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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国家索赔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
二战结束近60年来;国际上的战争赔偿已发生变化;比过去更加明确了。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恢复主权的必要前提;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它基本上已不属于战败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一战之前战争赔偿多以“indemnity”表示;兼并、割让战败国领土和以现金(或金、银等贵重金属)赔偿战胜国军费损失构成其主体内容。一战后;战争赔偿多用“reparation”表示;战争赔偿的涵盖面则仅限于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赔偿战胜国及其国民蒙受的战争损害。由于一战后对德国采取惩罚性的金钱赔偿政策;超出其支付能力;使德国无法履约;而战胜国提供的援助资金;不但超过其所得赔偿;更促成了法西斯德国的崛起;给人类社会带来更深重的灾难。因此;二战后盟国对法西斯国家索取赔偿与缔结媾和条约时;则多偏重于实物赔偿;包括没收海外资产、拆迁过剩工业设备、提取当年工业产品与劳务。二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是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重要体现;其内容包括国家战争赔偿和战争受害者赔偿两个部分。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以冷战为分水岭,对于中国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从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到1949年美军占领军宣布中止赔偿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赔偿基本上是赔偿国与受偿国之间的赔付交涉,参与的利益主体和外交主体,以及赔偿之所得皆属于国家或者是政党、政权所有者。1945年日本战败后,按照近代国际法以及国际惯例,中国对日索赔是以国民党政府为代表,参加由11个国家为主体的远东委员会并通过专门的国家机构,如“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来实现的。第一时期的索赔失败也是“政府间行为”的结果。 第二阶段是1951年的旧金山国民党政府的非法对日媾和包括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日赔偿交涉都是国家间赔偿的性质。但它是在日本恢复国家主权后,和日本政府进行的协议性赔偿协商。美国为了迅速将日本扶植成为反苏反共的前沿国家;主张日本“无赔偿义务”;遭到菲律宾等亚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不得不改为“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具体的赔偿事宜由两国间协议来解决;还规定每一同盟国有权扣押和处置日本在该国的财产;成为日本对受害国国家战争赔偿的另一种形式。这是在没有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朝鲜参加;苏联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确定的。 1945…1949年的国家间赔偿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是强制性拆迁赔偿。这一时期的赔偿以拆迁现有工业设备为特征,而且,绝大多数是过剩的甚至是破旧的军需工业设备。确定拆迁现有工业设备作为赔偿的时期,正是世界反法西斯呼声高涨和美国国内打击和削弱日本、振兴周边邻国经济的主张占据主流地位的时期,因此,拆迁现有工业设备是为了削弱日本赖以发动侵略战争的经济基础。但是,赔偿开始实施的时期,冷战已经激化,美国远东政策的基础已经动摇,为了维护自身在远东的利益,开始扶植和复兴日本,这一政策上的转变,直接反映在赔偿问题上,就是减少工厂的数量,而且充作赔偿的都是些严重老化、破旧、行将淘汰的工厂。它们都是战时专门为侵略需要而设立的,和平时期就完全成为多余的负担。它们的拆迁并没有给日本战后的和平建设、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相反,在某种意义上为后来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对受偿国来说,由于并非和平建设事业所必需,对本国的经济恢复与发展益处不大,反而在财政上是一大负担。 赔偿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无论是赔偿方案的制定、工业门类、工厂名单的确定,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删减,或者保管、拆运完全取决于美国占领当局,日本方面必须无条件执行。尽管到第一阶段后期,赔偿已经被严重扭曲,差不多失去了赔偿的本来含义,但是,惟有这一强制性色彩还使得赔偿具有这一点点惩罚侵略者的意义。 其次是雷声大、雨点小。整个赔偿过程“雷声大,雨点小”。在形式上它直接受控于1945年12月27日宣布成立的远东委员会,即战后对日索赔和战后有关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中国方面对于赔偿工作更是不遗余力地投入调查,并由最高国家机构的高级官员直接负责。为开展对日索赔工作的需要,赔偿委员会又先后成立了三个委员会,把工作层层细分,几乎赔偿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设有专门的处理机构。 可以想见,战后的对日赔偿问题曾是战后对日处理的关键性问题,各受害国包括盟国间的国际机构都设置了权威的部门直接加以执行。在赔偿政策初期的具体制订上,也是要求严惩日本军国主义,严格限制其生产能力,拆迁所有的日本财阀工业,并指定了1090家工厂作为赔偿对象。但是这些“义正辞严”的“还债之声”却好景不长。随着美国远东政策的转变,复兴日本的声音愈加强烈,“债务人”慢慢地变成了“债主子”。早期的方案被一再修改,最后变成了一纸空文。使“实质性”赔偿转化为“象征性”赔偿。 国民政府起初是喜滋滋地等待着大旱后将至的云霓,然而,这“一片云”在震耳的雷声过后,悠然远去…… 它是美国远东政策的附属品。1945…1949年的中国政府的对日索赔,自始至终深受美国世界政策特别是远东政策的影响,成为美国世界政策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赔偿是在美国的直接操纵下进行的,它直接体现了美国的主观意志,成为美国远东政策的附属品。 战后初期,美国远东政策的核心放在扶植蒋介石国民党政权上,而且,这一时期,国民党在中国大陆占据优势,所以,对日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打击和削弱日本,表现在对日赔偿问题上,就是积极推进赔偿,拟订的方案也比较公正。但是,随着冷战的加剧,特别是中国革命日趋取得胜利,亚洲的民族解放运动日益高涨,共产主义的影响日益扩大,美国在远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不得不在蒋介石之外另寻一个新的、可靠的跳板与基地。而这一时期的日本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思想文化上,都具备了深受美国青睐的条件:已经向美国俯首称臣,在政治上接受了至少在形式上接受美国赐予的政治制度,军事上已经按照美国的设想实现了非军事化,思想观念上不像其他亚洲国家那样对西方文明表现出排斥心理,并且很快予以接受,在经济上拥有亚洲其他国家无以伦比的工业力量和坚实的工业技术基础,因而日本就成为冷战中美国用来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理想阵地。于是,美国改变了对日政策,在经济上,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复兴日本,并努力恢复日本在国际上的地位,在赔偿问题上,开始由原来的积极推进赔偿转变为阻挠赔偿、反对赔偿,最终在1949年5月份单方面中止了赔偿。 总之,1945—1949年第一阶段的国家赔偿受到了世界形势尤其是亚洲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影响,受到了美国世界政策特别是远东政策的左右。战争赔偿本来是日本对周边邻国所遭受的侵害的一种物资上和精神上的补偿,但是因美国世界政策,和日本代替中国成为美国远东战略核心而遭受严重挫折,仅仅剩下一点点表面上的象征意义,而那些少得可怜的、作为赔偿品拆迁到受偿国的破旧无用的、过剩的军需工业设备又使得这一点点象征意义也荡然无存了。因此,亚洲各受害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赔偿。 然而对于日本来说,由于这种赔偿的实施,使那些陈旧的战时军需工业设备被拆迁到邻国,为后来的设备更新、改造清除了阻力。强制性拆迁赔偿在客观上对日本的设备更新起了积极作用。赔偿的实施过程与日本战后初期的经济结构转换过程基本同步,也不妨说,它已被纳入为日本从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转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19世纪英国最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J。S。穆勒认为,国家迅速从灾难中恢复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人口是否减少。如果“有效人口”当时没有灭绝,以后又没有挨饿,那么,一旦他们原有的同样技能和知识、未被破坏的土地,那些未被损坏或仅部分损坏比较坚固的建筑物,他们就几乎拥有了达到原有产品总量的一切必要条件。到战争结束时,日本不但拥有亚洲最多的和水平最高的技术人员与熟练的技术工人,而且,“对战后日本经济重新起步具有重要意义的(作为条件)工业生产设备”特别是“钢铁、造船等可作为后来重工业发展基础的骨干产业”的损失“比较轻微”,作为主要动力工业的水力发电则完全没有遭到破坏。战后初期的赔偿又将这些主要工业设备完好地保留下来,日本在战争中掠夺到本土的财富自始至终没有归还,它们与美援一起,成为日本经济复兴与飞跃发展的最有利的前提。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铁账难销——步履维艰的中国民间索赔(图)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
斗转星移,时光飞逝。转眼间,半个多世纪前的那场世界大战早已成为历史。国家与国家间的战争结束了,破裂的关系可以重修旧好,但真正遭遇战争的是国家的老百姓,他们失去家园、失去亲人、失去欢笑的痛苦可以修补吗?
第一节 此“战争赔偿”非彼“战争赔偿” 许多受害者选择将不堪回首的往事深埋于心,但面对日本右翼势力战后篡改教科书、参拜靖国神社的种种行径,更多的人不愿再沉默,他们不想把苦痛的记忆埋进黄土,一并带入那边的世界。当国际上不断有当年战争的受害者向加害国要求补偿时,他们也开始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和日本政府打官司了。一、民间索赔的法理依据 前面第一和第二阶段的赔偿性质都是属于国家赔偿。赔偿有政府间的战争赔偿;也有民间的受害赔偿。受害国的政府有权向加害国索赔;受害国的民间团体和个人也有权向加害国索赔。民间受害者既可以向加害国的政府索赔;也可以向加害国的加害团体进行索赔。 由战争造成的创痛直接受害的便是民间。“有一个价值高于国家,这价值就是人。众所周知,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相反。……就国际法而言,保护个人的条款优先于保护国家的条款。”① 日本政府和企业借口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说中国政府放弃了政府间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就是放弃了一切索赔权;这是不合情理的。只要把日中联合声明的条文与其他国家的有关条文进行对比;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区别。中国政府放弃的只是“政府”的“战争”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代表民间受害团体和个人放弃民间索赔权。 国际法规定: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应承担国家责任,对于战争罪犯除了按国际法严惩之外,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还应对受害国和受害国国民进行正式的道歉和战争赔偿。 历史上,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战争损失赔偿之事例不胜枚举。仅在中国多灾多难的近代,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个个卖国条约中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每每掏空清政府的国库。放眼世界,一战后,德国向战胜国支付了837820万马克;二战接近尾声时,日本政府对其发动的侵略战争已回天乏力,承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其中第11条:“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第10条:“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民,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施以法律之裁判。”由此可推知,日本政府在与中国政府缔结合约之际,就已从经济上和法理上担负起赔偿的义务。二、日本的解释是抽自己的耳光 虽然大多数交战国在缔结和约时,并没有将战争赔偿细分,只是笼统地提出总的赔偿金额,但是这时的战争赔偿已不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始见的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赔偿”。此时,从战争造成的实际损害看,无论从理论还是逻辑上,战争赔偿的内容都应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国家主权、军人、国有财产、历史文化等所遭受的损害赔偿,即国家赔偿;另一方面是受害国国民在战争期间因遭到敌国军队、军人不分皂白地屠杀、强暴及施放细菌性、化学性武器等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民间受害赔偿。二者在赔偿的对象、方式、性质与途径上均存在差异。事实上,这种分类在历史上也有先例。1956年10月19日签署的《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规定苏联与日本双方互相放弃对对方国的请求权,但1991年3月26日,在日本国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外务省欧亚局高岛有终审议官代表政府的意见指出:“虽然根据《日苏联合声明》第六条的规定,日本和苏联相互放弃请求权,但是,我以国民一个人的名义,依从苏联国内法向苏联或苏联国民的请求赔偿权并没有放弃”。1951年依据旧金山和约,日本和美国双方均放弃了战争赔偿权。然而,1999年1月,在美国总统克林顿执政时期,美国联邦法院对二战时期受到美国政府强制收容的日本平民对美国政府的起诉做出了支持原告要求的判决,判令美国总统向原告谢罪和美国政府向日本国做出人均5000美元的赔偿。 因此,尽管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对日索赔权,但在抗日战争期间所有遭受伤害的中国国民都还有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责任人谢罪赔偿的权利。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对日民间索赔全纪录(1)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近十年来,随着中国国民人权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而兴起的。一、民间索赔的兴起 说到对日索赔的由来,我们不得不把目光再一次移向60多年前开始的那场灾难,重新打开那扇令人心碎的记忆闸门。 这一巨大灾难,使中国军民伤亡达3500万人,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美元。如果把日本对华侵略追溯到19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对中国侵略开始算起,那么中国遭受的损失无论如何也是无法计算,日本也永远无法偿付的。中国人民难道不该讨个说法吗? 中国民间团体特别是个人的受害赔偿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是中日间最大的战争遗留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屠杀惨案受害问题、战俘劳工问题、妇女受害问题、细菌武器受害问题、化学武器受害问题、被劫文物图书归还问题、日机滥炸受害问题,以及日本残留公债问题等等。上述问题,一方面与日本侵华战争的罪行有关,是其野蛮性、掠夺性和毫无人性造成的,是违反战争法规造成的;另一方面,受害对象都是平民,所以与民间索赔相连。日本对遗留问题仍保持日本民族妄自尊大和不正视历史的劣根性,特别是近年来,日本国内从政界到民间及整个社会有一股翻案逆流,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行愈演愈烈。对此,为了促使日本政府承担战争罪责,中国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其实,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即开始了对日战争索赔事宜,但因美国对日的包庇扶持,为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问题投下了阴影。1952年4月,逃往台湾的蒋介石当局与日本政府进行媾和,只为求得一个所谓的“中国合法政府”代表的形象。4月27日,台湾当局与日本政府签订所谓《日华和约》,宣布放弃战争赔偿要求。尽管《日华和约》实际上是非法的,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寻求战争赔偿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地位的恢复,台湾当局的代表被从联合国一切合法机构中驱逐出去,西方与中国冰冻的关系开始松动,日本政府也开始重新审视日中关系。在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