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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希罗多德》卷一183、卷三159,记波斯王国在讨平米第亚巴比伦的叛军后,重惩其族。参看阿里安:《亚历山大长征记》(Arianus,Anabasis
Alex。)
卷三16。
4。
④参看卷五;卷七。又,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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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画得怎样美丽,假定失去了匀称,那总是不许可的。船匠不会把一艘船的艄部或其它部分造得特别高大。乐师也不能让他的整个合唱队中有一人引吭特别嘹亮或特别纡徐。看到采取这种清除政策的广泛,可知在君主政体中,一个王室,要是平日施政一般有利于全邦,则虽然有所清除,也未必就因而同邦内人民失和。就对付某些可以引致内讧的显著势力说来,陶片放逐律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当然,立法者最好是在创制法律的起初就给本邦构成良好的体系,使日后无需再依仗这种补救办法;但为了保持一个政体,使它不致轻易被邦内的某些人所倾覆,那么这仍然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可取的手段。实际上,各城邦却时常滥用了这种手段,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各自政体的原旨;为了党争,他们就不惜一再诉之于“陶片放逐律”
,借以达到排斥异己的偏私目的。
至于在变态政体中,各自维护一偏的立场,排斥异己就事属当然,甚至可说是合法的了——虽然这也明显地不是绝对合乎正义。但在最好的政体中,要是也采用这种政策,那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疑难了。这里所成为疑难的还不在于那些政治势力特别大,或富于资财,或朋从众多的显要之辈。疑难的要点在于:倘使邦内出现一个善德特著的人,应该怎么办?大家既不能说应该把这样的人驱除而流放他到邦外,可是又不能强使他屈服为臣民。
如果强使这样的人屈服为臣民,这就类于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而强使他同样地轮番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了]。
惟一的解决方式,而且也是顺乎自然的方式,只有让全邦的人服属于这样的统治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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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便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①。
章十四 经过这一番探讨后,这里已可转而论述君主政体[王制]了。一王为治的制度,我们曾经说是正宗政体各类型之一。我们应加考虑的问题是:任何城邦或国家要取得修明的治理,是否以君主政体为适宜,抑或王制实在不如其它型式的政体——或是王制在某些场合虽未必适宜,而在另些场合却又较为适宜。我们预先确定君主政体只有一属或数属(多种)。这不难认明,王制实际上包括若干不同种属,它们为政的方法各不相同。
(一)拉根尼(斯巴达)政体中存在着一种王室。这种王室素称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但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具有指挥军事的全权。此外则宗教事务的权力也属于王室。所以斯巴达王实际上是一个“统帅职位”
,受任终身,对于军事可以独立自主,发号施令。这种王不操生杀之权——惟〈某些王室②,例如〉史诗时
①章九至十三的主题为政治权利的正当分配,所举两类分配根据:(一)依公民的品质而言为:出身、财富、品德三者;(二)依公民的数量而言为多数、少数和一人三者。第十二、十三两章,在数量这方面,对崇尚“多数”的意思已说得极为周详;照章七所拟程序,这里应该挨次分论正宗政体三个类型。本章末节也承接第七章,专叙君主政体(王制)
,即正宗三型的第一型。ZEI8。电子书
下章首两句同章七首句相呼应。
②“某些王室,或”王制的某些品种“
,这一短语未见于阿雷丁诺和季芳尼拉丁译本,贝克尔校本等加衍文括弧。这可能是上两行中“王室”字样的重复误缮于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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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王,在出征期间,他们可凭权威杀人①。荷马的诗可引以为证:阿伽米农在公民大会中受到攻诘总是隐忍的,但一到战场,他便施行生杀的权力。他就是这么说的:谁想要临阵脱逃,他总逃不了;操持着生杀权,我要把他喂鹰犬②。
这里所述君主政体的各个品种之一就是军事指挥的终身职;这一属王室有两个品种,其一为世袭,另一为公举。
(二)君主政体的另一属,其权力类似僭主(专制)
,常常见于野蛮民族(非希腊民族)各国中。但这一属君主政体也出于成法,列王都是世袭的。因为野蛮民族比希腊民族为富于奴性;亚洲蛮族又比欧洲蛮族为富于奴性,所以他们常常忍受专制统治而不起来叛乱③。
这样,蛮族王制便成为僭政性质的王制;但那里既然遵循成法而世代嗣续,这种君主政体是稳定的。
我们也可以在侍卫方面看到君主政体的分别,这些蛮王的侍卫仍然属于本国的臣民,不同于僭主们常常依仗外邦(雇佣)武士来保护自己。君主,依照国法统治着自愿从属的臣民,所以臣民乐于给他当侍卫。至于僭主既出自篡夺,实在是同人民的意志相违背的,他防备着本邦的人民,就得把自己寄托于外邦的(雇佣)卫士了。
①“凭权威杀人”和“依法律杀人”相对;依艾利斯译本为“依军法杀人”
,但古王在战场可格杀临阵退缩的战士,不经军法审讯手续。
②见《伊利亚特》i391—393。现行《伊利亚特》抄本缺“操持着生杀权”
一分句。
亚氏各书所引荷马诗篇同现存抄本往往有异;鲍尼兹:《索引》以下各页,列有这类异文的详单。
③参看卷七;又,《亚里士多德残篇》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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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已叙述了君主政体的两个种属;还有(三)另一属称为民选总裁(“艾修尼德”)
的型式,屡见于古代希腊各邦。
民选总裁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
这种权位异于蛮族君主者,在于位不世袭,其同于蛮族君主者,则在于依法受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则为期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例如,米提利尼人当流亡者们以安蒂米尼得和诗人阿尔喀俄为领袖而率众来攻时,就拥戴毕达库斯为“僭主”
(领袖)
,以统筹守御。阿尔喀俄曾在所作《醉歌》的一章中,发抒了他的遗恨说:嗟此懦城,奉此鄙夫①,诅彼愚众,嚣尔趋附。
这些诗句②确证毕达库斯的临时统治职位是由人民公推的。
这种制度常常显出两方面的性质:既具有专制(独断)
的权力,这就类乎僭政③;又是根据了民意,经过大众的推戴而
①“鄙夫”
,直译是“贱种”
;依《修昔底德》iv
107,毕达库斯这族姓出于色雷基,也许毕达库斯的父母为奴隶出身,所以阿尔喀俄讥他为贱种。狄欧根尼。拉尔修:《学者例传》卷一75,说到毕达库斯任米提利尼总裁有十年之久。
②参看伯格编:《希腊抒情诗人集》《阿尔喀俄残篇》37。阿尔喀俄,米提利尼诗人,盛年约公元前606年;安蒂米尼得为阿尔喀俄兄弟,参看狄欧根尼。
拉尔修:《学者列传》卷二46。
③“艾修尼德”
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vi258者为运动会中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四八一者为库梅(C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大马士革人尼古拉残篇》54,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89)和欧卑亚古代(普鲁塔克:《梭伦传》14)都曾有过。
哈里加那苏的狄欧尼修:《罗马掌故》(Dion。
Hal。
,Ant。
Rom。)
v73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制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
(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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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这又不能不说是君主政体了。
(四)君主政体的第四属是史诗(英雄)时代的王制:它根据成法,其统治符合于臣民的公意,王位则由父祖遗传于子孙。王室的始祖都由军事技术(战功)起家,或团结一族的人民而创立了城市,或开疆拓土,为公众树立了不朽的勋业;于是大家共戴为君王而且议定了传统的世袭制度。这种王室具有[三项]统治的权位:战时为统帅;祭时为主祭,除另有祭司职掌的宗教事务外,他们主管着氏族的祀典;遇有法律上的争端也由他们作最后的判决。他们断案前,有时先行宣誓,有时不必宣誓①;举行宣誓时,他们就举起他们的王杖。
在古昔,他们执掌着总概一切的永久权力,包括城市、乡郊以及同外邦来往等各种重大事件;后来逐渐改变。他们放弃了某些特权,人民又从而争取了另些法权;王权经历代削弱,迄于今日,大多数王室[已成虚位,]只能主持一邦的传统祭仪而已②。
若干邦内虽说还有真王,也仅仅在出征国外时还保留着军事指挥的权力。
这里已叙述了四个种属的君主政体——第一,史诗时代的古制,王位由人民所公推,而权能限于领军、主祭和裁断法案。第二,蛮族君王出于世袭,虽说凭成法进行统治,但具有专制的权力。第三,所谓民选总裁,只能算是一种公推
①斯巴达两王每月在监察院的监察们前宣誓一次(色诺芬:《拉根尼共和国》xv
7)。不要求诸王先行宣誓而后断案为王权较高的征象。
②王权逐渐削弱的实例,见于本书者,有卷七行的谟洛修王室和26行的斯巴达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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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僭主。
以及第四,斯巴达式的诸王,他们是世袭的统帅,终身握有军事指挥的权力①。
如上所述,君主政体这四式是各不相同的。
(五)
君主政体还有第五属[这和上述四属全不相同],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②,由他一人代表整个氏族或整个城市,全权统治全体人民的公务;这种形式犹如家长对于家庭的管理。家务管理原来可以说是家庭中的王政,反过来说,这种君主政体也就是一城邦或一民族或若干民族的家务管理③。
章十五 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须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斯巴达)式。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间,他们所持有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达诸王为广。
[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地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关于斯巴达式君主政体]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另
①说这一属有世袭和公推两种。本节总结上文,次序同前面不符。
②具有绝对权力的君主即下章所称“全权君主”。
纽曼注本卷所涉及的全权君主当指波斯王室。
③本章君主政体分类的依据为(一)是否依法成立,(二)具有统治全权或没有全权,(三)出自选举或由世袭,(四)终身或临时职位。这四项依据,亚氏未作主次之分,在所列君主政体五个种属中,这些依据参次互见。
“城邦”和“民族”的区别,参看卷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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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①,对于城邦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适宜或不适宜)。
第一论题实际上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
[不只君主政体才专有这样的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②。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真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③?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当国事演变的时候,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以改变药剂,只是他倘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
①说斯巴达王室或由“世袭”或由“选举”。这里,《贝克尔校本》、《纽曼校注本》从作“轮换”
,同“世袭”对举;《苏斯密尔校本》从作“选举”。
“轮换”包括选举或其它人事更替的方式,意义较选举或公推为广。
②以后也没有再论及此题。
③这里所提出的疑问“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
相同于拉丁成语“Aut
rex
aut
lex“
(王治还是法治)论题。中国旧有“人治还是法治?”亦相似。这个论题先曾屡见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篇》,《法律篇》亦曾涉及。
柏拉图轻视呆板的法律而主张由哲王治理。
但他的“哲王”
在《理想国》473C、D)中是多数,他立论的重点在明哲(智慧)而不在王权;他的本旨是:尚法不如尚智,尚律不如尚学。亚里士多德本章的结论,不抹杀个人才智的有利作用而稍稍偏重法律(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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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证,很明显,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着通则的。而且[个人的意旨虽说可以有益于城邦],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
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才德最高的)人为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
依我们现行的制度,[凡遇有这样的情况,]人民就集合于公民大会,而尽其议事和审断的职能;人民在这里所审议而裁决的事情都是[法律所未及或未作详密规定的]特殊事例。
集会中任何个人可能都不及那才德最高的一人①。
但城邦原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
①以下转而涉及人民权利的旧题,重复了章十一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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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我们对于上述的集会,当然假定它的出席者都是自由公民,而所议事件都以法律没有周密规定者为限,所作裁决也从未有违背法律的。辩难的人也许要说,这样人数众多的集会,未必真能强使严守这样的范围吧①。
那么我们也可以另行假设一个既是好人又是好公民的群众集团,试问,这个好人集体和那一个好人相比,究竟谁易于腐败?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于腐败,这不是已经很明显了么?可是辩难者还可以提出另一个反对的理由,人多了意见纷歧,就易于发生党派之争;一人为治就可以避免内讧②。对于这个理由,我们实在无须另作解答,既然我们所假设的集团都是好人,同那一个好人一样,许多好人在一起,也不致发生内讧。于是,[我们可以总结这一番论证了。
]倘使若干好人所共同组织的政府称为贵族政体,而以一人为治的政府称为君主政体,那么,世间这样多同等贤良的好人要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