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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妨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这一点也是不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伦理关系,在雅典人那里,比起在有了主观自由的我们这里来,还要更坚固些,还要更是生活的伦理基础。孝道乃是雅典国家的基调和实质。苏格拉底从两个基本点上对雅典生活进行了损害和攻击;雅典人感觉到这一点,并且意识到了这一点。既然这样,苏格拉底之被判决有罪,难道还值得奇怪吗?
邓尼曼①说:“尽管这些控诉包含着十分明显的虚妄不实,苏格拉底却被判处死刑了,因为他思想高尚,不居于用那些人们惯于用来买通法官改变判决的庸俗卑下的手段。”但是这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他是被发现有罪了,不过并没有被判处死刑。
①第二册,第四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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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格拉底的命运11
乙、这可以说是他的审讯的另一方面;在这里开始了他。
的命运的第二个方面。依照雅典法律,被判为有罪的人有自。。。。。。。。。
己规定刑罚的自由。这是只说刑罚的方式,而不是说刑罚本身;苏格拉底要服刑,这一点法官们已经给他规定了。他这时可以由陪审官的法庭诉诸人民,提出希望免去刑罚的请求(并不是正式的吁请)
;——这是雅典法律中一个卓越的措施,是表明人道的。陪审官判定他有罪,正如在英国由陪审官宣判有罪是一样的。另外再由法官判定刑罚;在雅典也曾是这样的,——不过人们还是以人道对待罪人,让他自己决定刑罚,不过不能任意决定,而要适应着罪行量刑:或者科罚金,或者放逐。被判有罪的人要向法官表白,这就包含着:他服从法庭的判决并且承认自己有罪。苏格拉底拒绝给自己定一种刑罚,这种刑罚本来可以是一笔罚金,也可以是放逐的;若不然他就要在这两种刑罚和死刑之间选择一种。苏格拉底拒绝选择前者,拒绝给自己作一个估计,像法律手续所规定的那样,因为这样一来,像他所说的那样,他就会自己承认有罪了;①但是问题不再是在于他的罪,而只是在于接受哪种刑罚。
我们当然可以把这种拒绝看作一种道德上的伟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在某种程度上与苏格拉底以后在牢狱中所说的话矛盾,他曾说过:他坐在这里,因为这样对雅典人似乎好些,——并且服从法律对他自己也好些;他不愿意逃走。
但是这正就是他第一次屈服,因为雅典人认为他有罪,而他尊
①克塞诺封:“苏格拉底的申辩”
,第二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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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重雅典人的这个意思,承认自己有罪了。如果他是前后一贯的话,他应当认为自己科自己以刑罚要好一些,因为这样他不但服从了法律,而且同时服从了判决。我们在索福克勒那里,看到那神圣的安提贡,那个在地上出现过的最壮丽的形象死去了;她最后的话是这样说的:——“如果这样使神灵满意,”我们就承认自己有过失,因为我们受了苦。“
①
柏里克勒也服从拥有主权的人民的判决;我们看到在罗马共和国,最高贵的人们也向公民恳求。但是在这里,相反地,苏格拉底拒绝了这种服从。我们佩服他有一种道德上的独立性,它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坚持不屈,既不变其操守,也不承认自己认为公正的东西是不公正的。他因此冒着被处死刑的危险。他拒绝向人民表示他愿意服从人民的权力,这是致使人们将他判处死刑的原因。
因为他不愿给自己定刑罚,因为他蔑视人民的司法权力,所以他的命运是处死。他诚然一般地承认人民的主权、政府的主权,但是在这个个别的场合中他就不承认了;然而人民的主权不但应当一般地加以承认,而且要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下加以承认。
所以他的命运是处死。
在我们这里,法庭的权限是预先设定了的,犯罪的人不用什么别的手续便判决了;但是在希腊人那里,我们看到有一种特别的要求,被判决的人必须通过对自己的估量,对法庭所作的认为有罪的判决公开地加以承认,加以认可。
(今天释放当事人只是看行为。)
在英国诚然不是这样的;但是还有一种
①索福克勒:“安提贡”
,第九二五——九二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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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格拉底的命运31
与此仿佛的形式在英国通行,就是要问被告,他愿意根据哪一种法律来审判。然后他答道,愿意根据他的国家的法律并在他的人民的法庭上受审;这就预先表示出对司法程序的承认。
苏格拉底以他的良知与法庭的判决相对立,在他的良知的法庭上宣告自己无罪。但是没有一个民族,尤其是像雅典人那样一个具有这种自由的自由民族,能够承认一个良知的法庭;这个民族除了自己所具有意识以外,不知道任何履行义务的意识。
“如果你意识到履行了你的义务,那么我们应当也意识到你履行了你的义务。”
因为人民在这里就是政府、法庭、普遍者。一个国家的第一条原则是:没有什么较高的理性、良知、正义,像人们所想望的那样,除去国家所认为公正的东西而外。教友派、再洗礼派等等,抗拒国家的确定的权利,如保卫祖国,他们在一个真正的国家里面是不能立足的。这种可怜的自由,即思想和信仰每个人所愿意的东西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种回到自己的义务的意识之中的作法,也同样是不存在的。如果这种意识不是伪善,那么个人所做的事就应当是义务,就应当被所有的人认为是如此。如果说人民可以犯错误,那么个人更能犯错误;个人应当意识到自己会犯错误,并且比人民更容易犯错误。法庭也有良知,它应当根据良知来判决;法庭是拥有特权的良知。法律的矛盾可以表现在以下一点,即:每一个人的良知都要求着不同的东西,而只有法庭的良知是有效的。法院是普遍的合法的良知,它无须承认被告的特殊良知。人们很容易自以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法官要研究义务事实上是否履行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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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们有了这种意识。
苏格拉底也不愿在人民面前低头,来恳求免去他的处罚;苏格拉底之所以被判死刑,以及这个判决之所以在他身上执行,就是因为他不承认人民的最高权力,——这并不是对他被判定犯了的那个过错的惩罚。正是人民中间那些出人头地的人应当承认人民的权威;所以我们看到柏里克勒为了阿斯巴西娅、为了阿那克萨戈拉而奔走于公民面前,为他们向人民作出恳求。这里面并没有什么污辱个人的地方,因为个人必须在普遍的权力面前低头;这个实在的、最高贵的、普遍的权力就是人民。
苏格拉底以最高贵、最安静的(英勇的)
方式去赶死,这一点,在苏格拉底是非常自然的。柏拉图对苏格拉底最后几个钟点的美丽的景象所作的叙述,虽然并没有包含什么了不起的东西,但是却刻画了一个动人的形象,描述了一件高尚的行为。苏格拉底最后的谈话是通俗哲学,——在这里才开始讲灵魂不死;荷马让阿基里斯在阴间说,他宁愿作一个耕地的奴仆,而不愿在这个地方,——这是完全不能安慰人的话。
雅典人民主张他们的法律是公正的,他们坚持自己的习俗,反对这种攻击,反对苏格拉底的这种伤害。苏格拉底伤害了他的人民的精神和伦理生活;这种损害性的行为受到了处罚。
但是苏格拉底也正是一个英雄,他独立地拥有权利,拥有自我确信的精神的绝对权利,拥有自我决定的意识的绝对权利〔译者按:此处“权利”意即“公正”
,原文系一字:Recht〕。如所说过的那样,现在这个新的原则既然与它的人民的精神发生了冲突,与现存的思想发生了冲突,因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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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格拉底的命运51
出现这种反动。可是在刑罚中消灭的只是个人,并不是这个原则;雅典人民的精神并没有从这种伤害、从这个对原则的抛弃中恢复过来。个体性的不正确的形式被剥去了,而且用的是强制的方式,是用刑罚来进行的。这个原则以后上升到了它的真正的形式。
这个原则的真正的方式是普遍的方式,正如它以后所采取的那样;其中不当之处,在于这个原则仅仅是作为一个个人的所有物而出现。这个原则的真理乃在于作为世界精神的形式而出现,作为普遍原则而出现。能够理解苏格拉底的并不是他的同代人,而是后世人,因为后世人是超出于二者之上。
人们也许会设想,这种命运并不是必要的,苏格拉底的生活并不是必须采取这一个结局,苏格拉底应该可以作为一个私人哲学家而活着和死去,他的学说应该可以为他的学生们安静地接受,也可以得到传播,而不为国家和人民所注意;如果这样想,这场控诉看来就是偶然的。
然而我们必须说,是通过这一种结局,这个原则才得到了它的真正的荣誉。这个原则是一个总体,——它并不是一个很新、很独特的东西,而是那自我发展的意识本身之中的一个绝对的基本环节,它是注定要产生一个新的更高的现实的。这个原则的价值,在于它是在与现实的直接关联中出现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意见和学说等等而出现的。这种关联本身便存在于原则之中;这个原则的真正的地位,便在于它和现实相关联,并且它是与希腊精神的原则相对抗的。雅典人有荣幸遇到了这个原则;他们正确地见到了这个原则与他们的现实处在这样一种敌对的关系中,——于是按照着这个看法行事。因此〔苏格拉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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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为原则必然地决定了的。
也就是说,认识这种关系,——感觉到他们已经为这个原则所沾染了:这一种荣誉是属于雅典人的。
丙、以后雅典人也曾对苏格拉底的这一判决表示后悔,并且把控告他的那些人一部分处了死刑,一部分放逐了。因为按照雅典法律,一个人如果控告了别人,而又被发现是诬告,总是要科以如果所告属实时犯人当受的相同的刑罚。这是这出戏的最后一场。一方面,雅典人由于自己的后悔而承认了这人的个人的伟大;而另一方面(这是进一步的意义)
,他们也认识到,苏格拉底的这个原则,虽然对他们是有害的和敌对的,——即提倡新神和不敬父母,——却已经进入了他们自己的精神,他们自己也处在这种矛盾分歧之中:他们在苏格拉底那里只是谴责了自己的原则。他们对苏格拉底的那个公正的判决后悔了;在这个后悔中就包含着:他们自己但愿这个判决不曾发生。然而从后悔中并不能得出结论说,这个判决不曾发生,而只能说明:只是对于他们的意识说,但愿这个判决不曾发生。
如果这个判决对于他们的意识是这样的,并不能推出:判决本身就是不曾发生的。
两方面都是无罪的,但是这个无罪是有罪的,并且因为它的罪过而受到惩罚;如果它不是有罪的,那就只是无意义的、可轻视的了。我们所看见的,就是这个,——不是一个倒霉的无罪的人;那是一个傻瓜。如果在悲剧中出现了暴君和无罪的人,那个戏就写得淡而无味了;——那是贫乏的,毫无道理的,因为这里面有的只是空洞的偶然性。一个伟大的人会是有罪的,他担负起伟大的冲突;因此基督放弃了他的个体性,牺牲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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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苏格拉底的命运71
己,——但是他的事业,由他作出来的事情,却保留下来了。
因此苏格拉底的命运是十分悲剧性的。这正是那一般的伦理的悲剧性命运:有两种公正互相对立地出现,——并不是好像只有一个是公正的,另一个是不公正的,而是两个都是公正的,它们互相抵触,一个消灭在另一个上面;两个都归于失败,而两个也彼此为对方说明存在的理由。雅典人民已经来到了这个文化的时期,个人的意识作为独立的意识,与普遍的精神分离开来了,变成自为的了;这一点雅典人民在苏格拉底身上(他们是对的,他也是对的)看到了,但是他们又感觉到这是败坏礼俗;因此他们处罚了他们自己的这个环节。苏格拉底的原则并不是一个个体的过失,而是包含许多个体在其中;这种罪过正是人民的精神在自己身上所犯的罪过。这种识见扬弃了苏格拉底的判决,苏格拉底在人民看来似乎并没有犯罪;因为人民的精神现在一般地是由普遍精神回到自身的意识。这是雅典民族的解体,它的精神因而不久将从世界上消失;但是这样一来,从它的灰燼中便升起了一个更高的精神。因为世界精神已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意识了。
苏格拉底是一个英雄,因为他有意识地认识了并且说出了精神的更高的原则。
这个更高的原则是有绝对的权利的。
这个原则现在出现了,它表现得与精神意识的另一形态处在必然的关系中,这一种形态构成了雅典生活的实质,构成了苏格拉底所生活的世界的实质。希腊世界的原则还不能忍受主观反思的原则;因此主观反思的原则是以敌意的、破坏的姿态出现的。因此雅典人民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根据法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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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进行反击;他们把这个原则看作犯罪。这是整个世界史上英雄们的职责;通过这些英雄才涌现出新的世界。这个新的原则是与以往的原则矛盾的,是以破坏的姿态出现的;因此英雄们是以暴力强制的姿态出现,是损坏法律的。
作为个人,他们都各自没落了;但是这个原则却贯彻了,虽然是以另一种方式贯彻的,它颠复了现存的东西。
这个苏格拉底的原则,是以另一种方式使希腊生活趋于没落的东西;阿尔其比亚德和克里底亚是苏格拉底最钟爱的人:克里底亚是三十僭主中最有势力的一个,阿尔其比亚德具有轻佻的才智,他曾经与雅典人民开过玩笑。这也是对苏格拉底不利的。主观识见的原则,在他们那里是实践的;他们按照这个原则生活过。
①
雅典国家还存在了很久,可是它的特性的花朵很快就雕谢了。苏格拉底的特点是:他在思想中、在知识中掌握了这个原则,并且证明这个原则对知识是有效准的。这是较高的形态。知识带来了原罪,但是它也同样具有赎罪的原则。因此在别人那里仅仅是堕落的那个东西,在苏格拉底那里(在他那里乃是认识的原则)也是那包含着医治在内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发展便是整个以后的历史。
意识本身的内在性的原则,乃是致使以后的哲学家们摆脱国家事务的原因,他们专门培养一个内在的世界,放弃了人民伦理教育的普遍目的,采取了一个与雅典精神、与雅典人相对立的立场。这是因为目的和兴趣的特殊性现在在雅典变得强有力了。这一件事实是与苏格拉底的原则有共同之处
①克塞诺封:“回忆录”
,第一卷,第二章,第一二——一六节;及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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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苏格拉底派91
的,就是那在主体看来是公正、义务,是应作的、好的、有益的事情——不管是对于自己的还是对于国家的——,乃是以主体的内在规定与选择为转移的,并不是以法度、普遍原则为转移的。这一个由自己为个人作决定的原则,是表现为(和变成了)
雅典人民的堕落,因为这个原则并没有与人民的法度合而为一。在任何一种场合之下,较高的原则总是显得有破坏性,因为这个原则尚未与人民的实质合而为一。雅典生活变得如此薄弱,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变得非常无力,这是因为精神是一个在内部分化了的东西。因此雅典国家变得从属于斯巴达;我们最后更一般地见到这样一些国家外表上臣服于马其顿人。
关于苏格拉底我们就讲到这里。
我在这里讲得很详尽,因为所有的各点都很协调;一般说来,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点。苏格拉底死于第九十五届奥林比亚赛会的第一年(公元前三九九——四○○年)
,那时他是六十九岁;——这是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一届奥林比亚赛会的时间,是柏里克勒死后二十九年,亚历山大出生之前四十四年。他经历了雅典全盛和开始衰落的时期;他体验了雅典繁荣的顶点和不幸的开始。
丙、苏格拉底派
苏格拉底派是第二阶段的第三节,第三阶段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苏格拉底被标志为哲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