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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考试大纲-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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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 000元)×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O。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第八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
            (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
            (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
            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
            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即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即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l2%(或4%)
            四、房产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木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
            契税是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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