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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传说,比起条顿的习俗来,对于两性平等的维护,原是差较近情,但是一旦和此种习俗混合在一起,它不但不能加以补正,反而把它自己原有的“不洁”的观念火上添油一般的搀了进去。女子因为不洁,所以精神的地位要比男子为低,这一点就在教堂里的两性的待遇里也可以看出来。女子在教堂里,有时候要受种种限制,甚至于有没有进堂的权利,有时候还有问题;有的地方,她们虽可以进去,却只能停留在前厅里,就是在非寺院性质的教堂里,也是如此②。在教堂里男女还不免分个高下,是很值得注意的。
男女同属有性的人,但教会对于男子的观念,想教他性的成分越少越好,最好是能够完全取消,对于女子的观念,理论上虽不盼望性的成分越多越好,事实上却把种种性的现象都往她身上推;这样一来,女子的地位和女子人格的观念是必然的高明不到那里去的。杜那尔曾也指出这一点,并且很妙的说③“我不妨为男子女子各下一个定义,男子是一个阳性的人,女子是一个阴性的人。。当初的基督教徒所尝试的是:就这两个定义里,在男子方面则去‘阳性’二字,在女子方面则去一‘人’字”。其实一般的宗教大都对于女子有些很有力的使她屈而不伸的影响,它尽管可以吸引女子,使女子皈依,但此种影响多少总是有的,初不独基督教为然。韦思特马克(Westermarck)甚至于说:“妻子之所以受制于丈夫,原因固多,但宗教也许是各原因中的最楔而不舍的那一个”①。常听人说基督教这种贬薄女性的倾向最厉害的时代里,有一次的宗教会议竟正式的否认女子是有灵魂的。这是不确的,并且愚蠢得可笑;但说也奇怪,竟有许多作家,像鹦鹉学舌一般,把它再三的播弄。葛瑞高瑞(Gregoryof Tours)在他的教史里说②:五八五年,罗马教会在马冈举行会议(Chuncilof Macon)的时候,有一位主教提出一个疑问来,就是“人”字究属包括不包括女人在内,当时大众的意见都以为是包括的。女人没有灵魂的故事,大约就是从这个疑问里以讹传讹的散布出来的,未免太蠢得可笑了。后世的法家与律师,也时常怀疑到人字的涵义,再三加以讨论,所得的结果,从女子的立场看去,有时候还赶不上马冈会议咧!初期教会对于女性的贬薄是基督教学者自己也承认的。梅瑞克(Meyrick)写着说③:“我们不能不理会,就是最伟大的那几位教父,对于女子的估量,也实在低得可怜,而对于婚姻关系的价值,自然也在鄙夷之列了。奥古斯丁(St。 Augustine)是何等的一位圣哲,但他也以为婚姻的行为,除了为了要有子女的缘故不能不郑重采取以外,便再也没有可以勉强认为合理的理由;所以为了产生子女以外的一切婚姻中的性交是有罪的。为子女而婚姻,还有理由可说;为免除更不堪的②详见斯密士与溪丹合辑的《基督教古物字典》(smithandCheetham,DictiOnaryof ChristianAntiauities)“性的隔离”条下。③同注③所引社氏书,第182 页。①同注⑧所引书,第一册,第669 页。②见他所作的史书,第八册,第二十章。③同注②所引字典,”婚姻”条下。淫恶而婚姻,虽有天谴,容可赦免;但婚姻是一种两人之间的社会生活,是一个彼此可以互相帮助、互相慰藉、有福共享、有难同当的结合,那时候便几乎没有人了解,也没有法子了解。”德国勃朗女士(Li1y Braun),用女子自己的立场,在他那本很重要的关于妇女问题的书①里曾经下一结论说:就对于女子有利的一部分而论,基督教最大的贡献是在把女子和男子放在同一的道德的水平线上。这方面最好的实例是耶稣自己说的那几句话:“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②。这两句话隐指男女在性的方面,彼此应该同样的忠贞。但勃朗女士又说:过此,基督教就没有更大的贡献了。“基督教——女子竭诚接受、甚至于以身相殉、认为是可以救她们苦难的基督教——终究没有满足她们的喁喁之望。”勃朗女士的话固然不错,但即就性道德的平等的一点而论,基督教教父的态度也不能说是全无轩轾。教父中最伟大的一位,圣巴西尔(St。Basil),在第四世纪的后半期里,把已婚男子奸非的行为分做两种,设对方为一已婚的女子,则为“犯奸”(adultery),设为未婚的女子,则不过是“犯淫”(fornication)而已。如为犯奸,则妻子即不应再认他为丈夫,如为犯淫,则仍应认为丈夫③。这样一个判断,对于妻子的道德的人格,是没有能全盘承认的,因为无论丈夫所犯的是“奸”是“淫”,其为对不起她。总是一样的呀。西罗马教会的许多教父,如吉罗姆(Jerome)、奥古斯丁、与安勃鲁士(Am…brose)固然也未尝不承认丈夫与妻子应当受同一的道德律的制裁,但这不能算是他们的特殊贡献,因为在罗马文化的末期里,法律已经慢慢的悟到这种见解,初不待基督教努力的推挽,而后始可完成。但无论如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典(Canon Law)成立的时候,也就把这一层正式的采纳,规定丈夫和妻子同样的可以犯两种程度的奸:(一)单奸(simplex),即对方为未婚的男或女,与(二)复奸(duplex),即对方为已婚的男或女。
但理论上的性道德的均等虽然如此,而在实际的性道德里,谁都很难说基督教已经把它切实的包举起来。理论上是接受了,但实行则尚有待。社会风俗学家美国人桑姆纳(w。G。Sumner)曾经讨论到这一点,并且下一个结论说:“为什么这种见解没有变做习俗的一部分?无疑的是因为它们在形式上很武断,论其由来,是玄学的臆想所虚构,论其行使,是神学的权威所强制。
它们并不是生活经验的自然产物,也经不起生活经验的盘驳。其行不通的理由,最后当然得求诸于生理的事实,男之所以为男,女之所以为女,就是这种事实为之厉阶”①。关于这一点,目前姑不具论,详见下文。
13 女子地位与历史倾向四——武士道与条顿民俗中古时代女子地位之所以低微,固然具如上述,但是此种低微的地位所以会牢不可破,与其说是由于基督教的传播之力,无宁说是由于另外两三种势力的促进之功。那两三种势力呢?一就是条顿民族原有的习俗,二是封建①《妇女问题》(DIeFrauenfrage),1901 年出版,第28 页以降。②见《新约全书》,《约翰福音》,第八章,一至十节。——译者③同注②所引字典,“犯好”条下。①同注③所引书,第359—361 页。制度的发展,三是此种制度所崇尚与培植的种种刚性与好勇斗狠的理想。就是武士道(Chivalry)的英雄美人的一部分的理想,名为对于女子有特别的好处,实际上似乎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戈蒂埃(Gautier)在他那本讲武士道的巨著里,聚集了不少的材料,来证明封建的精神,好比古往今来到处的尚武精神一样,名义上间或把女子捧得天高,但是大体上在底子里总蕴蓄着鄙夷女子的臭味。我们在《蒙叨庞的瑞诺》(Renaus de Montauban)里,就读到这样的一段话:“到你的珠帘画栋的阁上去,在荫凉的地方坐下,怎样舒服,你就怎样,吃、喝、织锦、染丝,都由得你,但记住,我们的事你不用管。我们的事是拿了钢刀——斫。
别作声!”假定那女人还要作声,她脸上也许就吃上一刀,随后就有血流出来。丈夫有鞭打妻子的权利,妻子犯奸,要打,女子说话冒犯了他,也要打。
这些都是武士道时代的产物。但女子也并非全无权利;在十三世纪所搜罗拢来的《习惯法章》(Coutumes)里说,丈夫打妻子是可以的,但总得打得合乎情理(resnablement)。①在封建时代一个武士的眼光里,骏马与美人并重,并且骏马的价值往往在美人之上。在《麦兹的吉尔倍》(Girbers de Metz)。。
里,不有这样一段会话么?两个武士,一个叫加尔仁(Garin),一个叫吉尔贝(Girbert),是两个中表弟兄,他们同时骑马过一家人家的窗口。窗口正坐着一位面如桃李、肤如白玉俏美女。加尔仁说:“表哥,你瞧,好一位漂亮的女子!②吉尔贝回答说:“嘿,我的马才漂亮咧!”加尔仁说:“我还没有见过比这位白皮肤黑眼睛更教人可爱的东西。”吉尔贝又回答说:“我这匹骏马的是盖世无双。”武士的时代里,男子既这样的把全副精神都放在武事的上面,所以男女爱悦的行为,往往只好由青年女子自己发动。高谛霭在他的书里说:“在所有法国民族的长歌(chansons de geste)里面,为了恋爱追逐的全都是女子,有时候亏她们的脸皮真老。”但高氏也说,这时代里妻子的操守却比较的要好。③其在英国,泊洛克(Pollock)和梅特兰(Maitland)以为在英国的条顿民族中间,女子的地位虽不高,但终身受制于男子的现象,却也始终不曾有过①。霍布豪斯(见前)也说:“自诺曼人入主英国(Norman Conquest)以后,凡属未婚的女子,一到成年,便取得一切法律和公民的权利,她在法律上的人格便和三千年前的巴比伦的女子没有分别”②。但是这种对于未婚女子的种种好处,到了后来发展成熟的英国法律里,便被对于已婚女子的种种规定给抵销了,并且抵销了还不够,因为两下是很矛盾的。根据这后来的法律,已婚女子是绝不负责的一个人。除了杀害她自己的夫主的最高的罪名以外,什么行为她都不负责。霍布豪斯继续着说:“英国的妻子纵不是她的丈夫的奴隶,至少是他的子民(liegesubject),要是她把他杀了,她就犯了一个“雏形的叛逆的罪”(pettytreason),无异小国家里的一个平民对于王上的阴谋篡夺,所以比普通杀人的罪还要来得严重。丈夫在的时候,妻子是没有法子杀人的,因为她的人①至于丈夫鞭打妻于的权利,参看注①所引霍氏书,第一册,第234 页。就英国而论,一直要到查理二世许多新运动发韧的时候,才把此种权利注销。②原文中有赌咒的语气,并引圣马利亚的神灵监誓,不妨译作“向圣母保证”。但译文中省略。——译者③《武士道》(LaChevalerie),第236—238、348—350 页。①《英国法律史》(HistoryofEnglishLaw),第二册,第437 页。②同前霍氏书,第一册,第224 页。格从结婚的日子起便变做他的人格的一部分;她要有什么犯罪的行为,那责任便十有八九要归到丈夫身上(英国丈夫的所以有鞭打妻子之权,原因在此):同时丈夫也不能和妻子订什么契约,因为和她订,便无异和自己订,那是不通的。勃拉克士东(Blackstone)说:“在婚姻的时期以内,女子本身的人格和法人的地位是搁置一边。不生效力的,至少是和丈夫的夹在一起、变做一块,她的一切工作,是在他的羽翼、庇荫、与保护之下做的。英国法律上的女性”,勃氏又说,“真是一个天之骄子呀!”霍氏解释英国法律的意义,也说:“女子的力量就是她的软弱。她以退为进、以败制胜。她的温柔要受爱护,免得被世间的扰攘给摧残了,她的芬芳馥郁,要妥为保存,不要使与外边的飞扬的烟灰尘土同流合污。因此,她就不能没有一个保镳和护卫的人了。”在中古与文艺复兴时代的法国,妻子在夫家的地位和上文所说的很是一样。丈夫是她的绝对的主人,是她的头脑和灵魂,她这样一个“又柔弱又细小的东西”怎能不用“全副精神来爱他顺他”呢?反过来,她是丈夫的第一名的仆人,是最大的儿女,是妻子,是子民,她向他寄家书的时候,末后总要写“你的谦卑的、顺从的女儿和朋友某”。史学家拉克莱维尔(De Mauldela Claviere),在他那本《文艺复兴时代的妇女》(Femmes de la Renaissance)。。
里,在这一点上搜集了不少的证据;但他也说,丈夫虽享受这种崇高的地位,抱怨着婚姻生活的苦难的一方,还大都是他,而不是他的妻子。
法律和习惯一向都假定女子多少得受男子的保护。在后世最较开明的对于女性的理想里,不论其为封建时代的或封建时代以还的,都还可以觉察到此种假定的力量。这样一个假定当然也暗示女子不及男子,女子不能和男子讲平等;但是,在扰攘的封建社会里,这不平等倒也对女子有利。在那时候,男子的刚性的力是左右生活的一大因素,所以为女子的安全计,他应该取得这力的一部分,做她的帮衬。这样一个看法,也自很通情达理,所以到了后来,武力的效用虽渐减少,而此种看法却依然保留不替。在伊利沙白女皇时代的英国,一个女子还总得有个主儿;伊利沙白自己便是一个女子;有聪明,有才干,能够治国家,建功绩,却并没有主儿;这不是很客观的告诉当时的女性的民众,没有主儿也不要紧么?但她们并不理会,还是觉得主儿是少不得的。再后,到了第十八世纪,那样一个有眼光的道德家,像夏夫茨伯瑞(Shaftsbury),在他那本《品格)(Characteristics)一书里,也还不免把已婚女子的外遇看作侵犯别人财产的罪人。要是当时最卓越的思想家还不免有此种见地,那末,在同一个世纪里,甚至于到了再下一个世纪里,一般比较不学无术的人,实行此种见地,把女子公开的买卖,恬然不知羞耻,——也就不足为奇了。
希拉德在他的《实用辞典)里说①,起初的时候,买一个妻子是买她整个的人,不止买保护她的权利。这原来的观念似也许在英国流行得比较长久,因为它僻处西陲,和迤东的文化中心比较远的缘故。在第十一世纪,教皇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VII)盼望兰佛朗克(Lanfranc)禁止苏格兰和英伦一带的卖妻的行为。②但是在偏僻的乡区里,此种行为后来到底没有能禁绝。
这种买卖的行为在伦敦都还有。在一七六七年的(常年登记册》(Annual① schrader,Reallexicon,“买妻”条下。②见拜克《英国犯罪史》(Pike,HistoTyofcrimeinEnglend)第一册,第99 页。Register)里(第99 页),我们读到这样一段记载:“大约三星期以前,玛利勒朋地方的一个泥水工人把曾经和他同居过好几年的女人,卖给一个同行,代价是一个几尼③的四分之一和一加仑啤酒。那工人随后就把那妇人带走了,也是她的运气正要转了,正在那时候,在德文郡(Devonshire)的一个舅父死了,遗留给她二百金镑,还有一套碟子。他俩在上礼拜五也就正式结了婚。
俘克士牧师(Rev。J。 Edward Vaux)在他的书里叙述两件买妻子的事,都在十九世纪以内,并且都是在闹市上成交的。一例是原来的丈夫,得了妻子的完全的同意,用一根绳子拴套在她的脖子上,把她领到市场上,后来卖给另一个男子,得了半个克朗的代价(二先令半),那妻子就跟了这男子到他在三十里以外的家。其他一例的两造之一是一个客店的老板,他是承买的,代价是一坛麦酒,有两加伦重④。
女子是财产的一种,或形同财产,在这里是很明显的。但这种观念所及甚远,即在今日,也还在许多陈旧的法律的条文里可以看出来。例如一个男子和一个处女发生了性交,随后又把她遗弃,一经起诉,那男子就得向女子纳赔偿的金额①。原来处女经性交以后,她的“名誉”便受了损失,她的市价就不免跌落,恰恰好比故衣店里的衣件,即使以前只穿过一次,也总是旧的,不能再卖新的价钱。但在男子,无论他和女子发生过多少次的性交,他就决不承认他的个人的价值会有什么减少。
因为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便有人主张取消所谓“体质上的处女性”。一位德国的女作家在她的作品②里,以为一个女子的保障,决不在小小的一片膜,而在一个真挚的、机警的灵魂;因此,她就主张在童年的时候,就施手术把处女膜割去。我们一向确乎是太把处女膜看重了,唯其看得太重,我们才有虚伪的女性的“名誉”观念,和不健全的女性的贞洁观念。
14 今昔异势与女子人格的发展
但这些都是比较的旧话了,近代社会状况已大有变迁,无论为女子自身的利益,或为社会全部的利益计,它已经不再要求女子要处一个服从的地位。
社会的状况既变,于是习惯和法律就有跟着转变的趋势。同时,一个女性人格的新观念、新理想,也就应运而生。古代“夫为妻纲”、“天字出头夫作主”一类的观念固然还没有完全消灭,并且时常还有人在那里自觉的运用。
做丈夫的往往用命令式的口吻对妻子说:那种业余的职务(即家事以外的职务)不要做,那些地方不要去,那些人可以不必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