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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还是从事于较次的问题,即:我们在鉴赏判断中是怎样觉察诸认识能力彼此之间的主观的协和,是否直感地通过内在感官和感觉,或是知性地通过我们的有计划的活动的意识,依靠这活动把那些诸认识能力推动起来呢?
假使那引起鉴赏判断的一定表象是这样一个概念:它在判断对象时把悟性和想像力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关于对象的一个认识,那么这种关系的意识将是知性的(像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判断力的客观图式论中所述)。但是这样所下的判断将不是在和快感及不快感的关系中的判断了,因此不是鉴赏判断。然而鉴赏判断在愉快及美的称谓的关系里规定客体时是与概念无涉的。因此那关系的主观统一性只能经由感觉表示出来。两种能力(想像力和悟性)之所以成为不确定的,但经由一定表象的机缘的媒介成为调协的活动,而这活动隶属于认识一般,其推动力是感觉,这感觉的普遍传达性要求着鉴赏判断。一个客观的关系固然只可以被设想,但是,在按照它的条件是主观的这范围内,它指客观关系。——译者注仍将在对于心意的影响中被知觉察到;并且在一种不以概念做基础的关系(像表象诸力对一般认识力的关系)里也是除掉因感到下述影响:即在通过相互调协推动着的心意诸力(想像力和知性)的活泼的活动中的影响以外,是没有别项的对于它的意识的。一个表象,它作为单个的及没有和别的比较仍然有着对构成悟性一般的事业的诸条件的一种协合,它把认识诸能力带进比例适合的调协,这种调协是我们要求于一切认识,并且因此对于每个人有效,而每个人是必须结合悟性和感官去判断的。
从第二个契机总结出来的对美的说明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
三鉴赏判断的第三个契机按照在它们里面观察到的目的的关系。
第二部分论合目的性一般
如果人们按照目的的先验的诸规定来解说一个目的是什么(而不以经验的或快乐的情感等为前提),那么在概念被视为目的的原因(它的可能性的现实根据)的范围内,目的就是一个概念的对象;一个概念的因果性就它的对象来看就是合目的性(Formafinalis)。所以当不单是一个对象的认识,而是这对象本身(它的形式或存在)只有作为效果,即通过对它的概念才有可能想像时,这时人们自己便在思维着一个目的。效果的表象在这里是效果的原因的规定根据,并且是先于原因的。意识到一个表象对于主体的状态的因果性,企图把它保留在后者里面,于此就可以一般地指出人们所称为快乐这东西;与此相反,不快感是那种表象:它的根据在于把诸表象的状态规定到它们的自己的反对面去(阻止它们或除去它们)。
欲求能力,在它只通过概念来决定,即符合一个目的的表象而发生作用时,它就是意志。可是,一个对象,或心意状态甚或一个行为,尽管它们的可能性不是必要地以一个目的的表象为前提,也唤做合目的,仅仅因为它们的可能性能够被我们说明和理解,当我们假定着它的根据是依照目的的因果性,这就是说,一个意志,按照着某一定规则的表象来安排它。
要是我们不把这种形式的原因放在一个意志里面,合目的性因此可能没有目的,但是关于它的可能性的解释,又只在我们把它说明是出自一个意志的时候,才能使我们理解。再则,我们对于我们所观察的东西不是常常必要通过理性(依照它的可能性)来领悟的。所以我们对于一个形式上的合目的性,尽管我们对它不设想一个目的(作为目的关系的素质)作为它的根柢,仍至少能够观察到并在一些对象上见到,虽然这只是通过反省。
第二部分鉴赏判断除掉以一对象的
合目的性的形式作为根据外没有别的一切被视作愉快的根据的目的,总是在本身带着一种利害感,作为判定快乐对象的规定根据。所以对于鉴赏判断不能有主观的目的作为根据。但也没有一个客观的目的表象,这就是说,对象本身依照其目的之联系原则的可能性,能够规定鉴赏判断,从而善的概念也不能来规定它,因为它是一审美的而不是认识的判断。所以,这判断不涉及对象的关于性质的概念和内在的或外在的可能性,无论是经由此或彼原因,而仅是涉及表象诸力当其被一个表象规定时的相互关系。
规定一个对象为美时的这种关系,现在是和快感结合着的;而鉴赏判断却声明这种快乐是对于每个人都有效。所以绝不是一个伴着表象的快适,也不是对于这对象的完美的表象,也不是善的概念所含有的那种规定根据。所以除掉在一个对象的表象里的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既无客观的也无主观的目的)以外,没有别的了。因此当我们觉知一定对象的表象时,这表象中合目的性的单纯形式,那个我们判定为不依赖概念而具有普遍传达性的愉快,就构成鉴赏判断的规定根据。
第二部分鉴赏判断基于先验的根据
把快感或不快感当做是和任何一个作为它的先验原因的表象(感觉或概念)相结合的结果,是决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就会是一种因果关系,而这因果关系(在经验的事物内)只能时时是后天的和凭借经验才能被认识的。固然我们在实践理性批判里实际上曾把敬的感情从先验的普遍道德概念导引出来(这敬的感情作为情感的一个特殊的和独特的情感样式,既不和我们从经验对象得来的快感也不和不快感真正彼此一致)。但是甚至在这里我们也能够超越经验的界限并且把一个筑基在主体的超感性的性质上面的因果性,即自由的性质,导引出来。但是就在这里我们实际上不是把这种感情而只是把意志的规定从道德的观念导引出来作为它的原因的。一个从任何方面规定着的意志的心意状态,本身却已经是快乐情感并且和它同一,所以不是作为结果从它导引出来:后者只能被假定着。假使道德的概念作为一个善的概念通过规律先于意志而被规定,那么,和这概念联结着的快乐就不可能从它仅只作为一个认识而导引出来。
在审美判断里对于快乐也在类似情况中:只是它在这里仅只是静观的,并且不是对于对象发生一种利害感,而在道德判断里却是实践的。
对于主体里诸认识能力的活动中仅是形式的合目的性的意识,在一定的对象的表象上,就是快乐本身,因为在一个审美判断里,它具有一个有关于主体诸认识能力之激动的主体活动的规定根据,从而是具有那有关于一般认识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认识的内在因果性(即合目的的因果性),而因此仅具有表象的主观目的性的形式。这种快乐也绝非在任何样式里是实践的,既不像是由于快适的、感官的理由,也不像是由于所代表的善的理智的理由。但这快乐本身仍含有因果性,即维持着表象本身的状态及诸认识能力的活动而无其他意图。在观察美之时我们依依不舍留恋着,因为这种观察不断地自行加强并且反复再现,就类似当对象的表象中的一种[物质的]魅力的刺激反复地唤醒着注意时使你留恋那样,这时你的心情却是被动的。
第二部分纯粹鉴赏判断是不依存于刺激和感动
一切的利害感都败坏着鉴赏判断并且剥夺了它的无偏颇性,尤其是当它不是像理性的利害观念把合目的性安放在快乐的情感之前,而是把它筑基于后者之上,这种情况常常在审美判断涉及一事物给予我们以快感或痛苦的场合时出现。因此这样被刺激起来的判断完全不能要求或仅能要求那么多的普遍有效性;这要看有若干此类感情混在鉴赏的规定根据之内。当鉴赏为了愉快、仍需要刺激与感动的混合时,甚至于以此作为赞美的尺度时,这种鉴赏仍然是很粗俗的。
魅力的刺激往往不仅作为协助审美时的普遍的愉快而计算在美之内(美却实际上只应涉及形式),它本身还会被认做美,即愉快的素材被认做形式。这是一种误解,像许多其他的误解一样,常常具有一些真理做根据,而经过细致地分析了这些概念才可以把它们消除。
当刺激和感动没有影响着一个鉴赏判断(尽管它们仍然和这对于美的愉快结合着),后者仅以形式的合目的性作为规定根据时,这才是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
第二部分通过引例来说明
审美判断恰好像论理的(逻辑的)判断那样,可以分为经验的和纯粹的两类。第一类说明什么是快适及不快适。第二类说明一个对象或它的表象是怎样的美。前者是感官的判断(质料的审美的[或译直感的]判断),惟独后者(形式的判断)是在固有意义里的鉴赏判断。
一个鉴赏判断所以仅在下述限度里是纯粹的,即当没有单纯经验的愉快混合在它的规定根据里面的时候。如果在一个声明某事物为美的判断里有着魅力的刺激或情感参加其间,这时候混合的情况就发生了。
此处有种种反对意见提了出来,它们表示魅力的刺激毕竟不仅是作为美的必然的成分,而且本身已足够称为美。
一种单纯的颜色,譬如一块草地的绿色,一个单纯的音调(别于音响及噪音),譬如一种提琴的音,被大多数人认为它们本身就是美的;尽管二者仅仅是以表现的资料,即只是以感觉为其基础,并且因此只合称为快适。但是人们仍将同时注意到,颜色和音调的感觉只在下述限度内才能够正当地称为美,即二者是纯粹的。这已经是一个涉及形式的规定,并且也是从这些表象里惟一能够确定地普遍传达的。因为不能设想:感觉本身的性质能够对于一切主体里是彼此一致的,或者说,一种颜色的快适超过别一种,或一种乐器的声音的快适超过另一种乐器,凡此判断都能够同样适合于每个人。
如果人们同意倭拉尔倭拉尔,Euler,1707—1783,德国天才的数学家。——译者注所说(我对此仍很怀疑着),颜色是以太的等时相续的振动(脉搏),音响里的声音是波动着的空气,并且,主要的是,心意不仅是由于通过感觉使器官昂进,而且是由于通过反省而达到印象的有规律的活动(因此在不同的诸表象的结合形式)。所以颜色及声音不单是感觉而已,而且,是感觉的多样统一在形式上的规定,并因此本身也能算入美之内。
但是单纯的感觉样式的纯粹性,意味着这感觉样式的同形性不被别样的感觉扰乱和中断,并且仅是属于形式方面,因为人们在此只能够从那感觉样式的性质概括出来(不论那感觉样式是否能表象和表象着何种颜色及音调)。因此,一切单纯的颜色,在它们的纯粹的范围内,被视为美。混合的颜色就没有这优点,正因它们不是单纯的,人们没有评定它们应否称为纯粹或不纯粹的标准。
至于一个对象由于它的形式而具有的那种美,当人们以为凭借魅力的刺激能够提高它,这种想法是一个庸俗的错误,是对于真正的、纯洁的、有根据的鉴赏力很有害的谬误。固然除了美外仍可以加上魅力的刺激,使心意通过对象的表象除了空洞的愉快以外还感到兴趣,鼓励着鉴赏和培养趣味,尤其是当鉴赏还是粗俗和未精炼之时。可是,它们实际上破坏了鉴赏,假使它们吸引了注意而以之作为美的判定根据。因它们远不能对此有所贡献,除非在它们不骚扰那美的形式而且当趣味还微弱和未精炼时——它们是被当做异分子而宽大地被容纳而已。
在绘画、雕刻艺术,以至一切造型艺术中,在建筑、庭园艺术,在它们作为美术这范围内,素描是十分重要的。在素描里,对于鉴赏重要的不是感觉的快感,而是单纯经由它的形式给人的愉快。渲染着轮廓的色彩是属于刺激的,它们固然能使对象本身给感觉以活泼印象,却不能使它值得观照和美。它们往往受美的形式的要求所限制,就是在刺激被容纳的地方,也仅是由于形式而提高着它的品格。(译者按:康德深受着18世纪古典主义美术观的影响。)
一切感官对象的形式(外在的感官的及间接的内在感官的)不是形象便是表演,在后一场合是形象的表演(在空间里的模拟及舞蹈),或单纯是感觉(在时间里)的表演。色彩的魅力或乐器的使人快适的音响能参加进来,但在前一场合的素描和在后者的构图形式是构成纯粹鉴赏判断的本然的对象。若果说颜色和音响的纯粹性,或者它们的多样性及其彼此对照,似乎对于美有所增添,那并不意味着:因为它们本身是快适的,所以就仿佛在形式方面同样也增添了愉快,反之,所以如此,却是因为它们使得形式更精细些,更精确些、明确些、完整些。并且此外由刺激而使表象生动,唤起和保持着对于对象本身的注意。
就是人们所称做装饰的东西,那就是说,它非内在地属于对象的全体表象作为其组成要素,而只是外在地作为增添物以增加欣赏的快感,它之增加快感仍只是凭借其形式:像画幅的框子,或雕像上的衣饰,或华屋的柱廊。假使装饰本身不是建立在美的形式中,而是像金边框子,拿它的刺激来把画幅推荐给人们去赞赏,这时它就叫做“虚饰”而破坏了真正的美。
感动,这是一种感觉,当快适只由于瞬间的阻碍和接着来的生活力更蓬勃的迸发所引出的,它完全不属于美。
崇高(感动的情绪和它结合着),却要求着另一种和鉴赏所引以为依据的不同的判定标准,所以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是既不以魅力的刺激,也不以感动,一句话说来,不以作为审美判断的质料的感觉为规定根据。
第二部分鉴赏判断完全不系于完满性的概念
客观的合目的性只能经由多样性对于一定目的的关系,所以只能经由概念而被认识,单从这点就可以明了:美,它的判定只以一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即一无目的的合目的性为根据的;那就是说,是完全不系于善的概念,因为后者是以一客观的合目的性,即一对象对于一目的的关系为前提。
客观的合目的性是或为外在的,即有用性,或为内在的,即对象的完满性。我们从上面两章(美的第一及第二契机)可以看到:我们对于一对象所感到的愉快,我们因之称为美的,不能基于它的有用性的表象:因为那样就会不是一直接对于这对象的愉快,而这却是关于美的判断的主要条件。但一客观的内在的合目的性,即完满性,却已接近着美的称谓,因此也被有名的哲学家指鲍姆加登。——译者注视为就是美,却附带声明着:在这完满性不是清楚地被思维着的场合。在一个鉴赏批判里确定美是否真正能归入完满性这概念里,这是极端重要的事。
评定客观的合目的性总是需要一目的的概念和一内在目的的概念(如果那合目的性不是外在的[有用性],而是内在的话),这内在目的包含着对象的内在的可能性的根据。目的一般就是:它的概念能被视作对象的可能性的根据,所以若果我们想在一事物上表出客观的合目的性,那就必须先有一个指明这事物应成为什么的概念。而在这事物里其多样性与概念的协调(这概念赋予它结合的规则)正是一事物的质的完满性。至于量的完满性,它乃是一事物在它的种类里的完整,所以和它完全不同,这是单纯量的概念(全量性)。在这里,事物应该成为什么是已经是作为预先规定了的,问题只在什么是达到目的所需要的东西。一个事物的表象里的形式方面,即它(不定它是什么)的多样性与一物的协调,它本身完全不给我们看出它的客观的合目的性。因为,若把这一事物作为目的抽象掉了,那么,留在观照者心意中除掉表象的主观合目的性以外,便没有剩下别的。这种诸表象的主观的合目的性固然指示出在主体内一定的表象状态的合目的性,并且在这主体里把它的一种快适性赖想像力把握到这一定的形式,但是没有指出任何一对象的完满性,这对象在这里不是经由一目的的概念被思维着的。
譬如,我在森林里遇到一块草场,周围树木环立着,而我在此并不想着一个目的,以为这草场可以用做郊外舞蹈场,这就绝少会由于单纯形式而获得完满性的概念。去设想一个形式的客观的合目的性而没有目的,即一个完满性的单纯形式(没有一切质料及使之协调的概念,哪怕仅仅是一个合一般规律的观念),这是一个真正的矛盾。
但是鉴赏判断是审美判断,这就是说,它基于主观的根据,它的规定根据不可能是概念,因此也不能是一定目的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