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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尘梦录-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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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奉万另组管理委员会,强欲接收。所幸委员长王聘卿(士珍)先生,尚能继续保管,以至于今。兹国民政府光复北平,北经议决特派易寅村先生接收在案。本院幸得出险。方庆文化事业,赖以不坠。     
    乃闻国府经委员亨愿提议,故宫文物为逆产,废置故宫博物院,拍卖院内所有一切物品等语。无论故宫文物为我国数千年历史所遗,万不能与逆产等量齐观;万一所议实行,则我国数千年文物,不散于军阀横恣之手,而丧于我国民政府光复故物之后。不幸使反动分子、清室余孽,当时横加蜚议者,今乃振振有词。同人等声誉辛苦,固不足惜,我国民政府,其将何以自解于天下后世?拟请迅电主持,保全故宫博物院原案,不胜荣幸!     
    沈兼士、俞同奎、马衡、吴瀛、萧瑜同启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翻案及其挽回(2)

    7月8日那经亨颐先生所提出的废除案原文如何呢?以及驳复他的古物保管委员会上政治会议呈文一篇,也都相当有趣,我也把这两件相对的奇文,录下来大家欣赏:     
    前次常会提出《故宫博物院条例》,我曾表示对于名称,略有疑义。后主席说将来再可提出讨论,因其他积案甚多,故不复多说。现在是否算正式通过?鄙见窃以为此案极宜研究,因再提出动议如左:     
    经文曰我所怀疑的,不但对于名称,而且认为此种机关大规模的设置许多理事、院长和办事人,实在没有什么意思。先论名称,这五个字分为两截均不妥当。“故宫”二字,就过去事实,以清宫为故宫,原是不错。但我国文学上的习惯,“故”字觉得很有怀念的意思,例如古碑,什么故什么将军之碑,以及故乡的故字,也可以联想。总之故宫二字,不免有禾黍离离之感,是不是应该的?与其称为故宫,不如称为废宫。其次故宫而称为博物院,更大不妥,简直不通。     
    故宫博物院内所有的物品,到底博不博?据我所知道,博物院只有两种办法,一种供研究用的,例如历史博物馆、教育博物馆之类。要想教育办得更好,所设这种博物馆陈列各种模型或研究结果其他一切实验等。故宫博物院,如其作为这种性质,那么是研究宫内应如何设有皇帝所用的物事应当如何办的?岂不是预备那个将来要做皇帝预先设立大典等处吗?这一定不是的。     
    还有一种是范围很广,分门别类、无所不备的,就是要实做一个博字,所谓扩充教育的性质,试问故宫里这几件珍贵品,不过古董一小部分,并且照现在的组织,有什么图书文献,决不是一般博物馆所有的事。图书馆是另有大规模独立的必要。这种组织万万不像。博物馆的组织既不博又不合用,故宫博物院五字连缀起来,简直可说是一种莫名其妙的机关。     
    所以我的意见:不如根本废除为是。所以主张废除理由,不但是名称。如仅论名称,故宫博物院认为不妥。根据事实改一个废宫奢品陈列所,好不好?我想主张故宫博物院的人,一定不赞成,因为太不重视了。但我要问皇宫物品为什么要重视?据我的理想,皇宫不过是天字第一号逆产就是了。逆产应当拍卖,将拍卖大宗款项,可以在首都造一所中央博物馆,至多将清宫物品中有可以供美术研究的分别陈列,而且不必特设一室,表明为清宫物品,应当分类并列在其他性质相同的汇在一处,标明是清宫物品,未始不可。     
    至于像漆雕宝座等皇气十足的东西,我以为不使后人看见更好。以雕漆为美术,别的雕漆正多,不是宝座,就无所谓皇室物品,归在一般的博物院中,永久保存的目的,并不两样。     
    老实说:故宫博物院难免有黑幕,现在的几位理事先生,或不至如此?听说前已经有人制成赝品携去易换真物的把戏,将来一定有骨董恣的人混到里面去,稍不注意,不到一二十年,所谓故宫的珍品,尽成赝品了。保管二字,简直变为“保完”,决不是现在所谓设立这机关的本意。     
    我的办法:图书应当分出另办图书馆,在首都也不可少的。关于文献的,可以交给中华大学负责,现在所定的《故宫博物院条例》即决意废止,所有理事一起改为中央博物馆筹备委员,另订《委员会条例》,主要责任是审查所谓故宫的博物,哪一件可以拍卖?哪一件可以保存?当然要由中央议定几条原则。这种头等逆产,价值一定不小,不但好骨董的,还有好奇的,因为皇帝物品,买的人必多。骤得巨款,立刻可将博览会破屋,使他焕然一新。事半功倍,首都一个伟大的博物馆,可于最短期间成立。似乎比没有意思的故宫博物院,年年花许多钱维持下去,好得多哩!是否?请公决。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翻案及其挽回(3)

    古物保管委员会上政治会议呈文     
    为呈请事:窃故宫博物院,成立已将四年,竭数百人之心力,维持于危难之中,幸免摧残。     
    北伐既成,北京既克,钧会正式通过《故宫博物院组织条例》,派员接收,保障文化之功,中外人士,所共钦仰。乃昨读报章,见经委员亨愿“废除故宫博物院,拍卖古物”之提案,不胜惶骇,考其所持,约有五端:一、故宫博物院名称不通;二、研究皇帝所用物事,是预备哪个将来要作皇帝;三、图书文献,非博物院所应有;四、逆产应当拍卖;五、保管问题。强词夺理,莫此为甚!今谨逐条批驳为我政治会议诸公陈之:     
    一、经委员说:“故宫而称为博物院,简直不通。”又说:“有怀念的意思。”故宫二字,不过表示以前彼处曾为“宫”而已,又何怀念之足云?至于故宫博物院所设之地点为故宫,与上海特别市七字联络成文,表示市政府所在地点为上海相同。此种用法,触目皆是,从无异议,何对于故宫博物院独有问题耶?且夷考欧洲各国,以旧时皇宫改作博物院者不一而足,且多以某宫某宫冠于博物院上而为之名,如巴黎之狼宫博物院(Mu sée du Palais du louvre)等皆是。至如柏林之Schloss Muoeum皇宫博物院,直以皇宫名之矣。又岂故宫而已哉?此尤足证故宫博物院之名称,准诸世界而可用者也。?     
    二、经委员又说:“故宫博物院,若作为研究性质,那应是研究宫内应如何设备……岂不是预备哪个将来要作皇帝,预先设立大典筹备处么?”是说诚荒唐之尤者,研究以前的历史,是完全学术之供应,而非为实行彼时之现象,现在世界学者,争研究近代野人之生活,及发掘古时代原人之器物,若以经委员所说例之,是则近代学者,欲弃其进化之生活,而履行古人之茹毛饮血、穴居野处乎?譬如医生研究病状,是为得治病之方法,绝无人焉,以为彼之研究病状,为预备实行患此病也。故宫博物院亦何不可作此观察,参观者见宫墙高且多,无异囹圄,见宫中生活之黑暗,一无乐趣,或可兴起其薄视天子,重视平民之念乎?     
    三、经委员又说:“图书文献,决不是一般博物馆所有的事。”殊不知英国博物院Bnitish Museum 就包有图书、文献两部分,相类之博物院,亦欧美所习见者,从未闻世界学者,有所批评也。     
    四、经委员又说:“逆产应当拍卖。”逆产应否全数拍卖,已成问题,法国大革命,其雄伟之风,激昂之气,迈越往古,为后来各国革命者之先导,然方其拍卖法王室之产业也,亦有“与历史有关之建筑物物品除外”之令。且故宫已收归国有,已成国产,更何逆产之是言?故宫建筑之宏大,藏品之雄富,世界上有数之博物院也。保护故宫,系为世界文化史上尽力,无所谓清室逆产尽力也。且故宫诸藏物皆由明清两代,取之于民,今收归国有,设院展览,公开于民众,亦至公也,与拍卖以后,仅供私人之玩弄者,孰公孰私,不待办而即知矣。     
    五、经委员又说:“从前已经有人制成赝品,携去换易真物的把戏。”想系对于冯总司令玉祥、鹿总指挥钟麟而言。当时清室遗老,恨溥仪之被逐;奉系诸逆,畏国民军之威严,亟思有以中之,造作谣言,载诸报纸,别有政治作用,遂有种种传说。然冯总司令之从未履宫门一步,鹿总指挥之奉公守法,不畏勤劳,凡参与清宫物品点查者,类能道之。本会委员马衡、沈兼士诸君,身与目击,尤能绝对担保人言之不足信。经委员此语,采及流言,想明察如政会诸公必不轻信之也。     
    经委员又说:“现在的几位理事先生,或不至有黑幕……不到一二十年,故宫的珍品,尽成赝品了。”这两句话,岂不是有意自相矛盾,说现在的诸位理事不可靠吗?图穷而匕首见,其谁信之?现欧洲各国为供历史之参考,对于以前皇政,王政时代物品,莫不收罗保存,惟恐落后。即苏俄在共产主义之下,亦知保护旧物供学者之研究。至于美国,以新建国家,自己原无古物,亦争往欧洲寻购。其不可得者,更以石膏模型代之。其惜古之心,何其壮耶?至于档案,虽一纸三微,亦不肯异之,本国者不足,更求之他国。伦敦英国博物院所藏东三省档案,亦至多,前年苏联驻北京大使馆参赞伊瓦诺夫,且要求北京大学派人往海参威代为整理,议虽未成,苏俄之注意文物,由此可见。一代文化,每有一代之背景,背景之遗留,除文字以外,皆寄于残余文物之中,大者至于建筑,小者至于陈设,虽一物之微,莫不足供后人研究之价值。明、清两代,海航初兴,西化传来,东风不变,结五千年之旧史,开未来之新局。故其文化,实有世界价值,而其所寄托者,除文字外,实结晶于故宫,及其所藏品。近来欧美人士,来游北平,莫不叹为大可列入世界博物院之数。即使我人不自惜文物,亦应为世界惜之。还观海外,彼人之保惜历史物品也如彼,吾人宜如何努力?岂宜更加摧残?且故宫之内,所藏与革命史料有关者颇多:汪精卫之供词,赵尔巽、徐世昌等身事民国,仍向溥仪称臣之证据。段祺瑞因此,屡次思加以摧残,赖多方之护持,始未得逞。今经委员一加提议拍卖物品,逆证随消,是何居心?诚不敢加以■测也。两月以前,张作霖亦有提取故宫物品之议,本会曾电当时主院事者之王士珍、袁金铠等,谓“国宝摧残,国刑具在,请慎保护,以免国诛!”王等深惧物议,其意随寝。足见摧残文物,谁敢尸名?维护历史,莫肯居后。即张作霖,亦不敢排当时清议,受千载恶名也。至经委员以为拍卖古物,可以建筑博展会,是直如北京内务部之拍卖城砖以发薪矣。尤而效之,总理在天之灵,亦必愤然而不取也。     
    今者北平初克,外邦人士,对于吾党之措置,异常注意,若不是建设是尚,专加破坏,谁负其责?是为钧会所不取。本会保管古物,职责攸关,心所谓危,不敢缄默。明达如诸公,必能排去邪议,保障文化。敢请仍照原议,设立专院,使有责成,而垂久远。后来学者幸甚!世界文化幸甚!谨呈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翻案及其挽回(4)

    中国国民党中共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     
    大学院古物保管委员会     
    主席委员张继     
    这一案搁了两个月,易寅村病?,他本人也是政治会议的一员,可以说话比较有力。在155次中央政治会议,提出了以上的两篇煌煌大文并案讨论。谭组庵先生主席,他自己宣读这篇呈文,且读且笑,以为词锋与经先生的原文相映有趣。     
    易先生起来说了不少话,声述博物院艰苦奋斗的经过,经亨颐当然失败了,一致无异议地通过了函中央常务委员会维持原案,请函国府照原通过的组织法公布。     
    我们综合起来:经亨颐这一案,除去在北平本院我们在招待场所五个人联名放的一炮不算,在南京是张溥泉出名,李玄伯作文,易寅村出马的合作成功。文内最与经文感情磨擦而施力驳斥的一点,当然是经氏所说“赝品盗换”的谬说,可是曾几何时,却由这三友合作的第一人,就拿此一谬说来加在第二第三人身上,闹出了腾笑全世界的笑话,可惜经亨颐死了!     
    否则,他要竖起大拇指,向着他们问:“我道如何?不是有先见之明吗?”     
    他们先在一道而又变为两造的,不是都要哑口无言吗?易寅村曾经对我议论国民党某系统的阿斗要人说:“他今天为了某人或某事说全部右倾的话,明天却又为了某人或某事说全部左倾的话,他会根本忘去了昨天的自己。”不想,这个毛病,单就国民党而论,同病的却不只一个,我们的命并不要太长,就可以看得见,可惜经亨颐“夭折”了!诸君不信吗?慢慢地且看下文。     
    


第三部分:崔郑秘密勾串的经过方中方昃(1)

    经案推翻了。国民政府在10月5日公布了《故宫博物院组织法》以及《理事会条例》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令:     
    兹制定《故宫博物院组织法》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五日?     
    《故宫博物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故宫及所属各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按所属各处、系指故宫以外之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NBE65?、实录大库等。)?     
    第二条 故宫博物院设下列各处馆:     
    一 秘书处;     
    二 总务处;     
    三 古物馆;     
    四 图书馆;     
    五 文献馆。     
    第三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一切机要事项;     
    二 关于物品、簿册保管事项;     
    三 关于本院扩充事项;     
    四 关于理事会议事项;     
    五 关于本院会议事项;     
    六 关于职员进退事项;     
    第四条 总务处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 关于撰拟保存文件事项;     
    三 关于征集统计材料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四 关于工程修缮事项;     
    五 关于本院庶务事项;     
    六 关于本院会计事项;     
    七 关于本院开放事项;     
    八 关于本院稽查事项;     
    九 关于本院警卫事项;     
    十 关于不属各馆事项;     
    第五条 古物馆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古物编目事项;     
    二 关于古物保管事项;     
    三 关于古物陈列事项;     
    四 关于古物传拓事项;     
    五 关于古物摄景事项;     
    六 关于古物鉴定事项;     
    七 关于古物展览事项;     
    第六条 图书馆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图书编目事项;     
    二 关于图书分类事项;     
    三 关于图书庋藏事项;     
    四 关于图书版本考订事项;     
    五 关于善本图书影印事项;     
    六 关于图书阅览事项。     
    第七条 文献馆之职掌如下:     
    一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编目事项;     
    二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陈列事项;     
    三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储藏事项;     
    四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展览事项;     
    五 关于清代史料之编印事项。     
    第八条 故宫博物院置院长一人,承国民政府之命,综理本院及所属各处事务。     
    第九条 故宫博物院置副院长一人,辅助院长掌理院务。     
    第十条 故宫博物院置秘书长一人,承院长之命,掌理秘书处一切事务。置秘书二人至四人,佐理处务。     
    第十一条 故宫博物院置处长一人,承院长之命,掌理总务处一切事务。     
    第十二条 故宫博物院置馆长三人,副馆长三人,承院长之命,分掌各馆事务。     
    第十三条 故宫博物院总务处及各馆,分科办事,于各科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掌理各科事务。科长、科员额数,以院令定之。     
    第十四条 故宫博物院设理事会,决议一切重要事项。《理事会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五条 故宫博物院为保管无关历史之财产,得设故宫博物院基金保管委员会,《基金保管委员会组织章程》另定之。     
    第十六条 故宫博物院为谋保管及开放之便利,得于所属各处分设机关。     
    第十七条 故宫博物院因学术上之必要,得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故宫博物院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九条 《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以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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