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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
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
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会年金01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负债和净资产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资产:负债:
货币资金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
应收利息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买入返售证券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其他应收款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债券投资应交税金
基金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
股票投资应付利息
其他投资应付佣金
其他资产其他应付款
负债合计
净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资产总计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净资产变动表
会年金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单位:元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
(一)本期收入
1.存款利息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投资处置收益
5.其他收入
(二)收取企业缴费
(三)收取职工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
(一)本期费用
1.交易费用
2.受托人管理费
3.托管人管理费
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6.其他费用
(二)支付受益人待遇
(三)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
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
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
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0号
——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
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
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
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
的日期。
第七条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
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
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
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
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
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
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
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
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
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
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
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
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
—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
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
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
第十一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
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
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
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三条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
理。
第四章披露
第十四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三)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四)或有应付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第十五条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债务重组方式。
(二)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三)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四)或有应收金额。
(五)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
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
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等形
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
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
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二)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第六条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第七条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
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
值。
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第九条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第十条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
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一)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
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二)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
行为。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
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
第十三条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
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第三章披露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
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