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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良的幸运
“打赢这场官司,我觉得很愉快,不为别的,仅仅是因为一个农民能告赢政府。”赢过很多官司的姚燕倩律师依然很激动。
李锦良的胜诉来得不容易。长兴县法院在2003年3月开庭后,案子一拖再拖到当年12月20日,一审才判李锦良胜诉,认定长兴县公安局侵犯了李锦良隐私权。“当时打招呼的领导不少,县法院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一位知情者说,能判他胜诉已经不错了。
但是倔强的李锦良并不“领情”,他要较真到底。“如果说侵犯的是‘隐私权’,就表明偷税是既成事实,但是偷税根本就是错案,不是什么隐私。”李锦良提起了上诉。
“在办案过程中,作为他的律师,我对李锦良更多的是敬重。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尽管面对的是公安机关,他还敢于站出来以法律为武器反抗。他敢打国家赔偿,敢告公安局。这个农民做了多少人不能做也不敢作的事。这种勇气是我们很多人所没有的,却恰恰是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强权之所以强是因为你弱啊!而湖州的法院也让我敬重。这说明了我们司法制度有效,它不是任何一个个人或者团体所能左右的。”身为律师的姚燕倩感触颇多。
因为像这样力量严重不对等的案件太多了。很多很多的人,在绝望中仍怀着希望,到处投诉,上访,走着“中国式维权”之路。势单力薄的公民,以时间、财力、精力甚至自由、尊严的成本为代价,为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成功的概率往往又是微乎其微。
而李锦良成功了,他也到处投诉上访过,但最后还是通过司法途径,赢得了国家赔偿官司,赢得了名誉侵权官司。这是他自己的幸运,也是很多很多的人们期盼的幸运。
□见习记者/米飙杭州、上海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0节:长沙“医疗性克隆人事件”(1)
联合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经过为期一周的讨论在纽约闭幕,这是联合国大会首次将禁止克隆人的内容列入其讨论议程。而位于中国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早在几年之前就已经克隆出了一批人体胚胎……150/1512002年3月2日,联合国《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国际公约》经过为期一周的讨论在纽约闭幕,这是联合国大会首次将禁止克隆人的内容列入其讨论议程。
然而,位于中国长沙的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早在两年之前就已经克隆出了一批人体胚胎。正当联合国大会进入高潮的时候,万里之外的中国披露的这一最新科研成果,立即引起了极大震荡。
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中国代表团顾问、干细胞研究专家李凌松说,经过一周的讨论,在全球范围内严禁生殖性克隆人实验,已成为各国一致呼声。
但是,以预防和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性克隆,是否也属被禁止之列,医学界现在仍存在明显分歧,而中国则属于支持医疗性克隆的国家之一。
人体胚胎是怎样克隆的
湘雅医学院成为目前中国尖端生物技术的“研究重镇”湘雅医学院“人类体细胞克隆技术课题组”的负责人是该院62岁的卢光王秀教授。卢教授和正在其手下攻读博士学位的陆长富,曾在《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上发表论文,以《建立人类体细胞克隆胚技术的初步探索》为题介绍她正在进行的工作。
卢教授说,自1999年9月开始,她和陆长富进行人类体细胞克隆实验,“目的在于为研究早期胚胎和干细胞的定向诱导分化,并最终培养出可供临床移植的器官和组织打下基础”。
陆长富介绍,师徒两人的试验与1996年英国第一头克隆绵羊“多莉(DOLLY)”的诞生,操作相似,即都是“核移植”技术:将常规IVF(体外受精)ET手术的多余卵母细胞,经患者本人同意后,用细胞松弛素B处理,并用外径30μm(微米)、内径25μm的玻璃针将极体连同极体附近的细胞质吸掉,去掉细胞核。然后选择形态规则、胞质均匀、细胞核清晰的颗粒细胞,用外径7。5μm、内径6。0μm的玻璃针将颗粒细胞核注入去核母细胞内,构建克隆胚。再将克隆胚在37℃、5%CO2培养箱内用含20%人体血清的B2培养基培养。
这项实验共培养了11枚克隆胚,其中3枚发生卵裂并发育到桑椹胚(指体细胞发育到某一特定阶段),发育率为27。8%。
实际上,按照卢的实验流程,即吸核——注核——原核样变胚——人2(体细胞第一次分裂)细胞克隆胚——人8(体细胞第三次分裂)细胞克隆胚——人克隆囊胚——人克隆囊胚孵出——从克隆囊胚中分离出胚胎干细胞。只差一步就可培养出人体器官和组织。
在传统上,胚胎干细胞是指在人胚胎发育早期,即囊胚(受精后约5~7天)中未分化的细胞。囊胚含有约140个细胞,外表是一层扁平细胞,称滋养层,可发育成胚胎的支持组织如胎盘等。中心的腔称囊胚腔,腔内一侧的细胞群,称内细胞群,这些未分化的细胞可进一步分裂、分化,发育成个体。内细胞群在形成内、中、外三个胚层时开始分化。每个胚层将分别分化形成人体的各种器官和组织。如外胚层将分化为皮肤、眼睛和神经系统等,中胚层将形成骨骼、血液和肌肉等组织,内胚层将分化为肝、肺和肠等。
由于内细胞群可以发育成完整的个体,因而这些细胞被认为具有全能性。当内细胞群在培养皿中培养时,被称为胚胎干细胞。
实际上,如果将在体外培养发育成的囊胚植入妇女的子宫中,将会克隆出与提供体细胞的人基因相同的个体,这就是全球闹得沸沸扬扬的生殖性“克隆人”。
152/153陆介绍,这项技术的突破,建立在1997年卢教授开展的胚胎分割研究基础之上,卢当年曾先后建立了胚、人胚显微镜分割技术。另外,卢在“核移植”方面也相当有经验。1998年第6期的美国《科学》杂志,曾发表过卢光王秀和陆长富合作撰写的《克隆的关键技术:核移植》。
目前,卢主持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建系及向造血细胞和神经细胞定向分化”项目,已获得200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00万元的资助。
层出不穷的克隆人体胚胎实验
陆长富认为,卢教授克隆人体胚胎的前沿性在于不像其他科学家,只用小鼠等动物作实验,而是直接采用人体胚胎作实验。
自1996年7月5日“多莉羊”诞生以来,国外多数科学家的克隆研究仍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相反,国内的克隆技术研究已经远远走到“前头”,除了卢光王秀和陆长富外,中山医科大学陈系古教授也使用“核移植”技术,将一名7岁小童的包皮细胞核移植到家兔卵母细胞中,并成功克隆出100多个人类胚胎,其中部分发育到“桑椹胚”阶段。
在北京,由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徐荣祥教授领导的科研小组,也从2001年开始从事全新的克隆研究。他们的实验是从小鼠体内取出胃壁和肠壁的组织细胞放在体外培养,利用特别组合的生命营养物质,使这些细胞持续分裂,克隆并持续增殖合成新的胃、肠组织。
另外,以浙江大学药学院副院长楼宜嘉教授为首的课题组,也通过生物因子的作用和药物的诱导,从小鼠胚胎的全能干细胞中提取出成熟的多能干细胞,并成功地定向分化成了自主跳动的单一心肌细胞。
陆长富透露,《建立人类体细胞克隆胚技术的初步探索》发表之后,越来越多的中国科学家加入了这个行列,从事类似克隆研究——目前,中国至少有七个省市正着手进行人体胚胎克隆试验。
中国政府已在生物产业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全国性基金来扶持国外学成归来的高级科学家,有的投资者还和一流的研究中心建立合作关系。上海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就有毕业于哈佛的科学家朱建红正在研究大脑干细胞,资金则由香港富商李嘉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1节:长沙“医疗性克隆人事件”(2)
下一步:生殖性克隆人?
卢光王秀教授现为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人类生殖工程研究室主任。1980年起她就在中国率先从事试管婴儿的研究和临床工作。该研究室于1983年诞生中国第一例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婴儿,1988年诞生出中国第二例试管婴儿,1991年诞生中国第一例畸形精子分离术治疗者的正常婴儿,2000年诞生中国第一个超快冷存胚移植试管婴儿。迄今为止,卢教授创造出了10项中国第一的科学成就,并使400多名试管婴儿成功降生。
在中国医学界,卢教授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圈内人士喜欢尊称她为“试管婴儿之母”。现在,每年约有15000名不孕不育者到她所主持的研究室“求子”,多数人最后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不过,也有人抱憾而归,卢说“追求总是无止境”。
但是卢教授完全反对进行生殖性克隆人实验。她说,通过克隆人技术繁衍出的后代,容易患上基因病,这种基因病还会一代一代传下去。所以不管从伦理道德还是优生健康原则上讲,克隆技术都不能用于生殖繁衍。相反,克隆技术尤其是克隆的器官和组织用于医学研究和应用,将可大大缓解实施移植手术时全球器官的供需矛盾。
卢教授认为,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公约会议上支持克隆技术用于医学研究和应用是有科学依据的。她说,希望自己的克隆研究可带来新的治疗方法。
比如,患有糖尿病、进行性老年痴呆症、严重的心力衰竭或其他疾病的患者,如果从其身上任何部位取下一些体细胞,通过“核移植”技术在体外诱导它们分化成胰岛细胞、神经元、心肌细胞等,然后将这些细胞移植至发病部位,则大有可能修复病人的组织或器官,使病人免受煎熬。
美国的“180度大转弯”
李凌松认为,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从技术上讲,有很多相似甚至一样的地方,都是利用“核移植”的方式,制造囊胚并从中获取复制的胚胎干细胞,但结果却大不相同。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生殖性克隆制造出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医疗性克隆只生产人类所需的器官和组织”。
目前,中国、日本、世界卫生组织等方面都主张,医疗性克隆应与生殖性克隆区别对待。李凌松说,美国等国家反对胚胎干细胞的基本观点认为,利用形成的囊胚来获取干细胞,无异于杀死了一个新的生命,因为他们把囊胚胚胎等同于一个活生生的人。李认为,这个观点本身是有争议的,因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对人的概念认知也不一样。
154/155不过,医疗性克隆的大规模运用,会否造成“灰色地带”,并最终导致生殖性克隆人?这也是反对进行医疗性克隆的国家主要忧虑所在。美国方面的观点是,如果不禁止医疗性克隆,那么以科研实验为借口而制造和毁坏人类胚胎的做法将被合法化,新生命将变成一种可以采掘和利用的自然资源,而一旦克隆胚胎大规模出现,情形将不可能得到控制。
这种情况下,2001年10月美国先进细胞技术公司(Advanced Cell TechnologyInc。)克隆出第一个人体胚胎之后,立即在美国引起强烈反响,关于克隆人的激烈辩论,几乎造成美国所有相关研究的“猝死”。
然而,尽管美国在2002年3月初的联合国大会上态度非常强硬,但关于“长沙克隆人体胚胎”的消息出来后,美国的态度实际上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
李凌松说,有鉴于中国科学家在人体胚胎克隆领域的突破性进展,美国加州已经准备放宽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政策,加州参议院正在进行相关立法,全力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
加州的提案预期将在4月进行投票。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同此相近的提案前一年在美国众议院获得通过,另外美国参议院也正在考虑通过另外两个允许医疗性克隆的提案。
■ 记者/黄钙长沙报道
第四部分 第三只眼睛第62节:谁的姚明?(1)
跨出国门之前,姚明无论是实力还是声望都已达到了一个鼎盛阶段,但在商业开发方面却作为不大。前几年姚明惟一的商业合作伙伴是耐克中国公司,其市场部总监对此深有感受:在中国,队员首先是属于球队或者国家的。“下半场开始不到一分钟,先发上场的姚明从小牛队诺维茨基和布拉德利的双重夹击下,强行跃起,在NBA第一高度布拉
德利的头上,张手就是一记重扣。”
2002年11月22日,在客场对阵已连胜11场的小牛队时,休斯敦火箭队的中国篮球运动员姚明表现“惊艳”——上场33分钟,拿下30分16个篮板,再度刷新此前对阵卫冕冠军湖人队时创造的20分纪录。
休斯敦人揉揉自己的眼睛,他们不敢相信,难道“大梦”又回来了?——“大梦”是曾效力于火箭队的前NBA著名中锋奥拉朱旺。
随着姚明在球场上的日益火爆,其商业动作也正渐入佳境,此前一直争论不休的姚明归属权问题,也告一段落。
“霸王条款”
跨出国门之前,姚明无论是实力还是声望都已达到了一个鼎盛阶段,但在商业开发方面却作为不大。
前几年姚明惟一的商业合作伙伴是耐克中国公司,其市场部总监潘建华对此深有感受:在中国,队员首先是属于球队或者国家的。
“对于与个人签署的商业合同,我们通常认为应该是双边的,但在中国往往有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强行介入。球队总是置于球员之上,我们与姚明的合作就是这样。”潘建华说。
记者调查获知,姚明的第一次转会发生在小学。当年上海徐汇区体校从他原先所在的小学“调走”姚明,“转会费”30元。
14岁时,姚明从体校进入上海青年队,17岁进入国家队。1998年,作为上海体育局向东方俱乐部注入“后续资产”的一部分,姚明加盟东方男篮。
在姚明转会休斯敦火箭队时,火箭队的谈判代表面对的不仅是姚明一人,他们还要和上海东方俱乐部、上海体育局和国家篮球协会反复商谈。
姚明的律师王晓鹏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归结于“霸王条款”的存在。
“篮协和俱乐部有很多苛刻的规定,这使得CBA球员在个人商业价值的开发上,几乎全部被俱乐部和篮协包揽了。”
156/157王晓鹏说,“问题是,大包大揽以后,俱乐部或篮协往往又没有实际的经营能力来完成这种商业价值的合理开发,结果就是对运动员利益造成极大的浪费”。
《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及注册俱乐部篮球队标志的市场推广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一条是,“中国篮球协会对在CBA正式注册的所有篮球运动员有惟一的、排他的商业推广审批权。”
王晓鹏认为,这个条款,在姚明申请转会休斯敦火箭队的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由于NBA规定最多为海外球员支付35万美元的转会费,而姚明4年1780万美元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个数目,所以东方俱乐部要求由姚明本人对俱乐部的损失进行补偿。
“补偿是应当的,但焦点是补给谁。我们的观点是谁投资、谁受益,姚明主要是上海体育局培养的,至于东方俱乐部,最近几年确实帮助了姚明,而姚明为它带来的一座总冠军奖杯已经足以弥补它的投入。”王晓鹏说。“但当时东方俱乐部竟然提出姚明的经纪人必须由他们来指定。”
产权之痛
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东方俱乐部总经理白李对姚明转会一事一肚子委屈:“当时是响应政府支持上海篮球运动发展,东方电视台才组建东方大鲨鱼。自1996年开始,电视台每年对俱乐部至少投入1000万人民币,而这种投入的惟一回报就是竖起了以姚明为核心的东方男篮这块牌子。姚明这一走,几乎带走了俱乐部一半的资产,我们怎么办?”
白李说:“球员签的合同草案都是由篮管中心(国家篮球协会下设具体负责运作事宜的办事机构)拟定的,但它不仅没有保障球员的利益,同时也没有保障俱乐部的权益。在中国,俱乐部可以看作球员的第一个经纪人,第一个合同没有签完整,对以后必然造成很大麻烦。在NBA一个球员的合同要200页,而在中国不超过5张纸。”
至于谁有补偿权的问题,更是复杂——因为谁也说不清楚东方俱乐部的产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