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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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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在20世纪,几乎没有什么非西方的政治精英经历过与自己传统如此强烈的对峙。    
    最后,我们必须将下述观点搁置一边,即认为只有根据旧模式的延续或重复才能估价过去的影响。在当代中国与它政治传统的关系问题上,人们过多地注意它现在的各个方面在多大程度上继续了或类似于其政治传统。事实上,历史模式的影响力可表现于对这些模式的各种反应、甚至是拒绝上,自然也表现在它们的延续上。例如,必须从中国官僚传统的环境中理解中国共产党人对官僚作风的仇视;如果在这个文化传统之外考虑问题,那么中国知识分子最近几十年对这种官僚作风和他们文化的实质内容的反叛就变得毫无意义。诸如此类的例子都表明,叛离过去从某些方面说也许仍然是传统所致,从而代表了与中国历史的联系,而不是    
    决裂。    
    在考虑现行政治体系的起源时,不可能恰如其分地描述导致既成体制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这里将讨论影响中国共产主义的四个主要来源,这不是试图评价其历史正当性,而是把对现状特别重要的某些因素挑选出来。这四个来源是:中国政治传统、革命的背景、苏联共产主义、中共1949年以前的历史。无需说明,共产主义制度的起源并不正好都属于这四个方面。    
    当代中国政治最突出的特征不光产生于一个来源,而是由许多种经验所强化的。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1)

    “传统”这个词要比任何其他社会分析的用语都更随意或多义。我们在此使用这个词,主要是指晚清时期的中国,大约在19世纪。事实上,这段时期的帝国制度已不同于早些时候。自然,它不可代表中国的最佳传统,因为在整个19世纪,衰落已很明显。简而言之,有人会说,晚清已不是传统的中国了。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所特有的某些因素却一直持续到20世纪,这意味着不应当以“传统的”这一提法特指帝国统治的时期。而且,中国政治传统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的传统;如果把它作为一个单一现象来讨论,那无论如何都必然会为了强调它在地区和时间上的某些变化而忽视了另外一些变化。在此只要指出这些性质就足够了,因为这里进行的只是很一般水平上的讨论。我们只想指出清朝政治制度的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与早期和晚期都有不可否认的联系,因而是中国政治传统的核心部分。它们并不必然是永恒的或不可改变的,但在事实上却表现出了很大的持续性。对中国政治传统及其与现状的关系的一般分析,可参见E巴拉兹编《中国文明与官僚体制》,由AF莱特撰写导言,耶鲁大学出版社1964年;ICY许《现代中国的成长》第2版,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5年;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4版(修订版),哈佛大学出版社1983年;M曼柯尔《中国处于中心:外交政策300年》,纽约,自由出版社1984年;G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纽约,自由出版社1981年(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RJ史密斯《中国的文化遗产:清朝1644—1912》,韦斯特夫出版社1983年;以及F小魏斯曼《中华帝国的覆灭》,纽约,自由出版社1975年。    
    政治权威中的精英主义和等级制    
    帝国政治制度的政治权威构架基本上是精英主义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官员与平民之间的区别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泾渭分明。其理论依据是,某些人由于自己的德行并借助所受的教育而有权行使政治权威;那些不具美德的人则理所当然地被安置在受统治的地位上。这在实践上便导致了精英和大众两个阶级构成的政体。精英包括帝国官僚体制中的官员和持有功名的儒生,或叫“绅士”,从这些儒生中按照其名位选择官吏。他们不仅有官职和功名的区别,而且还可根据头衔、服饰、徽章和法律特征等特殊形式来辨别他们。张仲理(Chungli Chang)《中国的绅士:对他们在19世纪中国社会作用的研究》,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55年,第32~43页及其他各处。通过各级官方考试取得的功名是衡量一个人学问的标准,这是进入精英阶层的首要途径,当然功名也可通过购买或举荐而获得。在地方上,财富将精英与大众的界限搞乱了,因为大土地所有者和富商也明显具有政治影响力。当然,金钱可以购买功名或作必要的教育投资,或是某人由于有功名的亲戚而取得功名,这一事实意味着精英地位仍然与持有功名密切相关。绅士(指持有功名的儒生和官员)的人数在19世纪大量增加,但与总人口相比仍然是很小的数目。即使是在19世纪后半叶,绅士及其家庭也只占总人口的2%。引自前书第137~141页。要是把绅士的定义扩大,包括不持有功名的富裕家庭成员,那将会使他们人数的绝对值增加许多,但仍然只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几。    
    少数握有权柄的精英与无权无势的民众之间的这种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传统中国政治的一个明显特征。与此相应的是全社会的权威等级结构,它构造了尊卑关系的复杂网络。用普通的社会术语来说,这一权威结构与政治和经济的其他因素相结合,产生了比较复杂的社会分层体系。见何炳棣(Pingti Ho)《中华帝国中的成功阶梯》,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2年,第1章。这一体系弥合了精英与大众的界限,并在这两大社会集团中规定政治关系的方式,在此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2)

    在政治精英中,皇帝一人高居于等级制的顶端,对所有官员和臣民拥有绝对的权力。实际行使帝国权力的方式也许会因君主及其大臣的能力和个性的不同而有异,即便如此,他作为政治权威顶点的真实而又象征性的地位也是不可动摇的。何炳棣《中国遗产的突出方面》,载何炳棣等编《危机中的中国》第1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9年,第1~37页。官僚按官阶和品级划分,自皇帝以下,每个官员都固定于等级中的某一职位上。在这些官员之下的是未入选官场的功名持有者,当然也按所持功名的级别排列。    
    构成人口大多数的普通臣民,是官僚或功名品级所涵盖不了的。然而,在移去了这种形式的政治等级制之后,一种高度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便取而代之,它对政治体制具有深远的意义。那些支配亲缘关系和义务的准则便确立了基本权威类型。关于中国亲缘体系的政治作用,见HDR贝克《中国家庭与亲缘关系》,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79年;M弗里德曼编《中国社会中的家庭与亲缘关系》,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0年。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掌握家庭或更大的宗法团体权柄的是辈份排列中那个最年长的男性;长辈对晚辈有支配权;长辈中的男性对同辈的女性和年纪轻的男性也有支配权。在包括许多家庭和几代人的大家族谱系中,各种各样关系的复杂程度简直令人难以置信。然而问题在于,这一体系确实把终极权力交给了宗法团体中的一人之手,并将他下面的所有人置于一种等级制度中,它要求人们遵从比自己等级高的人,并指望来自比自己等级低的人的尊敬。当然,从政治上说,家长或族长仍要被纳入他们与政治权威之间井然有序的确定关系之中。    
    传统中国的权威结构既不是绝对的,也不是完全的。它之所以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为某些平等关系(例如在无亲属关系的朋友之间或地位相同的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留下了余地,并且不能总是阻止违反规范的行为。它之所以不是完全的,是因为它包相冲突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忠于帝国制度的义务和家族义务之间的冲突。当官方与父辈的要求相冲突时,或是当一个官员对族人的义务向他对皇帝的职责发出挑战时,那他该怎么办呢?从理论上说,帝国的专制主义提出了明确的政治答案,但家族义务的规范却十分强大,足以阻止他得出最终结论。而在实际上,政治权威总是尽可能地避免这种冲突。只要可能,它就使家族义务合法化,并使之成为帝国政令的一部分。例如,准许官员回乡参加祭祖仪式,对侵犯族人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官僚体制定期轮换其官员,并分派他们到远离故土的地方任职,以避免利害冲突。也许最重要的是,官员努力与地方精英合作,以便通过地方权威结构的中介(而不是与之竞争)来将指令传达给民众。    
    如此利用地方权威结构,必然会冲淡该政治体制对人民的直接影响。政权机构离一般臣民十分遥远;人们大多通过身边比自己地位高的人才能感受到其影响力,而这些人的地位首先是由非政治的因素决定的。可是,权威等级制的模式在精英层次和民众层次上都占了统治地位;任何类型的社会行动,不管是否被看作是政治行动,都不得不在其构架内发生。其结果是,随着旧政治体制的崩溃而来的权威的断层,对所有社会关系都有破坏效应。而中国人在重建其政治制度时通常也还会采用精英统治和等级权威的结构。见白鲁恂《中国政治精神:政治发展中权威危机的心理文化研究》,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1968年,其中包括对现代中国政治权威问题所作的广泛的、具有挑战性的讨论。    
    中国共产党对政治领导也持有一种精英统治论的观念,1949年之后,它建立了一种高度结构化和权威主义的体制。当然,1949年之后中国的权威主义与民众主义的主张也发生了持续的冲突,民众主义的主张对权威主义的影响提出了挑战和修正。尽管现代民众主义大多是革命时期的产物,但它也引起了一种使大众对政治权威的反叛浪漫化的传统倾向。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3)

    政治体系的自主性    
    传统中国的权威结构使该政治体系具有最高的权力,因为它把皇帝及其官僚集团置于等级制的顶点。政治体系相对于外部影响或限制的自主性或相对独立性也同样重要。从理论上说,帝国制度与中国社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帝国制度是按家庭的方式建立的,它通过维持秩序、行使宗教职能和维护传统的美德来服务于社会。它也未同自己的环境隔绝,因为其国内和国际责任要求采取广泛的行动和接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滋生了一套机制和态度,使得该体制不能承认外部对它行动的任何合法的影响。就其本来意义来说,它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进行自我维持和自我调整,只有在承认其自我感觉的优越性的前提下才与国内外的实体发生关系。通过国内抵抗和外国渗透来破坏其自主性的倾向肯定存在。清政府的统治本身便是随着17世纪满人征服中国而加于中国人的外在方式。对于这样一个满怀妒意地维护着自身自主性的象征和现实的政府,服从外部势力仍然是个例外,而不是惯例。    
    这个制度自治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录用官员和推进政治的方式。帝国的官僚集团确定了录用政治精英的标准,安排了科举考试和官职,以便使精英地位形式化,内部决定了官职的标准和晋阶的问题。个人可以通过获得学识或财富而为政治前程作好准备,但正式证书只能由政府发给。一个人一旦做了官,就失去了他公认的“选民”,这种地方政治背景有可能分散他对皇帝的效忠。这里并不存在政治代表的观念,尽管考试所采用的一种配额制有助于使功名持有者以某种方式分布于各省。    
    正如这种政权否认外部所要求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一样,它也不承认自己的行动受到任何法律或制度上的限制。谁都无权提出或保护特殊的利益,帝国权力的行使也不存在“宪法的”保障。政府在认为合适时可以发出动议,管理政务,进行调整,作出判决和施行惩罚。精英们确实承认在道义上有义务建立对民意作出反应的公正的政府,但政府的强化取决于政治录用程序,它宣称仅仅选择那些具有高尚美德的人,或是选择可在官僚集团内部实现的义务。简言之,传统的政治体制相对来说可以自由地聚集并行使整个权力。对这一点作出最彻底和理论性的阐述的,是C维特福格尔《东方专制主义:整体权力的比较研究》,耶鲁大学出版社1957年,特别是其中的第4章。    
    由于现行共产主义体制在与社会的关系上也保持了高度的自治,在这一方面为了进行比较而简略地指出某些限定条件是有益的。事实上,中华帝国政府并未最充分发挥其潜在权力。由于重要条件的限制,它容许某些地方自治方式,对此它不坚持直接加以控制,而且它还容忍某些特殊利益渗入官僚程序之中。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官方权威并不直接加于民众头上,而是通过地方的中介——绅士和其他较低级别的权威人物。这种情形的体制基础限于帝国行政制度的范围,它停留在州级或县级。下面的讨论主要取自瞿同祖(Tungtsu Ch'u)《清朝中国的地方政府》,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萧功权《中国农村:19世纪帝国的制》,华盛顿大学出版社1960年;JR沃特《晚清中国的县令》,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    
    1972年。这些最低级行政单位在晚清时期共约1500个,每县平均超过20万人,由一个叫做县令的官员负责。尽管县令有行政助理,但他巨大的工作量使他不得不从地方的显要和重要组织中寻求正式和非正式的帮助。事实上,他大多通过监察地方权力结构的行动来管理他的县,用一切显得合适的手段(从非正式劝诫到军事行动)进行干预,以便维护程序和确保遵从帝国的政令。    
    我们难以概括由此而产生的关系。最有把握说的是它不会导致乡村民主,因为地方权力结构是由严格的权威和地位标准决定的。尽管县令在一个相当大的地方握有颇大的权力,但这并不是真正的地方分权,因为所有地方权力都以较高级别的标准为转移;县令和在他之下的人物的权力一刻也抵抗不住中央的绝对权威。这也不是真正的地方自治,因为政府坚持握有在任何时候、出于任何原因干预地方事务的大权。它只是一种操作上的安排,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效率和保守的理由而设置。它鼓励地方当局控制他们自己的地区,条件是他们高效率地实现这种控制,并且不违犯帝国的天条。绅士和其他富人、大家族、商业和手工业行会、宗    
    派和秘密团体因此也可以对他们的属下和成员行使大的权力,并且有可能对县令施加某些影响。然而,只是在县令认为结果对己有利时,他们才能做到这一点,而且这还以他们的权力不与县令的权力形成竞争为条件。行政效率的考虑总是要服从帝国控制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章  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起源第1节  中国政治传统(4)

    与此相比,特殊利益之渗入官僚体制也许变得不太重要了。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提出并且确实是在重复相当明显的一点。由无私利的、受过良好教育的、经过考试而不是依据出身或财产选拔出的精英组成政府,这一理想对传统中国具有深远的实际影响。但它从来就不是对现实的完全描述。财富确实起了作用,因为官职和官员的身份是可以购买的。个人的义务和忠诚,特别是对家庭成员、对来自同一个家族、地区或学校的忠诚,有可能破坏官员的公正性。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内容忍这种亲疏关系,因为它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构成这一制度的人们毕竟持有可支持这种亲疏关系的价值观念。然而,在承认私人和特殊利益有可能介入    
    官方政治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这个政治制度的自主性如何影响了这些私利的表述方式。    
    首先,该制度强调反对这样表达私利。对此容忍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和道义上加以接受,公开宣布的营私活动要承担受制裁和惩罚的风险。其结果是产生了把特殊利益政治排除在政府之外的倾向,或是把它深深地隐藏在官僚框架之内。在地方上,个人和组织有可能互相竞争,并争得县令的恩宠,但对政府或在政府之内施加强压则会遭到惩治。官员也有自己希望实现的主张和利益,但如果组成一个可观的党派,或是寻求官僚体制之外的团体的支持,那就有可能被斥为“宗派主义”。有关帝国专制主义如何谴责和压制“宗派主义”而又不必然消灭它的清晰的说明,可见WT德巴里《中国专制主义与儒家理想:一个17世纪的观点》,载费正清《中国思想与体制》,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7年,第163~203页;DS尼    
    维森和AF莱特编《行动中的儒学》,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59年,第209~243页。因此,小问题大多在地方的非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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