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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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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的知情权,我国应早日确认帐薄查阅权制度。在明文规定以前,亦可对《公司法》第 110条进行扩张解释,将帐簿查阅权囊括于其内。

帐簿查阅权的性质为何,学界众说不一。一说认其为共益权,因其为监督纠正公司的运营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二说认其为自益权,因计算书类或股东名簿的查阅权不仅为股东所享有,债权人亦可享有,此权为作为股东者所

当然享有;三说认其为行使股东权的前提和手段,股东通过此权之行使掌握关于公司的会计事实和情报,从而行使董事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代表诉讼等共益权以及股份买取请求权等自益权,单独行使帐簿阅览权自身并不生何法律效果;四说认其兼有共益权与自益权之性质;五说认其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

当然享有;三说认其为行使股东权的前提和手段,股东通过此权之行使掌握关于公司的会计事实和情报,从而行使董事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代表诉讼等共益权以及股份买取请求权等自益权,单独行使帐簿阅览权自身并不生何法律效果;四说认其兼有共益权与自益权之性质;五说认其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之外的第三种权利。

累积投票权

累积投票权,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是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累积投票权未作任何规定,诚属立法中的一大缺憾。基于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侵害的理念,借鉴其他有益的立法例,我国应对股东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的累积投票权作出法律规定。问题在于我国对累积投票制应当采取强制主义,还是采取许可主义?鉴于美国一些州的公司法至今仍然对此采取强制主义态度,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开始运作的时间不长,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十分脆弱,我国应对累积投票制采取强制主义态度。如果允许公司从章程中排斥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而公司章程的内容又由多数发起人或多数股东决定,则无异于把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的命运双手拱给憎恨累积投票制的大股东摆布,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许可主义态度诚不可采。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之前,如果公司章程对此种权利予以规定,则股东亦因此而享有累积投票权,固属法之所许。

员工股东的司法保护

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决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代表诉讼又可称为派生诉讼、传来诉讼和代位诉讼。代表诉讼是从原告股东所处的公司代表机关的地位而着眼的;而派生诉讼、传来诉讼和代位诉讼则是从原告股东所行使的公司权利而着眼的。尽管着眼点不同,但其含义则是相同。鉴于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采用了“代表诉讼”的提法,而且此种提法较为直观,故本文也采纳“代表诉讼”的提法。

代表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共益权,而非自益权。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

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构成员的股东自身,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享受到各自应有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代表诉讼提起权并非只为追求原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行使,因此应属共益权的一种。在日本,代表诉讼提起权被视为共益权的观点为学界之通说。有的学者在进行日、美两国股东权的比较研究时,同把两国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置于共益权的框架中进行研究。但主张股份债权说、否认社员权说的学者则视代表诉讼提起权力自益权。该说认为,股东因股份之持有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为保全其债权,得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代表诉讼是公司对董事在内部关系上拥有的请求权之行使,商法上无非加以变相明定而已,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为自益权。因为自益权说的立足点恰恰在于股份债权说,而债权与股东权之间的法律分野是不容混淆的。

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构成员的股东自身,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获胜的结果往往导致公司利益的取得或者损失的避免,而这种结果又间接地使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员工享受到各自应有的利益。由此不难看出,代表诉讼提起权并非只为追求原告股东的自身利益而行使,因此应属共益权的一种。在日本,代表诉讼提起权被视为共益权的观点为学界之通说。有的学者在进行日、美两国股东权的比较研究时,同把两国的代表诉讼提起权置于共益权的框架中进行研究。但主张股份债权说、否认社员权说的学者则视代表诉讼提起权力自益权。该说认为,股东因股份之持有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而成为债权主体,为保全其债权,得代位行使公司对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广义的公司债权;代表诉讼是公司对董事在内部关系上拥有的请求权之行使,商法上无非加以变相明定而已,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为自益权。因为自益权说的立足点恰恰在于股份债权说,而债权与股东权之间的法律分野是不容混淆的。

股东根据公司法有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为代表诉讼,一为直接诉讼或曰个别诉讼。所谓股东的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在股东的直接诉讼中,又有“种类诉讼”的概念。所谓种类诉讼,是指一股东或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般东作为原告,就该类股东利益所受之侵害而提起的直接诉讼。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分享与分担──员工入股理论与实践》

员工持股在保障国家税收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员工人股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并且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效果。美国与日本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进行方兴未艾,在提高员工的参与意识、形成稳定的股东队伍、防止被他人恶意收买和保障国家税收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外企业实施概况

1。美国美国实施分红计划始自于。。 1887年的普洛脱·甘贝尔公司(Procler&Gamble)。同时根据资料显示,1921年至。。 1925年间、美国当时仅有。。 250家企业实施分红制度,至。。 1973年,则已达。。 31。3万个分红计划,受益员工达。。 l000万人以上。其中又以员工雇用量在。。 1000人以上的银行实施最为普遍,达。。 72。5%之多,次为零售业及批发商业,平均有。。 1/3实施分红制度。1984年由于国会通过租税减免奖励,于。。 1985年,有。。 700家厂商将近。。 l000万名员工加入员工人股计划(Employee share ownershipplan简称。。 ESoP),且以每年10%的年增率快速增长。

美国推行分红入股制度,自。。 1939年方较具体,至。。 1985年已相当盛行。细察在美国所实施的分红入股制度,多系由工人或工会代表与雇主以协约方式订定,其内容至为详尽,实施办法由劳资双方议成后,逐一条列,其中包括:参加资格、参加人数、分红标准、入股标准、储蓄方式、现金分红、递延分红、分红入股委员会人选与组织规程、办事细则、递延分红与员工储蓄办法(包括委托的投资公司、储存生息及支取办法等)、员工借贷办法(如有购屋或疾病医疗急用时,得向投资公司于其专户存款中借贷一定款项)、员工离职支取办法、员工转业转帐规定、员工退休支取或转换人寿保险办法等。此类规定,如有不相宜之处,均可于年度劳资代表会议修订,以适应雇主与员工的实际需要,使企业的员工分红入股制度更臻完善。

美国的员工入股计划是由政府提供租税诱因,然后再由企业提存部分资金设置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使受雇人员无需支付即可分享企业股权的作法。其所采行的主要精神与方法为:企业主对于年满。。 21岁,且服务年资达一年以上的受雇员工,依其薪资总额,每年摊提一定比例存入基金中,透过基金的部分提存,以公平市价购入服务企业的股票,而企业每年于提存偿付股票价款后,将股票分配至各员工专户。在此期间,受雇员工如欲出售所取得的股票,则企业主有优先承购权,员工退休或离职时,企业必须将股票交付员工。

1981年特别为资本密集企业的员工,另行制定以薪资为基础的员工入股计划(简称。。 PAYSOP),除享有租税扣抵外,由公司捐助部分款项存入基金,再经由入股计划的信托单位,由帐户中按公平市价购入公司股票。参与入股计划的员工,对其帐户拥有绝对权利,但一般员工均于退休或离职时才支领股票或等额现金及支票。

conte&Svejnar曾于。。 1987年对美国。。 40家厂商所作的研究调查中指出,

实施员工分红入股制度对企业业绩具有正面且肯定的影响。

实施员工分红入股制度对企业业绩具有正面且肯定的影响。

2。日本明治三年(1870年),日本著名企业集团“三井组”,其负责人三野村左卫门于革新“大元方”企业时,曾制定“大元方规则章程”,内文即强调劳资和谐的重要性。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巨额利益,应将部分与从业人员分享,此乃日本分红制度开始。

继而“三井组”不仅将利润与从业人员分享外,并鼓励从业人员共同出资,经管事业,亦即开创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办法。于明治九年(1876年)创设“三井银行”,其中有。。 25%的投资额是由员工出资,借由与员工分享利益及持有股份,促进员工的向心力,同时避免劳资对立,日本的员工分红入股制度经由“三井组”而逐渐推展扩大。

日本最初是采用现金分红制,后盛行员工购股节储制度。而目前日本大多采用终身雇用制度,以促进产业技术革新与工时节省外,并透过一年两次依利润分享模式,发放为数可观的奖金。按照薪资契约来看,薪资系为肯定的支付,而奖金则是一种暂时性、不可预期或不稳定的支付,此亦为一种浮动性的付酬方式。所以日本的奖金制度,除提供雇主在经济衰退时期一种较具弹性的作法外,亦为督促员工争取工作业绩的良方。

至于员工分红入股制度的事务办理机构,日本多设立专贡单位办理,尤以上市公司为最。

3。英国英国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施分红办法,至。。 1929年达尖峰;但随着经济恐慌,有衰退趋势,直至。。 1945年后方又盛行。于。。 1979年时,英国全国总工会曾公开声明反对分红入股制度,但同年。。 9月,自由党与工党协议促成分红法案的完成;至于保守党亦在其员工关系改革方案中,提及利润分享办法。 1978年英国税务局亦曾提出,透过减免税捐的方式来促进分红制度的推广。

Hatton于。。 1986年曾提及英国所实施的员工分红入股制度,其施行的方式,除于年底以现金发放红利外,并给予员工公司股票,当成另一种形式的利润分享。关于员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部份保留于企业中,作为保险基金,余按员工存款名义,由企业统筹运用。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英国至少有。。 3家银行及。。 100家以上的企业已实施分红入股制度。

4。法国法国最早实施分红制度,可追溯至。。 1842年的艾密·罗克菜。而入股制度则于。。 1916年由立法机关加以制定。另。。 De… fourney,Estrin&Jones曾于。。 1985年对法国员工参与合作的厂商型态研究中,发现采用员工红利分享者可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升,同时已有。。 1300家企业开始实施,受益员工达。。 4万名左右。

由此调查结果显示,利润分享是企业经营管理优良的制度之一,透过此一制度,强化员工工作努力的程度与所得产生直接关联,进而对生产力的提升有颇多助益。

5。德国 德国最早的分红制度创始人为孟斯润,于其私人企业运作推展。1988年时,Ca ble在一项调查研究中,强调经由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财物上的参与,以达到员工充分参与公司的运作,同时对生产或工资、奖金发放等决策,亦可参与意见的表达。

德国最早的分红制度创始人为孟斯润,于其私人企业运作推展。1988年时,Ca ble在一项调查研究中,强调经由利润分享、员工持股等财物上的参与,以达到员工充分参与公司的运作,同时对生产或工资、奖金发放等决策,亦可参与意见的表达。西班牙在西班牙北方,有一实施分红入股制度相当成功的企业团体——Mondragon,自。。 1950年开始,经由分红入股制度的推行与产业拓展,于。。 197O年时拥有。。 70家合作厂商、1。5万名员工、93个银行的分支机构与。。 30万个帐户,而于。。 1982年更达到。。 1。8万名员工,其产品涵盖了制造业与农产品业等。

依照。。 Bradley的看法,Mondrgaon在经济上能达到如此特殊的成就,究其原因是采用了“分配法则”,其具体作法为:

a。盈余时,由盈余中提取。。 30%作为准备基金与社会基金,而社会基金至少应有。。 1O%以上的比例。剩余的7O%则分配至会员的个别资本帐户,所以估计约有。。 90%的盈余仍在合作社内移转运用。b。亏损时,相对于盈余时的比例分配。但当准备基金不足时,对于不足额部分,需由会员共同分摊缴纳。c。为提高会员平均所得水准,有一著名的“三比一法则”,亦即所属会员底薪高低差距应维持在三分之一之内。惟只有少数例外,加上红利的分配可达到。。 4。5比。。 1的比例。7。意大利Jones&svejnar曾于。。 1985年针对意大利企业实施员工分红及入股概况加以研究调查,发现透过分红入股制度,除可提升生产力外,尚可达到减少失业的目的。

研究中指出,意大利采取的利润分享计划、所有权计划及准备基金计划等,是基于员工与公司签订合作计划,必须将公司利润分享员工,同时员工可拥有公司的部分股权;但为员工所提列的基金,必须保留于公司中,对于员工提取,亦有一定限制。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与员工持股

自。。 80年代初以来,一些国家,包括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兴起了一股国有企业私有化(又叫民营化)浪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风靡全球的私有化浪潮,发端于。。 7O年代末。。 8O年代初,由英国始,波及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西方各国,进而扩展至智利、阿根廷、墨西哥以及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发展中国家。其来势迅猛,出人意料,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 1986年。。 2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曾为此举办大型国际会议,专题研讨全球私有化问题。

私有化者,减少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比重也。

西方各国的私有化,方向大体一致,办法不尽相同。

在英国,私有化起步较早,主要是出售企业股份,1981年,政府出售了英国宇航公司、国家货运公司等国有大公司的股份。1982年,出卖了石油和运输业中的部分国有企业。

1988年。。 11月,英国煤气公司以。。 262。5亿美元出售,成为世界最大一桩股票交易。至。。 1988年,国有企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11。1

%下降到。。 6。5%。

%下降到。。 6。5%。

在意大利,私有化主要是在国家三大公司即工业复兴公司、国家碳化氢公司和制造业投资公司中实施。1987年1月,工业复兴公司以12。 5亿美元将亏损企业阿尔法一罗米欧汽车制造厂卖给了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集团菲亚特公司。1988年又将其控制的中期信贷银行。。 5O%的股票卖给公众,6%的股票卖给了私人企业。国家碳化氢公司也将大型纺织集团拉内罗西公司卖给了私人。

在法国,私有化构想虽然始于。。 80年代初,但真正实施是。。 1986年希拉克右翼政府上台。原计划。。 5年内将。。 66家企业和银行的。。 2750亿法郎总资产出售。从。。 1986年。。 11月至。。 1988年。。 3月希拉克政府下台,时间虽然只有短短。。 14个月,却已有。。 29家企业实施私有化,总资产约。。 1200亿法郎,转入私人企业员工约500万人。1988年密特朗政府上台后,私有化即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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