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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是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就证明了中国在地产上私产制度的施行;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很显然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在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在我所知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我以为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不知这传统智慧现在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是养过的。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面;有一条小溪横过后园;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溪水是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水的下游再没有其他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是〃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中;流水的产权在美国是有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生产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都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颇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是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钩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见於市场的需要;而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村;大学的经济学研究生还等甚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由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鲜的生产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所养是海底鱼(BottomFish)。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它们就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就可在海底设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他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他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中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石屎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抛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鲡鱼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便行。
鲡鱼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它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意。越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越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借海湾养鱼的人就可请人巡更;这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是要比浮笼的方法为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辨法可能就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鱼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定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1984年2月24日
私产可养鱼千里
话说在美国华盛顿州时;我在海边房子的后园内;将小溪改成鱼塘;饲养鳟鱼。小溪经过鱼塘;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塘边的树荫;溪水的大量氧气;及水温的寒冷;我养的鳟鱼从不生病;而养到最大时每条可有五磅多重。每一个好鱼者都有自己的〃鱼的故事〃;养了鳟鱼后;与朋友聚会闲谈中;若有提起鱼的;我就爱谈养鱼;不再言钓!
在一个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边;俯望塘中;竟见一条20多磅的三文鱼(即鲑鱼)在那里休息。这种以远渡重洋而闻名于世的名贵食料;可不是我养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这巨大的三文鱼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园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长大后;就依着这种鱼的天性回归出生之处;我以小溪改成的鱼塘就成了它必经之地。对这位〃少小离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无杀生之念;只想着它可能到过的遥远的地方;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私产的拥有者永远都是本性难移;打生产的主意。这三文鱼的出现证明了那鱼塘是适宜孵养小三文鱼的。在塘中养鱼饲料昂贵;而太平洋的饲料却是取之不尽;我何不在塘中孵养小三文鱼;养到四五吋长;数以千计地让它们随小溪流入海中。几年之后;鱼在海洋长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鱼塘;盈利当甚可观。就算是只得十数条回归;蚀了本;我也可赢得一个值得炫耀的〃鱼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询有关孵养三文鱼的资料。殊不知一问之下;竟发现有资本家在早几年已比我捷足先登;养鱼千里凌波去。而他们对孵养三文鱼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们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预;也受到压力团体的诸多留难。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三文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3至7年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三文鱼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麟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三文鱼的人要在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上游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三文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固定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几尺宽的鱼梯(FishLadder);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三文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着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谁属?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三文鱼。此法一行;三文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上——这些都是专家们在近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鱼产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量;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70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孵养三文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5%以上的鱼会回归;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15%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不吃钓饵的三文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着在俄勒冈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要市价下降1/3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捕钓的行为。所以渔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对私养。结果他们赢了官司;就阻止了私养三文鱼的继续发展。但现在仍有两家公司继续养鱼千里。
在俄勒冈州以北的华盛顿州;繁殖三文鱼更为适合。但在较早时有另一场官司;结果是使私养三文鱼难以施行。这是印第安人与白种渔民之争。前者胜诉的结果;就是在华盛顿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鱼。这个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没有私产;所以他们本身是难以私养三文鱼的。我自己要在华盛顿州孵养三文鱼的困难;就是那一点到现在远没有人能给我清楚的法律解释。依照法例;我没有权在溪水出口捕捉回归的三文鱼。但溪水出口的海滩是我的私产;依照法例;我是有权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鱼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请印第安人代劳;也是难以肯定。我的〃鱼的故事〃;就再也说不下去了!
无论官司怎样判;压力团体的势力怎样大;但经济的需要总会显现出来。以私产而养鱼千里的渔业革命;只是迟早的事;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只要有某些适宜养三文鱼的地方;实行渔业私产化;那么现有的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国东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适宜饲养三文鱼的。国营虽及不上私营;但总要比野生的产量大得多。孵养三文鱼的科技近十多年来因私营而突飞猛进;这是值得中国渔业界注意的。在适当的情况下;养鱼千里确是本小而利大的行业。
1984年2月28日
如诗如画的例子
在经济学上;用以描述市场失败的例子中;有好几个都是如诗如画;令人难以忘记的。久而久之;这些例子就成为了某种经济问题的象征;在行内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
庇古(A。C。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向往;但很不幸火车要在田间经过;使火花飞到稻穗上;造成损害。因为火车的使用者没有给种稻的人予以补偿;所以社会的耗费(包括稻米的损害);是没有全部算在火车成本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庇古认为政府是应该干预的。
关于庇古对社会耗费的分析;高斯(R。Hase)在1960年曾力斥其非——其后就有了足以万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两位好朋友;史德拉(G。J。Stigler)和艾智仁(A。A。Alchian);在1971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车上;他们见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与高斯之争。于是就问火车上的管理员;究竟车轨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车的损害而地价下降;管理员的回答正相反;车轨两旁的禾田地价较高;因为火车将吃稻的飞鸟吓跑了!
虽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赏后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却不肯放过高斯。他们联名给高斯一封电报;说:〃在日本发现了高斯定律的大错!〃10年过去了;在1981年;高斯要退休;我们二三十人在洛杉矶加州大学聚会;向高斯致敬。史德拉被选为在宴会后代表我们的致词者——这是再适当不过了;史德拉说笑话的才能;比起他后来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实在是难分高下。大宴将尽;致词之时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边轻问:〃你记不记得10年前我告诉你在日本的有关高斯的笑话?〃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车与飞鸟!〃
史德拉大喜;就毫不犹豫地走上讲台致词:〃我要感谢张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时的一件事……。〃以他说笑话的本领;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于笑声震天;有些在坐的人竟以为日本禾田地价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较早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米德教授(J。E。Meade);曾以蜜蜂及果树百花齐放的例子赢得永恒。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飞、蜜糖的纯洁;衬托着大自然的风和日丽;怎会不令人陶醉;难以忘怀!
米德的分析;就是养蜂的人让蜜蜂到苹果园采蜜;却没有付花中蜜浆的价钱给果园的主人;这会使苹果的种植太少;对社会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时;无意中会替果树的花粉作了传播;使果实的收成增加;但果园的主人也没有付钱给养蜂者;所以蜜蜂的饲养就不够多;对社会也有损害。因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价的缘故;市场是失败了。以米德及一般传统经济学者之见;政府是既应该津贴果树的培植;又应该津贴蜜蜂的饲养者。
在逻辑上;没有价钱收益的服务或供应;当然是要比有收益的为少。但不付代价的行为是否对社会有害;或是否导致浪费;并不是传统经济学所断定的那么简单。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向读者解释这一点困难。
逻辑归逻辑;事实又是另一回事。事实上;究竟养蜂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花中的蜜浆?植果树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蜜蜂替花粉传播的服务?花粉的微小;蜜浆的量度困难;蜂的难以捉摸;在一般人看来;要论市价实在是无稽之谈。
在1972年的春天;我就故意跑到有〃苹果之都〃之称的华盛顿州的原野及果园追查究竟。只用3个月的功夫;我不仅在事实上证明了蜜蜂的服务及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更令人叹服的;就是这些市价的精确;比起我们日常一般商品的买卖;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于是就用〃蜜蜂的神话〃(TheFableofthe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这绝妙好题目作文章;去反驳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论调。
胸有成竹;下笔时就文气如虹。我见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么诗情画意;写起来也就流水行云。但真理毕竟是真理。在带球进攻;过关斩将之后;到〃埋门〃之际;岂有不起脚扣射之理?在结论中我就将诗画抛诸脑后——
〃凯恩斯曾说过执政者的狂热是从经济学者的理论蒸发出来的。不管这见解是对是错;事实却证明了经济学者的政策理论往往是从神话中蒸发出来。为了要推行政府干预;他们没有下过实证的功夫;就指责市场的失败。鱼类及飞禽的不能保障为私有;是他们的一个随意假设;要在某些资源上废除私产;他们就献上'天然资产'的名。土地的合约一向是被认为不善;在教育、医疗方面;他们就认为市场运作是会失败的。
〃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蜜蜂的神话。
〃在这些例子中;我们不能否认若有交易费用或产权保障费用的存在;市场的运作是跟在没有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有所不同。我们也不能否认政府的存在对经济是有贡献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轻易地以减少浪费为理由来加以支持。只要假设市场的交易费用够高;或假设政府干预费用够低;推论就易如反掌。但随意假设世界是如此这般;这些人不单犯了将理想与事实作比较的谬误;他们甚至将理想与神话相比。
〃我不反对米德及庇古的追随者采用蜜蜂的例子去示范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在不需付代价的情况下;资源的运用当然是有所不同。我反对的;就是那些置事实于度外的分析门径;那些纯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预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对我们要增加了解经济制度运作的人来说;是毫无禆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将会向读者介绍另一个引人入胜的例子。
灯塔的故事
灯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
远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S。Mill)对灯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灯塔的建造及维修就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不能办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私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1883年;瑟域克(H。Sidgwick)将米尔的论点加以推广——
〃在好几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服务供应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首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