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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骗术大全-第2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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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马路中介。另外,什么时候搬进房子,什么时候才把租金付给房东,那样就要好得多。如果中介公司说可以代收房子,一定要看到房东的委托授权书。 
  添置设备中有“噱头”  
  现象描述:如今租房,多希望房内的设施齐全些,于是有些中介在这方面打起了主意。如说可以替租房人装部电话,只要把钱给它们就可以,省得租房人自己再请假去装电话,其实屋内电话早就装好了,中介公司只是把电话拆下来又装上去而已。诸如此类的还有,装煤气了,热水器了等等。对策:租房人遇到中介公司说要自己为租的房子投资一点钱款时,应当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而不是仅听中介公司的一面之词。另外,在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把房屋的设施情况写清楚,这样就不会出那些冤枉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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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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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常见四大陷阱 
  【案例导读】  
  业内人士提醒租房人:租房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欺诈行为,比较常见的陷阱有四类:  
  【案例正文】  
  第一类:假广告陷阱  
  在报纸、街头传单或某些网站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是黑中介最常见的欺诈行为。表现形式为广告上介绍一些地段好、条件也好的房屋,租金却十分低廉,吸引租房人。租房人一旦表示愿意租住,黑中介就会说,刊登的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接着就推荐条件差租金高的房屋,骗取看房费、信息费或逼租户就范。  
  应对方案: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了解市场价格,便会对虚假报价具有免疫力。  
  首先,参考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价》。《指导价》的内容包括北京各区房屋不同居室的平均租金情况,虽然只是平均价格,却也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其次,咨询正规中介公司。正规中介公司不会搞那种骗人的小伎俩,在房屋的租金上十分透明。并且店员及经纪人都受过专业培训,十分了解市场行情,所以可以较准确地估算出您需要房屋的租金。  
  最后,向有租房经历的人讨教。如果是第一次租房,搞不清楚市场行情是很正常的,这时候,如果向同学、同事中有过租房经验的人讨教一番,也可以大致了解他们所熟悉的地域的房屋租金价格。  
  第二类:乱收费陷阱  
  乱收费问题一直是黑中介、小中介的专利,收费理由颇多,如看房费、信息费、咨询费等等,其表现形式多样。一般情况下,租房人在委托这些黑中介寻找房屋时,这些黑中介的工作人员会马上声称有合适的房子,但必须要先交上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的所谓押金,理由是为了防止房客和房东见面后撇开中介。而一旦在你要求其工作人员陪同看房时,他们通常会推托说房东有事情不能前来,或带你看一些你根本无法接受的房屋。随后就是一拖再拖,总之押金是不会退的,甚至采取恐吓、武力等暴力手段使租房人退缩。某些黑中介手中一套房源也没有,骗够一笔钱后就携款潜逃,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快速战给租房人讨要押金以及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  
  应对方案:  
  要防止被黑中介骗,就一定要认清黑中介。黑中介的一般脸谱是设施简单,网点单一,小办公室、一张桌子加几部电话,便于打快速战;有求必应。不论你要什么条件的房子,他们都说可以提供,而且价格还十分便宜;要求先交定金、押金或看房费,声称对房子不满意可以退款。  
  当然,普通租户不能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一一识别真假中介,可行的办法是委托那些正规大型中介。而正规中介不会收取看房费、信息费和任何押金。  
  第三类:假房东陷阱  
  常见的假房东陷阱一般是骗子租来一套房子,随后冒充房东将房子转租,最后携租金潜逃。就在去年,京城就发生了多起这样的假房东事件,给租房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应对方案:  
  委托正规大中介,这种情况就很容易避免。建议租客在与房东见面后,一定要查看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如果他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一定要房东出具购房合同。同时,在看房时察言观色,向房东提出只有真房东才能回答的问题来判断房东的真伪,为了保险起见,还可以审查房东的真实身份,并且向其单位求证。最后,最稳妥可靠的办法就是委托正规大型品牌中介公司租房。一些大型中介公司近日推出的房东保真,先行赔付的承诺,通过这些中介租房,一旦遇到假房东骗租,租客的一切损失都由中介公司来承担。 
  第四类:免佣金陷阱  
  表现形式一般为宣称不收佣金,背后大幅提高房租,吃差价。表面上似乎让租房人占了便宜,实际上租房人的损失少则上千元,多则数千元。举例说明:一套1300元/月的一居室,一般情况下,交易达成后,客户应付给中介公司1300元作为佣金。但那种打着免佣金幌子的骗人中介,会将房租提高到1600元。虽说,表现上好像省了1300元,但租上一年的房子,损失的钱就是:(1600…1300)×12…1300=2300元,租房人最后不但没有省钱,反而破费了2300元,岂不更亏?  
  应对方案:  
  不要轻信类似免佣金的广告宣传,切不可有贪小便宜心理。与佣金相比,中介公司的服务和诚信度才是关键。  
  最后,专家提醒租房人,在租赁高峰期租房,不要因为一时心急而掉进居心不良者的陷阱,不要在租房过程中贪便宜而因小失大,所以最好选择正规大型中介,这样才能够保证租房交易的快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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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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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陷阱之阴阳合同 
  【案例导读】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业主和租户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租金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标的,报低租金少纳税,称为“阳合同”;业主与租户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租金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案例正文】  
  超低租金设陷阱 月租相差一万元  
  近日丁先生带着这两份合同找到本报,他告诉记者,自己一不小心掉进了业主设下的陷阱,业主表面上签订一份正式的租赁合同将他套进去,待他花钱装修完后,又提出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让他欲罢不能。丁先生决定将业主签订一阴一阳合同的伎俩披露出来,提醒租户谨慎租房。  
  丁先生过去在龙岗做专业美发设计,去年4月,他决定到罗湖开一家专业美发店。正好一家美发店欲转租,40平方米的商铺每月只需4000元租金,丁先生二话没说就与业主唐先生到房屋租赁管理所签约。但丁先生发现,不知对方是有意还是无意,在填写“出租方”一栏时,业主却写上了妻子张某的名字,而“承租方”填上的也是该美发店过去一个租户的姓名。  
  丁先生立即对此提出异议,但业主唐先生称,这样就不用重新更换营业执照,可以为丁先生省去一笔钱。“租赁合同”约定,2004年6月1日开始交付使用,业主交付商铺时,可以向丁先生收取3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1。2万元。该合同还约定出租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办完手续,商铺交付使用,丁先生满心欢喜地对商铺进行装修,并购置了各种专业美容美发设备,前后花了10多万元,丁先生准备开业时,业主唐先生突然提出要重新签订一份“租约”,丁先生发现这份早已拟好的合同与正式的租赁合同完全不同,月租金突然涨到了1。4万元,而且从2006年5月开始,租金又涨至每月1。42万元。合约还要求“租用期间的税费包括出租税都由丁先生支付”。这次出租方的名字写上了真正的业主唐先生。按照这份合同,本应由业主承担的税费全部转嫁到了丁先生头上,三年租期下来,丁先生应当交纳租金为50多万元。(骗术研究网 163164 )丁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三年租金不过14万多元,比私下约定的少36万多元,如此算来,逃避的这部分税是相当可观的。丁先生告诉记者,业主唐先生拥有多个商铺出租,每年逃税的数目不少。  
  丁先生最后同意签订这份合同,他告诉记者,自己考察过附近的商铺,每月1。4万元租金按当时的市场行情也不是很贵,虽然业主欺骗自己,但自己为装修店铺已花了10多万元,1。2万元保证金也已交给对方,如果不签,恐怕会血本无归。而且业主唐先生称这样做只是为了少缴税,因为月租超过4000元,税金更高。  
  今年以来,丁先生租住的商铺所在地段变得十分萧条,周围商铺纷纷降低,有的商铺同样面积也只需几千元,丁先生感到生意难以为继,于是向业主唐先生提出降低租金,但遭到拒绝,丁先生说,他已经不想再按1。4万元月租的那份合同履约了。  
  直击:  
  中介公司为逃税 教客户签假合同  
  针对部分业主以少缴税吸引租户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记者随同一位投诉人魏先生走访了一中介公司,提出承租一套月租5000元的商铺。魏先生对其中一家商铺表现出浓厚兴趣,经过一番洽谈,中介同意每平方米降500元出租,即整个商铺每月租金4500元,税金另付。  
  这时魏先生故意说:“租金太贵了,到时候税金都不少。”中介公司立即提出:“您先跟我们签一份租金为4500元的合同,然后我们会在正式的租赁合同范本上将租金写成1000元。这样就可以少缴税,说不定以后你的营业税也可以少交,双方获利。”这时魏先生表示,宁可多缴税也要将真正的金额反映在正规的合同上,这时中介公司就说,真正的业主不在家。  
  魏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因为工作关系经常与中介打交道,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做法十分普遍,在房地产交易中也很多见。他提醒,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吃差价,买主应当做到不偏信中介公司“少缴税费”等说辞,坚持做到与真正的房主买卖双方见面。同一套房子两个合同,两种租金,势必给可能产生的纠纷带来严重后果,公证合同不能是不同的两个文本,否则就是无效的,而双方实际成交价与合同不符,以后如果产生纠纷的话,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说法:  
  “阴阳合同”违法一经发现要罚  
  东门房屋租赁管理所的卢所长告诉记者,这种情形生活当中不少见,前不久,市地税部门已正式发文,从今年开始将对房屋租赁税率适当调减,并按综合税率的办法进行征收。而事实上租赁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必然要承担很大风险,最后得不偿失。  
  卢先生说起前不久处理的一件“阴阳合同”纠纷:去年叶某与一租户以口头合同约定的形式,出租了位于东门商业街的一个商铺,当时约定每月租金5000元,为取得营业执照,双方又到东门房屋租赁管理所签订了为期10个月、月租为1500元的《房地产租赁合同》。起先租户还很自觉,做了三个月后可能生意不景气,就找借口拒绝交租,双方为此闹到东门房屋租赁管理所,经过调解,最后租户同意以每月5000元交租金,但叶某还是被处罚,而且最后还补交了税款。  
  有关律师建议,针对中介交易“阴阳合同”,可以将房屋租赁合同公布上网,这样,房屋租赁能否买卖、租金多少、房价多少皆一目了然。实行合同网上备案能有效规范房地产租赁双方的行为。  
  专家说法:“阴阳合同”法律不容  
  房屋租赁的“阴阳合同”现象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市盐田区法院研究室禹明先生向记者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于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  
  首先是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变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  
  其次房屋出租需要依法缴纳税金。《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骗术研究网 163164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应于10日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阳合同”即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由双方签订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合同。这一份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愿,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这一份合同的是在于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租金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因而是无效的,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阳合同”就属于典型的第(二)款所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留下隐患  
  这里的阴合同即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实际履行的合同。这一份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为双方所实际履行。对此合同,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意见的分歧。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是未经登记,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二是这一合同是否也属于前一情况所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首先,《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这里仅指出,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而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登记或备案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因而,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次,《合同法》52条第(二)款所指“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当理解为订立合同本身的行为,而不是指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客观上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一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合同内容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也为双方所实际履行。此时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至于合同的一方主体没有履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将该合同如实登记并依法缴纳税金的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后一行为属于一般的偷税行为。  
  基于此,这里的阴合同应该是已经生效并成为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契约,尽管它一开始就留下了制造麻烦的隐患。  
  给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提个醒  
  首先,虽然阴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成为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但是这一做法却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巨大,则可能构成犯罪,不仅房屋的出租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房屋的承租人也可能因共犯关系而面临牢狱之灾。  
  其次,在阳合同的基础上再搞一个阴合同,虽然可能一时侥幸逃过纳税,但由于因合同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很难说清楚谁是谁非,结果只能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自己的钱财。  
  栏题:链接  
  什么是“阴阳合同”?  
  在房屋租赁市场,“阴阳合同”大量出现,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业主和租户双方为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用一张合同,通过少报租金或少报面积的方式,降低租赁合同标的,报低租金少纳税,称为“阳合同”;业主与租户另签一份合同,作为实际支付租金的合约并实际履行,称为“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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