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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都无以伦比的经济腾飞的基础,那就是民众对“长辈”的尊重和服从,对天皇的绝对忠诚,这是一笔可贵的资源,是日本政府应该加以引导和利用的,它为日本的复兴提供了一个机遇。日本将在明治政府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障碍。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评价,明治政府非常满意。他们力图在现代世界中仍保持日本那种“适得其所”的优点,他们不愿打破对等级思想的依赖。
不论是在政治、还是在宗教和经济领域,明治政府都对国家和人民间的义务作了明确的划分,要求各自能“各安其分”。无论对美国人还是对英国人来说,这种划分和安排都是不可思议的,因而我们在观察日本时很容易忽视这点。同时,日本的政府高层也明确指示,不必完全受公众舆论左右。政府中的实权人物大多数都是贵族出生的,普选产生的人物很少受到重用。在这一层次中,人民是没有丝毫发言权的。1940年,政府最高层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天皇的亲信、天皇的顾问、以及以天皇特别任命的官员。他们担任的职务一般是内阁大臣、直辖市首长、大法官、国家各部部长以及其他重要职务。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仕途上是不可能达到这种高度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在内阁大臣、财政部长、交通部长的人事定夺上就更没有什么发言权了。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代表选民的意见,虽然有权对政府高官提出批评和质询,但却在人事任免、外交决策、财政预算等方面没有真正的发言权,也不能提出议案。参议院的成员一半是世袭的,另有四分之一是经天皇特别任命的,参议院对众议院有监督权。因为在对法律的核准问题上参议院和众议院有平等的权利,因而监督权的规定实则显示了两院间的等级差别。
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仍掌握在出生高贵的“阁下”们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各安其分”的体制下日本政府没有自治权。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它采取哪种政治体制,权力和权威总是从上端慢慢往下,然后延深到中层,从而与强势的地方自治权发生碰撞。这些国家间唯一不同的在于各个地方政府的民主达到了什么程度?政府能负多大的责任?地方的领导是对整个地方的选民负责?还是只为少数地方财团服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要损害公众的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行政单位只包括五至十户人家,也就是我们现在称的“邻组”(neighboring families 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邻组”的组长,对组内的一切事务具有领导权。他要规范组内成员的行为,报告可疑情况,发现在逃犯要立即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开始的时候废除了“邻组”,但后来鉴于他们的积极作用又恢复了他们。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甚至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天的农村中“邻组”已经不起什么作用。和它比起来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部落”虽然没有被废除,但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编入政府的行政体系。它们往往是一些国家权力鞭长莫及的地区。这些村落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直至今日,他们还是按自己的方式来管理着这个地区,部落首领由大家轮流担任,他的重要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物;监督救济丧夫遭灾村民的实施情况;组织村民进行集体农耕、盖房和修路;遇火灾召集村民进行救援;在地方休息日的时候敲钟击鼓,以示告知。”⑤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日本的部落首领们不能征收赋税,这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围。因而,他们所处的地位实则是很尴尬的,
近代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划分为市、镇和村。一般由本地方公认的“德高望重的长者”推选出一位人选来担当地方领导职务,由他来代表本地区与代表中央的政府或府县公署交涉办事。担任地方领导的这个人必须是村里的老住户,同时要是拥有自己土地的家族成员。当了村长职务后,经济上可能要多少蒙受些损失,但特权却是不少的。他与长者们共同负责村里的财政、卫生和教育。还特别负责管理财产登记和个人档案。居委会是个相当繁忙的部门,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的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但数额远远高于国家补助的教育经费、并监督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村子共有财产的使用和租贷情况;管理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活动,以及登记一切财产的买卖情况;财产买卖必须在居委会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另外,居委会还负责登记本村合法居民的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信息,个人有无犯罪前科以及其他资料。个人的材料可以从日本的任何地方迁到他的户口所在地并记入他的档案。在人们找工作时、受审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身份证明时,他就可以通过调函的形式或自己亲自回户口所在地,去办理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再交给有关方面。因而人们对这个档案记录都非常重视,轻易不会让上面留下不好的记录。
因此,市、镇、村等地方政府承担的公众责任还是很大的。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日本出现了一系列全国性的政党。对任何国家而言,这都意味着所有政党都将卷入一场“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激烈斗争之中。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没有受这股潮流冲击,仍然主要由“长者”们来把持局面。不过,在以下三个领域地方行政机构没有自治权。包括:一切法官均要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师属于国家公务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察显得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都必须到场维护治安。但是,这种任务并不是常有的,多数时间警察的主要任务还是保护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使警务人员不过多地参与地方事务,政府会常常对警官队伍进行人事变更。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和法国一样,日本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格,全国上下每个学校在同一天授课内容都是一样的;每天早晨每个学校都在同一时间内都在同一广播的伴奏下,做着同样的广播体操。学校、警察和法院不受市、镇、村等地方行政政府的管辖。
第三部分第22节:明治维新(3)
由此不难看出,日本的政府机构和美国的政府机构是迥然不同的。在美国,由民选产生的代表来行使最高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地方的管理工作则主要由地方警察和地方法院来执行。然而,和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比起来,日本政府在形式上和他们并没有巨大的差别。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一切法律都由内阁负责起草,国会实际上从未起草过法律。在荷兰,甚至镇长、市长在法律上也是由女王来任免的,因此女王的权力在形式上是直达地方政府的。这点比1940年以前的日本要做的好。虽然这些职务实际上总是由地方来提名,但必须由女王任命才能生效。在荷兰,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对君主负责。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团体都可以自由地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主要是沿袭法国传统。在荷兰,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的发展事业等都是整个地方政府的任务,而不仅仅只是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将日本政府和西欧各国政府作个简要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真正的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各自的职能。过去的经历使日本人养成了“服从”的习惯,并且这种习惯已深深的融入了他们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中。政府可以确定的就是,只要那些“阁下”们还高居其位,他们的特权就会受到人们的尊重。这并不是因为人们从心底里拥护他们的政策,而是因为在日本,越过等级特权的界限就是最大的错误。在政府的高层,“公众舆论”是没有什么地位的。政府只要得到“国民的实际支持”就行了。当中央政府越俎代庖来对地方事物进行干涉时,出于惯性,地方的司法单位也会对上级的裁决表示尊重。一般美国人主张国家应尽量少地行使其对内职能,而在日本人眼里则不然,他们认为国家几乎是至善至美的,因而政府越关心人民生活越好。
另外,考虑到舆论监督的作用,日本政府在提到“各得其所”的等级思想时非常谨慎。当政府提出一项议案时,即使这个决议本身是对全体国民都有好处的,但考虑到民意的影响,政府还是希望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在推广旧式农耕改良法时,同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日本国家农业发展署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流进行多次深入的交谈,并对他们的意见给予充分的重视。地方事务需要地方独特的解决方法。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就是给一定人一定的特权,但同时把这个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同西方文化相比,日本人对“上级”更加尊重、更加顺从。因而“上级”们会有较大的行动自由,但同时他们的行为又得有度。日本人的座佑铭就是:“各得其所、各安其分”。
在宗教领域,明治政府却制定了许多古怪离奇的制度。然而,这与日本人的那条格言并不是冲突的。因为一个国家往往把它对宗教信仰的管辖视为民族统一与优越性的象征,而在其他领域则给予个人更多的自由。日本国民的主流信仰是神道教。就如同美国人对国旗特殊的崇敬之情一样,由于神道教与民族象征的特殊联系,它在日本也受到了人们特殊的尊敬。因此,日本政府说神道教只是人们的信仰,而不是宗教。这样,日本政府就可以像美国政府要求凡是美国人都必须对星条旗敬礼一样,要求全体国民都信奉神道教,但他们说:这并不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因为“不是宗教”,日本可以在学校里教授神道教的基本教义而无须担心西方国家的责难。在学校里,国家神道教的教义就成了自信奉神以来日本国的历史,成了对“永世的统治者”天皇的盲目崇拜。国家神道教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受国家管理。而对其他宗教信仰,不论是佛教、基督教、还是其他教派的神道或祭礼神道,日本政府都听任日本公民的个人意愿,这点几乎是和美国一样的。宗教上这两种不同领域在行政上甚至是在财政上都是分开的:国家神道教受内务部神职司的管辖,它的神职人员、祭祀活动乃至神社等一切费用开支均由政府承担;世俗神道教、佛教及基督教各派系均由教育部宗教司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教徒的自愿捐赠。
由于日本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官方立场,因而人们不能说神道教是个庞大的“国教会”,只可以说它是个庞大的机关。它拥有十一万多座神社,从专门祭祀伊势主神的神社、到祭祀太阳神的寺庙,甚至到一些地方专为特别祭典准备的小神社应有尽有。与全国性政府行政系统一样,供奉的神灵也存在等级结构,从最低层的神灵到各镇、市和府、县的神灵,直到最高层被尊为“阁下”的神灵府邸。与其说供奉这些神官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保持一种信仰,还不如说是为了让人们举行仪式、进行祭祀。国家神道教的仪式和我们平常到教堂去做的礼拜不一样。因为它不是宗教,法律上禁止国家神道教的神职人员宣讲教义,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西方人所了解的那种礼拜仪式。相反,在众多的祭祀日子里,各个镇、村的正式代表都来参拜神社。他们都站在神官面前,然后神官就举起一根扎着麻绳和纸条的竿子,在他们头上来回地舞动,为他们洁身祛邪。随后,神官就打开神庙弄堂的内门,扯开嗓子大声召唤众神来享用供品。神官不停地祷告,参拜者们则按身份辈分排列,毕恭毕敬地一一献上被视为神圣物的小树枝,树枝上还吊着几根细长的纸条。然后,神官再次尖声大叫地送走众神,再关上神庙弄堂的大门。在神道教特别的大祭日里,天皇会亲自为国民致祭,政府各部门也休假一天。和地方神社的祭祀和佛教的祭祀日不一样,国家神道教的假日不是老百姓祭祀的节日。前两者都属于国家可以“放任自由”的领域,而国家神道教却是政府必须牢牢控制的范畴。
第三部分第23节:明治维新(4)
在那些比较自由的领域,日本人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了各种祭祀活动。目前在日本,佛教仍拥有最多的信徒,其中各个教派的教义和先知还有所不同,宗教活动甚是活跃。即便是神道教,在国家神道教之外,也存在不少教派。有些神道教教派极端推崇民族主义,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日本政府还没有采取民族主义政策的时候,他们就大肆宣扬民族主义的思想了。另有一些教派把自己比作“基督教科学”,主要侧重于修身养性。还有一些派别信奉儒家思想和教义。甚至有一些教派只专门从事神灵显圣和参拜圣山神社活动。老百姓的祭祀节日多数都不是国家神道教的节日。在这种祭祀日子里,老百姓都蜂拥而至地跑到神庙。每个人都漱口祛邪,然后打铃、击掌召唤神灵的降临。接着,他们恭恭敬敬地一个个依次行礼,礼毕后再次打铃、击掌送回众神。然后,离开神殿前,他们再进行这一天最主要的活动:这就是在小摊贩上购买各种珍品玩物,看相扑、驱魔术以及有小丑插科打诨的舞蹈。对于日本社会中这种比较自由的部分,一位曾在日本久居的英国人引用诗人威廉姆·布莱克的诗说:
如果教堂赐我们几杯烈酒,
再点燃那灵魂的欢乐之火,
我们将终日唱诗祈祷,
绝不会诅咒教堂堕落。
除了极少数献身于宗教的专职神职人员以外,宗教对大多数日本人来说都不是特别枯燥无味的事。日本人甚至有祭祀朝拜的嗜好,在休闲娱乐的节假日更是如此。
因而,明治政府很清楚的区分开了在哪些是国家在政治中的职权范围以及哪些是国家神道在宗教中的职权范围。至于在其他领域,人民则享有充分的自由。但需要控制的一点是:当政府领导人发觉其他领域中的某些做法已经危及了其政权统治的合法性时,政府必须有能力进行干涉和制止。在创建陆海军时,他们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像其他领域一样,明治政府在军队中也废除了旧式的等级制,而且比在老百姓中废除得更加彻底。在军队中他们甚至废除了日本人的敬语,虽然实际上一些旧的习惯仍然存在。另外,军官的晋升不是看家庭出身,而是看个人的实际能力,这种政策执行的彻底程度在其他领域是少见的。正是如此,军队在日本人中才享有极高的声誉,而且这种声誉是当之无愧的。这确实是一种使新军队赢得民心的最好办法。另外加之军队的排、连都驻扎在同一地区,在和平时期士兵服兵役的地方大都离家不远,这不仅意味着士兵与地方政府有了某种联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表明:在军队服役的两年期间,军官和士兵的关系、老兵和新兵的关系已经大大代表了武士与农民或是穷人与富人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来讲,军队在许多方面更像是一个民主的实体,是真正的人民子弟兵。在大多数国家中,军队往往都是维持现状的工具,而在日本,军队却对小农阶级有着天然的感情,因而在无数次反抗金融巨头和产业巨头的斗争中,军队都是站在农民一边的。
日本政治家们当初在建立军队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他们所采取的一切确保军队在等级制中的最高地位的措施也不是希望军队参与类似的反抗事件。因而,他们在权力高层的安排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并没有写入宪法,但现在公认的惯例就是陆海军大臣不能兼任外务及内政各部大臣。与外务及内政各部大臣不同,陆海军统帅有权直接面见天皇,可以不用事先与内阁成员协商,直接以天皇的名义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对自己不信任的内阁,他们还可以通过拒绝委派陆海军将领入阁的方法阻止它的成立。若没有这么高的现役军官担任陆海军大臣,任何内阁都是无法组成的,因为文官或退役军官是不能担任此职的。同样,对于内阁的任何行动,如果军部有任何不满,只需召回他们在内阁中的代表就会迫使内阁倒台。在军部决策的最高层,军部首脑是绝不容许任何人干涉他的决定的。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保证,那么可以从宪法中找到一条规定,即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所提的财政预案的话,前一年度的预算方案将自动执行。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虽然外交部一再保证,但关东军还是以武力占领了满洲。这充分说明当军部首脑意见与内阁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