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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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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们假定一种天然的和谐,认为每个人的利益如果被彻底理解,并且不受外界干涉的限制,就必然会引导他做对他人并对整个社会有利的事。我们认为这种假定是过分乐观了。我们现在得到的概念并没有作出这么了不起的假定。我们的概念并不假定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和谐,只要谨慎和冷静地判断,就可以使它有效地运行。

    我们只假定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和谐,这种和谐通过纪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实现,社会理想就存在于这种实现之中。要系统地证明这个假定,就进入了重要的哲学原理领域。政治哲学就是在这一点上和道德哲学发生关系。这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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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

    消说一句:正像在思想界努力建立条理清楚的体系是存在于科学和哲学根基的理性冲动的特征一样,在感觉和行为界建立和谐的冲动——这种和谐必须包括所有那些能思想和感觉的人——也和实践领域里的理性冲动属于同一种性质。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

    这些原理似乎十分抽象,远离实际生活,对于具体教导无甚价值。但是这种远离是属于接受基本原理而扔掉把这些原理同经验连接起来的纽带的性质。要找到这些纽带,我们必须再一次捡起老的自由主义原则,并按照有机观点或我们现在可称之为的和谐观点来看它们。首先,我们将看到老的平等观念是有道理的。因为共同利益包括每一个人。它建立在个性上,要求让社会每一成员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机会。这不仅是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基础,而且也是所谓机会均等的基础。

    它不意味着原始的权力平等,①也不一定意味着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对待。我认为,它确实意味着,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里,在实际待遇、收入、社会地位、职位、报酬等方面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的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如果一方面存在着百万富翁,另一方面存在着乞丐是公正的,这必然是因为这种悬殊差别是一种经济制度的结果,这种经济制度总体上为共同利益服务,百万富翁的利益和乞丐的利益都包括在内;也就

    ①一种荒谬的错误想法,抱这种想法的主要是那些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反对平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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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17

    是说,当我们把一切有关方面的幸和不幸都认真考虑之后,再也找不到一个能更好地为一切人的利益服务的方法。这里我既不是在攻击任何经济制度,也不是在为任何经济制度辨护。

    我仅仅指出,按照有机或和谐的社会观点,要为财富分配中的严重不均辩护,就只能维持这个局面。的确,就平等而言,说也奇怪,似乎和谐原则能完全接受甚至扩大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如果甲在金钱或权力或地位上比乙优越确实是公正的,这仅仅是因为当一切有关方面(其中包括乙)的利益都考虑到以后,这种格局与我们所能设计的其他任何格局相比,能获得一笔纯利。

    如果我们从平等转向自由,总的论据方法是已经指明了的,各种困难则必须留待下章详细讨论。

    这里只需重复一句:按照和谐原则,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样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像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电子书由于在每个人身上发展这些因素使他不虚此生,因此正是这些因素的和谐的相互作用和反应,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活的整体。我们已经知道,这样解释的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可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

    但是,社会的集体活动不一定要靠强制或限制来进行。

    社会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在这些成就中,个人是软弱或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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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

    的,联合行动则是强有力的。人类的进步,无论从哪方面来考虑,主要表现为社会的进步,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的结果。

    在这个结果中,自愿联合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国家是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其不同在于国家行使强制力,在于国家至高无上,在于国家要求对所有居住在其幅域内的人实行控制。这样一种联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将结合其他已经提出的问题一同讨论。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不少理由,认为经过认真研究,老的学说能导致一个比表面上看来更扩大的国家行为概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证明我们已经得出的“积极”的国家概念不仅不与真正的个人自由原则相矛盾,而且对于有效实现这个原则还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历史上的自由主义还有一个原则是和我们目前的国家概念完全符合的。上面解释过的共同利益概念只有通过共同愿望才能充分实现。当然,一个慈悲为怀的专制君主或慈父般的贵族领导下的好政府,也有若干价值因素。任何一个和平秩序下都有使许多好事情欣欣向荣的余地。但是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只有这样一个社会才能摘取,在这个社会里,大多数人不仅是消极的接受者,而且是积极的贡献者。

    因此,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变得真实和充满活力,并且在社会条件许可下尽可能把它们扩大,就是有机的社会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民主原则的正当理由。就民族主义建立在历史的真实解释上来说,这也是民族主义的正当理由。因为,由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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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37

    正的社会和谐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并利用亲属关系、邻居关系、性格和信仰一致以及语言和生活方式一致这一切天然纽带,因此,最好、最健康、最有活力的政治单位就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感情被强烈吸引的那一种。任何破坏这种团结的行为,无论是通过暴力的分裂还是强迫引进性质不同的思想感情和法律,都会破坏或至少限制社会生活的自动发展。

    民族自由和个人自由是从同一个根生长出来的,它们的历史联系不是以意外事件而是以思想概念的最终一致为基础的。

    因此,在有机的社会概念中,历史上自由主义的每一种重要概念都起作用。理想的社会被设想为一个整体,它依靠各部分的协调生长而存在并繁荣昌盛,每个部分在按照自己方式和性质发展的过程中也促进其他部分的发展。每一种能够自立的社会生活都带一点这种和谐,因为如果各种相抵触的冲动占上风,社会就会崩溃,当它们确确实实占上风时,社会也确确实实崩溃了。

    从另一方面说,真正的和谐是个理想,这个理想也许非人们所能实现,但它却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但是,承认这点,就等于承认每个人(或者用个更概括的名词:社会秩序每一构成者)

    的可能的发展是无限的,不固定的。

    存在着许多可能性,最后达成社会和谐的可能性只有一个,而不和谐和冲突的可能性倒有许多。因此,社会的进步像个人的进步一样,最终取决于选择。这不是一条自然法则是天然的那种意义上的“天然”

    ,亦即从一个阶段自动前进到另一个阶段而永不倒退,永不向左偏或向右偏。它仅仅在下述意义上是天然的,即它是根深蒂固的人性力量的表现,这种力量只有通过极其缓慢和麻烦的相互调整过程才能有所建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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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

    一种建设性的社会学说都以人类进步概念为基础。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不被它自己丰富的产品阻塞,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加强头脑的生命力,并使之崇高尊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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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自由主义概念的基本原则及其各种应用,现在必须提出一些考察性的问题。这些不同的应用能彼此相容吗?它们能一起工作来创造那个极容易用抽象词汇来谈的和谐的整体吗?它们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是真正协调一致的吗?比方说,个人发展的范围是与平等观念一致的吗?人民主权是个人自由的切实可行的基础,还是为普通群众的专横跋扈开辟了道路?民族感情能否同和平观念调和一致?热爱自由是否和充分实现共同意愿相容?如果这些理想在理论上是一致的,在实践上会不会冲突?历史上有没有确凿的事件可以证明一个方面的进步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倒退?如果是这样的,又怎样来结算得失的平衡?政治进步是否仅仅使我们对各种弊害进行选择,或者我们能否有一定的信心,相信只要解决当前最迫切的问题,最终就能够更好地克服紧接在后的困难?

    我将尽本书篇幅的可能来讨论这些问题,首先要谈自由问题以及作为一切事情关键的共同意愿。对于这个题目已经说得相当多了,因此可以缩短讨论。我们已经懂得社会自由是以限制为基础的。一个人只有在他人无法防害和干涉他的情况下才能自由地指引自己的生活。就这一点来说,它没有真正背离个人主义的最严格的原则。的确,我们已经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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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研究过把这个学说一方面应用于契约自由,另一方面应用于联合行动,并且已经懂得,在无论哪种情况下,名义上的自由,也就是说没有法律限制,可能会产生损害真正的自由的结果,也就是说,允许强的一方压迫弱的一方。我们也已经懂得,联合的效果可能是双重的,它既能限制自由,也能扩大自由。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我们的论点很简单:我们应该受真正的而不是字面上的理由的指导——我们在每一情况下都应该问:哪一种办法能产生有效的自由——而我们在每一情况下都已经发现自由和平等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然而,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是在处理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关系,或者一批人与另一批人的关系,我们可以把社会看作是他们之间的仲裁人,其任务是主持公道,防止滥用高压力量。

    因此,我们可以把很大一部分现代社会控制的发展看作是追求更有效自由的愿望所造成的。当我们发现个人的愿望与全社会的愿望相冲突时,情况就不太清楚了。当这种冲突发生时,我们似乎必须对两件事中的一件作好心理准备。要末我们必须承认强迫的合法性,这种强迫公开宣布不是为了自由的利益,而是置自由于不顾,力求促进社会认为良好的其他目的。要末我们必须承认限制,这些限制可能妨害共同意愿的发展,可能证明是对集体进步的一个严重障碍。这种冲突有没有办法避免呢?我们是否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让这个问题用利和不利的对比来解决,还是有普遍的理由能帮助我们确定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真正范围?

    我们首先要说,正如密尔许久以前就指出的,有许多种集体行为是不涉及强迫的。国家可能提供一些它认为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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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77

    东西,而并不强迫任何人去利用这些东西。例如,国家可以设立医院,尽管任何一个付得起住院费的人仍旧可以自由地请他自己的医生和护士。国家可以推行而且确实正在推行一项大规模的教育制度,同时让每个人自由地开办私人学校或进私人学校就读。国家兴建公园和画廊,但并不强迫人进去游览参观。有市营电车服务,但并不禁止私人开了自备汽车在同一些街上行驶,如此等等。

    的确,为了维持这些东西,国家强制性收费收税,但是这种强制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将结合别的事情来谈,它们在这儿与我们无关。眼下我们要讨论的只是国家的那些强迫全体公民(或全体有关之人)

    同意,不许有半点违抗的行为。这种强迫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扩展是否一定侵犯自由,集体控制获得的价值因素是否和个人选择获得的价值因素不同,故而在适当范围内可以同时发展?

    我们已经拒绝用密尔关于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之间的区别来解决问题,首先是因为没有一种行为能够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他行为,其次是因为,即使有这种行为,它们也不会不受到他人的关注。

    公共利益包括社会每个成员的利益,一个人受到的损害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即使对他人并没有造成任何明显的影响。如果我们不强迫一个人去争取他自己的利益,这并不是因为我们不关心他的利益,而是因为无法用强迫手段来促进这种利益。困难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利益在其个人方面取决于感觉的自然流动,这种流动不是受外部限制而是受理性自制的约束和指引。企图用强迫手段来形成个性无异是把它扼杀在摇篮里。个性不是从外部塑造而是从内部成长的,外部秩序的功能不是创造个性,而是为个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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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

    最合适的成长条件。因此,对于是否可能用议会的法令使人为善这个问题,回答是:道德是不可能强迫的,因为道德是一个自由人的行为或性格,但是创造一些道德能在其下发展的条件却是可能的,在这些条件中,一个并非最不重要的条件是不受他人强迫。

    这个论点认为:强迫不是受漠不关心限制——社会怎么能对其成员的个性漠不关心?——而是受强迫本身无法达到其目的所限制。精神是不能用暴力使其就范的。反之,精神也不能依靠暴力获得胜利。精神可能需要社会的表达。它可能建立一个联合组织,例如一个教会,来实现一些共同的目标,并维持所有志趣相投的人的共同生活。但是这个联合组织必须是自由的,因为从精神上说,一切不是取决于做了一件什么事,而是取决于做这件事的意愿。因此,强迫的价值之所以有限,不是因为它限制了社会目的,而是因为它限制了个人生活条件。没有一种暴力能强迫生长。任何一种依靠感情的一致,依靠对意义的理解,依靠共同的愿望的有社会价值的事情,都必须体现自由。自由在社会和谐中的领域和作用就在于此。

    那末,强迫的领域又在哪里,它的价值又何在呢?回答是:强迫只有在外部的一致是有价值的情况下才是有价值的,在一个人的不一致破坏其他人的目的的情况下尤其有价值。

    我们已经说过,自由只能以限制为基础。

    例如,严格地说,一个宗教团体是不能自由地在街上列队行进的,除非属于另一个宗教的人受到限制不向队伍扔石块,不对它施加侮辱。我们不许他们捣乱,不是为了教他们学会宗教的真正精神,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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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家和个人97

    个他们在违警法庭上是学不到的,我们的目的是保证另一方的信教权利不受干扰。所实行的限制的价值在于它使行为获得自由。但是我们不仅可以阻止一个人去妨害另一个人——我们做此项工作的程度就是衡量我们所维持的自由的尺度——我们也可以阻止他去妨害集体的意愿;逢到必须用一致性来实现集体意愿所持的目的时,我们就非这样做不可。我们姑且假定,一个行业里的多数雇主愿意采取某些预防措施来保护工人的健康或安全,愿意减少工时或提高工资。

    但是,只要少数雇主,或甚至只要一个雇主不同意,多数雇主就不能这样做。如果多数雇主情愿负担额外的费用,而那个持异议的雇主却无需负担,那末,这个无需负担额外费用的雇主在竞争中就可以一举将他们击败。在这个事例中,少数人的意愿,可能是一个人的意愿,使其余所有人的意愿落空。一个人的意愿间接地迫使所有人的意愿服从,就像他是他们的主人一样灵验。如果他们联合起来强迫他服从,这并不违反任何自由原则。

    这是以强迫对强迫,形式和方法容或不同,原则或精神却并无不同。再者,如果整个集体同情一方而不同情另一方,它可以合理地使法律发挥作用。其目的不是对那些不服从的人进行道德教育,而是取得某些条件,这些条件它认为对其成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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