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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基于第一章和第四章的论点以及参考庞巴维克的观点,我们可以说,上述这些分析并没有找到解决两难困境的出路,而且根本不存在支付利息的价值源泉。至多只有在商品据说是 “自动”增加的情况下,困难才会发生——例如,谷种和进行繁殖所用的牲畜。难道它们不会保证它们的所有者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谷物和牲畜,并且增多的谷物和牲畜不会比原来的谷种和牲畜必然有更大的价值吗?熟悉这些想法的每个人都懂得,大多数人该是如何确信上述例子就是价值增加的证据。但是,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不会“自动”增加;相反,必须从它们的“收益”中扣除人所共知的费用项目。无论如何,这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即使作了这种扣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也没有表示价值的增加——因为作物和畜群无疑取决于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因而后者必须根据前者的价值来估价。如果谷种和进行繁殖的牲畜被卖掉,那么(假设没有替代的可能)作物和牲畜群的价值,在扣除了尚需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之后,就会通过它们的价格而得到充分的表现。谷种和种畜的价值,将会等于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价格。谷物和家畜将会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使用,直到它们的使用不再产生利润,它们的价格仅够支付工资和地租等必要费用为止。因此,“它们的”产品的边际效用,即应归属于它们的产品的份额,最终将趋近于零。
2 .这里,如果把我们在现阶段讨论中所出现的情况描述如下: “我们不能从这方面解释产品价值与生产手段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实际上差额是存在的。为此,我们必须试作其它的解释。”如果是这样来看,那就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明智的——因为它意味着囿于一定的成见。与此相反,我根本就否认这种永久性差额的存在。我们面临的只是一个未加分析的事实,所以我宁愿怀疑它——因为我相信只要看一看现实,就会使我们明白——它是资本的利息所产生的一种后果,这是应该完全另作解释的,而不是独立解释利息的一个基本事实。人们对生产手段的估价可能低于对产品的估价,因为在从前者转化为后者的过程中,他们必须支付利息;但是,如果他们根据其它理由对生产手段的估价低于对产品的估价,他们也不一定被迫支付利息。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仅仅希望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事实,那就是我的全部阐述所面临的困难在利息问题上显得特别严重——这个困难就是,除了某些基本原理外,我们已经习惯于简单接受一系列未加分析的事实,并且我们不是更加深入到事物内部的本质,而是习惯于把许多事情看作是要素,而实际上它们倒是复杂的组合体。一旦养成这种思维习惯,那么我们就只能勉强地对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并且我们总是倾向于把这些事实看成是反对意见。节俭就是一个这样的事实。主张资本价值只是收入价值的资本化,是又一个事实。因为在陈述这种主张时,人们总是根据经验采取自己的立场,而经验并不能提供足够有力的反驳理由。尽管如此,但在目前还必须保留“差额”这个概念。
现在有必要提出几点意见,以便精确地阐明计算过程。迄今为止,我们常常谈到归属的过程,并且从产品价值的落脚点追溯到劳动和土地的服务。现在看来,归属还能采取另一种步骤,可以把价值的源流更推后一步,即推到劳动力( Labor…power)和土地本身。既然在交换经济中人们没有理由意识到劳动力这样的价值,即使有理由,那同样也应意识到土地的价值,我们在这里只谈土地的价值;而关于劳动力、我们唯一要再次强调的是,如果我们认为劳动力(我们现在并不这样认为)是劳动者及其家属作为维持生活手段的产品,那么这就只会提出另一个特殊的问题。现在,人们可能首先设想土地的服务是土地的产品,进而认为土地本身就是真正的原始生产手段,土地产品的价值最后必须全部归属于土地。在逻辑上,这是荒谬的。因为土地不是独立的商品,不能同自己的服务相分离,而仅仅是这些服务的总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根本不谈归属问题为好。因为归属问题必然包括价值不断向更高层次商品的转移。这样进行下去,最后绝不会有什么残余的价值悬在那里找不到归宿。可是,在确定土地价值时,还要包括其它因素,即从经济上“构成”土地的要素的特定价值中派生的价值,而这些要素的特定价值又是由归属决定的。在这里称为计算,更为合适。
至于每件商品,不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品,这两个过程都要区别开来。只有商品的服务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或直接由需求量决定,或间接由归属决定,从中一定会导出商品的价值。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来说,其归属过程是极为简单的,同时通过迟早要发生的再生产的必要性,就变为固定的,众所周知的规则;但谈到土地,这个归属过程就复杂了,因为在土地上存在着它所固有的无限系列的用途,这些用途自动地而且在原则上不需要成本就能再生产它们自身。因此,问题就发生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着手讨论:难道土地的价值不是一定要无限大,从而作为纯收入的租金不是要通过计算而消失,我将以与庞巴维克不同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作如下的回答。
首先,即使土地的价值无限大,我仍然把地租看作纯收入。因为这样一来,收益的源泉就不会由于消费而枯竭,不断流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商品流也将会得到解释。作为纯收益,单单把它们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失去其特征。只有归属才能消灭纯收入,而计算过程则是永远也不会算掉它的。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一块土地的价格自然从来不会是无限大的。可是不应该责怪我的概念导致这种无限的价值,也就是导致一个荒谬的结论。那也并不是我的概念错了,而是流行的资本化理论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产生收入的财产的价值仅仅是由适当打了折扣的收入积累而成这种观念错了。恰恰相反,确定这种价值是一个特别的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本章将加以研究。对这个问题就象对任何事物的评价一样,有必要看一看考察的具体目的。这里没有相加的严格原则,因为价值量通常不是可以简单相加的。在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中,完全没有必要知道土地价值本身。机器则不同:机器的每一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总价值,因为有必要决定它的再生产问题。在这里,相加的规则也就适用了。竞争的现象强制了这条规则的执行。如果买一台机器所花的钱低于它所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那就会有利可图,这就必然会增加对机器的需求量和提高它的价格;如果买一台机器花的钱高于它的使用所获得的价值,那就会招致亏损,因而会减少对机器的需求量和降低它的价格。反之,土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是不卖的,卖的仅仅是它的用途。因此,只有土地的各种用途的价值才是经济计划中的要素,而土地本身的价值则不是。关于确定土地的价值,正常的循环流转过程却什么也不能告诉我们。只有发展才会创造土地的价值;发展使地租 “资本化”,把土地“动员起来”。在没有发展的一个经济体系中,土地的价值根本不会作为普遍的经济现象而存在。看一下现实,就可以证实这一点。因为任何能够意识到土地价值存在的唯一场合,是在出卖土地的时候。实际上,在经济的各个阶段,经济现实最接近循环流转概念的这种场合,几乎是不存在的。土地交易市场是一种发展现象,并且只有从发展的事实去理解它,我们也只有在发展的事实中,才能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目前,我们对于这个问题,仍然是一无所知。为此,直到现在,我们只能说我们的概念并不是导致无限的价值,而是一般说来导致土地没有价值。我们还可以说,土地服务的价值不应与其它的任何价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纯收益。如果有人反对说,不管怎样,仍然一定要出现出售土地的刺激;那我们就必须说,这种刺激必然是偶尔发现的,且个人的处境起决定的作用,如忧伤、消散、非经济的目的等等。在这时,就没有什么别的可说了。
无论在哪里只要相加规则产生一种无限的价值,我们就可以象谈论工资一样,谈到一种纯收入。因为在这里我们唯一关心的,是一股持久的商品流流到个人手里,而且并不要求他继续转手给别人。产生一种无限结果的计算,完全不排斥这种商品流的可能性,倒正是商品流存在的征兆。事实上,这是理解下面将要阐述的利息理论的一个基本要素。
3 .要避免 “利息的两难困境”,还有第二种方法。关于超出劳动和土地服务价值之上的永久性的剩余怎样成为可能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指出土地和劳动服务的价值的制动闸来回答。如果真的有这种制动闸,那么毫无疑问就会证明永久性价值剩余的可能性,并且把产生这种可能性的情况,至少就“私人的”观点来看,归因于最充分意义上的价值生产率。价值生产率,或者包含价值生产率的商品,将会产生一种纯收入。在每个经济过程中,就会出现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价值剩余。那么利息就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要素;利息的存在将会归因于成本与产品价值或价格之间的差异;它将会是超过成本的真正剩余。
在一种交换经济中,当产品被垄断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 ——这里我们对原始生产要素的垄断并不感兴趣,因为一开始就很清楚,利息的产生和存在,不可能以原始生产要素的垄断作为依据。实际上,垄断地位就象制动闸一样起着作用,并给垄断者带来永久性的纯收入。我们把垄断收益看成是纯收入,就象我们有权并基于相同的理由,把地租看成纯收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相加规则也将会产生一种无限的结果。同时这种情况也不会使这种收益丧失纯收入的特征。至于为什么垄断价值——比如说,永久性专利的垄断价值——不是无限的,却不是我们在这里关心的问题;只有留待以后再来回答。最后,确定垄断价值在这里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同时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们切切不要忘记在正常的循环流转中,并不存在形成这样一种垄断价值的动力;因此,这种赢利不应该与其它任何数量发生联系。不管这一切可能怎样,垄断者无论如何也从来不会说:“我不是要赚取利润,因为我对我的垄断赋予了一种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在讨论劳德代尔的利息理论时,庞巴维克也评论过一种节省劳动并产生利润的机器被垄断的情况。他正确地强调,这种机器在被采用时,一定会昂贵得无利可图,或者略有微利,仅足以引诱人们去购买或租用它。这是可以肯定的。然而,无疑利润总是要与机器的生产联系起来,就象专利一样持久。人们可能会说,垄断地位对于垄断者来说,就是类似于生产要素的某种东西。提到这种 “准生产要素”的“服务”,正象提到其它要素一样,就发生了归属问题。机器本身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机器的生产手段也不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但是垄断的存在使得利用机器或者机器的生产手段有可能得到剩余价值。显然,如果我们让机器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同为一个人,结果也还是一样。
因此,我们遇到的是一种特殊的纯收入。如果所谓利息就象这种纯收入一样,那么一切都将会好办了。我们的三个问题也将会得到满意的答复。这里含有一种剩余价值的源泉,它的存在将会由垄断理论来解释;也将会有一种理由把一份收益分配给垄断者;最后,不论是归属还是竞争都不会消灭收益这一事实,将会得到说明。可是,这种垄断地位并不是有规则地和大量地出现,得足以使上述的解释为人们所接受,而且更有甚者,没有这种垄断地位,利息也仍然会存在。
另一种人们可能谈到的情况是,如果对未来商品的估价是系统地并在原则上低于对现在商品的估价,那么,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永久地和经常地落在产品价值后面的情况,就将会存在。读者已经知道在这里是不会接受这种观点的,但是,我们有必要再次提到这种情况。正由于在迄今所论述的各种情况中,永久性的收入源泉仅仅是由永久性的(至少从 “个人”的观点来看是如此)和生产性的服务造成的,这里的情况要涉及另一个问题,即价值本身的运动。先前,这种解释在于确定某些特殊的生产性服务的价值;而在这里,它一方面在于确定劳动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另一方面在于确定消费品的价值。在这里,从一个比在垄断情况下更为窄狭和更为确切的意义上来讲,就将会发生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手段价值的剩余。而“超过成本的剩余”就会事实上意指一种纯收益以及超过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的“资本价值”的剩余。因此,这就会事实上证明收益既不会消失,也不会通过计算过程而吸收殆尽。因为未来产品的整个价值是不能归属和计算的,如果一旦当归属和确定生产手段的价值的行动要采取时,那么,未来产品将不是以它的实际价值量而是以较小的量出现的。这样,人们就会毫无疑问地证明持久性商品流的可能性,不论它是不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观察到的利息。于是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利息所由以流出的价值源泉是会存在的。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这种商品流却要流到那些特定的个别人手里,显然也将会是不难于回答的。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这种收益不会消失,这是迄今利息问题中最棘手的部分,也将会成为多余的了。既然价值剩余也能以“非归属”的理由来解释,那么再要问为什么对它没有来用归属方法就毫无意义了。
因此,如果仅仅时间的流逝对价值有着头等重要的影响,如果现实告诉我们,时间的影响不仅仅是个尚未分析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又根源于利息的存在,而利息还得由其他理由来解释,这样论证下去的路线,从其本身来说,倒是很令人满意的,即令是照我看来,它将把我们带进与经济过程的实际进程发生的许多冲突之中。从纯逻辑上讲,它将不会遭到反对。但是时间的流逝,并不具备这种独有的头等重要的影响。即便在时间的流逝中,许多商品价值增长也证明不了什么。既然这个事实显得特别突出,而且在这个课题的有关文献中起过一定的作用,那么也许应该对它加上几句说明。
价值有两种这样的增加。第一,一种商品的服务 ——实际的或潜在的——在时间的进程中可以自动地改变,同时这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增加。人们常常引用的例子,就是未成材的森林和窖存的酒。在这些场合,究竟会发生什么呢?随着自然过程中时间的流逝,森林和酒的确会变得更加值钱。不过,它们只是从物质上讲价值变得更大了,但是从经济上讲这种重大的价值在幼树和新入窖的酒中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增长的价值是依赖于它们的。从我们已经熟悉的事实的立场上来看,这些幼树和新酒,应该同适合砍伐的树木和陈酒,具有完全相同的价值。木材和酒在完全成熟之前也可以出售给消费者,它们的所有主就会自问在每个经济周期,哪一种选择途径会取得重大的收益:是等待时间让树木和酒进一步成熟,还是现在就卖掉它们并重新进行种植和生产。他们会选择能产生更大收益的做法,而且他们从一开始就会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