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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43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42条的规定。
(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于10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被许可人。
(5)行政许可期限中特别事项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9。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原则。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10。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行政许可的变更。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在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拟从事的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范围,经申请,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范围予以改变的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延续。行政许可的延续,又称行政许可的延展,是指在有期限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到来之前,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使原行政许可的效力得以继续的一种行为。
11。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1)特许程序。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2)认可程序。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3)核准程序。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4)登记程序。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等。
12。行政许可的费用
(1)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规定行政许可的收费。因此,行政许可收费的设定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2)行政许可的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法定标准进行。
(3)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综上,只有当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费管理。
13。行政许可的撤销
(1)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证的情形:①滥用职权;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资格条件缺陷;⑤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2)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
(3)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情形。
有些行政许可事项,如公共交通许可、公共设施经营许可等,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行政许可一经颁发即不得撤销,无论是其具有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都不得作出撤销的决定。
(4)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撤销后会带来各种损失,这种损失的负担可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出现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行政机关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这些情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或错误颁发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此种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则不负赔偿责任,被许可人基于此种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为: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②依法予以撤销。
(2)违反申请与受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违反审查与决定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纪律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反收费规则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收取费用的违法责任和处理费用的违法责任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情形:①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②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上述三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财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收取”表明收取行为合法并且已经将收取的费用置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占有之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的规定,上述三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没有将依法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而是采取了违法处理国家资金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法律责任:①追缴违法处理的费用;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为: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授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活动的总和。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现实损害。例如,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增加了申请人的支出,致使当事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8)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得到受理或者授予行政许可;
②给予警告处罚;
③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1年。
(9)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只要构成了上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②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
③刑事处罚。对《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作出司法决定。
(10)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情形:①非法转让行政许可;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③危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刑事处罚,则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认定和处罚。
(11)擅自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①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②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①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①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②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确认。③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4行政确认的作用
行政确认的作用主要有:①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②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③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④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①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④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的区别在:①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