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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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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做出司法裁决时,“私德”高尚的坦尼却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作为来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对南部在联邦中处于“劣等地位”(state of inferiority)的命运深感不安,担心激进的北方废奴运动摧毁南方的社会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学是:根据宪法,究竟是保存还是废除奴隶制是一项完全属于各州的权力,而法官的唯一职责就是遵循制宪者的“原始意图”解释宪法。所以,一项判决即使与法官个人道德观点相冲突,一项裁定即使不够公平正义,也应严格地遵循宪法条款行事。法官不应在裁决中搀杂个人道德观点,不应破坏正当程序、私有产权神圣以及联邦制与州之间的分权制衡原则。如果从单纯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观点自有其道理。

那么,什么是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呢?其实,关于奴隶制问题,制宪者自身也是一脑门子浆糊。常言道,法律和制度设计永远是灰色的,社会和民情的生活之树常青。任何人间智慧都不可能设计出万世永存的法律和制度。制宪先贤杰弗逊非常精辟地强调:“美国宪法属于活着的人,不是属于死者。”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正是具有弹性和张力,遣词用语模糊宽泛,为后人解释宪法留下了空间。

可是,坦尼法官对斯科特案的判决却无视北方州已立法废除奴隶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认在一部份联邦领地和新州不得实行奴隶制的现实,把本来模棱两可、尚有妥协余地的奴隶制问题“清晰明确”地解释为一种受宪法第5修正案保护的联邦制度,在妥协与原则之间彻底丧失了平衡,最终引发了宪政崩溃、南北开战的极端局面。

如果认真分析坦尼法官对斯科特案的判决,人们会注意到,在正当程序、州权至上等理论的背后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神圣信条。在南方蓄奴州,土地和黑奴构成了居民私有财产的主要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另外,奴隶主并非仅占南方白人居民5%左右的“一小撮”,而是占25%左右的“一小片”。(据统计,当时25%的南方白人家庭拥有黑奴,但大多数奴隶主仅拥有4至5名黑奴,只有10%左右的奴隶主拥有20名以上黑奴。)以奴隶主私有产权为核心的奴隶制经济是南方州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南卡罗来纳州长、著名制宪代表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1789─1790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795年任首席大法官)明确宣称:“宗教和人性与奴隶贸易问题均不沾边,惟有利益才是所有国家的统治性原则。”拉特利奇关于利益的直言一语道破了南方奴隶制的实质。北方之所以未经暴力就废除了奴隶制,主要是因为实行奴隶制毫无经济效益。南方奴隶主死活不肯放弃奴隶制,甚至不惜与北方兵戎相见,自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诺贝尔经济奖得主、芝加哥大学经济史教授福格尔(Robert William Fogel)指出:“那些统治南方的奴隶主们,并非死死抱住一种使他们得不到利润、阻碍他们的经济增长以及使自由民和奴隶的收入同样受到压抑的濒临死亡的经济制度。不管奴隶制度对黑人而言是多么沉重的枷锁,它却为自由民创造了相当可观的繁荣。”所以,尽管奴隶制是一种极不道德的罪恶制度,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道德和正义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实际上,当涉及财产和经济利益问题时,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或脱节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即使在美国,要求政府官员公布他们的财产、个人收入及其来源以便广大民众监督,这种属于基本道德规范的“阳光”法律也是迟至1978年才由国会正式通过的。

一个重要的历史和经济背景是,当年美国南方的奴隶制种植园经济,是与自由贸易、自由市场、私有产权神圣等资本主义金科玉律紧密相联的一种特殊形态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兴起的背景下,美国南方形成了一种主要依靠向英国和北方州大规模出口棉花、烟草等农产品“创汇致富”的出口导向型农业经济。据统计,在1860年,英国棉纺工业所需要的80%的原棉系由美国南方进口。由于国内外市场对棉花需求量急剧增长,南方奴隶制种植园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势头。南北战争前,在对黑奴残酷剥削的基础上,南方州的平均经济增长率和人均年收入增长率均高于北方州。与此同时,黑奴的价格不断上涨。在1800年,一个年轻力壮的黑奴“种田能手”(prime field hand)的价格低于400美元,到1857年时,价格已涨到1500美元,大约相当于2000年的3万美元。在此背景下,南方奴隶主岂能轻言放弃黑奴这种价值昂贵的“私有财产”?

应当提到的是,与大英帝国相比,美国当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鼓吹开放市场、自由贸易等“全球化”高调儿的实力。为了保护尚在起步阶段的北方州民族工业,联邦政府以当时世界各国中最高的关税率筑起了保护性贸易壁垒。可是,这种保护性关税却严重伤害了南方的“外向出口型”经济。一方面,高关税使南方州处于恶劣的国际贸易环境之中,不得不承受欧洲国家报复性高关税的伤害;另一方面,南方州不得不付高价购买从欧洲和北方进口的工业品。这种“富北穷南”的高关税政策,使南方州每年遭受高达数亿美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南方州对联邦政府的保护性关税极为不满,认为这实质上是对南方的勒索和暴政,是南方被迫为北方经济的发展献血。另外,北方对南方的处境毫无同情之心,不但不感恩戴德,反而以道德和正义为由,利用在众议院占据牢固多数的优势,阻挠奴隶制在联邦领地和新州的扩张,甚至暗中充当南方州逃奴的避难所,严重侵犯了南方奴隶主的私有产权。南方政客认为,北方企图以高关税和废奴为手段摧毁南方种植园经济,使南方沦落为北方的廉价原料产地。实际上,南北双方在产业结构、经济利益以及私有产权概念等方面的对立,而非道德和正义的冲突,才是南北阵营在奴隶制和高关税等问题上水火不相容的主要根源。

美国南方奴隶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奴隶是黑人而且数量众多。在立宪建国之初,黑奴仅有60余万,但在内战前的1860年黑奴人口已高达400万,约占南方总人口40%左右。在南卡罗来纳州和密西西比州,黑奴人口已远远超过了白人。由于担心黑奴造反,南方奴隶主极力维持黑白之间的主奴和贵贱关系,形成一种阶级压迫与种族奴役相互交织的社会结构。(南方白人贫民阶层虽然穷困潦倒,但却是奴隶制的支持者和维护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奴隶主阶层占据了南方政治和文化的优势地位,而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成为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另外,正如南方邦联总统戴维斯所言:“由于一个低等种族的存在,每一个白人都变得高贵并提高了社会地位。”)这样,既可以防止黑奴怠工逃亡、造反起义,又能避免心怀不满的白人贫困阶层与黑奴合谋叛乱。南方奴隶主认为,为了维护有产阶级的权势、财富和良好的社会治安,有效地管制庞大的黑奴人口,奴隶制是唯一可行的措施。此外,为了榨取更多的高额利润,在人身奴役性质不变和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南方奴隶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黑奴的生活待遇。(据统计,在1860年,黑奴年人均肉类消费量为176磅。相比之下,1890年意大利年人均肉类消费量仅为23磅。但是,仅仅根据营养水平便得出黑奴待遇良好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在黑奴人数较多的大种植园,奴隶主监工对黑奴人身压迫的现象比较严重。奴隶主拍卖黑奴的野蛮行径更是造成了无数奴隶家庭生离死别的悲剧。)

针对北方州对奴隶制的抨击,南方奴隶主声称:黑奴终身受雇,待遇良好,既无老病之虞,亦无失业之忧,而北方州实行的自由雇佣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工资奴隶制。北方控诉丧尽天良的南方奴隶主把黑奴像牲畜一样拍卖,南方痛斥唯利是图的北方资本家迫使童工为微薄的工薪每天工作16小时;北方废奴派要求立即废除奴隶制,南方州权派威胁要脱离联邦;北方认为脱离联邦就意味着叛乱和内战,南方声称“另立中央”相当于反抗暴政的第二次独立战争。这样,南北阵营舌剑唇枪,剑拔弩张,决裂有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那么,南北分裂是不是无法避免呢?一种说法是,南北双方利益针锋相对,立场南辕北辙,因此分裂乃是命中注定,内战晚打不如早打;另一种说法是,当时尚有一定妥协余地,因为真打起来对双方都没啥好处。实际上,北方同情南方处境的温和派大有人在,南方州也并非人人都想舞刀弄枪、扯旗造反。内战打响后,密苏里、马里兰等四个边界蓄奴州站到北方阵营一边就是一个极好的证明。有人说,如果把当时南北阵营之中闹得最欢、跳得最高的激进分子全都塞进几辆大篷车,一家伙沉到华盛顿特区市边上的波托马克河里,南北战争至少晚打五年。

谁都没想到,在这种特殊历史关头,联邦最高法院不但没起到调节矛盾,缓和冲突的作用,反而扮演了火上浇油的拙劣角色。

坦率地说,南方奴隶制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或原则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利益冲突以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原因的问题。所谓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已有的习惯、程序的规范化和确认。以奴隶制问题为背景的斯科特案堪称美国宪政史上最棘手的百年难案,即使马歇尔这位“伟大的首席大法官”转世再生,除了高挂“免战牌”或折中平衡之外,恐怕也想不出什么绝妙高招儿。

可是,坦尼法官却像唐·吉柯德一样不切实际,轻举妄动,草率地启用司法审查权,试图用司法手段快刀斩乱麻般地解决政治问题,结果反而被判决激起的惊涛骇浪所淹没。

五、斯科特案与美国内战

斯科特案判决的严重后果是联邦最高法院威信扫地。美国宪政史学者麦克罗斯基(Robert G。 McCloskey)写道:“暴风骤雨般的诅咒突然指向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他们似乎被此震惊了。他们远远未能熄灭奴隶制引起的争论,反而重新燃起了它的烈焰,并严重威胁到联邦司法部门自身的安全地位……”。另外,“斯科特案判决的失策使最高法院丧失了北方的忠诚。在其历史上,最高法院第一次几乎失去了所有朋友,因为南方好景不长的友谊也只提供了极为冷漠的安慰。”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下,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即是最终裁决,总统和国会都无法改变,唯一可行的办法是经历极为困难的宪法程序,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可是,当时参议院内的南北阵营势均力敌,修正案根本通不过参议院这一关。此外,即使参议院通过了,仍需要四分之三州在规定时间内批准方才有效。

于是乎,北方各州法院开始公开抵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拒不服从联邦命令,使联邦司法部门陷入半瘫痪状态。执法部门也挣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再在北方州严格执行逃奴追缉法,从而极大地激化了本来已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司法权威的流失和执法部门有法不依的现象堵塞了解决奴隶制问题的和平妥协之道。自立宪建国以来,美国第一次在较大范围内出现了有法律却无人遵循、有宪法却无宪政运作的混乱局面,政治斗争开始走向无序化。

在斯科特案荒谬判决的阴影下,北方共和党人痛感南方奴隶制的威胁迫在眉睫,他们积极行动起来,极力争取1860年总统大选的胜利。1858年6月,林肯在接受伊利诺伊州共和党参议员候选人提名时发表了“分裂之屋不能久长”的著名演说。在演说中,林肯用了几乎一半的篇幅指责斯科特案判决,对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年8月至10月,林肯与民主党提名的州参议员候选人道格拉斯(Stephen A。Douglas)就联邦领地的奴隶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辩论,朝野轰动,全国瞩目,林肯的声望由此大振。1860年,林肯成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林肯虽然旗帜鲜明地抨击奴隶制的道德基础,但在实际政治行动中他行动谨慎,立场温和。林肯认为:“奴隶制度建立在不公正和有缺陷的政策之上,但是,颁布废止奴隶制度的宣言看来只会增加而不是减少其灾难。”林肯的基本立场是:奴隶制只是一种地方性的制度,不应无限制地向联邦领地和新州扩张,但是,联邦应当维护南方州奴隶主的私有产权,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对奴隶主实行渐进性的赎买政策,有偿地逐步废除奴隶制。这种办法虽然保守而缓慢,但与当时南方州的社会习俗和法律制度相适应。

尽管林肯具有温和主义的名声,但是,南方州权派仍然把林肯当选总统视为对奴隶制和奴隶主政治权力的排斥和威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与宪法赋予总统的联邦法官任命权有关。当时,坦尼等几位来自南方州的大法官都已七老八十、风烛残年,林肯如果当选,他将有机会改变最高法院的组成,从而威胁到南方占优势的最后一个联邦权力部门。因此,1860年总统选举之前,南方州权派就放风威胁说,如果林肯获胜南方就将脱离联邦。

在美国宪政史上,已加入联邦的州是否可以宣布脱离是一个法无明文的宪政难题。美国开国先贤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旗帜鼓吹革命和独立,在乡镇自治和各州分治的基础上建立了共和制的统一联邦。在这种联邦体制中,由于州权强大以及自由和分治的不可侵犯,当联邦政府无法“一碗水端平”时,很容易出现“闹独立”的乱子。

在1812─1814年美英战争期间,北方新英格兰五州(即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罕布什尔、弗蒙特和罗德岛州)因与英国有较多商业关系,对联邦政府中南方鹰派的对外扩张政策极为不满。1814年12月,新英格兰五州选出代表在康涅狄格州密谋,他们强烈谴责联邦的好战政策,反对联邦向新英格兰各州增加税收,有些激进派甚至主张退出联邦。只是由于几周后战争突然胜利结束,北方五州退出联邦一事才不了了之。

1831年,由于被南方人称为“可恶税率”的《1828年关税法》严重伤害南方利益,来自南卡罗莱纳州的副总统卡尔霍恩(John C。Calhoun)宣称,宪法只是各州之间的契约,当联邦与州之间就涉及州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各州有权宣布联邦法律无效。在卡尔霍恩看来,这正是《独立宣言》中关于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的思想。在此极端理论的鼓动下,1832年11月南卡州议会召开全州大会并通过《联邦法令废止权公告》,声称如果联邦政府强制施行关税法,南卡州将考虑退出联邦。当时的美国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任期1829─1837)是一位战争英雄出身、脾气火爆的彪悍军人,在1815年1月新奥尔良战役(1812年美英战争的最后一战),军衔为少将的杰克逊率部大破英军,威名远扬,由此踏上通向总统宝座之路。此公虽然来自南方田纳西州,但在维护联邦统一的大事上他立场坚定,态度强硬。面对南卡州的挑战,杰克逊一怒之下要求国会授予用兵执法权,并下令调动精锐的联邦陆、海军部队,威胁要绞死卡尔霍恩。后经多方调解,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联邦政府同意降低关税,南卡州不再硬抗,卡尔霍恩辞职后当选州参议员,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辞职的副总统。

杰克逊总统退休后,南方州权派的分裂行动与日俱增、肆无忌惮。在他们眼中,林肯没有统军打仗的军旅经验,两年前连州参议员都没选上,只是个微不足道的三流小律师。在1860年总统大选中,普选票总数约为四百六十万张,林肯得票不到二百万张,显然将是一个毫无作为的弱势总统。另外,由于选举团制度的影响,1860年选举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地区性色彩的一次选举。(在自由州,林肯获得1;838;347张普选票,其他几位候选人一共获得1;572;637张普选票,林肯得票率约为53%。可是,根据“赢者通吃”规则,在自由州183张选举人票中,林肯赢得了除新泽西州之外的180张,超过了全国选举人票的半数。在蓄奴州,林肯只获得微不足道的26;388张普选票,其它几位候选人一共得到1;248;520张普选票,林肯得票率约为0。02%。这样,林肯没得到一张蓄奴州的选举人票。可是,其它几位候选人在蓄奴州和新泽西州赢得的选举人票,总共只有123张。南方由于人口少,缺乏足够的选举人票,所以在大选中处于不利境地。在1860年选举中,林肯实际上是一位由略多于半数的北方州选民选出的总统。)林肯在南方州只得到0。02%的普选票,这一投票结果几乎相当于南方居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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