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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
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
4.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
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
5.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
收入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支出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费用的涵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成本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体现着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度量,是计算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人为压低或拔高)、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是亏损。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交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一般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而异,呈典型的利益驱动倾向,其共同特点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其他会计事项
其他会计事项是指在上述六项会计核算内容中未能包括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单位在有这类事项时,应当按照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对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规范》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和扩充,也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在当前,强调这些基本规范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直接与这些基本规范相悖。同时,这些基本规范是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必要前提,是否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质量影响极大。
1.会计核算依据和处理方法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要求。
(1)真实性与客观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来进行会计核算,本来不应该是问题,因为不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整个会计核算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或者说还不如没有会计核算。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或假账“真”算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使社会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任危机”。令人欣慰的是,不少会计人员为了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面临比较艰难的处境时,仍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以不懈的努力,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基本得到了保证。
(2)合法性要求。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是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涵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入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
(3)一致性要求。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其会计处理的方法的。在发生这种变动时,重要的是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了解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处理方法变动不按规定进行,钻在一定的情况下允许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空子,人为地操纵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等会计指标;二是在会计处理方法变动后不按规定进行说明,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行为是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2.会计年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规范》第三十九条重申,各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会计年度是在会计核算中划定的会计期间,通常以公历年度的12个月份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会计年度是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和权责发生制基本假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当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时候,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这个单位的净收益、经营收支结果或预算执行情况,要人为地按照一个相等的会计期间进行财务决算,以便对该会计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总结,对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进行分配和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分析比较。只有确定了会计年度,才能分清本期与他期,才能建立起应收与应付、预收与预付和待摊与预提等概念,使会计核算的精度大大提高。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单位的经营周期确定,也可以按照单位的纳税年度确定,还可以按照国家的财政年度确定,依单位的性质和法律上的要求而定。由于我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都对会计年度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单位在会计年度的确定上不享有选择的权利。但有的单位只在形式上遵守有关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他们或者是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者是推迟或提前计列费用,人为地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跨年度调节,实际上已构成违反有关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了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方便,在会计年度内一般还需按照季度和月份进行结账和编制财务报告,以便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3.记账本位币
《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在《会计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扩充:“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定之一,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货币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规定。一个单位应以本国的法定货币作为其记账货币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确定人民币为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是因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境内各项经济活动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支付手段,因而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因而也最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或在海外上市也日益增多,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合作更是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收支业务在许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加,从而引出了记账货币的问题。对此,《会计法》和《规范》都作了适应性规定,以满足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的会计核算需要。
4.会计科目
《规范》第四十一条在《会计法》规定的原则上,对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充实了较多的灵活性。其具体内容为:“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构成进行进一步科学分类而确立的会计核算项目。国家统一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一般都对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的设置、科目名称、主要核算内容和基本业务的核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依据。同时,由于会计核算手段的进步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强化,会计核算的细化不仅必要也有可能,但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的风格和要求上是有差异的,由此带来不同单位在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需要上的差异。因而,应该允许各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以便使会计核算更好地满足需要。这个“一定的条件”,就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警惕只见“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见“一定的条件”的倾向。一些单位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任意改变核算内容,以及不遵守基本业务规定的核算方法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此外,基层单位在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中,还应注意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应能与之相适应,即要使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既能满足单位内部的需要,又能适应对外会计报表编报和会计指标汇总的需要。
《规范》第四十一条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作了例外规定:“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财政部1997年7月17日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按该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这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但该制度同时也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该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也可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5.会计资料
《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充实和重申,也是《规范》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范之一。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设置账外账,是在按照规定设置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还设一套或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上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不通过规定的会计账簿进行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而是在另设的会计账簿上予以反映,藉以隐瞒真实情况;报送虚假会计报表,是通过上述手段造成会计资料的内容不实或直接篡改报表上的数据,使会计报表虚假不实,用以误导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设置账外账以及编报虚假的会计报表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们直接间接地导致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干扰经济发展和改革、助长腐败行为以至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并纠正。
6.会计报表格式
《规范》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这是对《会计法》规定的补充。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产品。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采用统一的格式,有利于不同单位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会计指标的汇总,同时还提供了衡量一个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7.会计记录文字
《规范》第四十六条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