”的作用。天皇说了话,战争就结束了。在天皇的声音尚未广播之前,顽强的反对者们围住皇宫,试图阻止停战诏书的宣布。但一旦宣布,他们就全都服从了。不论是在满洲,或爪哇等地的前线司令官,或者是本土的东条们没有一个人反对。我们的军队在机场着陆后,受到了礼貌的欢迎。外国记者中有一个人这样写道,早晨着陆时还手指不离手枪,中午时就把枪收了起来,傍晚便悠闲地上街采购日用品了。日本人现在是用遵守和平的办法使“陛下安心”了。而在一个星期前,他们还发誓要奋身用竹枪击退夷狄来使“陛下安心”呢?
这种态度并没有什么不可思议,除非那些西方人,他们不承认支配人类行为的情绪是会变化的。有些人宣称,日本民族只会灭绝,别无其他出路;另一些人则主张,只有自由主义者掌握政权,推翻现政府,日本才能得救。这两种分析,如果说的是一个全力以赴、全民支持,进行总体战的西方国家,那还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以为日本的行动方针和西方国家基本相同,这就错了。甚至在平安无事地占领日本几个月之后,有些西方人土还在预言,一切机会均已失去,因为日本没有发生西方式的革命,或者说因为“日本人不懂得他们已经被打败”。这是西方的社会哲学,是以西方的真理标准为基础的。但是,日本不是西方国家,它没有采用西方各国那种最后的力量:革命。它也没有用消极破坏等办法来对抗占领军。他们使用自己所固有的力量,即能够在战斗力未被完全摧毁以前,就要求自己把无条件投降这一巨大代价作为“忠”。在他们看来,这种巨大的代价仍然是有价值的,他们获得了最珍视的东西,他们有权力说:这是天皇的命令,即使是投降的命令。也就是说,即使投降,最高的法律仍然是“忠”。
第七章 〃情义最难接受〃
日本人常说,〃情义最难接受〃。一个人必须报答〃情义〃,就象必须报答〃义务〃一样。但是,〃情义〃所要求的义务和〃义务〃所要求的义务分属不同的系列。英语中根本找不到与〃情义〃相当的词。人类学家从世界文化中所发现的一切奇特的道德义务范畴中,〃情义〃也是最奇特的一个。它是日本所特有的。〃忠〃与〃孝〃是日本和中国共有的道德规范,日本对这两个概念虽有些改变,但与其它东方各国所熟悉的道德性要求仍有某种渊源类似点。〃情义〃则既与中国儒教无关,也非来自东方的佛教。它是日本独有的范畴,不了解情义就不可能了解日本人的行为方式。日本人在谈及行为的动机、名誉以及他在本国所遇到的各种麻烦时,都经常要说到〃情义〃。
在西方人看来,〃情义〃包含一系列混杂的义务(参阅本书第81…82页表格):从报答旧恩直到复仇。难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释〃情义〃的含义,就连他们自己的辞书也很难对这个词下定义。有一本日语辞典的释义(按我的翻译)是:〃正道;人应遵循之道;为免遭世人非议做不愿意做的事。〃这当然无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领,但〃不愿意〃一语却指明:〃情义〃与〃义务〃显然有别。〃义务〃,不论其对个人要求如何艰巨,至少总是指对其骨肉近亲,或者对代表其祖国、其生活方式及其爱国精神的最高统治者所应尽的一系列责任。这种牢固的联系是与生俱来的,因而理应履行。尽管〃义务〃中的某些特定行为也会使人〃不愿意〃,但〃义务〃的定义中绝不会有〃不愿意〃做的意思。对〃情义〃的报答则充满内心的不快。在〃情义〃的领域中,欠情者的难处是无以复加的。
〃情义〃有显然不同的两类。一类我称之为〃对社会的情义〃,按字面解释就是〃报答情义〃,亦即向同伙人报恩的义务;另一类我称之为〃对名誉的情义〃,大体上类似于德国人的〃名誉〃,即保持名誉不受任何玷污的责任。〃对社会的情义〃可以大体描述为履行契约性的关系,它与〃义务〃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亲属责任。因此,〃情义〃的范围包括对姻亲家属应负的一切义务,而〃义务〃的范围则包括对直接家属应负的一切义务。岳父、公公称作〃情义〃上的父亲,岳母、婆婆称作〃情义〃上的母亲。姻兄弟、姻姐妹也称作〃情义〃上的兄弟、姐妹。这一套称谓既适用于对配偶的亲属,也适用于对亲属的配偶。在日本,婚姻当然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契约关系。对配偶的家庭终身履行契约性义务,就是〃履行情义〃,其中最沉重的是对安排此项契约的父母的情义。年轻的儿媳对婆婆的〃情义〃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说,儿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对岳父的义务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为岳父有困难时,女婿必须借给钱,还要履行其他契约性义务。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说:〃儿子成人后侍奉自己亲生母亲是出于爱母之情,这不是情义。〃凡是发自内心的行动都不能说是〃情义〃。对姻亲的义务则不能含糊,不论多大代价,必须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谴责说:〃此人不懂情义〃,这种谴责是令人可怕的。
日本人对姻亲家属义务的态度在〃入赘养子〃,上看得最清楚。他象女人结婚那样入赘到妻家。一个家庭如果有女无儿,就要为一个女儿择婿入赘以延续〃家名〃。养子要在原户籍中取消自己的名字,改从岳父的姓氏。他进入妻子的家庭,在〃信义〃上从属于岳父母,死后葬入岳父家的墓地。这些和一船妇女结婚完全一样。为女儿择婿入赘的原因也许不单是因为自家没有男孩,常常是为了双方利益,即所谓〃政治联姻〃。有时女家虽然贫穷,但〃门第〃高贵,男方带着钱去女家以换取在等级制上提高身份。有时是女方家庭富裕,有力量培养女婿上学,女婿接受这一恩惠,代价是离开自己家庭到妻子家去。有时是女方的父亲为了得到一个未来的公司合营者。不管是哪种情况,入赘养子所承受的〃情义〃都是特别沉重的。因为,在日本,把自己的名字列入别人家庭户籍是件严重的事。在封建时代的日本,这就意味着,在战争中他必须为养父而作战,即令杀其生父也在所不辞,以证明自己是新家族的一员。在近代日本,凭入赘养子的〃政治联姻〃造成强大的〃信义〃上的约束力,以最沉重的约束,把青年束缚在岳父的事业或养父家的命运上。尤其是在明治时代,这种事情有时对双方都有利。但社会上对入赘养子一般都非常嫌恶。日本人有句谚语是:〃有米三合,决不入赘。〃日本人说这种嫌恶感也是出之于〃情义〃。如果美国也有这种风俗,美国人嫌恶时会说:〃这不是男子汉大丈夫干的!〃,而日本人却不这样说。总之,履行〃情义〃是件为难的事,是〃不愿意〃做的。因此,〃为了情义〃这句话,对日本人来说,最能表达那种负担沉重的人际关系。
不仅对姻亲的义务是〃情义〃,甚至对伯父母和甥侄的义务也属于同一范畴。对这类比较近亲的义务也不列入孝行范畴,这是日本和中国在家族关系方面的一个重大差异。在中国,很多这类亲属,以及比这还远的亲属也分享共同的资源。但在日本,这类亲属则是〃情义〃关系,亦即〃契约上〃的关系。日本人指出,救助这类亲属决非对他们曾有何恩情,而是为了报答他们的共同祖先的恩情。抚养自己的孩子虽也出于同样的动机,但这却是一种当然的〃义务〃;而对远亲的帮助,虽然动机同属报答共同祖先,却列入〃情义〃范畴。当必须帮助这类亲属时,人们就象援助烟亲一样地说:〃我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