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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从来都是坚定的:对打击腐败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有法可依,这一点现在基本作到了,有法必依,不见得,执法必严,说不上,违法必究,不现实。这里主要的问题是首先是发现,发现一个才能查处一个,不发现你查谁?查处什么?主要是在发现这个环节上,谁发现?谁去发现,发现了他说吗?为什么要说?说了有什么好处?没有好处还要受打击报复,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都严重到了那种程度会没有人知道吗?绝不可能。据反腐败权威人士透露:现在查处腐败分子的线索来源百分之九十以上来自于检举报告。这里的举报者绝大多数出于对腐败的痛恨和正义感,也不乏和腐败分子有各种利害关系存在。而更多是由于腐败并不涉及到个人的具体利益和在反腐败中个得不到实际利益而看之任之,所以才形成了今天的腐败局面。因此,为了有效打击腐败,有必要从腐败行为的罚没中给予检举报告人以经济利益必要的分成。这是提高人们反腐败积极性的一个有效途径,也符合市场经济以经济对经济的规则。
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样几句耳熟能详的俗语:战场上叫重偿这下必有勇夫;官场上叫重贿之下必有贪官;商场上叫重利之下必有奸商。日常生活中为了利益夫妻离婚、兄弟成仇、朋友反目的也并不鲜见。更不要说对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了。中国人的性格一向是内俭的。日伪时期,一个日本鬼子就能管理一个县,但是:如果用一个鬼子去管理一个家庭,一天不到他的脑袋就得搬家。我们大多数人信奉的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事原则。多数人是不会去管和自己无直接关系的事的,只要不侵犯我的个体利益就行。腐败不腐败和我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给予检举报告腐败行为者给予具体的经济利益情况就不一样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就和他有关系了,他可以从反腐败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谁检举报告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或其它犯罪行为都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分成。这样就会就会激发其反腐败的动力。一万的,全给你;十万的,给一万;百万的,给十万;千万的给百万。对各行各业的腐败和犯罪行为的检举报告人给予明确的经济分成比例。不愿意实名的,可以用匿名密码,分成也可以通过密码验证的方法给付。用经济利益的市场之手去治理腐败。以反腐败的经济去对付腐败的经济,这是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意义之所在。
八 举例说明一下
以矿难为例,现在的矿难赔偿标准为二十万。出了矿难后,本来要上报事故,积极整改,而实际不是这样,是去隐瞒不报。国家的赔偿标准不是二十万吗,给你二十万一倍的一倍,八十万。钱不是问题。职能部门早已和他们串通一气,欺上瞒下。这么大的事全矿的人能不知道吗?为什么能隐瞒?就是和知情人没有利益关系,如果发生瞒报事故,检举报告人可在罚没中获得五万的分成,那还能瞒报得了吗?还敢瞒报吗。
在说一个交通的:一个定员载客十七人的客车,载客三十人。违章超员,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自不必说。他们不怕交通警吗?交通警在值勤前就把值勤点告诉了车主,车主就在到达交通警的值勤点前换车卸载,交通警看到的是合格的人数。从本质来说:车主这也是一种腐败行为。他通过这种腐败行为谋取了私利。现在的规定每超一人罚款是二千,超十三人应是二万六千元,如果给予检举报告人十分之一的分成,这种腐败行为就和这车上的每个人和知情有关系了。因为他们每个人都可以从检举报告中得到经济利益,有了这种经济利益的关系,车主还敢这样作吗?
腐败论——中国当代腐败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
于洪珠
2009年12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759
我们在推演一下;腐败分子是车主,知情人乘客,当进行腐败行为前首先是面对的被举报的风险,检举报告就也可能来自腐败分子内部。这要看他们从腐败中获得的利益情况和利害关系。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获得利益的风险是他们首先考虑的事,因为首先提防知情者为了经济利益去检举报告自己。其实这也是一种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有了这个制度,他们还敢那么肆无忌惮吗?至少不会这么猖獗吧。那么,这样就能彻底反腐败了吗?显然不能,这种利益反腐败只能对反腐败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对那些不为人所知的腐败交易和各种违法犯罪所获得的财富,我们又如何进行打击呢?这就不能不说财产普查。
九 财产普查对反腐败的意义
随着全面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已普遍的深入人心;没有和谐就没有稳定,没有稳定就会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无不以腐败之风相关连。一小部分人靠关系、凭权力、靠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或经营、保护黄、赌、毒、非法获取不义之财,是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不能对这些腐败的非法财富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就无法从根本摧毁他们的经济基础,他们就会用这些不义之财衍生新的罪恶。
我们知道,无论拥有多少财富,来源是否合法,剔除消费挥霍之外,都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对于其中用非法手段窃取的财富,以国家的意志进行追偿,也就在情理法之中了。追偿这些非法财富,在中外古今都是个极其棘手的难题。由于非法财富的非法性、隐蔽性、罪恶性、从而导致追偿的困难,这些非法财富的持有者会以种种手段隐匿财富、逃避追偿,因此,靠目前的常规方式已不可能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了。对于这个涉及到整社会公平正义的尖锐问题,不采用超常规有效手段。已难以达到防范和遏制的目的了。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根据这一问题的尖锐性、特殊性与复杂性、启用超常规的方式方法。以现有的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对全体国民实施财富普查,是有效解决问题手段之一。我们可以通过财富普查确定国民财富的总量,依据国民所从事的职业来确定,那部分人的财富是勤劳致富所得,那些人的财富是不义之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不允许有也不应该有黑市、非法、官场经济成分的存在。彻底查清那些人、什么人是通过什么非法手段成为百万、千万、亿万富人的。依据普查数据的具体反应,给人民一个真实的交待。使科学发展观中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实实在在落到实处。这是人民所期待的。
十 普查要作的准备工作
我们已经进行过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积累了比效丰富的普查经验。但还没有对国民财富实施普查的先例,怎能样才能做好普查、会遇到那些难点问题,那些人会对普查持拥护态度,什么人会反对,为什么?他们拥护反对的道理何在?怎样普查才能既有利于增强构建和谐社会,又不会引起大的社会振荡,是一项非常复杂繁琐艰巨的工作。对其难度和不可见性要有充分的调研和理智清醒的估计,会遇到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复杂问题。但是,为了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和谐发展,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严峻的客观现实已迫使我们必须通过实施国民财富普查手段、来解决这个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了。那么,怎样查?查什么?要作那些准备工作呢?首先,要充分征求人民对财富普查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取得了人民的拥护,普查才有可能查得下,查得准,才能顺利进行下去。其二,要有 强有力的舆论宣传;对于实施国民财富普查的现实意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广泛宣传;使人民给予充分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实施普查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向人民说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这里所指的私有财产是指合法的私有财产,而不是去保护非法的不义之财。普查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非法的不义之财,而不是去侵犯国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反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合法的私有财产将会受到官僚资本和资本官僚不义之财的侵害,使人们懂得法律保护的永远是合法财富,对不义之财将永远受到追偿,为普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十一 要实现的基本普查目标
普查工作的开展至少要查清楚我们到底有多少富人,多少穷人,穷人穷到什么程度,是什么原因穷困的,有多少负债?富人富到什么程度?他们拥有财富的数量是多少?是通过什么方式致富的?每个家庭有多少动产和不动产,如飞机、车、船、房产、现金、存款、黄金、证券、字画、古玩各种投资及其他资产。仅以房产为例:在哪个城市拥有房产,是一线城市,还是二、三线城市,是一套或多套,是全资购入,还是银行贷款。是房改单位分房还是拆迁补偿,还是利用手中的特权搞制度腐败购房,所购房产与当时的市场价差是多少?对这种特权集团的腐败行为中的变相贪污行为怎么办?购房时的收入与所从事的职业收入是否相符,如是借款是向何人所借等等。总之,只要准备工作做的充分,方案周密细致,从技术层面来说,是基本可以达到普查目的的。
当然、实施全民人口普查需要动用一定的物力人力,投入一定的成本。依据现有的国力是能够承受得起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我们投入的成本会随着普查通过收缴收入得能偿失,而且会大大地超过我们的投入,无论是经济帐还是政治帐都是合算的。我国大约有三亿个家庭,其中与工、商、官、黑和获得非法收入渠道的无关的普通工人、农民家庭占绝大多数,对于这样的家庭只要进行一般的登记就可以了。除此之外,靠守法经营获取财富的家庭占绝大多数,这些家庭的普查成本也不会太高,主要的成本会发生在对一小部分家庭非法财产来源的调查上,但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出发,是完全值得的。
十二 普查的基本步骤和要注意的问题
实施财产普查实际上是一场特殊的战争,这是一场财富的争夺战,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或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责成具体的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避免有人暗箱操作,不能沿用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的老办法,要实行垂直领导,一竿子插到底的交叉实施策略。其中要有,反贪,纪检,公检法,监察,审计,证监,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普查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不能搞,民族自治区不宜搞。要先农村,后城市,先工人。这样中国的三亿个家庭就完成了大部分的家庭普查,依次为干部,改制和民营企业。稳扎稳打,步步为营,逐步过滤,缩小包围圈。重点放在拥有决策权,审批权,财权,物权的干部和从事证券业,银行业,物流业,地产业,采矿业的人员上。也没必要去上门普查,可以一律采用自行申报的办法进行,由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材料当场密封,以确保公民财产的隐私权。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对因财产普查或由于普查泄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国家赔偿。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普查表的最后一项要有这样的温馨提示:一:请您仔细核对相关数字,您将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您可以随时随地修改补充财产普查材料。并与以签字。对不能自己填表的由本人申请可由工作人员上门填写,并承担保密责任。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普查的公职人员一律由纪检部门双规。普通公民由司法机关双限,即:限定活动范围,限期申报普查材料。这样就可以根据本人材料中个人的履历表和从事的行业核查他家庭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对于材料的真实性,股票的由证券,现金由银行,资产的由工商,税务的由税务,房产的由房产部门进行调查。为防止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失实,要实行一普查,二复查,三调查的办法。由不同区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对换轮转,不管是谁,权有多高,钱有多大都概莫能外,让其无可乘之机。也不要说谁腐败,谁不腐败,谁反腐败了,打开门看一看就一目了然了,一次性解决问题。
普查部门的权限要只限于落实申报对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上,因为这里面的情况会千差万别,非常复杂,要对有问题的人和财产制定统一的处理政策,这样也样也是防止有人利用反腐败而搞腐败,进而滋生新的腐败,把好事办坏,这方面历史上的教训太深刻了。要真正作到让人民满意,当事人口服心服佩服。对于运营中的工商业要保证其正常用运营,对能够将不当得利退还国家的,不宜捕判,应当给予出路,不能搞不教而诛,他们走到这一步,与平时的教育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给予教育和训诫就可以了,以减少社会振荡。我们普查的目的是收回腐败分子手中的不当得利,还利于民,并不是把那些人如何如何,要人事分离,办事不办人。我们是用这些钱来搞建设,而不是盖房子装他们。如果不能法外施恩,后果将会很严重。对于纯民营的不涉黑的工商业不必要求过严,但对于涉黑护黑的要坚决绳之以法。这些家伙欺压良善,祸害百姓,太可恨了。
过去我们对腐败分子和各种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在于,我们是采取了一种在池塘中钓鱼的办法,上来一个抓一个,更多的还藏在水中,中国现在的经济犯罪已不仅仅是官员腐败问题那么简单了,他们一次投入那么多去行贿,他们所得的黑金不知放大多少倍,这都是不当得利,。非法的不义之财在我们的社会中比重太大,我们只有用抽水抓鱼的策略,把池塘的水抽干,进而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收到兵不血刃,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财产普查,说到底是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在社会发展的经济生活中,保证财富来源的公平性是政府起码的责任,以法治国的精髓就是让每一个人对他所作的一切承担法律责任。使每个公民都要懂得所获得的每一分财富都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否则最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改革开放三十的成果是由全体人民艰苦奋斗换来的,要由人民共享,绝不能为不法之徒所吞噬。在这个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上必须求真,求实,也就是实事求是。这本身也是以人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
腐败论——中国当代腐败成因分析及治理对策研究
于洪珠
2009年12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760
当然,也可能社会上的非法财富也可不象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用普查的事实,消除部分人对富人财产来源的疑虑,淡化部分人的仇富心理,另一种情况是,确实查出一部分家庭财富来源不正,是靠关系,凭权利、偷税漏税,侵吞国有资产,经营或保护黄赌毒获取的。只能依据普查数据的结果另研究了。财产普查说说容易,要真的实施可就难了,难度不在普查本身的操作上,而在于腐败分子对实施财产普查的阻挠上,他们是不会赞成财产普查的,因为常规的反腐败已经不能触动他们的腐败问题,如果实施普查,他们的不法之财就会暴露,可以这样说:不赞成搞普查的必是腐败分子或拥有非法财产无疑,否则没有什么理由反对。这些人或他们即得利益的代言人会以各种意见进行反对的,这才是财产普查开展的最大难题。
十三 结论
总体来说:一个国家无论多么富有,如果不能铲除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它的社会生活就不能稳定和谐,生活在一个腐败充次的社会里,人民是不会有幸福感的。惩处腐败,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腐败所衍生出来的罪恶,会越滚越大,威胁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稳定,这已为无数事实案例所证明。因此,持续的打击社会上各种腐败现象是决不能动摇的。只要我们启动市场之手给予反腐败者具体的经济利益,在通过全面的财产普查,我们是可以达到阶段性反腐败目标的。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腐败将会在我们的生活中长期存在,治理也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出现腐败是必然的,一定要坚决克服反腐败工作中的悲观主义思想,增强信心,提高勇气。我们不是在反腐败中胜利,就是在腐败中腐朽,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