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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审判-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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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恶滔天,铁证如山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特检字第一号)。  起诉书全文有两万多字,为使读者了解罪犯们的主要罪行,这里详细摘要如下:  起诉书开篇指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侦查终结,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审查确认,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谢富治、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1971年9月,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江腾蛟等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失败,林彪等叛国外逃,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被揭露和粉碎。以江青为首的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续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直到1976年10月被揭露和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给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的灾难是难以估量的。  起诉书控告他们四大罪状,48条罪行。  第一大罪状为: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在这项大罪状中,列举了23条罪行。首先揭露,“文化大革命”伊始,林彪、张春桥就阴谋策划夺权,到处煽动夺权,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自始至终就是夺权,从基层到中央,党权、政权、财权、文权以及其他权”、“我们对所有权都要夺”。诬蔑老干部“他们没有一个好东西”、“一个也不留”。说“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  诬陷、迫害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中共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人、各中央局被诬陷的有20人;中共中央总书记、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13人;国务院副总理12人;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5人;中共中央局第一书记4人。  江青与康生密谋,列出名单,将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193人中的88人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康生伙同他的妻子曹轶欧,指使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郭玉峰,将中共八届中央监察委员60人中的37人诬陷为“叛徒”、“特务”、“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第三届人大常委115人中被诬陷的有60人;第四届全国政协常委委员159人中,被诬陷的有74人。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帮派体系骨干,诬陷、迫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干部84人;诬陷1937年以后担任过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的张闻天、陈云、彭真、邓小平、安子文等五人;诬陷、迫害各级公安保卫部门、检察机关、法院的领导干部,篡夺、控制专政工具,在全国煽动“砸乱公检法”。  林彪亲笔批示“完全同意”“彻底揭穿军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口号,阴谋搞乱军队;林彪为了控制军队,在总参谋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大批干部,提出“彻底砸乱总政阎王殿”,四名正副主任、20名正副部长被诬陷,17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陈伯达、姚文元,控制宣传舆论工具,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陈伯达组织编写和审定的《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社论,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搞乱全国,乱中夺权,制造反革命舆论;北京的“梁效”、上海的“罗思鼎”、《红旗》杂志的“池恒”和中共中央高级党校的“唐晓文”等写作班子,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姚文元亲自修改审定《从资产阶级民主派到走资派》等文章,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老干部诬陷为“资产阶级民主派”、“走资派”、“老走资派”,煽动加以迫害。


第一篇 超级审判正义面对邪恶(5)(图)

江青和林家来往频繁关系密切。    

  第二大罪状为: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  在第二项大罪状中,列举了15条罪行:  起诉书指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为了夺取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挑动武斗,制造冤案,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在林彪、江青、康生和谢富治的指使、策动下,将北京市委书记刘仁、郑天翔、万里、邓拓等七人和北京市副市长吴晗、乐松生等六人分别诬陷成“特务”、“叛徒”、“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反动资本家”、“反动学术权威”。刘仁、邓拓、吴晗、乐松生被迫害致死。  张春桥、姚文元诬陷上海市委是“资产阶级顽固堡垒”、“黑班子”,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和市委常委17人被分别诬陷为“叛、特、反”、“走资派”,市长曹荻秋和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  陈伯达在唐山说:中共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制造了冀东冤案,使冀东地区党员干部、群众8.4万人遭受诬陷、迫害,2955人致死。  康生制造“赵健民特务案”,使云南大批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1.4万人被迫害致死;康生制造“内人党”冤案,有34.6万多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1.62万余人被迫害致死;康生制造“新疆集团”冤案,使92名干部受迫害,马明芳等26人致死。  林彪、江青制造“东北帮”叛党投敌反革命集团90人冤案,张学思、贾陶、车向忱、陈先舟被迫害致死;他们提出“一定要从地下党开刀”,把各地与敌斗争的大批地下党领导人、党员和群众诬陷为“叛、特、反”,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冤案,使7100多人遭到诬陷、迫害,林锵云等85人致死。  林彪反革命集团在解放军内制造大批冤案,使8万多人遭诬陷,1169人被迫害致死。  张春桥、王洪文等人,为了镇压上海“工人赤卫队”,制造了“康平路武斗事件”,伤残91人;王洪文策划、指挥围攻“上海柴油机厂革命造反联合司令部”群众组织的武斗事件,关押、打伤650人;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王效禹镇压群众,制造了省革委会大院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  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赵丹、郑君里、童芷苓、陈鲤庭和顾而已的家,将搜查到的有关江青的信件、照片送北京,在江青监视下烧毁。  1967年,张春桥在上海指挥反革命特务组织“游雪涛小组”(代号二四四),进行特务活动,为张春桥搜集、编造诬陷中央华东局97名领导干部的材料,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183人。  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及其帮派骨干的指挥、煽动下,冤案遍及全国:各民主党派领导人遭到诬陷、迫害的有邓宝珊、高崇民、吴晗、孙起孟、车向忱、周谷城、潘菽;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中央常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大批受到诬陷,黄绍竑等18人被迫害致死;文艺界被诬陷、迫害的有2600多人,老舍、赵树理、周信芳、盖叫天、潘天寿、应云卫、郑君里、孙维世等被迫害致死;教育界受诬陷、迫害的有14.2万多人,著名教授熊庆来、翦伯赞等九人被迫害致死;科学技术界遭到诬陷、迫害的有5.3万多人,著名地球物理学家赵九章等六人被迫害致死;卫生界,仅卫生部直属14个高等医学院校的674名教授、副教授中,受诬陷、迫害就有500多人,有6人被迫害致死;体育界,大批干部、教练员、运动员被诬陷、迫害,优秀教练员傅其芳、容国团、姜永宁被迫害致死;全国劳动模范,大批受到迫害,孟泰、时传祥被迫害致死;归国华侨、侨眷被诬陷、迫害有1.3万多人,281人被迫害致死。  这一组组滴血的数字,闻者无不惊心动魄,义愤填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血腥罪行,就发生在昨天。他们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使多少干部蒙受不白之冤,使多少无辜群众惨遭摧残,有多少死难者被更换了姓名,死无葬身之地,有的竟尸骨无存啊!那光天化日下的抄家,那秘密刑讯逼供的酷刑,那疯狂的批斗会、“喷气式”,还有那胶皮带的呼啸声,旁听席上有多少人都曾身临其境而又是深受其害的!  一桩桩一件件血泪控诉,令被告席上的十名罪犯如坐针毡,如芒在背。就连反革命元凶,蛇蝎心肠、灭绝人性的江青也在不住地擦汗。


第一篇 超级审判正义面对邪恶(6)(图)

林彪集团为谋害毛泽东主席准备的伊尔…10强击机,飞机上挂着炸弹。    

  第三大罪状为: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  这项罪状中,列举了六条罪行:  起诉书指出,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用“和平过渡的办法”篡党篡国失败后,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  1969年10月,林彪指使吴法宪任命林彪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10月18日,吴法宪亲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不久,林立果伙同王飞、周宇驰组成“调研小组”。1970年10月“调研小组”扩大组成为“联合舰队”,林立果为头,组成了林彪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政变的骨干力量。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秘密据点,私藏枪支、弹药、电台、窃听器以及党和国家的机密文件。  1971年2月,林彪、叶群和林立果在苏州密谋后,派林立果到上海召集“联合舰队”主要成员周宇驰、于新野、李伟信,制定了反革命武装政变计划《“571工程”纪要》,制定了多种方法发动武装政变,“夺取全国政权”或制造“割据局面”,并进行了各种训练。  1971年9月5日晚,林立果根据周宇驰、于新野密报,探听到毛泽东主席在长沙同一些负责人谈话的内容,报告叶群;6日,李作鹏把在武汉得到的关于毛泽东主席在武汉同一些负责人的谈话内容,向黄永胜、邱会作密报,黄永胜打电话告诉在北戴河的叶群;林彪、叶群接到报告,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7月7日,林立果下达了一级战备的命令,9月8日,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8日到11日,林立果、周宇驰先后在空军学院和西郊机场的秘密据点,分别行动传达林彪的政变命令,具体策划部署杀害毛泽东主席,并指派江腾蛟为上海地区第一线指挥,密谋用火焰喷射器、四○火箭筒打毛泽东主席乘坐的火车;用炸药炸苏州附近的硕放铁路桥;派飞机炸火车;炸毁专列在上海停车点附近的油库,乘混乱之机杀害毛泽东主席;或由王维国乘毛主席接见时动手。另一方面叶群又为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和叛国外逃做了准备。  1971年9月11日晚,王维国向林立果密报,毛泽东主席已离开上海回到北京。林彪、叶群得知杀害毛泽东主席的计划破产,阴谋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和邱会作南逃。12日,林立果、周宇驰做好部署,派256号专机送林立果去山海关。当晚10时周恩来总理查问256号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12日深夜,林彪、叶群和林立果接到周恩来总理关于追查飞机的密报,知道阴谋暴露,于是于9月13日24时32分强行起飞外逃,在蒙古温都尔汗机毁人亡。  多行不义必自毙,林彪的自取灭亡是天惩其忤,罪有攸归。林彪反革命集团的滔天罪行,早在“批林整风”时,就已揭露于天下,但是今天在审判他们的法庭上,再次重闻他们的罪孽,仍然使人感到不寒而栗。这时人们自然想到林彪的“宫廷政变经”,那刀光血影的杀气,不正是林彪心路的再现吗?更可见林彪早就包藏祸心。  这时,坐在旁听席上的人们从罪犯们的背影上已经看到他们在颤抖。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都低下了头,不敢正视检察官正气凛然的身姿。他们一定在想,等待他们的将是怎样的刑罚。而此时此刻,人们只觉得林彪死有余辜,他是罪当凌迟!


第一篇 超级审判正义面对邪恶(7)(图)

江青被押上法庭。    

  第四大罪状为: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在这四大罪状中,列举了四条罪行:  起诉书控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以上海为基地,抓武装力量,在他们面临覆灭之际,策动武装叛乱的罪行。  1967年7月,张春桥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1976年5月1日姚文元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同年8月南京部队司令员丁盛对马天水等人说,“我最不放心的是6453部队”,“这个部队我调动不了”,“你们要有所准备”。马天水立即检查对民兵发枪情况,随后突击发枪7.42万余支,炮300门,各种弹药1000多万发,为发动武装叛变做了具体准备。  1976年10月6日“四人帮”被粉碎,徐景贤、王秀珍等派人去北京打探消息后,立即在上海召开紧急会议,实行紧急动员,决定“要干”,调集了3.35万名民兵,动用各种枪炮2.7万余件,调集车辆225辆,集中大量物资和食品,组成了叛乱班子,并建立了两个秘密指挥点,制订了武装叛乱的作战方案。并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要“决一死战”。  起诉书两万多字,先由厅长黄火青宣读到23条,再由副厅长史进前宣读到48条。最后黄火青厅长接过起诉书,用洪亮的声音宣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厅确认,下列十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厅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江青,女,六十七岁,山东诸城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在押。  被告人张春桥,男,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一书记、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四十五岁,吉林省长春市人。逮捕前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革委会副主任。在押。  被告人陈伯达,男,七十六岁,福建省惠安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务委员。在押。  被告人黄永胜,男,七十岁,湖北省咸宁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在押。  被告人吴法宪,男,六十五岁,江西省永丰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在押。  被告人李作鹏,男,六十六岁,江西省吉安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治委员。在押。  被告人邱会作,男,六十六岁,江西省兴国县人。逮捕前任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后勤部长。在押。  被告人江腾蛟,男,六十一岁,湖北省红安县人。逮捕前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在押。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其他人犯另行处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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