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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我们是否可以不说负感觉,而用与上述意义简单相对的词语。所有人都会用肯定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曾经表明在感觉中这种对立是存在的话。诸如寒冷和炎热的对立在目前的例子中与我们无关,那当然是不言自明的。寒冷和炎热是两种不同的感觉属性,关于它们的性质,我们这儿几乎没有必要怀疑,正如舒服和不舒服、愉快和不愉快之间的差异一样。但是,这些属性确实预示了感觉的相反特性。如果我们对此予以一个特别的考察,我们也许不仅会公正地而且会十分自然地用正和负的量值来表达炎热和寒冷、愉快和痛苦的对立。但是,我们的任务首先是考察感觉的强度。因此,所有其他的感受特性被排除在我们的考虑之外。
我们发现我们的坐标的自然零点是指感觉开始的那一点,在那一点上我们开始有了感觉。然而,是否存在着未被察觉到的感觉?或者说,那个问题的提出是否会引起术语的矛盾?
这当然是矛盾的。但它仅仅是一个表面上的矛盾,因为〃感觉〃这个词本身就是一个歧义的表达。我们已经看到,确实存在未被察觉的感觉差别。显然,这一现象就〃感觉〃一词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感觉仅仅是一个依赖于刺激变化的某种东西,而不论我们是否会检测到这种变化。第二个含义是指我们的发现,即由感觉来表示的变化。从绝对的意义上说,这两种关于感觉的说法都是对的。当感觉如此微弱,以至于不能被察觉时,我们认为它们是独立于我们的体验而存在的某种东西,我们仅仅从外部刺激对它们的影响进行考察。我们可以用此方式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感觉差别(sensation difference)是与感觉到的差别(Sensed difference)根本不一样的,后者隐含着前者具有一个确定的强度。一个感觉也许在它能被觉察到以前早就存在了。我们只有当它达到一个确定的强度时,才能感觉到它的存在。尽管在这一阐释中我们承认存在着模糊性,但是我们仍无法去排除它。这种模糊可用下述的事实来解释:当感觉这个词首次出现在语言中时,产生它的意识仅仅是它自身被认识的感觉和感觉差别。除非出现科学的反应,否则人们无法得出如此的结论:感觉和感觉差别肯定存在,但它不足以被认识,因为感觉既不会突然地产生,也不会突然地改变,而是具有连续的阶段性。
所以,对于我们来说,这里所用的〃感觉〃一词,在后面将用来表示所有那些我们无法觉察的感觉和感觉差别,除此之外,别无其他选择。对于它们的存在,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假设,即我们是可以感觉到它们的存在的,正如我们可以清楚地体验到狭义上的感觉一样。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去区分我们所说的可以觉察到的感觉和感觉差别与不能觉察到的感觉和感觉差别。现在,由于我们发现,一个感觉若要能被觉察,它必须达到某一量值,而且,我们发现其他东西也一样,当其强度变大时,它的量值也变大,因此我们当然可以由此判断,把感觉变到恰好可以被分辨的地方,那个地方就成为我们感觉坐标的零点。这个问题解决后,我们就可以很自然地把该点的右边称为正,也即可以觉察的感觉;把该点的左边称为负,也即不能被觉察的感觉。因为可以觉察和不能觉察意味着一个直接的对立,这和寒冷与炎热一样.或者和相反的空间方向一样。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这种更进一步的正与负的反向点上也能将感觉依存于刺激的关系与对数依存于其数值的关系作比较。而且,我们现在可以越过零点,在负方向上建立我们的坐标,直至刺激消失,正如图4所表示的那样。现在,在某一长度范围内,我们根据感觉的最普通形式获得了感觉规律。在我们达到刺激的零点之前,我们必须朝负方向将0向左移动多少个单位呢?刺激的零点当然不是指影响我们感觉器官的外部运动过程,而是指由外部运动过程引起的大脑的内部刺激,这和感觉的生理过程与感觉的心理过程相平行是一样的。它可以被假设为:外部的刺激如此微弱,以至于无法达到大脑,也许是因为它们难以影响感觉器官,也许是因为它们无法被传递到大脑。这个假设可以用来表达随着感觉的增加,刺激增强的线应落在感觉坐标的什么地方。很清楚,我们可以把我们的负感觉单位延伸至无限,而达不到那一点;如果我们假定刺激的量值在坐标的每一区域以1/3的幅度减弱,那么这一减弱的趋势将是越来越缓慢的;尽管它会变得非常非常小,但是,只要我们所规定的这个负感觉单位可以用数字来表达,它就不会消失。当这些数值变得无限小时,我们才会假定相应的刺激量值也变得无限小,小到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认为它等于0。从而,我们再一次具有如同对数与真数的关系一样的关系。如果我们不断把分数数列1/10、1%、1‰。扩展下去,我们便无法产生任何一个分数,因为它非常非常小,不可能大于0。我们只有在无限时才能达到0。因此,与此相对应的这个负对数为无限大。同样,我们可以相信,一个刺激能够按照我们的意愿被一分再分,而其结果再小仍为一个刺激。刺激只有在无限时才能变得相等于0,而与一个相等于0的刺激相对应的负感觉必须是无穷大;因为一个负感觉意味着一个不能被分辨的感觉,一个无限大的负感觉仅仅表明这个感觉比其他任何感觉更加难以分辨,正如它等于0和ac时一样,前者比任何其他数值都小,而后者比任何其他数值都大。
我们将对数规则与感觉规律进行类比只有在一点上是不完善的。我们看到,所有可能的数值可以通过将某一数值乘以其所有可能的幂次而获得。这些正的幂次给了我们整数;负的幂次给了我们分数;0的幂次为我们提供了单位。在感觉的例子中,我们发现的所有这些事实都有一个确定的意义。但是,我们已经忘记了还有一点尚未确定,那就是这个数值的参与使我们得到了其他一切可能的数字。在这个例子中,我们把数字10乘以0、l、2、3次幂,因而获得了数列1、10、100、1000。如果我们采用其他数字而不是10,将其乘以那些幂次,那么我们获得的将是一个不同的数列。因此,知道选择什么样的数字来作为乘方的基数是很重要的。
很明显,这对于感觉法则来讲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感觉与刺激的关系如同它们的指数与数值的关系,也是通过乘方才获得的;而且,很清楚,我们只能说,哪些刺激量值对应于感觉l、2、3,如果我们知道这个确定的数字是作为该乘方例子中的基数的话。我们对那个数字的选择是完全任意的。对于我们的感觉坐标来说,它并不重要,它仅仅影响到坐标区域的划分。我们已经有了最方便的划分,感觉的量值可以根据对应关系直接由刺激的量值来计算得到。但是,只有当感觉是刺激的一个简单对数,而不能是这个对数的某个倍数或分数时,这才有可能,它完全依赖于我们的刺激单位和感觉单位的绝对量值。这两个量值可以被任意选定,只要我们清楚地确定它所代表的意思。我们已经看到,当刺激被选定为等于1时,感觉便等于零——即是最小可觉的1的0次、10的0次、100的0次,都等于1;换言之,1的对数总是等于零。这对所有刺激单位的量值都成立。现在,如果感觉1也符合这一点(在这一点上,它的刺激是与对数1相对应的数值),那么我们必须把10作为基数,因为在这一点上,刺激力量值10。如果100被选作基数,我们必须在感觉1处得到刺激量值为100,等等。因为10的1次=10,100的1次=100,每个数字的1次方等于它本身。如果我们标出更大的感觉单位,即坐标上2、3、4区域的划分,那么我们就必须把它们的位置对应于刺激量值100、1000、10000,等等。因为10的2次=100,10的3次=1000,10的4次=10000。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刺激10对应于感觉1,这些数值也可以通过我们的规则得到。所以,现在我们可以确定我们的感觉单位,它等于我们所选定的基数。以此为条件,当刺激通过由乘方所得到的数值来表示时,感觉便对应于它的指数;或者说,感觉等于刺激的对数。
在我们的普通对数表中,10被作为基数,通过乘方可以得到所有的数值。所以,如果我们希望根据刺激来计算感觉,我们便可以认为感觉1是由10倍于可以分辨的刺激所引起的。这样,当给出一个特定的刺激强度时,只需在对数表中查找代表这个强度的数值,相邻的对数纵列可以立即给出感觉的量值。回到我们前面的例子,如果1/50克的重量产生一个恰好可以分辨的感觉,那么我们称1/50克的刺激为1。10倍于这个刺激的压力等于1/5克,我们称之为感觉1。现在,很容易决定,增加多少重量,才能使感觉成为扩大几倍的任何一个整数或分数。或者,必须增加多少重量,才能导致一个感觉的增加。如果我们希望获得像感觉1那般强烈的一个感觉的ZH倍,我们可以参考对数表,发现对应于对数2.5的数值为316。那就意味着316个刺激单位,或者316/50=6.3克。或者,如果问题是去确定由sop个单位组成的刺激(100克)所产生的感觉有多大,那么我们查找数值5000,发现它的对数为3.698。那就是说,100克的压力产生的感觉是1/5克压力产生的感觉的3.698倍。
我们已经完全回答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我们不仅发现了感觉依赖于刺激的规律,而且我们还表明通过一定的方法可以计算感觉或刺激的强度(当他们的相关强度已经给出时)。这种方法本身很简单,因为我们只需要了解乘法表和对数表而毋须其他任何东西。
第四节
一、恰好能觉察的感觉 二、韦伯定律的上限和下限 三、韦伯定律的心理学解释
一
对在任何一种确定的感觉领域中产生的所有问题的解决办法,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要求两种测量。首先,我们必须知道感觉强度(sensation-intensity)的改变和刺激强度(intensity of Stimulus)的改变的衡定关系;其次,必须确定恰好能觉察的感觉的量值(magnitude)。我们已经进行了这两种测量中的第一种测量;第二种测量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压力感觉(pressure-sensation)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最简单的情况。我们在测定感受性的那部分皮肤上放置轻微的重量,最好是软木,以便发现多大的重量对产生恰好能觉察的感觉是必须的。用这种方法得到的观察表明,皮肤的感受性在其表面的不同部分是很不均匀的。最敏感的部分是前额、太阳穴、眼睑。前臂的外表面和手背。我们在这些部位通常能感觉到只有1/500克的重量。感受性稍差些的是前臂的内侧、面颊和鼻子,比这些感受性更差的是手掌、腹部和大腿。在这些地方感受性降低到只能觉察约l/20克。在一些特殊的保护性部分——例如,指甲和脚后跟——恰好能觉察的重量在高达整整1克时产生。
更适于弱刺激感知的是我们的听觉器官。对外部听道的微小触动,或与鼓膜的任何接触,正如我们都知道的那样,会激起一个相当强的声音感觉,即使是非常之弱实际上难以觉察的一个遥远的声音。在观察听觉感受性限度的决定因素时,我们当然不要忘记考虑与强度有关的各种条件。例如,如果我们测量一只耳朵对一个落体产生的声音的灵敏性,我们不仅需要知道落体的重量和材料,而且还需要知道它落在什么物体上以及该物体的组成材料。我们还须进一步测定它下落的加速度和我们的耳朵距离声音产生之地的距离。业已发现,一只具有正常感受性的耳朵能在91毫米远的距离感觉一个重1毫克的软木塞从1毫米的高度落下时产生的声音。当然,我们可以推测不同的个体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它已为我们日常的经验所证实。感觉器官的疾病影响我们的听力;除此之外,随着年纪增大,这种感觉的准确度明显下降,并经历不同的阶段,从听不清到全聋——一个最普通的感觉缺陷。
如果我们用恰好确定的音量作为刺激的一个单位,我们就一定能将所有其他用作刺激的声音强度与其比较。这种比较并不困难。提供一个被测强度的声音,我们只需将它移至它恰好消失的距离。它正好与一个重1毫克的软木塞从距离耳朵91毫米处自1毫米的高度落在一块玻璃上所发出的声音一样大。那个距离立即告诉我们在声音产生的地方发出的声音比恰好能觉察到的声音强度大多少倍。一颗普通的步枪子弹发出的声音在7000米的远处恰好能听到,这个距离比91毫米距离的7万倍大得多。由于声音强度随着距离的平方面递减,因此可以得出步枪子弹的声音强度比我们用作单位的软木塞的声音强度的49千万倍还大。对其他任何声音,可以与此单位进行类似的比较。例如,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确定在一定的钟摆声音里包含多少感觉单位(Sensaion-units)。由于我们很容易地采取了下一步骤,并把各种声音强度与另一个进行比较,因此完全可以像我们测量重量时所用的坐标那样来表达声音强度。只有一种情况我们必须小心,并且不应忽视:我们不可在其他声音影响耳朵时进行观察,或者当空气的流动使得声音的传播不合规律时进行观察。因此,夜晚的宁静特别适合于声音感觉的实验测量。
当我们处理视力感觉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很明显,我们只是确定恰好能觉察的感觉,如果在没有感觉的时候,对感觉器官来说可能存在一种完全不确定的状态。这种情况对耳朵来说是可以实现的。需要时,听觉可以清楚地从宁静中分辨出作为事物的一种状态的声音。与此相应,眼睛的分辨存在于黑暗和光明之间。但是,视觉上的黑暗与听觉上的宁静十分不同。通过大量减少照明的强度,我们就可以造成黑暗,而毋须外来光线的实际消失。或者,如果我们闭上眼睛,我们便也处于黑暗之中。但是,不能因此说光觉(light-sensation)完全没有了。在几乎每种情况下,一定数量的外来光线射入闭上的眼睛。不仅如此,眼睛的闭合还是光觉的原因,眼球的压力充当了一种视网膜的刺激。你们可以通过使压力增强而很容易地相信这一点。虽然你们闭上了你们的眼睛,但你们仍旧看到微光,然后这种微光增强,直到最后视野的整片黑暗被光的海洋所淹没。
但是,即使在缺乏这种机械刺激的情况下,甚至在最黑暗的夜晚,我们的眼睛也没有摆脱光的刺激。我们稍微注意一下就可以看到,黑暗或浓或淡,处处被一个较强的亮光所替代,较强的亮光反过来被一个更深的黑暗所替代。我们甚至有时说服自己,我们认出了外在物体的模糊轮廓;有时闪电的强烈光辉似乎照亮了黑暗。所以,无论是多么彻底的黑暗,眼睛总是活动的,我们可能容易地发现自己的怀疑,即它是由于来自我们眼睛的光线还是来自我们能看到的夜晚本身的光线。但是,我们可能通常认为它不是外界的光线。如果我们移动身体,它们与我们相随,而不与外界物体相应。虽然我们认为我们已经尽可能小心地与外界光线完全隔绝,但它们依然存在。不仅我们在黑暗中观察到的这种变化的微光,而且甚至我们能看到的最深的黑暗也一直是一种光觉。当我们闭上我们的眼睛时,我们视觉中的黑暗视野拥有与睁眼见到的明亮视野相同的形式。所有这些都位于我们看到黑色视野的限度之内。无论怎样,我们在位于它之外见到的东西并非黑色,但也不完全如此。在白天,当我们睁眼时,我们不说位于我们背后的物体对我们来说呈现黑色。因此,我们能看到的最深的黑色对我们来说是最弱的光。感觉到这一点与没有任何感觉不一样。所以,作为光,具有不同程度的黑暗,存在不同的黑色,我们可以从最深的黑暗逐渐过渡到略有光明,过渡到灰色,最后到白色。
于是,我们看到古代的观点(眼睛本身是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