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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菊与刀-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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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情义”来,“义务”就应该是“小节”,人们必须经过慎重考虑才能承认它。    
    “如果你既想信守诺言(在私人关系上)又想尽“情义”……从一开始就应该慎重考虑你是否能够完成它。如果让自己受制于不明智的义务,就会使自己进退维谷。如果你确信不能既守诺言而又坚持义(敕昭把‘义’规定为‘义务的履行’),那么就应立即放弃(私人的)诺言。自远古以来,无数英雄豪杰因为被那些诺言所害,导致身败名裂,遗恨万年,这些失败的英雄豪杰都是因为信守诺言而不能辨明是非真相,或者白白知道了公理,但依然坚持所谓的诺言从而使自己受累。”    
    在这段关于“忠”高于“情义”的谆谆教导的文字中,全文虽然未提到前文所说到的“情义”一词,但是日本人都知道有这样一个谚语——“我不能因为情义而行义”。敕昭则重复成这样的说法:“如果你确信不能既守诺言(私人义务),而又坚持义……”。敕昭以天皇的权威说: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应当抛弃“情义”,要记住情义是小节。如果他遵循敕昭的教导,维护“高级法则(大节)”,就仍然是高尚之人。    
    在日本,这份颂扬“忠”的圣典是一份最基本的文件。但是,仍然很难说敕昭对“情义”的委婉贬损改变了大众对“情义”的普遍看法。日本人常常引用敕昭的其他部分来解释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如“义就是义务的履行”,“心诚则万事都可成功”。尽管这些引用都很得当,但却似乎缺少一些关于告诫人们信守私人诺言的条文。时至今日,“情义”仍是一种很有权威的道德。在日本,如果说“此人不懂情义”仍是最严厉的谴责之一。    
    日本的伦理体系不是通过引进一个“高级法则(大节)”的概念就能轻而易举地简化的。正如他们常常自夸的一样,日本人手中没有现成的可以普遍适用的道德作为一切善行的试金石。在大部分文化中,一个人是以其道德水准,如善意、勤俭以及事业上成就的多少作为评判其自尊的标准的。他们树立某些人生目的作为追求的目标,如幸福、控制他人的力量、自由和社会活动能力等。日本人则遵守着更为特殊的准则。不论是在封建时代还是在《军人敕昭》中,即使他们谈及“高级法则(大节)”时,也只是意味着等级制度上层者的义务要控制下层者的义务。他们仍然是特殊的。对于西方人而言,所谓“高级法则(大节)”,是对忠诚的忠诚,而不是对某一特定个人或特定事业的忠诚,日本人则恰恰与此相反。    
    近代以来,日本人在试图建立某种能够统治一切领域的道德标准时常常选择“诚”。在论及日本的伦理时,大隈伯爵说“诚(makoto)”是各种规则中最重要的规则,一切道德说教的基础都包含在‘诚’字之中。在我国古代语汇中,除了‘诚’这个词以外,没有其他表达伦理概念的词汇”。①在本世纪初;日本的近代小说家曾赞美西方个人主义新思潮,现在也开始对西方程式感到不满,而极力去赞美诚(诚心)是唯一的真正的“信条”。    
    


第六部分第55节:道德的困境(5)

    在道德方面强调“诚”得到了《军人敕昭》的支持。敕昭以一段历史性的话语作为前言,相当于美国同类文件首先以列举华盛顿、杰斐逊等“建国之父”的名字为序。在日本,这段话通过阐述“恩”和“忠”来达到一个高峰。    
    “我把你们当作国家的栋梁,你们把我作为一国的国君。我们能否保护我们的国家并且报答祖宗的养育之恩,这一切重担都依赖于你们安守本职工作了。”    
    后面又接着阐述了五条诫律。(一)最高的德行就是履行“忠”的义务。一个军人如果不是极“忠”,不论其才能如何,也只能作傀儡。一支缺少“忠”的军队,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变成了乌合之众。“所以不能被他们的观点引入歧途,更不可干预政治,务必保持“忠”,时刻牢记“义”重于山,死却轻于鸿毛”。(二)第二项训诫是通过观察外表和行为来遵守礼仪。例如“下级应把上级军官的命令当作天皇的命令,上级军官也必须善待部下。”(三)第三是勇气。真正的勇气与“一时冲动意气用事”相反,应该是“面对弱敌不轻视,面对强敌也不惧怕”。“所有习武的人,与人交往的时候应该首先温和对人,以赢得他人的尊敬和爱戴”。(四)第四是告诫人们“不要空守所谓诺言”。(五)第五是劝人勤俭。“凡是不把简朴作为理想的人,一定会很文弱,而且因为崇尚骄奢最终会导致卑鄙自私,堕落到极点。即使有勇气与节制,也难免遭世人的唾弃……我(天皇)对此十分厌恶,所以再三告诫你们。”    
    敕昭的最后一段把以上五条称作“天地之间的正道,人的伦理”,是“我军人的精神”。而且,这五条训诫之核心“精神”就是“诚”。“如果心不诚,那么好言好语好行为都是所谓表面文章,一点用处也没有;只要心诚才能万事成功。”这五条训诫就是这样“易守易行”。典型的日本特色就是:敕昭在列举一切德行和义务之后,归结于“诚”。中国人习惯于把一切道德归之于仁爱之心。日本人则不同,他们先确立义务准则并且不断倾注全部心灵和精力,最后才要求人们全心全意履行义务。    
    在禅宗——一个佛教主要教派的教义中,“诚”也具有同等的意义。铃木大作论禅的专著中有一段禅宗师徒的问答:    
    僧问:“我发现狮子袭击敌人的时候,不论是兔还是象,它都全力以赴,请问这是为什么?”    
    师答:“‘那是至诚的力量’。至诚也就是不欺骗,也就是‘献出一切’。在禅语里就是‘全部发生作用’,即一样东西也不留,是毫不矫揉造作的办法,也没有一点的浪费。这样生活的人可称为金毛狮,他是刚勇、至诚、至纯的象征,是神的人。”    
    日语关于“诚”的特殊含义前文已提到。“诚”(Makoto)与英语“sincerity”的含意其实并不相同,与sincerity相比,其内涵既更广泛,又更狭窄。西方人刚接触时,常觉得它的内涵比西方语言中的用法要少得多。当日本人说某人没有诚意,其实只是指那个人与他意见不一致。这种看法有一定的正确性。日本人说某人“诚实”时,其实并不一定是指根据他本人的爱憎、判断或怀疑而采取行动。美国人在表示赞美时常说“He was sincerely glad to see me(他心里很高兴见到我)”或“He was sincerely pleased(他发自内心地高兴)”,在日本人看来,这种说法简直就是大相径庭。他们有一系列完整的谚语式的表达来嘲笑这种“坦诚”(sincerity)的语言。他们嘲笑道:“看那只青蛙,一张开嘴就把肚子里的东西全都亮出来了”,“就像是石榴一张开嘴,我们就知道它心里有些什么”。“暴露感情”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因为这样会“暴露”自己。与“坦诚(sincerity)”一词有关的一系列含义,在美国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日本则完全是微不足道的。当一位日本少年批评美国传教士“不坦诚(insincerity)”时,他绝没有想过那位美国人是否对这个一无所有的穷小子到美国去的计划感到惊讶。近十年来,日本政治家经常批评英美两国没有诚意,他们一点也没有考虑到西方各国是否确实按照其真实感受在行事。他们并不指责美英两国是虚伪的,因为,虚伪是最轻微的指责。同样,在《军人敕昭》中提到的:“这实在是各项训诫的精神”,这句话的意思也就是说,“大德”在于一切其他德行的实践都是发自肺腑的。实际上,不论他自己的信念与别人的信念如何不同,它并不是要求人们必须做到真实。    
    尽管如此,“诚”在日本还是有其自身的积极含义的;由于日本人非常重视“诚”这一概念的伦理作用,西方人必须紧紧抓住日本人使用这个词时的真正意思。日本人关于“诚”的基本含义在《四十七士物语》中有充分的解释。在那个故事里,“诚”是附加于“情义”之上的。“真诚与情义”与“单纯的情义”有明显区别,前者是“后世永远学习的情义”。在当今日本人的语言中,其意义仍然有“是诚使它坚持存在下去”的意思。根据字意来看,上句中的“它”是指日本道德中的任何一条戒律或者是“日本精神”所要求的任何一种态度。    
    在战争期间,日本人在安置所中对“诚”这个词的使用与《四十七士物语》的用法完全一致。它清楚地表明“诚”的逻辑可以延伸多远,而其含义又如何地与美国的定义相反。亲日的“第一代移民(Issei)”(生在日本而移居美国者)对亲美的“第二代移民(Nisei)”(生在美国的第二代日本移民)的批评主要就是“第二代移民”缺乏“诚”。“第一代移民”说这话的意思是,“第二代移民”没有那种保持“日本精神”的心理素质。“第一代移民”的这种指责绝不是在说他们孩子的亲美态度是虚伪的。恰恰相反的是,在“第二代移民”志愿加入美国军队,主动为其第二个祖国作战时,“第一代移民”反而指责“第二代移民”“不够真诚”。    
    


第六部分第56节:道德的困境(6)

    日本人使用的“诚”这个词的基本含义,是指狂热地沿着日本道德诫律和“日本精神”所指示的人生道路前进。在特定条件下,不管“诚”这个词有多少种特殊含义,它总是可以理解为对公认的“日本精神”的某个方面的称颂以及对日本道德标准的赞美。一旦我们接受了“诚”这个词不具有美国人的那种含义,那么它在日本所有的文献中都是最值得注意的。而且它还是用处颇广的一个词,因为它大体上准确无误地等同于日本人强调的各种好的德行。“诚”这个词经常用来赞扬不追逐个人私利的人,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伦理观中对谋利益者万分厌恶的一面。如果不是等级制的自然结果,利就被断定是剥削的所得。从中渔利的中介人会成为人们所嫌恶的放高利贷者,这种人常被指责为“不诚”。“诚”也经常被用来颂扬那些不感情用事的人,这正反映了日本人的自律观。一个称得上“诚”的日本人决不会冒伤害一个无意寻衅滋事者的风险的,这反映了日本人的信条——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本身负责,而且还要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最后,只有“诚”者才能领导众人,有效地运用各种手段,远离内心的争斗。这三点含义,以及其他更多的含义十分简明地表达了日本人伦理的同质性。这三种以及其他的一些含义都反映出,在日本,只有按照诫律行事才能收到实效,并不与他人产生冲突。    
    虽然日本人的“诚”具有如此多的意义,尽管敕昭及大隈伯爵对其都推崇有加,但是“诚”却不能简化日本人的伦理道德。它既不构成日本伦理道德的“基础”,也没有赋予它“灵魂”。它好比幂函数,加在任意数字后面都可以扩大该数字的大小。如A的二次幂(A2)可以是9的二次幂,也可是159或b或x的二次幂。“诚”的作用亦如此,它可以把道德诫律当中的任何一条提升得更高。它似乎不是单独的道德,而是其信徒对教义的狂热的追求。    
    无论日本人如何努力地改进,日本的道德体系仍然处于分散状态。道德的原则仍然是在这个和那个之间相互保持平衡,但各种行动本身都是善的。他们所建立的伦理体系就如同桥牌游戏,优秀的选手遵守规则并在规则范围内获胜。良好的推理训练使他与低劣选手区别开来,他能够利用足够的知识根据竞赛规程判断其他选手的出牌意味着什么,从而打出自己的牌。用我们的话来说,他按霍伊尔(Hoyle)规则比赛,每出一张牌都必须考虑到无数细节。如果比赛规则和记分办法事先就已经规定好了,那么一切可能出现的偶然性也应该包括其中。美国人说的内心善良反而无关紧要了。    
    在任一种语言中,人们用来表达失去或者获得自尊的词句都非常有助于了解他们的人生观。在日本,讲到“尊重自己”时往往是指他本人是一个谨慎的人;而不像英语的用法中那样是指诚意遵循为人处世的准则,不献媚于别人,不撒谎,不做伪证等。日本人说“自重”,字面意思是“自我珍重”,其反意是“一个轻浮而又有分量的自我。”当一个人说“你应该尊重自己”,其实是指“你应该认真考虑事态中的一切因素,决不可招致别人批评,或者减少成功的机会”。“尊重自己”的行为往往与在美国所意味的意思截然不同。如一个雇员说“我必须自重”,其含意并不是指他必须坚持自己的权利,而是绝不要对雇主讲任何可以使自己陷入麻烦的话。作为政治用语使用时,“你应该自重”也具有同样的意思,其意思是“身担重担的人”。如果轻率地谈论“危险的思想”,那样他就是不“自重”了。而在美国,“自重”却没有类似的意思。美国人做不到即使思想危险,也要按照自己的内心和良心来思考。    
    父母经常挂在嘴边用来警告其青少年子女的话,“你应该自重”,指的是要懂得察言观色,不要辜负别人对自己的期望。女孩子被告知坐着时不能乱动,双腿位置要摆好;男孩子则要训练自己,学会察颜观色,“因为现在可以决定你的未来”。当父母对孩子说:“你的行动不是一个自重的人应该做的”,这是责备孩子行为不妥当,并不是责备他因缺乏勇气而不能坚持己见。    
    还不起债的农民对债主说,“我本应该自重的”。他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责备自己懒惰,或责备自己对债主卑躬屈膝,而是说他对应急之需本来应该考虑得更加仔细周到的。社会地位高的人说:“我的自尊要求我这样”,这并不意味他必须遵照正直和廉洁等原则办事,而是说明他在处理事情时必须充分考虑自己家庭的地位以及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地位。    
    公司总裁谈到他的公司时说:“我们必须自重”,意思是说必须加倍慎重和小心。策划复仇的人说:“自重地复仇”。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指“把炭火堆在敌人的头上”或者他打算遵守的任一道德原则;而是在说“我一定要彻底复仇”。例如周密地计划,把一切因素都考虑到其中。在日语中最强烈的语气是“双重自重”,意思是考虑周全,绝不轻易下结论。它还意味着,必须计算好各种方法和手段,用恰到好处的努力完成目的。    
    所有上述“自重”的意思都符合日本人的人生观,按照“霍伊尔(Hoyle)”规则,人们应该小心谨慎地行事。对自重定义的方式绝不允许以良好目的为理由来为其失败辩解。每一举手投足都会有其后果,人们行事时不能不权衡后果。做人慷慨是好事,但你必须预见到接受你恩惠的人是否会感到“背了恩情债”。对此,你必须万分谨慎。批评人是可以的,但必须准备好承担他因此而对你产生的厌恶。当那位年轻画家指责美国传教士对他的嘲笑时,尽管传教士的目的是善意的,那也没有用。传教士没有估计到在日本人看来,他那一步行动的后果就是修养不够。    
    把谨慎与自重完全等同,需要能悉心观察别人行为中的一切蛛丝马迹,并且能强烈感觉到别人是在评论自己。他们说道:“一个人培养自重是因为有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就不用培养自重了”。这些极端的说法都是出自于外部的自省,完全未考虑到正确行为的内省要求。就像许多国家的俗语一样,他们过分夸张了。因为日本人有时也像清教徒一样,对自己深重的罪孽反应也很强烈。但是上述这些极端的说法仍然指明了日本人所说的重点在哪里。比起罪来,他们更重视耻。    
    


第六部分第57节:道德的困境(7)

    在人类学对不同文化的研究中,这些文化间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是以耻为主还是以罪为主。根据定义,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不过这种社会里的人,例如美国人,在犯了些许过错之后,也会因内疚而有羞耻感。有时因衣着不得体,或者因为言辞有误,都会感到万分懊悔。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人们会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犯罪的行为感到懊悔。这种懊悔可能非常强烈,但却不能像罪恶感那样可以通过忏悔、赎罪而得到解脱。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忏悔而减轻内心沉重的负担。忏悔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世界的心理治疗,许多宗教团体也用它。但是二者在其他方面鲜有共同之处。我们知道,忏悔可以解脱。但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世界,即使当众认错,甚至向神父忏悔,犯错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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