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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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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
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第四十二条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
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
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
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
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
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
值的可能性。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
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
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
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
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
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
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
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
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
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
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
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
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 
——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
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
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
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
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
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
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
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
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
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
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
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
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
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 
——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
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
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套期保值》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
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
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列报

第二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
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
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
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
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
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
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
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
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4号 
——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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