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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梦想成真-答疑解惑-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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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21。【问题】教材中指出“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如何理解“无商业价值”?     
    【解答】这里所说的“无商业价值”是指进出口企业用于非商业活动。例如;用于分析、化验、测验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耗费掉的货样;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22。【问题】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进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如果超过6个月是否全额缴纳关税?    
    【解答】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在境内超过半年仍在使用的,应当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其完税价格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其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23。【问题】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有何区别?    
    【解答】来料加工表面上看与进料加工相似,但也有差别,主要表现在:    
    ⑴ 进料加工是由我外贸企业自进原料,按照自已的式样,自行安排加工和出口,自负盈亏;而来料加工则是由外商供应原料、辅料,按外商的要求,加工成品,按规定交货,收取加工费。    
    ⑵ 进料加工的原料进口和产品出口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两笔买卖,而来料加工的原料的供应人往往就是成品的承销人或包销人。    
    ⑶ 在进料加工再出口中,我们与国外商人的关系是买卖关系;但是来料加工的双方当事人是委托加工关系,成品销售的盈亏与加工方也没有关系,加工方对产品没有支配权,只收取加工费。    
    


税法答疑解惑 资源税法

    1。【问题】教材讲“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这里的矿区使用费是指的什么?    
    【解答】按照《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年1月15日财政部令第3号)和《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均用实物缴纳。它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中外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代缴。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2。【问题】请问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缴纳资源税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伴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的时候,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某地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要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铁矿石的资源税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只考虑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2。伴采矿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是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3。【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以上所称的“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4。【问题】什么是“资源管理证明”?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5。【问题】矿泉水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不分地区、不分用途一律按规定的资源税税额征收资源税。    
    ……    
    


税法答疑解惑土地增值税法

    1。【问题】如何掌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界定有三层含意: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如果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理,而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如房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三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如通过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未取得收入,就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⑴土地使用者通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发生产权转让又取得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⑶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房地产买卖,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⑷房地产的抵押,视该房地产于期满后是否转移占有而确定是否征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⑸一方房地产与另一方房地产进行交换的,由于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收入,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问题】各乡村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乡镇企业和农民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的,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土地增值税以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征税对象。对各乡村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出售,乡镇企业和农民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的,按规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问题】军队转让房地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按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对军队把原军事用地转为民用,并在地方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军事用地改变用途,但未在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地产转让,暂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题】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出售商品房的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在实际工作中,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出售商品房的使用权,或者虽然出售商品房、标准厂房的产权,但土地使用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并收取地租的;对这种情况,由于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问题】房地产转让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解答】房地产转让按以下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⑴ 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⑵ 以分期付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以每期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为收入实现;    
      ⑶ 以普通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以取得收入的当天为收入实现。    
    6。【问题】纳税人支付给中介机构代销房的手续费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支付给中介机构代销房的手续费已在企业的“销售费用”账户中核算,作为间接费用扣除了,因此其代销房手续费不再单独给予扣除。    
    7。【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支付的各类赞助款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费用列进扣除项目金额?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各种需要对外支付的各类赞助款(如用于开发小区以外的道路绿化等),不能作为开发成本、费用列进扣除项目金额,显然不能作为三项费用和加计20%扣除的基数。    
    8。【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何关系?     
    【解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及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和其他经费等。    
    从上述可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一部分但两者的列支标准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除利息可以按实际支出数(如果符合规定)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除管理费用中有些是规定列支比例外,其余一般是据实列支核算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要求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于考虑到其所占的比重较大,且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掌握其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对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9。【问题】对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其他单位集资、贷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凡社会集资以及非金融机构等渠道借贷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依《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10。【问题】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将开发间接费用在管理费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纳税人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核算,纳税人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且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另行扣除,只能全部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税法答疑解惑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问题】教材中指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如果某企业的土地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是不是由承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    
    【解答】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虽然该企业的土地出租给另外一家公司的,但其土地的使用权仍归该公司拥有,承租方只是该土地的临时实际使用人。所以,出租后的土地使用税仍应由该公司缴纳。之所以产生疑惑是望文生义的缘故,以为土地使用税就是土地使用者缴纳,没有认识到使用与使用权是有区别的,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而征收,作为承租人虽然在实际使用土地,但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问题】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部门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还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就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则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题】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的土地以外,不论其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问题】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是否缴了土地使用税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费?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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