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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M 这种形式是有关违犯与惩罚的法律,体现了合法与非法的相互作用。面对作为法律的权力,只有那被构成为臣民的sujet才是守法之人。于是,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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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主体的命运——福柯哲学思想研究
面是立法的权力,包括王子、父亲、检查官、主人,另一方则是顺从的臣民,包括与君主相对的臣民,与国家相对的公民,与父母相对的子女,与主人相对的门徒。
福柯认为权力之“法律-话语”
描述存在着三大弊端。
首先,它用一种奇怪的限制法来界定权力,于是这个权力不会随机应变,缺少方法,所使用的战略比较单调,无法创新,似乎注定总是老调重弹。其次,这个权力只具有否定力量,只会说“不”
;它决不会创造和生产,只会设定界限,它基本上是反能量的。最后,这个权力的模式基本上是法律的,并集中于法律的陈述和禁忌的实施。所有统治、顺从和臣服的方式最终都归结为服从的结果。
既然如此,为什么当它似乎忽视了所有确实的、肯定的、生产的特性时,这一权力的单一的、司法的概念会被这样广泛地接受?福柯认为,原因在于只有当权力把自己的大量运作掩藏起来时,权力才是可忍受的。权力的功效与掩藏自己的机制的程度成正比。对权力来说,秘密并非一个陋习,秘密不仅对权力的巨大功效来说,而且对权力被人接受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在西方社会里,权力作为对自由的纯粹限制,这一想法是权力为人们所接受的一般形式。福柯为此提供了历史原因。
由于作为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巨大权力机构,君主制、国家及其机器以管理、仲裁、限制机构的面目出现,并通过划定的界域和设立的等级的权威体系,确立了一项原则,旨在调和和散布那些稠密的、错综复杂的、相互冲突的权力,使这些权力变得秩序井然,所以这些权力机构能牢固树立自身的地位,并因得益于一整套战术联盟而被人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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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762
面对无数种冲突力量,这些巨大的权力形式发挥着权利的原则作用,这些原则超越所有异已的要求,并显示了建立一元化政体、使其意志与法律同一、通过禁令和制裁机制而行事的三重特性。为了符合它宣称所起的作用,这一政体的口号是和平正义(pax
et
justitia)
,把和平确定为对封建的和私人的战争的禁止,把正义看成是停止私人间纠纷和诉讼的一种方法。等级的权威具体体现在君主及其法律中:法律迫使臣民维持社会安定,君主因此为了和平作出判决和惩罚。法律并不仅仅是君主所操纵的一件武器,它还是君主制借以显示自身并获得让人们接受的真正方式。在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社会中,权力实施总是在法律中被表述RN。在君主制及其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政治维度确立起来了。君主制的历史与通过法律—政治话语对权力的事实和过程的掩盖是携手并进的。尽管有使法律脱离君主制、政治脱离法律的种种尝试,但是权力的描述仍然没有摆脱这一体系。
尽管18世纪法学家对以法律为名的君主制作了无论什么样的批评,但是他们从未怀疑由君主制确立并加以发挥的原则,即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得到详尽阐述,并在法律内实施。
19世纪对政治机构作了更为激进的批评:认为不仅真正的权力在法律规则外起作用,而且法律体系本身也是一种暴力,一件用来加剧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武器。但是,即使这一批评也是在以下假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即权力应该按照基本权利而得到实施。
福柯强调,尽管在时代与目标上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说,权力的描述一直受到君主制的缠绕。在政治思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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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们仍未砍掉国王的头颅。因此,权力理论仍把重要性赋予给权利与暴力、法律与非法、意志与自由、特别是国家与独裁等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构想权力,也就是用一种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历史形式(即法律君主制)
来构想权力。
法律君主制虽独特但毕竟短暂。因为,尽管它的许多形式延续到今天,但它逐渐为相当新颖的权力机制所渗透,而这些权力机制一般是不能化简为法律的描述。在福柯看来,如果这种法律体系真能有效地代表一种基本上围绕提取(prélèvement)
和死亡的权力,那么它便与新的权力方法完全不协调,这些新方法的运作是由技巧(而非权利)
、规范化(而非法律)和控制(而非惩罚)来保证的,它们可以在任何层面上起作用并且采取的形式并不局限于国家及其机器。几百年来,我们置身于这样一个社会,在其中法律愈来愈不能解释权力,不能充当权力的描述体系。
我们的历史变迁(ligne
de
pente)使我们愈加远离法律体制,当法国大革命和随之而来的宪法和法典时代似乎在不久的将来要实现法制时,法律早已开始遁入过去了SE。但是,在有关权力与性的关系的近来分析中,这一法律描述仍在起作用。人们仍然依恋由权利理论家和君主机构探寻的某种权力—法律形象、权力—独裁形象。如果我们想要在权力运行的具体和历史框架内分析权力,那么,我们必须摆脱这个形象。如此构想的权力分析不再把法律当成一种模式和一个准则。我们应该设法摆脱有关权力的法律的和否定的描述,不再依据法律、禁止、自由和独裁来设想权力。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分析发生在近代史上关于性的一切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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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人类学主体主义(下)
:人—知识—权力的产物 962
果不是通过禁止和阻碍,那么权力又怎样接近性呢?通过何种机制、战术和计谋呢?还是让我们反过来假定,通过仔细的审察,就可表明现代社会中的权力事实上并不通过法律和独裁来统治性征的;让我们假定历史分析已经揭示出一种真正的性技术,这种技术比一种纯粹防御结果所能具有的特性要复杂得多、确实得多;如果事情真这样,那么这个例子难道不是促使人们去发现那并不产生于权利体系和法律形式的权力分析的原则吗?因此,这个问题就是要从一种不同的权力观点出发以形成一种不同的历史解释;同时,就是要通过密切审查整个历史素材,逐步得出不同的权力想法。我们必须在撇开法律来构想性的同时,撇开国王来认识权力SF。福柯之所以把有关权力的“法律—话语”描述当作主要的批评对象,乃是因为在他看来,这种描述以种种方式渗透于所有权力关系中,甚至自由的和马克思主义的分析中。这一批评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使权力分析摆脱君主—臣民关系的法律图式;二是使话语分析偏离有关它们的真理或科学的一般认识论关切,以便重新指向福柯所说的“有关真理的一般政治学”
S G 。福柯分析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话语作非认识论分析,因此,“有关真理的一般政治学”并不是新生事物。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如果没有某种真理话语的经济学,就不可能有权力的实施。然而,这只是指出了权力—知识关系的分析为何是权力关系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没有说明福柯为何把广为流传的权力想法称作“法律—话语的”。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假定“法律—话语”这一称谓意味着法律关切与认识论关切之间存在着同源关系。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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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清楚地阐明了这种关系,他若有所思地抱怨知识的宣称逃避检查和合法宣称所从属于的那些证据。因为他把法律的宣称审判当作理性批判的模式,如同法学家向合法宣称质问一样,“批判”向人类知识质问。但是,知识的批判是否能象法律体系那样起作用,这一点确实会遭到人们的怀疑。而且,实际上,康德分派给“批判”的功能超出了审判员所履行的功能。
有关君臣关系的特殊法律图式是19世纪法学家奥斯丁法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每个具有健全法律体系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最终可以在各种政治形式下面发现一种有关君民之间的从属关系。法律体系在于统治者作出的各种禁止的命令,但在现代它们并不呈现“你不该”
这种神圣形式,而是隐含在对非法行为作出的惩罚中。这一“禁止”范畴恰恰与福柯所批判的“压抑假说”相吻合,因为它包含以下三个内容:行为的禁止、言语的审查以及某些现象的否认。于是,我们在有关禁止的“法律假说”与作为有关权力的“法律—话语”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压抑假说”之间发现了一种恰当的同源关系。同理,福柯对压抑假说的某些批评类似于哈特对法律假说的批评。福柯把由压抑假说构建起来的否定的权力观与有关权力关系的丰富多样性和多面性的论题对立起来了。
福柯批评了有关权力的“法律—话语”想法的两个专门变种:法律—自由的权力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认为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坚持权力问题上的经济主义。法律—自由的权力观反映在18世纪哲学中,它把法律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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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上承认的契约当作社会合法权力关系的依据。实际上,如果认为法律体系基于社会契约之上,那么所有合法的权力关系都能归因于法律主体之间的契约并从中推演出来。
在此,权力在于法律主体的权利和能力,它们能象商品一样被人拥有、通过交换而被部分或全部转让。权力为每个人所拥有,它的部分或总体让渡使得政治权力或君权得以确立起来。这一理论构想基本上基于这样一个想法上,即政治权力的构成遵照一个包含着契约交换的法律交易的模式。
于是,权力与商品、权力与财富之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尽管马克思主义讽刺了有关权力的社会契约论和法理—自由观,但它仍然把权力关系的组建类比成一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认为所有权力关系都归因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终都基于单一的经济关系上,并能从中推演出来。因此,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包含一种权力的经济功能主义,认为人们是依据权力在维持生产关系的同时,又维持阶级统治(生产力的发展和专门形式使之成为可能)这样的作用来设想权力的。于是,在这种观点看来,人们能在经济中发现政治权力的历史的存在理由。可见,马克思主义仍然保留了法律体系图式,只是用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取代了君王,用经济主体取代了法律主体。
广义地说,在第一个变种中,政治权力和形式结构反映在商品交换过程即流通领域中;在第二个变形中,政治权力的历史的存在理由以及它的具体形式和实际运行的原则都能在经济中探明。福柯认为,提出以下问题就可以解决这两个变种存在的困难。首先,同经济相比,权力总是处于从属地位吗?权力总是服务于经济并最终对经济负责吗?服务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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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是权力的基本目标吗?权力指定要实现、巩固、保持和再生适合于经济并对经济的运行必不可少的种种关系吗?
其次,权力以商品为模式吗?
权力是人们借助于武力或契约而拥有、获得的某物吗?是人们让渡或取得的某物吗?是流通的某物吗?是使这个或那个领域无效的某物吗?或者,相反,甚至当我们允许这样的情形,即权力关系确实深深地陷入经济关系中时,我们在权力分析中需要使用各种工具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特征将并不是功能上从属或形式上同型的模式SH。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不可分解性将具有不同的秩序,确定这种秩序正是福柯的任务,其方法就是对权力作非经济分析。这部分内容将在下一节论述。
针对法律—自由的权力观,福柯想要摆脱契约论的束缚和权力分析上的让渡观,并使权力分析偏离被规定的和合法的权力形式,从而指向包含在监禁、孩子抚养、治疗和教育等实践中的局部权力关系。这些权力形式的关键特征在于它们是“惩戒的”
,尽管它们与法律相符,但它们既不能归于法律体系,也不能从中推演出来。即使它们为法律契约所包容并在某些地方得到法律规定,它们也不能依据实际的或虚构的法律契约而得到充分析解。因为监狱、学校、医院和军队中的惩戒规则构成了一个“低于法律”和“反法律”的措施。
这些机构并不由司法人员管理,而是由监狱守卫、教师、医生、精神病学家等来管理。这些惩罚规则通常不是由司法人员编纂的,也不象法律那样从属于确实的实施草案,因而比法律更为开放。由于注意力集中在局部的权力形式中,而非全局的权力形式,所以福柯的权力分析很少留意政治的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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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国家形式(民主的、法西斯的、各阶级合作的、极权主义的)
,并像尼采一样贬低人们通常赋予给国家的重要性。
福柯的分析焦点不是集中在一般的权力体系上,而是集中在经常为人们所忽视的权力技巧上。在《监督与惩罚》中,福柯认为权力技巧的重要特征在于,它们并不是专门的国家形式所特有的,而是渗透于各种现代国家(资本主义、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
针对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福柯提出了三点指责。
首先,马克思主义通常假定经济关系的再生产是权力关系的主要功能,并认为所有权力关系都效法经济剥削的某些形式。福柯并不否认权力关系受制于经济关系,但他责问马克思主义分析的假定,即权力关系在所有领域中都是相似的,并受制于一个预先给定的中心原则。其次,马克思主义倾向于把权力关系领域等同于国家机关。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要么忽视了政治学和国家领域以外的权力关系,要么把所有权力关系都归结为国家关系了。最后,马克思主义夸大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把虚假意识当作权力关系的工具。贬低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是福柯批判有关权力之法律—话语想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法律主体(臣民)为何要服从法律?”这个问题的通常答复,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一般来讲,法律实施有内外之别,在外部由法律权威实施,在内部则由法律主体实施,即法律主体自身接受法律。哲学家(康德)和社会学家(韦伯)都用这一区分来分析个体服从各种法规的原因。合法规则都是内部实施的,正是内部实施才把服从法律与服从臭名昭著的强权区别开来了。这个问题接下去还要经常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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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设法对权力作非经济分析,我们能借助什么途径呢?福柯认为寥寥无几。首先,我们会断言:权力既不是给定的,也不是交换的,不是获取的,而是实施的。电子书,只存在于行动中。其次,我们会断言:权力基本上不是经济关系的维持和再生产,而是力量关系。于是,所提的问题会是:如果权力被实施,这是哪种实施?权力在于什么?权力的机制是什么?对此,从黑格尔经弗洛伊德到赖希的哲学传统立即答复说:权力本质上是压抑的。权力压抑本性、本能、阶级、个人。把权力定义为压抑机构,几乎成了时代的风尚。因此,权力分析不应首先是一种压抑机制的分析吗?而福柯作出了第二种答复:如果适当讲,权力是力量关系借以被展示和得到具体体现的方法,而不是依据让渡、契约或让与,或依据(功能上)
生产关系的维持来分析,那么我们不应该主要依据斗争、冲突和战争来分析权力吗?
因此,一旦我们设法从权力的经济主义分析中摆脱出来,就立即面对两种假说:一是认为权力基本上是压抑的,权力机制就是压抑机制。
为了方便起见,福柯称之为赖希的假说。
二是论证说,权力关系的基础在于敌对双方的武力交战。为方便起见,福柯称之为尼采的假说。
这两种假说并非不相容;它们似乎甚至以相当确信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毕竟,压抑能被当成战争的政治结果,在政治权利的古典理论中,压抑被看成法律秩序上的君权的滥用。
我们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