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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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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第十七条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
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
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
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
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四)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
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
和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第十九条油气生产,是指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
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条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
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井及相关设施
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
的各种设施。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
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额=期末矿区井及相关设施账面价值×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率 
=矿区当期产量 
/(矿区期末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 
+矿区当期产
量)
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包括矿区的开发井网钻探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已全面投入开采
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术所需的设施已建成并已投产后相应增加的可采
储量。
第二十二条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
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
值。
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
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
第二十四条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
(二)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
(三)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
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
计提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
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
所得税》。

第二章会计政策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但是,
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六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
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
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
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
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
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
理。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
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第八条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
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
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第九条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
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十条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
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
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
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
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
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
法。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五章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
体应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错的性质。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
更正情况。
第十八条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
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
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
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
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
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
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第七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第八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
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四章披露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
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
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
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第三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
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
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
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
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第八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
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
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
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
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
动性顺序列示。
第十三条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
价物。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第十五条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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