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八万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南方周末2004年精粹 下-第20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说,230元的工资标准可视为当初工人是同意的,否则工人大可拒绝接受这份劳动合同,现在工人觉得工资低了,也可以离开这家企业,在工人拥有这些选择权利的情况下,为什么工人还要走上街头?

  这是因为即便是“自愿”的交易,也会存在潜在的不公正之处。在前工业化社会和工业化社会,尤其是在现在中国的具体经济现实里,资本是相对稀缺的,由于工人必须依赖资本才能生存,资本相对劳动而言,就事实上拥有了更大的话事权,这就使得资本剥削劳动成为可能。布坎南在《财产与自由》一书中深刻地分析了这种状况。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一位农民生产麻布,希望在市场上换回绵羊。但是许多的交易者都有剩余的麻布,只有一位交易者有剩余的绵羊。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自愿达成的交易,对出让麻布的人来说,也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事实就是,即使是工人与资方自愿签订的劳动契约,由于工人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可以认为,这种自愿的公正性也有可虑之处。现在各地政府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相信制定这类政策的初衷是为劳动者提供一些保护,使得劳动契约能够更公正一些。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并不是根本上解决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最优策略。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深刻地指出,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而名义上的高工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因为高于均衡价格的工资水平会推动通货膨胀,长期内劳动者事实上根本拿不到实际的高工资。

  在劳资冲突事件中,假如资方没有违背现行的劳动法规,仅仅在道义上指责资方剥削了工人是没有意义的———追逐利润是资本必然的天性,而事实上现在企业不可能垄断劳动力市场,就是从效率的角度批判资方理由也不够充分。但是劳动者真切地感受到了自身的利益被侵害,他们也往往投诉无门,除了以上访、上街这种高成本的方式表达不满以外,并没有更好的途径来改变自身的状况。

  要使劳动者真正摆脱弱势地位,根本的途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地位,让劳动者拥有与资本同等话事的权利。在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的国家,工会拥有强大的势力和很高的经济-政治地位,可以不断要求资方提高工资。这些国家的工人大多数都是工会的成员,很多行业的工会甚至是强制工人入会的。在美国规模最大的行业——汽车行业,工会的实力甚至强大到了规定工人只能先加入工会,再由工会安排到哪家汽车厂上班,而特定的企业也只能雇佣某一工会的成员。

  当然,过于强大的工会也有其弊端,但在中国目前的情况,工会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向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借鉴经验。

  惟有劳动者自己才是自身利益永远的守护者,他们最清楚自己的利益诉求,知道自己愿意接受的工资水平是什么。在单个劳动者并不具备足够的谈判地位的时候,政府应该制定建立工会的组织规则,引导工人自己组织起来,建立可以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工会,让工人成为真正的主人,通过工会来表达工人的声音,才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根本办法。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创建时间:2005…3…17 

Power by Softscape HTML Builder 3 
 

事业单位改革也需以人为本 
 



  南方周末   2004…10…21 11:52:22 

  □顾肃

  在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领导和管理干部的民主监督力度不够,这些人是单位改革的主导者,但对他们本身业绩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却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机制,因而在表面上端走了职员的铁饭碗以后,少数管理者却实际上捧着钢饭碗。主导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如果私心作祟,任人唯亲,那就很容易把改革变成排斥打击异己,网罗党羽、拼凑私人班底的手段,改革也就可能比不改还糟。各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不可避免地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大环境联系在一起。

  近期以来,在继企业改制以后,事业单位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管理单位都属于改革的范围。改革的本意是打破传统的铁饭碗或变相的铁饭碗,克服人事制度上长期缺少竞争、僵化、封闭的格局,为事业单位开出一条活路。当然,改制还有经济上的重要原因,许多事业单位长期“吃皇粮”,效益较差,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巨大负担。改制的目标之一就是减少这些财政负担,让相当比例的事业单位逐渐实现自负盈亏,在市场经济中杀出一条生路。

  这些改革的立意是好的,事业单位长期人浮于事、缺少竞争和活力的状况的确需要改变。以大学和研究所为例,忙的忙死、闲的闲死,业务上不思进取、整天混日子的人并不只是个别现象。一个人一旦进入某个事业单位,就实际上有了终身职,毫无后顾之忧,本可一心一意谋事业,但对有些人来说,也就少了破釜沉舟的勇气和干劲。这种实际上的终身制往往使得单位的人事关系缺少流动,遗留问题错综复杂,几世同堂,扼杀了由多样化的竞争促成的创新和积极性。目前一些事业单位在这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但我们仍然需要看其实施的实效。

  这些方案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对领导和管理干部的民主监督力度不够,这些人是单位改革的主导者,但对他们本身业绩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却缺少实质性的监督机制,因而在表面上端走了职员的铁饭碗以后,少数管理者却实际上捧着钢饭碗。主导人事制度改革的人如果私心作祟,任人唯亲,那就很容易把改革变成排斥打击异己,网罗党羽、拼凑私人班底的手段,改革也就可能比不改还糟。因此,厉行法治、程序公正、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竞争和淘汰机制,是克服用人腐败、保证事业单位改革实现其原初立意的关键所在。可见,各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不可避免地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效和大环境联系在一起。

  这就是说,事业单位改革也必须以人为本,面向广大群众,真正做到改出活力、改出效益,而不是换汤不换药地变换一下旗帜,依然故我地以个人亲疏为标准,无论是决策还是干事,都是少数人独断专行,大多数人被动地服从命令,不能、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改革必然涉及到人的利益。在当今社会,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与利益绝缘,问题只在于,如何公正公平地处理利益的分配。这正是当前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一个尖锐的核心问题。一些人利用自己在决策机制中的现有优势,让所设计和推行的改革尽量在经济上有利于自己。比如以超低价购得现有房产、设备和股权,或者把股权分配中的等级差别拉得很大,以致少数人占有绝大多数股份而广大职工所占则微乎其微。这是一种变相的掠夺,但目前还缺少有效的机制来纠正相当一些改制单位的产权不公正现象。因为原先是国有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其产权属于国家或全民,在改制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就成了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当然,股权分配不应当实行平均主义,管理层拥有较大的股份有助于提高其管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但是,目前一些单位改制的股权分配是相当主观随意的,严重地向少数管理者倾斜,这就造成了很大的不公正。

  广大职工的利益保障成了改制的一个极其敏感的课题,也是冲突之源。中老年职工曾经在低工资下工作多年,现在都到了接近退休的年龄,而一些老弱病残者更成了少数人眼中的负担。于是一些人借改制之机而把这些人当成包袱,必欲卸之而后快。许多职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在退休金、医疗保障等方面问题颇多,成了大量上访的根源。

  前面说过,人事改革的本意是形成竞争机制,而在竞争过程中显然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我们不可能一一追究其所有的细节和原因。但对于成功者的奖励靠市场机制就够了,而对于失败者或弱者就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还必须由公共政策来适当地予以补偿,使之不必走上绝路。奖勤罚懒是必要的,但不能没有限度,更何况有些人的弱势不是因为自己懒惰,而是由于其他的原因,比如身体和智力条件、社会传统的因素,等等。

  如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体制改革不能漠视基本的人权,以强制手段对待职工,不准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其后果显而易见。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才能永葆本色。因此,保障人权就成了改制者必须牢记于心的基本原则。少数负责干部甚至把下级管理者和事业骨干的权益也不放在心上,随意改变章程和规矩,让人无所适从,同样是在制造大量隐患。

  总之,事业单位的改制不能目中无人,这里的人指广大职工,而不只是极少数人。以人为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创建时间:2005…3…17 

Power by Softscape HTML Builder 3 
 

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 
 



  南方周末   2004…10…28 14:54:27 

  方舟评论

  □邓子滨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一个小女孩纯真甜美的歌声,勾勒了一幅融洽的警民关系的画面,这歌声和画面曾经感动过无数国人,今天依然能够让人体会到它的温馨与和谐。但是,在怀旧与感动之后,我们必须冷静意识到,歌词所意图发挥的,其实只是一种单向的教化功能,因为这种教化没有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果那个警察叔叔没有将钱上缴国库怎么办?完全靠警察的觉悟吗?还有没有什么制约机制?因为如果我要施与信任,就应该有一种制度保障我的信任不被滥用。这就是法治要解决的问题。

  法治,意味着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限制,以确保他们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全和落实法制;而更多的法治,则意味着对拥有权力者更多的监督和更严格的约束。

  当前人们密切关注的事件之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提升法治水平、构建法治之下的警察权的良好契机。我们看到,立法者已经在向法治之下的治安管理努力迈进,在编织法网的同时,也注重对“撒网的人”进行制约,尤其是程序制约,这

  是令人欣慰的法治推进。

  尽管如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种倾向,不能不引以为戒:在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上,只注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忽视了法律本身的公平正义,忽视了执法者以法律名义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比如,在刚刚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虽然我们可能不再担心“谁拖走了我的车”,但是,我们仍然不知道,如果某位交警因公共汽车司机违章驾驶而将车上的乘客一并拦截半小时,我们作为乘客是否仅有两种选择,要么默默等待,要么下车步行?我们仍然不知道,有什么法律上的渠道,让我们去表达对于某处禁行、某处禁停的异议,即使这种“禁行”、“禁停”标志是明显不合理甚至是专为罚款而设置的?……

  即将问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应对当前严峻的治安形势,为此,必然要加强警察治安执法力度,补充规定适量的违法行为,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也都是我们理解和支持的。但是,法治之下的警察权,其重点不在于法网如何严密,而在于强化对于警察权的制度约束。可以想见,人们在期待更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更加期待社会稳定的另外一些重要因素,期待警察在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再随意拦截、盘查行人和车辆;期待夫妻在家中看黄碟不会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期待警车在非紧急任务情况下不要违章行驶……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其实不仅仅是看它有多么完备的法律,而首先是看它的司法力量尤其是警察队伍是否尊重和忠于法律。

  恩格斯曾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

  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但是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公和最伟大的国家要人或统帅,也可能要羡慕最平凡的氏族首长所享有的,不是用强迫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

  后者是站在社会之中,而前者却不得不企图成为一种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的东西。”(《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因此,在强调“警民共建,警民一家”的同时,不应忘记“警察”(police)一词其实就有“统治管辖”

  之意,而这种统治管辖所依靠的,决不仅是强

  大的权威,还应当关怀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警察权不能“处于社会之外和社会之上”,而应当被置于法治之下,惟其如此,社会得到的是安定团结,国家得到的是长治久安。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创建时间:2005…3…17 

Power by Softscape HTML Builder 3 
 

日本之惑:历史宿怨如何化解? 
 



  南方周末   2004…10…28 14:56:54 

  □内藤康(发自东京)/刘柠 译

  “女士们、先生们……”2004年7月的一天,东京赤坂附近一家宾馆的会议厅里人头攒动。由浙江省和杭州市两级政府共同举办的、旨在招商引资和振兴地方旅游的推介会上,两国合作的重要性被一再强调;接下来的欢迎晚宴上,在日本人气了得的“女子十二乐坊”登台献艺,其华丽的演奏更是赢得不绝的掌声。但是,那一派“祥和”却分明有些异样。因为就在几乎与此同时的亚洲杯上,每逢日本队的比赛,必然伴随着中国观众充斥赛场的嘘声。

  这样的场景绝妙地勾勒出当前中日关系的“政冷经热”。事实上,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它们就沿着自身的轨道发展,至今难以交叉。一种郁闷、沉重的氛围,密布于表面的“友好”之上。官方层面上,因抗议小泉首相参拜靖国神社,中日首脑对话已中断了3年。而民间层面上,中国国庆节前夕,虽然有日本人游行要求“中日断交”的行为未免太过极端,但民间感情陷入低谷也是事实。

  解决历史问题的契机

  历史问题,当然是两国民间情感摩擦的最大原因。作为日本人,我们知道,中国不满“日本对于过去的历史还没有充分道歉”。对此,日本虽不乏附和这种主张的声音,但国民感情的主流却是对“谢罪要求”日益困惑和厌倦。

  道歉问题无疑是横亘在两国情感之间的一道鸿沟。那么,这道感情鸿沟是如何积聚起来的呢?其实,战后中日两国本有好几次解决这个问题的机会:1945年日本战败、1972年日中复交……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通过远东大审判以及美国主导推进的日本“和平宪法”等措施,基本清除了军国主义。终战之初,日本国内就有“一亿总忏悔”的流行语,当时“战败国日本作为加害者谢罪乃理所当然”的舆论颇为强烈。然而,随即开始的冷战割裂了日中两国,虽互为当事方,但却失去了就战争责任进行对话的机遇,直到1972年。

  客观地说,1972年建交谈判中,关于历史责任、战争赔偿问题,曾经是“受害者”的中国相对于日本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当时真的认为道歉及赔偿不够充分的话,应该是有中止复交谈判的选择的。最终结果是,《中日联合声明》以“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的措辞尘埃落定,中国政府放弃赔偿要求。在国际法上,两国以这种形式解决了战争问题,作为替代性补偿,日本方面迄今在广义上向中国提供了总额“约7兆日元”(据日本庆应大学小岛朋之教授研究,约合630亿美元)的政府开发援助贷款。

  1998年江泽民在韩国总统金大中之后不久访日。金总统在临行前,面对日本记者团曾强调说,“希望我此次日本之行,能够彻底清算过去,使韩日两国从此不再纠缠(历史),以期共同进入真正理解与合作的21世纪。”

  日韩之间,也曾有过类似日中的历史。从1984年访日的全斗焕,到之后的卢泰愚、金泳三等韩国领导人,虽然每次访日言必称要构筑“面向未来的新韩日关系”�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3) 踩(3)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