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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陆法律家惊奇地读着英国前高等法院院长的言
论28 “我们并没有什么行政法制度,这与欧洲大陆的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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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因为这对他们来说就意味着英国没有行政机构。但是,
当他进而解说“凡涉及政府官员的争端要根据一套特殊的法
律制度并且在特殊的行政法院进行裁决”时,大陆法律家意
识到一定存在着某种误解。因为,在法国,涉及政府官员的
争端是根据民法并在民事法院进行裁决的。然而,如果官员
的行为牵连到政府,那么争端就是与政府的争端了,处理此
类争端的法律制度承认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所依据的原
则与处理公民之间争端的原则不同。然而,法国法律家解释
说,这仅仅是行政法的一小部分,而且绝不是一个法律制度
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其他大陆国家未必效仿法国行政
法的这一特征。一个像英国法那样直到最近还允许政府逃避
责任的法律制度,也许是一种最不公平的法律,然而,它仍
是行政法。
但是,在事实上,一个法国法律家从戴雪那儿获得的有
关英国行政法的印象,与从同一处认识法国行政法的英国法
律家所获得的印象一样,都是锗误的。这是因为,戴雪不仅
忽略了能够使政府逃避责任的国王特权—并因此给人一种非
常合理的印象,而且也忽略了能够约束行政机构的特权令和
其他救济办法。这种约束机制就如同法国的参政院对法国行
政机构的关系一样具有相同的控制功能。而且,由于对政府
的权力不感兴趣,戴雪没有指出,只要公共机构拥有干预私
人权利的权力,则一般应有法定的救济办法。29
第七章法院和宪法
第一节法院
成文宪法中的法院
成文宪法通常设置一个最高法院,并且通过立法设置下
级法院,然后确立一个原则,即“司法权”属于法院。然而。
要准确地界定“司法权”是什么从来都不容易01。本书的第
一章已经指出,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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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一个来说,法律的意义可能是主要问题,而对另一个
来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则可能更为重要。如果成文宪法对
此作了界分,那么就必须找到某种标准,以便法院可以宣告
具有下述内容的立法规定无效:使法院承担某些被认为是非司
法性的义务,或者,赋予法院之外的其它机构一种被认为是
司法性的职能。但是在英国这种区分是不必要的;我们将在附
录一中看到,英国法院行使的很多职能,都包括实质性的自
由裁量,而行政机构的几乎每一个决定都涉及到法律问题。
英国的法院
因此,给英国的“法院”准确地下定义是相当困难的。
我们知道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是法院。我们不难断定郡法
院也是法院。我们必须认识到,至少有时贵族院也是法院。
然而,正如第三章所阐明的那样,要区分贵族院的两种职能
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我们认为贵族院始终是个法院,那么也
必须承认平民院也是法院,因为下议院对藐视和侵犯它的特
权的行为也予以惩罚,而且有权解释适用于它的法律:
此外,用以宣布行政机关没有经法律授权所为行为归于
无效的最重要手段—禁止令与调卷令—只能用来对付’‘低等
法院”。因此,当高等法院要审查某个行政机关所作决定时,
它不得不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像一个法院一样行事。02’‘有
关这个问题己经有很多辩论”高等法院法官斯克鲁顿说,03
“这些辩论以及大量的相关案件扩展了‘法院’的含义。没
有必要以为只有当一个机构名为法院,它才应当是法院;只要
它在听取证据之后行使这样意义上的司法性职能,即它得根
据提议方与反对方之间的证据作出裁决,它们就足够了,而
无须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院。如果它是一个裁判庭(tribunal)
;经听取证据与反对意见后,对于权利问题作出裁决,它便属
于调卷令的适用范围。”很多行政机构每天都在行使着这种职
能。
不存在职能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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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根据职能不能作出任何区别,司法职能并不是
明显而确定的存在物。我们只能说,某些法院是法院,原因
是它们一直被称作法院。这些法院就是:高等法院、上诉法院、
贵族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郡法院、四季法院以及某些地
方法院。它们主要是实施民法和刑法。但是,正如我们在_亡
一章中所看到的,它们也行使着有关行政法的某些职能。它
们受理一些对行政机构裁决不服的上诉,迫使法定机构履行
职责并使其在法定权限内行事,而且它们还裁决起诉行政机
构的案件。04
法院的特征
这些法院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它们从属于立法机
构。·在这一点上,它们和行政机构是一样的。实际上,这个
特征不过是从法院的角度所看到的议会至上原则。法院的权
力并不是来自一部宪法。它们过去常常从普通法获得权力;它
们拥有权力是因为它们的权力要求获得了成功。法院发展了
普通法。并因此宣称自身的权力内容。现在,它们几乎毫无
例外地是法定机构,行使着制定法赋予的职能。然而,由于
制定法在授予高等法院权力时,参考了高等法院的前身所拥
有的权力,结果高等法院既行使着某些源于普通法的权力,
也行使着某些源于制定法的权力。不管怎样。所有这些权力
总是可以通过立法予以缩减或者增加的。法院不可能以不是
“司法性”职能为理由而拒绝接受一项管辖权,同时,法院
要求行使制定庄稼法授予行政机构的管辖权也是不可能的。
法院已经承认议会有资格通过任何问题的立法以及作出其认
为适当的任何规定,所以法院要受议会立法的约束。
没有推翻立法的权力
在这一点上,英国法院不同于其它一些国家,如美国、
澳大利亚和爱尔兰的法院:在这些国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是,根据宪法,立法是否有效。如果立法剥夺了法院的部分
司法权,或将司法权授予其他机构,那么,法院将宣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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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英国法院,像大部分大陆国家的法院一样,是没有这
种权力的;它们的职能是适用和解释法律。它们可以通过适当
的解释来尽量增加自身的权力,并尽量缩减其他机构的“司
法”权力。但是,如果法律措·词足够清晰,它们只能受到
约束。
法院的独立性
法院的第二个特征是它们独立于行政机构。高级法院的
法官被法律有意识地置于尽可能独立的地位。与国王的大部
分臣仆不同,法官不被国王随意免职。1925 年的(法院法}重
新规定了原来规定在(王位继承法}里的内容,确定法官于品行
端正期间保有其职务。他们可以。一一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只能
—根据议会两院的意见被免职。他们的薪金也与国王的大部
分臣仆不同,不是每年都要由议会投票央定,而是固定地由
“统一基金”支付。因此,当“文官预算”提出时,议会不
能像辩论其他大部分文官的管理行为那样辩论法官的管理行
为。实际上,除非根据一项实体性的动议,法官不受批评,
这是议会议事程序的一项规则。而且,当法官们以其身份行
事时,他们免受因他们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可能发表的
任何言论而引起的任何诉讼。05 即使他们被认为有故意伤害
诉讼当事人的蓄意行为,也无关紧要。
简言之,他们免受行政控制,免受议会辩论,免受追诉。
但是,这并不完全适用于低等法院的法官。郡法院法官可由
于能力不佳或者品行不良而被大法官免职。治安法官可在不
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免去治安裁判权。然而,郡法院法
官和大都市的警务司法官的薪金由“统一基金”支付。治安
法官没有薪金。郡法院的法官受到免于法律追诉的保护,除
非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他们故意采取行动。很可能这
一规则一也适用于治安法官。06
控制和偏见
虽然有这些限制,但实际上,低级法院法官和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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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样独立。07 这表明,与其说法官的独立性取决于法律
的形式规定,倒不如说取决于法官应当是独立的这样一种普
遍的意愿,尤其取决于法律职业界的独立精神,尽管法律的
形式规定有助一确立传统’,而且为巩固传统也必须维护这种
法律的形式规定。对司法独立的要求依赖于这样一种信念,
即司法职能要求不偏不倚、当然,绝对的不偏不倚是不可能
达到的,因为它不仅仅包括没有控制,而且包括没有先见。
法官们尽最大努力做到公正,并且在私人事务的处理上也经
常能够做到公正。然而,很多行政法都是由指向社会目的的
立法组成的,这些法律绝不会精确得没有给不同的解释留下
任何余地,而且司法解释规则也不是如此明确,以致法官可
以完全排除政策的考虑(,例如,如果制定法授权行政机构干
预个人权利,那么,这种权力有时既可以作狭义解释也可以
作广义解释—或称为“自由”解释。事实上,法官们对这些
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并且人们有时能够预测某一法官将
站在哪一边。要排除法官的主观观念是极不可能的。
不过,源于不可避免的无意识先见的偏见和源一于控制
的偏见是有很大区别的。在提交法院的多数问题中,政府和
法院的先见是一致的,因它是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哲学的一部
分。然而,法官们的确也努力保持不偏不倚,而_!L 与依靠多
数选民的偏见而取得权力的政府相比,法官明显地少有偏见。
在自身是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诉案中,政府尤其如此。
许多政府把对它们的批评与暴乱或谋反混为一谈。所有的政
府都乐于牺牲一群人的利益而去支持另一群人。)然f}T ;,言
论自由意昧着对既存秩序戈当然也包括法官)批评的自由。结
社自由意味着联合起来反对当权者的自由。公开集会的权利意
味着有权组织起来抗议政府:公民在不违反法律情况一F 不受
拘捕的自由意味着不受政府代理人拘捕的自由。:这些最重要
的权利必须通过那些享有作出决定对对抗政府及其代理人的
自由的人们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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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院
但这并不意味着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一切涉及个人
权利的决定都必须由法院而不是由行政官员作出。我们并不
反对“行政司法”:。我们反对的是将涉及个人权利的决定权授
一予与决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某行政}; }。构或控制该机构的
任何机构。如果没有这种利害关系,那么,行政机构和法院
之间的职能分立原则取决I’’各自的法律权能。如果需要专
门知识,那么专家一也许是作出裁决的合适人选;如果需要一
般生活知识,那么接近一般生活的法官叮能会更合适。如果
政策因素是最重要的J 那么,裁决应由能够领会政策的官员
作出,无论他是法官还是行政人员。此外,法官和行政人员
按照不同的方式作出裁决,方式的选择也可能决定着裁决权
的分配。08
司法方式
法院的方式是它们的第三个特征。一般说来,法院公开
审判,诉讼当事人可以由训练有素的律师代理,证据在法庭
上公开出示。通过询问和交叉询问得到确认。书面的诉状或
正式的控告决定案件的范围。诉讼程序由基本上无弹性的规
则规定,这些规则旨在为无辜者和受害者提供所有合理的保
护。
公开审判的重要性
公开审判的重要性很容易被夸大。公开审判仅意味着公
众中的一些人可以旁听,如果报界认为案件很有趣,可以报
导其中的某一部分。这无疑具有相当的价值,因为消息可能
走漏,这一简单事实往往就足以阻止法院以非正统的方式作
出判决。不过,可能导致判决偏袒的各种影响很少公开展现。
防止法官受贿、腐败和明显的不公不仅要依靠公开审判,而
且还要依靠法律职业界的传统。公开性的效果有点不合逻辑;
人们相信,如果他想去,就能够去看看法庭内正在发生的一
切,由此公正得以实现。实际情况却是,在表l 面上似乎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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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公正,但许多足以腐化司法机构的途径依f}畅通—只要法
官许可它们畅通。英国司法界之所以从未被指控为腐败,是
因为英国法官不仅不允许腐败。而且对试图腐败的人采取强
有一力的措施。
证据
英国司法过程的刃}它特点必然限制着证据的运用。事实
可以用证据证实,交叉询问有助于法庭达到接近真实的判断。
但是,现代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那类问题,很少是能用这种方
法证明的简单事实。;许多不得不作出的判决都包含着相当多
的专门知识。专家当然能够提供证据,也许还能用相当浅显
的方式解释有关事项,让外行的法官理解。的确,法官有作
为律师就专家所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的经验,而且也有作为
法官对这些问题进行判决的经验。但是,外行人涉足专门知
识领域的风险尽人皆知09,即使某一判决令人满意,但是,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却会因作出判决的人的不同而有所差
异。一个住生专家、一个排水专家或者一个土木1_程师可能
认为,如果允许他试一试,就能够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个
土地测量员可能向地方政府提出报告说,占用某个人的上地
的排水方法比占用另外某个人的土地的排水方法要好、J 他提
出这个报告是因为他知道他可能要管理这项工程,而且,如
果排水系统没有像他说的那样发挥作用,责任就将由他承担。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权,所需要的也
不仅仅是一份“不偏不倚”的意见,而巨还要一份实际完成
工程并承担责任的那个人的意见。为了谨慎起见,或许还需
另一个专家的意见。地方机构叮能会招进一个顾问,或者,
巨生大臣可能派来一个视察员。但是,拭院的确很难决定是
否应该占用某一个人的一土地。或者是否应该选择替代的途
径而占用另一个人的土地。
同样,政策问题不能用证据来证明。任何机构若被赋予
自由裁量权,它就应当是一个精通政策的机构。法院可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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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估算刑事处罚金额,因为刑罚问题的考虑是其职责的一
部分:但是,在政府活动的其它领域,存在着局部性问题和可
行性问题,行政官员富有经验,可能熟知这些问题,但是法
官则不了解。
第二节法院的职能
两类职能
(1)执法
如前所述,法院的职能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执法
职能,也就是普通的民事和刑事审判职能。法院的自由裁量
因素可能多一些,比如在刑事审判中;也可能少一些,比如在
实施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过程中。后一种情况的自由裁量权限
于确定损害赔偿金额,考虑是否应运用特殊救济办法(例如强
行令和禁止令),以及必要的话决定扣押的方式。然而,尽管
如此,白由裁量的因素通常还是存在的。所以,这种职能实
质上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