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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第一七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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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582
性必须予以发展,使它得到实现,享有其应分的权利。这样,每个人便站在他自己的岗位上,每个人就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
所以每个人都享受他应分的权利。)
正义的真正概念就是我们所谓主观意义的自由。
在正义里,合理的得到了实现,保持其存在。
自由成为现实的这种合法权利,乃是有普遍性的。
因此,柏拉图把正义当作全体的特性,并认为合理的自由只有通过国家这一有机体才能取得存在,——这种存在是必然的,是自然的一种形态。
(三)那特殊的主体,作为主体,也同样具有这些特性。
主体的这些环节相应于国家的三个真实环节。柏拉图以如下。。。。。
的方式规定了这些环节在其中得到说明的第三个形式。
(理念在国家中是一个节奏、一个典型,——这是柏拉图式的国家的一个伟大而美丽的基础。)
“首先,在主体中表现出需要、欲望,如饥渴等,每一个欲望指向着某种确定的东西,并且只是指向这个东西。为了满足欲望而劳动,相当于第三等级的使命。其次,但是同时在个人的意识里也存在着一种足以停止或阻碍欲望的满足的某种别的东西,对于欲望的引诱有克制之力。这就是逻各斯、理性。与理性相应的就是统治者等级、国家的智慧。再其次,除了灵魂的这两个理念之外还有一个第三者,愤怒(θμ激情)
,愤怒一方面是和欲望相关联,L C O但是也同样可以同欲望作斗争,站在理性这一边。有时一个人作了一件对不起别人的事,那人便使得他遭受饥饿和寒冷,而他又觉得那人是应分地使得他遭受痛苦的,那么在这样情形下,他愈是高尚,他就愈少对那人表示愤怒。有时,他遭受了无理的待遇,于是他就勃然大怒,坚持正义,愿意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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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违反欲望的饥饿,风霜以及别的艰难困苦,并努力克服这些困苦,不愿放弃正义,直至他贯彻了他的意志,或者死了,或者为理性所说服,如像牧羊人制服他的猎犬那样,因而平静下来。愤怒相当于国家中勇敢的保卫者那一等级。一如勇士为了国家的理性目的而拿起武器,同样,愤怒如果没有为坏的教育所败坏的话,它就能支持理性。“
①
“所以国家的智慧和个人的智慧是相同的;同样,国家的勇敢和个人的勇敢也是相同的。其余的美德也都是这样:节制是天性中的个别环节的调协;正如在外在行为方面,正义是每个人作他应分作的事,同样,在内心生活方面,正义就是精神中的每一个环节享有它应分的权利,不让别的成分干涉它的事务,——让它们各如其分,各安其所。”
②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三个环节的论式:(甲)普遍性;(乙)中项,主观的愤怒反对那客观的事物,它是一种回复到自身的消极的自由,或者可以说,是消极地自身活动的自由。
(丙)特殊性。
柏拉图在这里也还是没有意识到他的抽象理念,一如在“蒂迈欧”
篇里一样,而理念的真理性却内在地表现在他那里,而且一切都是按照理念范成的。这就是柏拉图怎样布置全局的方式。对于这全部结构的发挥只是些细节,本身没有更多的兴趣。
①“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三七——四四一页(柏克尔本第一九八——二○六页)。
②“国家”篇,第四卷,第四四一——四四三页(柏克尔本第二○六——二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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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782
第二,柏拉图然后提出了保持国家的方法。这方法就是。。。。
教育、文化。一般讲来整个共同体建筑在风俗礼教上面,而。。
以黑俗礼教成为个人精神的天性,表现在每个人方面作为伦理的行为和意志。现在要问:柏拉图究竟怎样做到使得个人的使命实际上能够成为他们自己的存在和意志并且怎样使得每个人(遵守节制)令他的生活和意志从属于他的岗位或任务呢?——主要的事情就是教育个人使达到这目的。他要把这种风俗礼教直接在个人中间培养起来,首先是并且特别是在监护人之中培养起来。既然监护人有责任培养这种风俗礼教,所以必须特别注重对于他们的教育。其次就须注重对于战士们的教育。
至于对工商业阶层的教育,国家并不很关心。
“因为如果鞋匠变得很坏和堕落,没有真正成为他们应该的那样,这对于国家并不是很大的不幸。”
①对于统治者的教育才是全体中量重要的部分,才是教育的基础。但是这种教育应该是科学的教育,关于哲学知识、关于共相和绝对存在的知识,而关于共相和绝对存在的科学就是哲学。于是柏拉图就列举了特殊的教育手段:宗教、艺术、科学。柏拉图又很详细地谈到,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容许音乐和体操作为教育手段。
但是他把诗人、荷马及赫西阿德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因为他发现他们对于神灵的表象是没有价值的。因为从那时起已开始对于宙斯和荷马故事的信仰作认真的考察,把个别的叙述当作普遍的通则和神圣的法则。
在教育的一定阶段上,儿童故事是没有什么害处的。但是如果把这些故事当成伦理生
①同上书,第四二一页(柏克尔本第一六七——一六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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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活的真理性的根据,当作当前有效的法则,——如以色列人的著作、“旧约”
中所载的诸民族的殄灭被当作民族权利——如大卫这个上帝的人所干出的不可胜数的下流行为,以及祭司撒母尔对扫罗所干出的并且得到认可的种种暴行。——那么现在该是把它们贬降到一个过去了的、仅只是历史上的东西的时候了。柏拉图讨论了体育和音乐,而且特别着重地谈到哲学。
①再则他认为国家颁布的劝诫公民各尽职守的法律必须附以序言,以便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②教育,选择最好的东西,简言之,伦理,乃是柏拉图所特别强调的。
(因此监护者是警卫法律的,而法律又是特别和他们相关联的。在柏拉图那里我们诚然也看见关于财产、警察等等的法律,但是他说,“对于高尚和优秀的人物是用不着费神去给他们制定法律的。”
③其实,当质料本身仅包含着偶然性时,人们如何可以发见神圣的法律呢?)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循环:公共的国家生活靠风俗礼教来维系,而反之,风俗礼教又靠机构制度来维系。风俗礼教是不应该独立于机构制度的,换言之,机构制度只是通过教育设施和宗教才影响风俗礼教。机构制度正必须被看作使风俗礼教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而风俗礼教又是使得机构制度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七六页至第三卷,第四一二页(柏克尔本第九三——一五五页)
;第五卷,第四七二页至第七卷末(柏克尔本第二五八——七二三页)。
②“法律”篇,第四卷,第七二二——七二三页(柏克尔本第三六七——三六九页)。
③“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七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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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982
具有主观性的方式。柏拉图本身就使我们明白他会碰到多少责难。
直到现在还有人常常说柏拉图的缺点在于他太理想了;毋宁可以说,他的真正缺点乃在于他太不够理想了。因为如果理性是一普遍的力量,而这力量本质上是精神的,则精神的事物必然具有主观的自由。这种主观的自由,乃是业已出现在苏格拉底那里并被他大加提倡的那个原则,它是作为一个造成希腊的堕落的原则而活动着。希腊奠立在一个实体性的伦理的自由上面,它不能够忍受主观自由的繁荣滋长。所以理性应该是法律的基础,并且整个讲来也确是如此。但另一方面,良心、自信,——简言之,一切形态的主观自由——本质上是包含在理性之内。主观性与法律、国家有机体诚然是正相反对的。
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需求的外在的必然性——这里面有着自在自为的理性——,要求同化家庭中的个人。个人是从自由任性的主观性出发,和全体相联系,选择一个岗位,把它提高到伦理的使命。但是这一环节,个人的这种行动,主观自由的这一原则,却不为柏拉图所重视,有时甚至被他有意地抹煞了。
他只是考虑到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而没有考虑到什么样的主观个体性是最好的。柏拉图哲学即在超出了希腊伦理生活的原则之中,同时又掌握了这个原则,并且甚至更把它向前推进一步。
至于说到另一观点,即排斥主观自由原则的观点,乃是。。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之主要特征。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从各方面使固定了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把所有的人仅仅当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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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般的人。
(一)
也就是依据排斥主观性原则这一规定,所以柏拉图(特别地)
不容许个人选择他的等级,而我们则认为这乃是自。。。。。。
由所必不可少的。不过个人等级的划分并不是一生下来就决定了的。每一个人须受国家执政者的考试,这些执政者是第一等级的元老,掌握着教育个人的权力。按照每个人天然的才能和秉赋;这些元老们加以选择,作出决定,并且分配给每个人一个确定的职务。
①(第一等级是执政者,国家的智慧,并且把战士联合在他们这边作为支持。但这并不是说文职等级与武职等级彼此分裂开,而是两者联合着的,——所以元老们就是监护者。)
②这好像完全和我们的原则相矛盾。因为即使可以正当地说,有某种特殊才能和技巧的人应该属于某一等级,不过究竟一个人属于哪一等级仍然要看他个人的倾向,有了这种倾向——显然是一种自由的选择——才使得各个等级有其独立自为性。这不容许由另一个人用命令的方式说:“因为你没有别的更好的用处,所以你应该作一个工人。”
每个人自己都可以作尝试。必须容许他作为一个主体,凭主观的方式,凭他自己的意志并考虑到外部的环境,作出决定说:“我愿意献身于学术研究。”
(二)
此外从这一个规定就引申出这样一点,即柏拉图在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二——四一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五五——一六一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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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192
他的理想国里①同样取消了一般的私有财产的原则。因为在。。。。
私有财产制之下,个人、个人意识成为绝对的,或者人格是被看作自在的,无任何内容的。在法律里,我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所有的人皆同等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我有这种权利,只是因为人人都同等地有这种权利,换言之,我的权利是有共同性的。但是这个共同性的内容就是固定的个体性。当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所注重的是法律本身,法官们于处理法律案件时,他毫不理会究竟这所房产是属于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的,同样那争执的双方也完全不是为占有某项财产而争执,他们的争执乃是为法律而法律(正如道德是为义务而义务一样)
:这样他们就坚持着这一抽象概念,并且是从现实性的内容里面抽象出来的。但是哲学中的共相却不是抽象,而乃是共相和现实性或内容的统一的本质。因此,只有经共相予以否定才建立起来的内容,以及在回复到共相的过程中的内容,才是有效准的内容,单独孤立起来的内容,自身是没有真实性的。只有当我使用事物时——不是当我享有事物,事物对我只是一个存在着的、对我只是一个固定不动的东西时,——事物才会成为我的财产和所有物。但是(另外一个)即第三等级的人②进行手工业、商业、农业,供应公共的必需品,而自己却不能从他的劳动中赢得财产;而整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六——四一七页(柏克尔本第一六二——一六四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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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个国家乃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在里面都有其指定的职务,但是劳动的产品是公有的,从他自己的以及所有的人的产品中,他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财产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所有物,由于有了财产,我这个个人本身才取得存在,取得现实性。根据这种理由,柏拉图便取消了财产。但是他没有说明,在发展工商业的过程里如果没有获得财产的希望,如何会产生对于生产积极性的刺激。我之能够占有财产,即在于我是一个个人。
柏拉图①以为,私有财产废除之后,一切争端、倾轧、仇恨、贪婪等都可以消除,这是大体上可以想像的。但与那较高的和合理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比较起来,这只是一个次要的结果。唯有个人有了财产,他才有自由。这样我们就看见,柏拉图本人有意识地把主观自由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了。
(三)根据同样的理由,柏拉图又取消了婚姻,因为婚姻。。
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这种结合在单纯的自然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相互利用”——之外,还保持双方相互的依属。柏拉图不容许他的理想国中有家庭生活,——即是不容许使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那种特性。家庭是扩大了的个人,家庭是自然伦理之内的一种排斥其他关系的伦理关系。这诚然是一种伦理关系,不过乃是属于个体的个人的伦理关系。按照主观自由的概念,家庭也同财产一样,对于个人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神圣的。正与此相反,柏拉图主张婴儿于出生之后立刻就从
①“国家”篇,第五卷,第四六四页(柏克尔本第二四三——二四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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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392
他们的母亲那里带走,把他们一起放在一个特别的机构(羊圈)中,让另外一些生了小孩的母亲作乳母去养育他们。这样一来,没有一个母亲可以认得她所生的小孩。这些小孩受着共同的教育。同样地妻子也由公家分配。他也赞成举行婚礼,给予每个男人以自己的妻子;不过夫妻同居并不建筑在个人的意向上,决定夫与妇的相互恩爱并不以个人的特殊爱好为准。女人从二十到四十岁期间应该生育,男人从三十岁到五十五岁期间应该有妻子。为了避免血属通奸,凡是一个男子为夫期间所生的子女,都应叫做他的子女。
①那本家以家庭生活为主要任务的妇女,在这里解除了她们这方面的工作。
因此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由于家庭解散了,女人不再管理家务,于是她们也不是私人了,也采取男人的生活方式作为国家中的一般的个人。因而柏拉图让女人也和男人一样作男人所作的一切工作,②甚至参加战争的工作。
这样他便把女人和男人放在差不多平等的地位上,不过他对于女人的勇敢并没有什么信心,于是主张把她们放在后方,但并不是作为后备军,而是“作为后卫,以便由于人数的众多,至少可以引起敌人的恐惧,而且于必要时也可以赶快增援。”
③
这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基本特征,其主要之点在于压制个性。表面上看来,好像理念要求提高共性压抑个性,而
①“国家”篇,第五卷,第四五七——四六一页(柏克尔本第二三○——二三九页)。
②同上书,第四五一——四五七页(柏克尔本第二一九——二三○页)。
③同上书,第四七一页(柏克尔本第二五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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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哲学之所以和一般的表象方式相对立,仿佛也正在于此,——一般的表象方式过于重视个人的地位,并且在国家中和在现实的精神〔按即社会意识〕中,竟认为财产权、个人和个人财产的保护是一切国家的基础。柏拉图理念的局限性即在于它只是一种抽象的理念。但是事实上真正的理念是这样的,即其中每一环节都充分是实现出来的、得到具体体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