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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传-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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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则神宗之类累, 而亦荆公之类累也。

第九章  荆公之政术

(一)总论

世之议荆公者,徒以其变法。故论公之功罪,亦 于其所变之法而已。吾固崇拜公者,虽然,史家之职, 不容阿其所好。今请熟考当时之情实,参以古今中外 之学说,平心以论之。

元兴以降,指凡公所变之法,皆曰恶法。其为意 气偏激,固无待言。然则公所变之法,果皆良法乎? 此又吾所未能遽从同也。吾常谓天下有绝对的恶政治, 而无绝对的良政治。苟其施政之本意而在于谋国利民 福,殆可谓之良也已。虽然,谋焉而得焉,则其结果 为良;谋焉而不能得焉,则本意虽良,而结果反极不  良者有焉矣。故夫同一政策也,往往甲国行之而得极  良之结果,乙国行之而得极不良之结果;甲时代行之 而得极良之结果,乙时代行之而得极不良之结果。此 政策者果为良耶?不为良耶?曰:是无可言。其有可 言者,则适不适而已。

荆公所变之法,吾欲求其一焉为绝对的不良者而 不可得,以其本意固皆以谋国利民福也。然以荆公而 行之,则其适焉者与其不适焉者盖相半而已。荆公诵 法三代,谓其法皆三代所已行之而有效者也,三代则邈矣,而载籍又不可尽信,其果曾行之与否,吾未敢 言。虽然荆公则尝以小试诸一郡一邑,而固有效矣。 不宁惟是,以吾所见闻,今世欧洲诸国,其所设施, 往往与荆公不谋同符,而新与之德意志为尤夥,而其 成绩灿然。既若是矣,荆公同操此术,而又以至诚恻 怛忧天下之心出之,而效不大睹何也?殊不思三代以 前之政治家,其所经画者,千里之王几耳,否则数百 里之侯封耳。而今世欧洲诸国,其大者不过比吾一二 省,其小者乃比吾一二县也。故以三代以前行之而有 效者,今世欧洲各国行之而效者,荆公宰鄞时行之, 其收效当与彼相等,是敢断言。及夫宰天下时行之, 其收效能否与彼相等,是不敢断言也。

吾读国史,而得成功之政治家数人焉,曰管仲, 曰子产,曰商君,曰诸葛武侯。夷考其所处者,则皆 封建时代或割据时代也;其所统治者,则比今之一省 或数州县也。乃若大一统时代,综禹迹所淹而理之, 则欲求其运精思、宏远猷,使全国食其赐如彼数子者, 盖未之有。其有一焉,则荆公也。而所成就,固瞠乎 后矣。吾于是窃窃疑吾国之政治家,宜于治小国,而 不宜于治大国。及环而思夫吾国以外之以政治家闻于 后者,彼来喀瓦士何人耶?梭伦何人耶?吾国之一里 正耳。彼士达因何人耶?加富尔何人耶?俾斯麦何人? 耶格兰斯顿何人耶 ?吾国之一巡抚或总督耳 。若夫 罗马帝国之盛,与夫今之俄罗斯,求其比迹彼数子者, 又何无人也。吾乃深思而得其故矣。所谓大政治家者, 不外整齐画一其国民,使之同向于一目的以进行,因 以充国力于内而扬国威于外云尔。欲整齐画一其国民, 则其为道也,必出于干涉。今之以放任不以干涉而能 为治者,惟英美等二三国而已。然其所谓放任,已非 犹夫吾之所谓放任,而况乎其前此,盖皆尝经莫大之 干涉而始有今日也。自余诸国,则莫不以干涉为治者 也。非惟今东西诸国有然,即吾国古代亦莫不有然。 管商诸葛,皆以干涉其民而成治者也。周官为周公之 书与否,吾不敢知;其尝实行之与否,吾不敢知。使 果为周公之书也,果尝实行也,则干涉其民最密者, 莫周公若也。准此以谈,则干涉为政治家唯一之手段, 抑章章矣。而此手段者,行诸小国则易,行之大国则 难。小国行之则利余于弊,大国行之则弊余于利。是 故畴昔之治大国者,惟有二法焉:一曰威劫,二曰放 任。威劫者字曰民贼,其不足语于政治家无论也。而 放任亦决不足以称政治家,未闻以政治家而卧而治其 国者也。且既曰放任矣,则夫人而能之,且并土木偶 而能之,而安用此种政治家为也?我国数千年之历史, 凡一姓之初兴,必以威劫为政策,如汉高祖、宋艺祖 之时代是也。及经数叶,则必以放任为政策,如汉文 景宋真仁之时代是也。放任既久则有乱,乱则有亡,亡则有兴,有兴则有威劫,威劫既倦,则返于放任, 如是迭为循环,若一邱之貉焉。此政治家所以不产公 其间也。虽然,吾无惑乎其然也。舍威劫与放任两者 之外,执其中者惟有干涉之一途,而大国之难于干涉 且弊余于利既若彼矣,故吾窃以为太大之国,利于□ □之武夫以为舞台,利于碌碌之余子以为藏身薮,而 最不利于发强刚毅文理密察之大政治家。自今以往, 交通机关日渐发达,其大国壹如畴昔之小国,则政治 家之成就也较易。而在畴昔,则天下至难之业殆未有 过是也。以荆公之时、荆公之也,而欲行荆公之志, 其难也,非周公比也,非管仲、商君、诸葛武侯比也, 非来喀瓦士、梭伦比也,非士达因、加富尔、俾斯麦、 格兰斯顿比也。其难如彼,则其所成就仅如此,固其 宜也。其难如彼,而其所成就尚能如此,则荆公在古 今中外诸政治家中,其位置亦可想见也。

且同是干涉政治也,而其程度亦有浅深之异焉。 程度浅者行之较易,程度深者行之愈难。荆公之干涉 政治,有为立宪国所能行,而专制国极难行者,甚且 有近于国家社会主义,为今世诸立宪国所犹未能行者, 夫以数千年未经干涉之民,而卒焉以此加之,其群起 而哗也亦宜。然则公之法其果为良乎?为不良乎?吾 卒无以名之也。此外尚有公所以致失败之一原因焉, 曰所用者非其人,此则夫人能言之。然吾对于此说,亦与畴昔之论者稍有异同,别具下方,此不豫也。

(二)民政及财政

俗士之论荆公,大率以之与掊克聚敛之臣同视, 此大谬也。公之事业,诚强半在理财。然其理财也, 其目的非徒在增国帑之岁入而已,实欲苏国民之困而 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为国家政费,故发达国 民经济,实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 也。而其所立诸法,则于此两者皆有关系者也。故不 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者,公所创立之财政机关也。公 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 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 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 则当修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二月,遂设立此司。诏曰: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 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 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 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剥削其下而敛怨于上者,朕 所不取。宜令三司判官、诸路监司及内外官,受诏后 两月,各具财用之利害以闻。

司既立,以公及陈升之领之。时升之为宰相,公 则参知政事也。今世各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度 支大臣,盖财务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以 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制置三司条例司之职在此,而 后此所立之法,亦无不本此意以行。史称公尝与司马 温公廷辩理财,温公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耳。 公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温公曰:天 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彼 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争议不已。( 史所载仅 此,荆公反驳温公之言则缺之,想更有伟论,惜不可 得见矣。)夫温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 ?彼财货 百物,果为天地所生而终古不变者耶?抑亦人所生而 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财货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 不在官者矣,则弃之于地。是也。如其增殖之,则既 可以在民,而同时亦可以在官。今世欧美诸国,其明 效矣。荆公欲整理财政,而以发达国民经济为下手之 方,孔子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也。中国自古言理 财者,其识未有能及此也。

荆公之意,以为国民经济所以日悴者,由国民不能各遂其力以从事生产也。国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 从事生产者,由豪富之兼并也。国中豪富少而贫民多, 而豪富又习于奢汰,不以其所得为母财,而贫民涓滴 之母财又为兼并家岁月蚀尽。则一国之母财举匮,而 民之生无以复聊,于是殚精竭虑求所以拯救,其道莫 急于摧抑兼并。而能摧抑兼并者谁乎?则国家而已。 荆公欲举财权悉集于国家,然后由国家的酌盈剂虚, 以均诸全国之民,使各有所藉以从事于生产。其诗曰: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 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 其青苗、均输、市易诸法,皆本此意也。此义也,近 数十年来乃大盛于欧美两洲,命之曰社会主义,其说 以国家为大地主,为大资本家,为大企业家,而人民 不得有私财,诚如公所谓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者 也。彼都学者,往往梦想之以为大同太平之极轨,而 识者又以为兹事体大,非易数世后,未或能致也。夫 以欧美今日犹未能致者,而荆公乃欲于数百年前之中 国致之,其何能淑?虽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条  目非若彼之纤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极端,然其终不能 全适于荆公之时与地,可断言矣。荆公之所蔽,惟在 于是。若其学识之精卓,规模之宏远,宅心之慈仁, 则真只千古而无两也,温公安足以知之?

社会主义所以难行者不一端,而为国家分掌此理财机关之人,甚难其选,而集权既重,弊害易滋,此 其著者也。夫以彼都所倡社会主义者,行之于立宪政 体确立之后,犹以为难,而况在专制之代乎?本意欲 以摧抑兼并,万一行之不善,而国家反为兼并之魁, 则民何诉焉?而盗臣之因缘以自肥,又无论也。故荆 公之政策,其于财政上所收之效虽颇丰,而于国民经 济上所收之效滋啬,良以此也。

宋财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极,前既言之矣。神 宗即位,首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 度,仍取庆历二年数,比今支费不同者,开析以闻。 后数日,光言国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 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 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术,磨以岁月,庶几有效,非 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减。及制置条例司既设,乃考三 司簿籍,商量经久废置之宜,凡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 皆编著定式,所裁省冗费十之四。( 以上皆录《宋史 食货志》上之六原文。)夫财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 言兴利,而节费亦安得已?温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犹 颟顸其词,曰磨以岁月骤不能减,而徒欲诿其难于君 上,何其不负责任乃尔耶!且温公所谓不能者,何荆 公骤裁其十之四,而不见其有他变耶?夫以数十年相沿之岁费,而骤减其十之四,此诚天下至难之业。而 制置条例司之初设,即奏此肤功,则颌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识之明敏,其魄力之毅伟,可想见矣。   (当时所裁者多属宫廷费,非神宗之贤,荆公亦不得 行其也。据宋史,则神宗之命温公义裁减,似在荆公 未入相以前。二公皆为翰林学士,当同拜此命者也, 而温公以敷衍答上命也。若此神宗之不乐得此不负责 任之大臣以共国事 ,不亦宜哉!)以视不负责任之温 公,何相反耶?而后之论荆公者,于此等伟绩,没而 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称编著定式,即今世立宪国之所谓豫算案也。 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禄数,京师岁增四十一万三千四 百馀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馀缗。省冗费以增官 禄,诚整理行政之根本哉!当时制置三司条例司所举 善政,或更多,史阙不可考,而此东鳞西爪,已非流 俗所能及矣; 《文献通考》二十四引元兴元年苏辙奏: 言熙宁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帐籍视之,至有到省三 二十年不发其封者,盖州郡所发文帐,随帐皆有贿赂, 各有常数。常数已足者,皆不发封。一有不足,即百 端问难,要足而后已。至是特设帐司默磨文帐云。前 此财政机关之腐败,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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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青苗法

青苗法者,颇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荆公惠民 之政也。《宋史·食货志》上之四载其缘起云:

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 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 遇贱量增市价粜,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 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 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 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 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 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 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 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 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 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 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欲量诸路钱谷多 寡,分遣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 出纳,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端绪, 推之诸路。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 常平仓转移法。诏可,既而条例司又言常平广惠仓条 约,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 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施行。

此青苗法之大略及其施行之缘起也。名曰青苗者, 盖当时陕西转运司李参,以部内多戍兵而粮储不足, 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 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至是仿行之,故袭其名也。荆公之怀此政策久矣;其少作寓言诗,既有此意。(诗见第六章。)及为鄞令,复行之而有效 。及其当国, 乃欲举而措之于天下也。窃尝论之,无论何国,无论 何时,彼力田之民,能终岁勤动者,苟非有水旱之灾, 则所入恒足以自赡。而以数年之通,则必能有所羡余, 以为冠昏丧祭之计。然而往往不然者,则缘初时母财 不裕。牛种之资,以及青黄不接时食指之所需,不能 不称贷于豪右,或遇偏灾而又贷焉,或遇嘉凶诸礼而 又贷焉,而豪右乘其急以持其短长,于是一岁所入, 见蚀于息者泰半,及夫来年,其不能不举债如故也。 债日以重,息日以加,而终岁之勤动,遂为豪右作牛马走已耳。此民之所以日悴,而国民经济之所以日蹙 也。在昔泰西之希腊、罗马,富者往往贷金谷于贫民, 其后负责日重,无以为偿,则鬻身以为之奴。泰西古 代奴隶之多,盖起于此。历数千年,此制终无由革。 西纪一千五百年以降,各国政府纷纷以法律定取息之 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及近世银行制 度兴,此弊始稍苏,其效不能及于农民。近数十年来, 有所谓劝业银行、农工银行、信用组合等,利渐溥矣, 然犹未能尽人而蒙其泽也。故此贫富不均之问题,实 为数千年来万国所共若而卒未能解决之一宿题。而欲 解决之,则非国家振其枢焉而不可得也。其圆满之解 决法,则如吾国古代之所谓井田,如泰西近世所谓社会主义,使人民不得有私财是也。未能圆满而思其次, 则国家设贷之机关而自当其冲,使豪右居奇之技,无 所得施,则荆公所计划者是也。吾国之前乎荆公而为 此者,亦有人焉,景公之于齐,子皮之于郑,司城子 罕之于宋,皆以斯道得民,而荆公则师其意者也。

时苏辙亦尝著论云 :“天下之人,无田以为农, 无财以为商,禁而勿贷,不免转死于沟壑。使富民为 贷,则用不仁之法,收泰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脱衣 避屋以为质。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周官之法, 使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其贵贱,而以国服为之息。 今可使郡县尽贷,而任之以其土著之民 。”按颖滨此 论,正与荆公青苗吻合,不知其尝闻其绪余与,抑自 创见也。然颖滨后卒以攻青苗自乞罢,岂文士之言之 者,非其所欲行之者耶?

荆公既欲实施此法,然行之不可以无资本也。由 国库拨给资本,力又有所不逮也。适有常平广惠仓者, 诸路诸州县莫不有之,而其所储,实弃置于无用之地, 公乃变无用为有用,而利用之为资本,其用意之周详, 其眼光之锐敏,至可佩也。而司马温公乃言常平仓为 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钱之害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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