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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的命运-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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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P打开了监狱与公众之间交流的通道,力争犯人作为公民的权利。

在1984年的一次对话中,福柯指出,GIP是一项“质疑”的事业,对几十年积累下来的有关监狱、刑事审判、法律和惩戒的实践、规则、机构和习惯表示怀疑。

德勒泽认为,GIP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对监狱表示怀疑,提出了一种先前无法想象的有关监狱的新陈述。无可否认,1972年在大多数法国监狱中发生的暴动证明了GIP活动的有效性。而最近法国中部城市穆兰附近一所监狱的暴乱,则证明了GIP活动的持久影响①。

与此同时,从1971到1972年,福柯在法兰西学院的课程主要涉及“刑事理论和机构”

,认为权力关系并不只起推进知识或阻碍知识的作用;权力关系并不仅仅满足于鼓励或刺激知识,扭曲或限制知识;权力和知识并不只是因旨趣或意识形态的作用而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问题并不是确定权力如何抑制知识并使之服务于自己的目的,或者权力如何在知识中表现自己并把意识形态内容和限制加注在知识。倘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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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12

有一个交往、记录、累积和置换的体系(它本身是一种权力形式,并且就其存在和功能而言与其他权力形式相联系)

,就不能形成知识体系。反之,倘若没有知识的抽取、挪用、分配或保留,就不能实施权力。在这个层面上并不存在这样的局面,即以知识为一方,以社会为另一方,或者以科学为一方,以国家为另一方,存在的只有知识—权力这一基本形式②。

1973年,《我,P。里维埃,谋杀了自己的母亲、妹妹和弟弟》一书问世了,它由福柯写的导言和一篇短文(这是福柯研究医学和法律文献的结晶)

和其他人写的几篇文章组成。

里维埃是一位20岁的诺曼底农民,在1836年被证明谋杀了自己的有身孕的母亲、18岁的妹妹和年仅7岁的弟弟。在等待审判时,他撰写了长达40页的回忆录,说明了他的生活、父母间的关系、谋杀的理由、谋杀过程以及在诺曼底乡村的游荡生活(直至被捕)。

他的妹妹和弟弟帮助和鼓动自己的母亲残忍对待他的敬爱的父亲,为此,他要把父亲从盛气凌人的母亲的虐待和专横中拯救出来。

他认为,只有为父亲而死,才能解救父亲。尽管回忆录是在案发后撰写的,但事实上是在案发前设想的,是在他的头脑中写就的。更精确地说,它们是相互联系的,话语作为行动,行动作为话语。福柯之所以对里维埃的案例感兴趣,是因为这个案例的素材可用来彻底检验一种特殊知识(如医学、精神分析学、心理学)得以形成并相关于机构以及机构内被规定的作用(如与专家、报告、疯狂的罪犯等相关的法律)而行动的方法。这些案卷向我们提供了理解话语借以在其中出现和起作用的有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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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统治和冲突之间关系的钥匙,并因此为可能具有策略性的话语的潜在分析提供了素材。

二、权力的进一步阐发(上)

:监狱和权力

福柯和J。

K。西蒙③于1972年4月访问了阿蒂卡监狱后,两人举行了一次会谈④。

福柯有幸能进入美国监狱,应归功于西蒙。虽然福柯在法国没有访问过监狱,但他从刑释人员那里得知很多有关监狱的事:监狱是老朽、破旧的地方,犯人们蜷缩拥挤在充满恶臭的牢房里。

但使福柯感到耳目一新的是,阿蒂卡并不如此。

首先让他注目的是假冒狄斯尼乐园的堡垒,那些假扮成具有突堞的中世纪堡垒的观测所。在这一使其他一切相形见绌的可笑背景后面,是一架巨大的机器:长长的、清洁的、暖和的走廊通向相当危险的巨大的工场。犯人们居住、独处、满足需要的每个地方都是一个可怕的装有格栅的兽笼。监狱,作为巨大的监禁机器,与其设立时的初衷相反,根本没有造就“有德之人”

,而是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循环排斥机制:社会和监狱把犯人当作皮球踢来踢去。犯人逃避这种戒罚制度的唯一方法是集体行动和反抗。

经过这次访问,福柯承认自己对社会排斥(疯人、犯人等的排斥)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在访问之前,鉴于杜尔凯姆的社会学提出了问题:“社会如何能把个人结合成一体?”

“个人之间确立起来的关系形式是什么?”

“允许社会构成为一个总体性的组织体系是什么?”

,福柯提出了相反的问题:“通过何种排斥体系,排除哪些人,创造何种区分,何种否定和拒斥游戏,社会才能开始发挥作用?”而访问之后,福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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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相反:监狱是一个太复杂的组织,以至于不能归结为纯粹否定的排斥功能;监狱的花费、重要性、管理时的关切,人们对它的验证,似乎都表明监狱具有积极功用。于是,福柯要探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制度起什么作用?它寻求什么目标?所有这些惩罚和排斥程序产生了什么结果?这些程序在经济过程中处于什么地位?在权力实施和维持中具有什么重要性?在阶级斗争中起什么作用?

在以后一、二年,福柯继续研究“刑事理论和机构”

,由政治战斗精神的体验所产生的理论成果就是出版于1975年的《监督与惩罚》,它是一部有关1760至1840年间现代监狱体系的诞生的历史。监狱诞生的标志是刑事体制采用拘禁和监禁来取代肉罚,重要事件有二。

一是175年在比利士吉安特(Ghent)的国家监狱进行了根本重组,规定拘禁者白天一起劳动,晚上单独拘禁。

二是1786年美国修改了宾夕法尼亚刑典,对抢劫、鸡奸和夜盗等人加以拘禁,而非体罚。但拘禁是17世纪的现象,在日期上先于现代监狱。于是,监狱并非第一个拘禁机构,而是改进了的拘禁机构。

某种含义上说,在《词与物》和《话语的秩序》的话语分析之后,《监督与惩罚》再次从事始于《癫狂与非理性》和《诊所的诞生》并且在60年代中叶被部分地抛弃的历史分析,又重新研究专门机构的出现。只不过现在分析的机构不是疯人院、诊所,而是监狱。权力理论使得福柯能够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系统地阐述和表明:在法国,旧制度(指1789年前的王朝)的中世纪式的刑事理论和实践如何在大革命后为基于截然不同的理论前提上的监禁机构所取代。在其间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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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改革家们创造了一种并不基于惩罚,而是公众劝阻之上的新刑罚学。

“监狱的诞生”

的蕴意已经逸出了刑罚学的范围,因为体现在新监狱中的戒律和监视技巧也反映在医院、工厂、学校和兵营等其他当代机构中。福柯的论题是:西方社会的维持并不靠军队、警察和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而是靠在“监禁”机构中起作用的训练、惩戒和渗透性的权力等技巧。

(一)刑事制度的嬗变《监督与惩罚》的开场白较为有效。

由于图谋用小刀刺死路易十五,可怜的R。

F。达米安将被当众处死。

“1757年3月2日,弑君者达米安被判决在巴黎教堂大门前作公开谢罪”

,“马车把他送到那里,他只穿一件衬衣,手擎一个重达两镑、燃烧着蜡烛的火把”

;接着,“马车把他送到巴黎的沙滩广场,在搭建起来的断头台上,在他的乳房、手臂、大腿和小腿的肥肉上施钳烙刑,并用硫磺烧他那只拿着刀实施谋杀的右手,在受刑处注入铅水、沸油、燃烧的树脂、烧熔在一起的蜡和硫磺,接着就是对他的尸体四马分肢,把他的肢体和尸体烧成灰烬,灰烬随风飘散”

⑤。

折磨是血腥的、令人震惊的、惨不忍睹的,这易于使我们感到我们所处的时代,因用人道的、科学的实践取代了野蛮的、非理性的实践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优越。福柯的故事为以后的论述埋下了伏笔,因为福柯后来要质疑的正是这种感觉。福柯立即把这一残暴的、耸人听闻的场面与犯罪学家福谢尔(Faucher)于1838年(达米安被处死后80年)制定的巴黎少年犯监狱的日常活动表对照起来,这张表详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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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地利用了年轻犯人的时间,把每个活动都规定在一个时间内,表明年轻犯人生活中的每一时刻,但除了拘禁以外,不再要求肉体惩罚。以上两种惩罚体制并不惩罚相同的罪行或相同的违法者。但它们各自都定义了某种刑事风格。把两者区分开来,尚不足一个世纪。这是在欧洲和美国整个惩罚结构重新配置的时候⑥。那时,《人权法案》(1789年通过)第一次修正了《美国宪法》,禁止残忍的和异常的惩罚。

福柯的比较说明了两种惩罚样式的不同向度以及犯罪惩罚中的各种变化。首先,公众拷打和折磨在19世纪40年代已经消失,达米安的处死是一个公众仪式,盛况空前,惩罚作为一种公开展示(spectacle)。公众都是必然参与者,作为观众和拥护者。达米安的处死树立了一个典范,当政者通过各种残暴实践,威慑潜在的冒犯者。与此相对照,“少年管教所”是一个避开公众目光的封闭区域,围绕着惩罚的公众仪式开始消失,并及时让位于短暂的、拘谨的合法和行政仪式,惩罚不再是一种公开展示,而是隐藏在监狱的深院大墙内。

它不是凭借炫耀强力,而是通过传播知识,剥夺犯人的自由和权利来起威慑作用的。其次,当肉体痛苦不再是惩罚的目的时,肉体在惩罚中起十分不同的作用。现在,肉体成了接近“心灵”的途径,成了剥夺个体的“权利”和“财产”的途径。

惩罚从无法忍受的轰动艺术过渡到悬置权利的手段。监狱守卫、医生、精神病专家、心理学家、牧师和教师,这一大批技术人员取代了以前的拷打者和行刑者。

福柯引证了1789年马布莱的话:“让惩罚震撼心灵而不是肉体。”

在福柯看来,公开展示因素与肉罚因素的结合是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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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质特征,他用法语词suplice来表示这种结合,在英语中没有与之相对等的单字。英译本把它译成torture并不恰Z当。福柯之所以选用达米安的处死这个故事,是由于它具有旧惩罚制度的所有主要特征。不仅弑君者的公开处死,而且当众实行的所有肉罚都采取这样一种仪式:不是为了改造罪犯,而是为了表达和恢复已被违犯的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旨在阐明国王在其臣民的肉体上实施的无限的和无与伦比的权力,因为国王是司法的源泉,法律是国王的意志,违法就是攻击君王的人格。达米安的公众处死发挥了一种法律和政治的功用。尽管少年犯的监禁也履行一个法律功能,但它不是一种政治仪式,不是力量的显示,而是对犯人的时间的安排和吃、住、祈祷、练身、休息等日常行为细节的规定,是为了过一种美德的生活。现在,是否有罪的标准,并不是实际违犯,而是心中的意向。

实际上,在刑事实践的这些变化发生之前,大约在18世纪后半叶,现存的刑事和法律制度成了法律改革家们攻击的目标,刑事司法的新时代开始了。启蒙哲学家伏尔泰、理性改良主义者C。贝开利艾(Becaria)以及大量律师和地方官员都认识到:暴力的但非规则的惩罚体系,作为典型的和过分的惩罚,不仅仅是非人道的,而且作为对犯罪的威慑是失败的,而罚大于罪这种不适当性在某种含义上更是在重复犯罪。法律改革家主张,惩罚程度的计算应参照劝阻罪犯及他人不要重新犯罪的最少必要性。有人认为,刑事司法的制定应谋求惩罚,而不是报复。随着社会契约论的流行,犯罪开始被认作不是对君王的攻击,而是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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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损害了整个社会。人们提出新的惩罚方法,以一切代价避免武断的判决,以纠正犯人对社会共同体造成的错误影响,并恢复其在社会中的适当地位。

18世纪改良主义者的主要人道主义目标是考虑社会效用,并主张惩罚不应产生恐怖,而是忏悔,让人吸取教训。在英国,J。边沁和其他法律改革家把这一惩罚策略开始命名为惩罚的功利主义观。福柯指出,刑事改革设想所包含的是在人类身上实施权力的一般方法:“精神”作为权力的铭文的表面,而符号学作为工具;通过观念的控制去降服肉体⑦。这种权力形式比拷打和烙刑等公众仪式更为有效,更为经济。这样,古典思想的几种倾向(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和表象的符号学)都在新的惩罚观中联结起来了。刑事改革家如其说想要更为严厉地惩罚,不如说是为了更为普遍地惩罚,把惩罚权力深深地渗透到社会机体内部。因此,启蒙运动的乌托邦是一幅极权主义蓝图。法律改革家攻击的主要目标并不是先前占主导地位的惩罚体制的残酷性,而是其无效性,认为suplice在惩罚体制中反复无常和漏洞百生。

而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作用“渐渐地通过精妙渠道而散布,接近人体本身、他们的肉体、姿态和所有日常行动。”



虽然,监禁也包含在权力机制中,但是,这种机制如其说建立在公开展示上,不如说建立在连续不断的监视上;它适合于具体细节,并关注其规定;它被有规则地实施,适合于个体的训练;它把臣民转变为知识对象;它并不是预先给定的个人财产,而是弥漫于大量机构中。类似于启蒙改革家们所设想的体系,教养所旨在实行罪犯的道德转换,还具有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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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道德规劝和一整套职责和禁令之上的真正先例。1790年,宾夕法尼亚立法机关改变了华尔耐特街监狱的内部体制:监禁、道德监护、劳动既作为教养途径,又作为监狱本身的经济来源。在那里实行一种刑罚不公开制度,尽管宣判及其理由应让所有人知道,但是刑罚却是在暗地里进行的。

⑨体现在教养院(作为模态监狱)中的惩罚策略,既偏离又符合法律改革家所设想的策略。尽管两者之间还存在根本差别:改革家的刑事体制通过把惩罚表现为由民众参与并从中吸取教训的一个公开展示(通常采取肉罚形式)而起作用,而模态监狱通过对具体行动作出规定而进行惩罚,使公开展示成为无效的,并排除民众的任何参与。

福柯对18世纪末的情形作了总结:人们面对着三个不同但相互共存的惩罚体制:君主体制仍然起作用,君王法把惩罚当成君权的仪式。启蒙思想家和法律改革家的体制经采纳、修改和约束suplice而起作用,在形式上,与旧制度没有什么不同。在主张改革的法学家的设想中,惩罚和程序是为了让个体重获权利主体。在模态监狱中出现的惩罚策略,把惩罚看成是压制个人的方法,尽管使用的技巧并不新颖,但却被创造性地用来惩罚犯罪,并得到最终采纳。

D E惩罚履行的并不是惩戒功能,而是包含在超越刑事体制之外的一般权力关系网络中。这种想法贯穿于福柯分析惩罚体制的始终。惩罚并不仅仅是法律机器的一部分,而是一种政治战术,一种权力实施的技巧。

为了指导自己分析惩罚体制,福柯设定了四个条件。首先,不应该只依据其压抑效果来分析惩罚,而应把它看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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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刑事体制的社会功用的结合。其次,应该把刑律史和人文科学史分析成“法律—认识论”构型的组成部分,认为刑事体系的人道化和人文科学只有在新的权力实施方式的发展框架中,才能于18世纪末同时出现。再次,不应把惩罚目标从肉体转到“心灵”和“精神”看成是肉体的幸运,而是开始影响肉体的新的权力技巧的结果。最后,不应该象法律文献那样把惩罚方法简单分析成立法的结果,也不应该象社会学那样把它分析成社会结构的代码,而是应该把惩罚体制看成一种置于权力关系的广阔背景中的专门技巧(权力关系并不囿于法律的违犯,它既影响违法之人,又影响守法之人)。

为此,福柯并没有因把现代监狱的诞生和监禁的采纳看作是一个共同的惩罚而使自己局限于18和19世纪法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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