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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篇中,“陶弘景与顾欢先后同时”(173)一句之后,“远流本”有按语:“适按,顾欢死在齐世祖(武帝)永明中,约在485,即永明三年。”
《楞伽宗考》一文中有一段《续僧传》的引文,其中说:“行人者,四行,万行同摄’,(217)。“远流本”此处有按语:“适按,‘四行’皆是头陀行。此一点,我当初还不曾了解。”在这一大段引文之末,有“……为除妄想,修行六度,而无所行,是为称法行。”(218)“远流本”此处有批语:
《师资记》说不误。“六度”之中,禅定一度包括“头陀”行。道世在六六八作
《法苑珠林》,其述禅定,特别详述头陀行。可见在七世纪时,“禅”的定义实包头陀,似是楞伽宗造成的风气?适之——1952.7.31
同一篇里:
……在达摩的晚年,达摩已很老了,慧可只有四十岁,所以上文说“年虽在
探索经济法的秘密
■ 乔新生
法律使我们恐惧,还是法律让我们免于恐惧,这是一个问题。
按照古希腊伊壁鸠鲁的观点,正义不过是某种约定。为了免于恐惧,人们达成一种普遍的协议,正义便油然而生。如果没有人们的普遍约定,就没有正义。随着人们约定的变化,正义的内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这样的正义观虽然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但却启发后人走上了制宪的道路。在社会契约论的直接引导下,近代欧洲各国出现了宪法。宪法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共同契约,不仅规定了国体,而且规定了国家的政体。在政治体制中,不同阶层的人们根据宪法所确定的地位,按照既定的决策程序,制定具体的规则,实现国家的运转。
经济法就是具体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没有看到一个国家不同阶层的人们在宪法中所处的历史地位,没有研究宪法中所确定的决策机制,那么,对经济法的研究必然会缺乏深度。
在我国,关于经济法的学说有上百种,但是这些学说大多没有深入到国家的宪法层次,因而往往是人云亦云,或者自说白话。经济法是宪法中关于经济的具体化表述。如果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那么,经济法就是宪法的承包商,它旨在解决宪法中关于经济权力的分配,以及经济权利的行使问题。
在我国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的政治制度。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是当地的权力机关。各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样一种宪法体制安排决定了各个地方人大具有充分的权力。一旦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权力,选举并且监督地方政府负责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那么,中央与地方之间就会形成一种权力上的断层。然而事实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冲突总是能够得到解决,之所以如此,就是在宪法序言中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在中央和地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权力冲突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就会发生作用,通过党内的组织部门任免干部,化解中央与地方可能出现的或者已经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这样的组织架构在世界各国的宪政史上独一无二。考察中国的经济法,必须首先了解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从根本上来说,中央政府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五十年代末期,中央企业多次下放地方管理,中央政府的实际财政权力已经所剩无几。正因为如此,在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地方政府大干快上,而中央政府财政却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领导人的谈判能力和组织能力发挥了作用,通过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调换,特别是通过实行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逐渐掌握了支配大多数财政的权力。然而,这种在行政体制内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逐渐形成,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生产力,千方百计地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对于那些有利于中央增加税收的措施,地方政府缺乏实施的积极性;可是对那些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税收的措施,地方政府则干劲十足。这样的宪法体制决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博弈是经常性和长期性的。每一次中央的宏观调控,都必须首先强调中央的权威,但是,只要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央的权威总是在地方利益的作祟下,逐渐地变得模糊起来。
当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从客观上有利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但宪法上所安排的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绝对监督管理权往往难以落到实处,相反的,地方政府领导人往往能够左右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结果,在政府官员同时担任人大代表的制度安排中,这样的情形更容易出现。这种宪法体制上的安排与实际操作中的不协调,决定了建立在宪法体制基础上的经济法很难充分地发挥作用。
譬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人大有权批准城市规划。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往往将人民代表大会视为橡皮图章,对人大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频繁修改。在有些城市,为了完成所谓的政府首长工程,不得不对已经规划好的社区进行重新改造。作为当地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本来应该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可是,面对政府报送的城市规划,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只会扮演事后确认的角色。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即使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完美无缺,仍然于事无补。经济法作为解决经济生活中权力分配关系、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门类,必须遵从宪法上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中重要的税收法律制度往往直接脱胎于宪法。只有当宪法正确处理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关系之后,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设计才具有实际意义。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不能够通过宪法确认下来,或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权力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那么,经济法的设计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经济法的功能不是代替宪法,而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具体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经济权力关系或者财产权利关系,处理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分配没有在宪法上理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贯通,那么,有关经济法的讨论只能是理论意义上的。
所以,研究经济法,必须深入到宪法的层次,从宪法的角度来观察,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如此热衷于炒卖土地,如此热衷于房屋拆迁,如此热衷于地区封锁,如此热衷于开发区建设?如果说中央政府通过控制中央大型企业,实行行业垄断,保证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地方政府则通过炒卖土地,房屋拆迁,地区封锁,建立各种逃避国家税收的开发区,确保地方发展的财政来源。在经济混乱的背后,是宪政体制的混乱。虽然中央政府通过部分管理权力上收,建立垂直领导的体系,削减地方政府的经济权力,但除非从根本上限制地方政府的经济支配权,或者改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否则,这些行政管制措施无济于事。
经济法就是在我国这样一种宪法体制框架内,不断地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途径。有人将经济法的不确定性看作是经济法的重要特点,可是从本质上来说,与其说是经济法不确定性,倒不如说是宪法的不确定性。这一点在生产关系剧烈变化的改革时代表现尤为明显。经济法的阶段性,或者说经济法不确定性,恰恰说明经济法所赖以存在的宪法中关于经济权力的分配问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面对不确定的经济法,市场主体不但不能免于恐惧,反而在很多时候增加了恐惧。因为人们不知道经济法的频繁变动会不会影响到他们的经济生活。至少在现实生活中,宪法所赋予市场主体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人们不知道一夜醒来,自己的财产是不是会化为乌有。经济法学者固然要从技术的层次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经济法,但是,面对不受控制的政府权力,精细的制度设计究竟有何作用呢?
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假如我们承认中央政府集权的必要性,承认中央政府对国家经济的绝对控制权。可是如果中央政府在支配国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时,该如何承担责任?现在,对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行政诉讼已经出现,对国务院的
“尝试论丛”总序
■ 陈平原
自1903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在“中国文学门”里设立“西国文学史”课程,讲授“历代文章源流”时需仿照日本的《中国文学史》而自行编纂教材,百余年来,中国人的“文学史书写”,已然蔚为大观。
作为学科的文学史,与一时代的意识形态建构、文化思潮演进、审美趣味嬗变等,有极为密切的关联,同时牵涉到的,还有课程设置、学术眼光以及著述体例等。除此之外,也不该忽略文学史书写的内在理路,其中一个关键点,便是所谓的“大文学史”与“纯文学史”之争。这一争论,从“篇幅”迅速滑向“眼光”与“思路”。换句话说,谈论文学史书写策略,“大”的对立面不是“小”,而是“纯”。
最初撰写文学史的学者,不见得都认同章太炎“文学者,以有文字著于竹帛,故谓文;论其法式,谓之文学”的论断(《文学总略》),但对“文学”的理解大都相当宽泛,其著述中往往涉及文字、音韵、训诂、金石等,把群经、诸子、史书、佛道等全都纳入考察的视野。如此“大而无当”的文学史书写,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
从晚清到五四,中国人“文学”概念的日渐明晰,是以欧美“文学概论”的输人为契机的。以那个时代如日中天的“西方标准”来衡量,绝大部分中国诗文,都显得很不纯粹,或夹杂教化意味,或追求文以载道,只能称之为“杂文学”。正是在清除“中国文章”中诸多“非文学”成分的过程中,中国学者建构起以诗歌、小说、戏剧为主体,兼及部分散文的“文学”概念,并据此撰写各种类型的中国文学史。像刘经庵那样,断然将“散文”摈弃于文学史之外的(参见《中国纯文学史纲·例言》),不是很普遍;但从“大文学史”逐渐走向“纯文学史”,却是大势所趋。
这里所说的从“大”到“纯”,只是基本走向,并不具体落实为谢无量的《中国大文学史》和刘经庵的《中国纯文学史》。谈及学人的新旧,时人多据此褒贬抑扬,我则倾向于视为知识类型的差异。“新的”不一定好,“旧的”不一定差;文学创作如此,文学研究也不例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者,长期受进化论思想影响,对与自己知识类型不同的先贤评价过于苛刻。就以文学史书写而言,原先略显驳杂的“文学”概念,如今变得清晰可辨,这固然是一大进展;可水太清则无鱼,文学与政治、思想、学术、教育等本就存在的联系被人为割断,又是一大遗憾。这个时候,人们又开始怀念那“天地玄黄宇宙洪荒”的朦胧状态以及其蕴涵着的想象力与创造力。
大而言之,文学史的书写,五四以前的太“大”,五四以后的太“纯”。最近二十年,中国学界对文学史的写作有不少反省,其中包括以西方文论诠释中国文学进程所可能产生的弊病(谈小说,勉强说得过去;谈散文,则多削足适履),还有五四新文化人建立起来的“纯文学史”写作模式所可能导致的陷阱等。撰写中国文学史,不说“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起码也“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尊重古人的文学观念,而不是直接套用西方术语,这点学界已逐渐达成共识;只是具体操作中,如何体贴古人的文学趣味,避免隔靴搔痒;如何开拓视野,理解文体背后的意识形态因素;还有,如何借鉴文化史、教育史、社会史、比较文学、妇女研究的研究成果,所有这些,都有待深入探索。
今日之重谈“大文学史”,主要考虑的是论述视野,而不是著作规模。与时贤普遍推崇专著相反,我更看好专题论文集。这一选择,基于以下考虑:抓住关键,深入开掘,小题大作,千里走单骑,挑战此前占主导地位的教科书型文学史。十几年前,我曾专门撰文,分辨研究型、普及型、教科书三类文学史,并批评作为教科书的文学史的垄断地位(参见拙文《独上高楼》,刊《读书》1992年11期)。很可惜,后者的面面俱到、四平八稳、蜻蜓点水、老生常谈,如今已成了文学史书写的常态。已经面世的文学史,是否真的有1600种;文学史的刊行,到底是多好还是少好,这些其实无关紧要。关键在于,现有的文学史书写,大都是因应各种教学需要、项目评审乃至经济利益而产生,故陈陈相因,缺乏独特的个性,更不要说“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了。
不求完美,但求有新意,这一研究思路,决定了本丛书的选题更多地体现作者的眼光与趣味,力图突进所谓的“学术前沿”。至于以专题论文集的形式,来实践“大文学史”书写的设想,能否成功,实在很难说;也正因此,需要大胆的尝试。
说到“尝试”,很容易联想起新诗开山祖胡适的诗句:“尝试成功自古无’,放翁这话未必是。我今为下一转语:自古成功在尝试!”(《尝试篇》)如此豪情,如此志气,欣赏之余,偶尔也想追摹一二。由“尝试”说到《尝试集》,由诗人胡适想到其家乡安徽,当我偶然跟曾出版《胡适全集》的安徽教育出版社的朋友说起自己的设想时,双方竟一拍即合。于是,便有了这套不拘一格、众声喧哗、具备多种可能性的文学史研究丛书。
(“尝试论丛”,陈平原主编,将陆续由安徽教育出版社刊行)
讨论晚清至五四时期的文学语言与文章体式,是一个既老且新的话题。言其“老”,是因为认定白话取代文言成为社会通行的书面语乃是“五四文学革命”成功的标志,或者指出五四以后的散文成就突出,这在专业内外,都属于不须论证的常识。而谓之“新”,则是由于将“五四”与“晚清”勾连,凸显这一时间框架的文学史意义,对于既有的论述仍然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自上世纪二十年代起,“五四文学革命”的当事人已在不断建构新文学的历史。1922年,胡适撰写《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历数1917年《新青年》提倡“文学革命”以来“白话文学的成绩”,其中,白话散文的进步已与白话诗的成功以及短篇小说的成立相提并论,显示了新文学在各类文体中的全面获胜(尽管胡适认为“戏剧与长篇小说的成绩最坏”)。而这一评价到了鲁迅那里又分出层级,所谓“散文小品的成功,几乎在小说戏曲和诗歌之上”,虽然用词谨慎,但其更看好散文的意指仍然一目了然。
受制于杂文“点到即止”的笔法,鲁迅在1933年写作的《小品文的危机》中,并不曾对此观点展开论说。倒是乃弟周作人此前的诸多论述,很可以移用作其说的注脚。周作人对五四以后的散文小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
我常常说现今的散文小品并非五四以后的新出产品,实在是“古已有
之”,不过现今重新发达起来罢了。(1926年5月致俞平伯信)
此言自然是针对新文学中的白话诗歌、小说、戏剧而言,后三者在文学典范上显然努力追摹的是西方。而在周氏看来,“现代的散文在新文学中受外国的影响最少”,故有“与其说是文学革命的,还不如说是文艺复兴的产物”(《陶庵梦忆序》)之说。如此表述并非意味着周氏兄弟贬抑西方的影响,能够在西潮澎湃之际,关注文学传统的创造性转化,适可见出其眼光独到。
不过,与胡适相同,追溯新文学的本土渊源时,周作人也同样舍近求远。胡适仅成半部的《白话文学史》远从汉代说起,力求证明“白话文学是有历史的,是有很长又很光荣的历史的”,“白话文学史就是中国文学史的中心部分”(《引子》)。然而,除了小说一枝独秀,晚清其他文学体裁的写作,落在胡适眼中,均不能成为新文学直接汲引的源泉。
1932年,周作人在辅仁大学讲授《中国新文学的源流》时,虽则截断众流,只链接到“明末的新文学运动”,但其基本的取向仍与胡适一致。周氏著名的说法是,“从现代胡适之先生的主张里面减去他所受到的西洋的影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