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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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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ehen),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的本来面目,即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
  附释一:正确地认识并掌握辩证法是极关重要的。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
  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在通常意识看来,不要呆板停留在抽象的知性规定里,似乎只是一种公平适当的办法。就象按照“自己生活也让别人生活”(Leben und leben las-sen)这句谚语,似乎自己生活与让别人生活,各有其轮次,前者我们固然承认,后者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但其实,细究起来,凡有限之物不仅受外面的限制,而且又为它自己的本性所扬弃,由于自身的活动而自己过渡到自己的反面。所以,譬如人们说,人是要死的,似乎以为人之所以要死,只是以外在的情况为根据,照这种看法,人具有两种特性:有生也有死。但对这事的真正看法应该是,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子。凡有限之物都是自相矛盾的,并且由于自相矛盾而自己扬弃自己。
  又辩证法切不可与单纯的诡辩相混淆。诡辩的本质在于孤立起来看事物,把本身片面的、抽象的规定,认为是可靠的,只要这样的规定能够带来个人当时特殊情形下的利益。
  如,我生存和我应有生存的手段本来可说是我的行为的一个主要动机。但假如我单独突出考虑我个人的福利这一原则,而排斥其他,因此就推出这样的结论,说为维持生存起见,我可以偷窃别人的物品,或可以出卖祖国,那么这就是诡辩。同样,在行为上,我须保持我主观的自由,这意思是说,凡我所作所为,我都以我的见解和我的自信为一个主要原则。但如果单独根据这一原则来替我的一切自由行为作辩护,那就会陷于诡辩,会推翻一切的伦理原理。辩证法与这类的行为本质上不同,因为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
  此外,辩证法在哲学上并不是什么新东西。在古代,柏拉图被称为辩证法的发明者。
  就其指在柏拉图哲学中,辩证法第一次以自由的科学的形式,亦即以客观的形式出现而言,这话的确是对的。辩证法在苏格拉底手中,与他的哲学探讨的一般性格相一致,仍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叫做讽刺的风趣(die lronie)。苏格拉底常运用他的辩证法去攻击一般人的通常意识,特别攻击智者派。当他同别人谈话时,他总是采取虚心领教的态度,好象他想要向别人就当时所讨论的问题,求得一些更深切的启示似的。根据这种意向,他向对方发出种种疑问,把与他谈话的人引导到他们当初自以为是的反面。譬如当智者派自诩为教师时,苏格拉底便通过一系列的问题使得有名的智者普洛泰戈拉自己也必须承认一切的学习只是回忆。在他的较严格的纯哲学的对话里,柏拉图运用辩证法以指出一切固定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譬如,在《巴曼尼得斯普》中,他从一推演出多,但仍然指出多之所以为多,复只能规定为一。柏拉图处理辩证法,大都是采用这种宏大的方式。在近代,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康德,他又促使人们注意辩证法,而且重新回复它光荣的地位。他指出辩证法是通过我们上面已经提及的(§48)对于理性矛盾〔二律背反〕的发挥。在理性矛盾的讨论里,他并不只是在揭示出两方论据的反复辩驳,或评论两方主观的辩难;而他所研讨的、宁可说是,在于指出每一抽象的知性概念,如果单就其自身的性质来看,如何立刻就会转化到它的反面。
  无论知性如何常常竭力去反对辩证法,我们却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
  举凡环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认作是辩证法的例证。我们知道,一切有限之物并不是坚定不移,究竟至极的,而毋宁是变化、消逝的。而有限事物的变化消逝不外是有限事物的辩证法。有限事物,本来以它物为其自身,由于内在的矛盾而被迫超出当下的存在,因而转化到它的反面。在前面(§80)我们曾经说过,知性可以认作包含有普通观念所谓上帝的仁德。现在我们可以说,辩证法在同样客观的意义下,约略相当于普通观念所谓上帝的力量。当我们说,“一切事物(亦即指一切有限事物)都注定了免不掉矛盾”这话时,我们确见到了矛盾是一普遍而无法抵抗的力量,在这个大力之前,无论表面上如何稳定坚固的事物,没有一个能够持久不摇。虽则力量这个范畴不足以穷尽神圣本质或上帝的概念的深邃性,但无疑的,力量是任何宗教意识中的一个主要环节。
  此外,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
  例如,在天体的运动里,一个星球现刻在此处,但它潜在地又在另一处。由于它自身的运动,使得它又存在于另一处。同样,物理的元素也是矛盾进展的,同样气象变化的过程也可说是它的内在矛盾的表现。同一矛盾原则是构成其他一切自然现象的基本原则,由于有了内在矛盾,同时自然被迫超出其自身。就辩证法表现在精神世界中,特别是就法律和道德范围来说,我们只消记起,按照一般经验就可以表明,如果事物或行动到了极端总要转化到它的反面。这种辩证法在流行的谚语里,也得到多方面的承认。譬如在Summum jus Summa injuria(至公正即至不公正)
  一谚语里,意思是说抽象的公正如果坚持到它的极端,就会转化为不公正。同样,在政治生活里,人人都熟知,极端的无政府主义与极端的专制主义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在道德意识内,特别在个人修养方面,对于这种辩证法的认识表现在许多著名的谚语里:如“太骄则折”、“太锐则缺”等等。即在感情方面、生理方面以及心灵方面也有它们的辩证法。最熟知的例子,如极端的痛苦与极端的快乐,可以互相过渡。心情充满快乐,会喜得流出泪来。最深刻的忧愁常借一种苦笑以显示出来。
  附释二:怀疑主义不应该被看成一种单纯怀疑的学说。怀疑主义者也有其绝对确信不疑的事情,即确信一切有限事物的虚妄不实。一个单纯怀疑的人仍然抱着希望,希望他的怀疑终有解决之时,并且希望着在他所徘徊不决的两个特定的观点之间,总有一个会成为坚定的真实的结论。反之,真正的怀疑主义,乃是对于知性所坚持为坚固不移的东西,加以完全彻底的怀疑。由于这样,彻底怀疑〔或绝望〕所引起的心境,是一种不可动摇的安定和内在的宁静。这是古代的高尚的怀疑主义,有如塞克滔斯。恩披里库斯(Sextus EmpirA icus)的著作所陈述的那样。在晚期的罗马时代,这种怀疑主义被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加以系统化,成为他们的独断体系的补充。这种古代的高尚的怀疑主义切不可与前面(§39)所提到的近代怀疑主义相混淆。后者是一方面先于批判哲学,一方面又出自批判哲学的怀疑主义,其目的仅在于否认超感官事物的真理性和确定性,并指出感官的事实和当前感觉所呈现的材料,才是我们所须保持的。
  即在今日,怀疑主义还常被认作寻求一切实证知识的一个不可抗拒的仇敌,因此又被认作以考察实证知识为任务的哲学的仇敌。但必须指出,事实上,只有抽象理智的有限思维才畏惧怀疑主义,才不能抗拒怀疑主义。与此相反,哲学把怀疑主义作为一个环节包括在它自身内,——这就是哲学的辩证阶段。但哲学不能象怀疑主义那样,仅仅停留在辩证法的否定结果方面。怀疑主义没有认清它自己的真结果,它坚持怀疑的结果是单纯抽象的否定。辩证法既然以否定为其结果,那么就否定作为结果来说,至少同时也可说是肯定的。
  因为肯定中即包含有它所自出的否定,并且扬弃其对方〔否定〕在自身内,没有对方它就不存在。但这种扬弃否定、否定中包含肯定的基本特性,就具有逻辑真理的第三形式,即思辩的形式或肯定理性的形式。
  §82(c)思辩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所包含的肯定。
  〔说明〕(1)辩证法具有肯定的结果,因为它有确定的内容,或因为它的真实结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虚无,而是对于某些规定的否定,而这些被否定的规定也包含在结果中,因为这结果确是一结果,而不是直接的虚无。(2)由此可知,这结果是理性的东西,虽说只是思想的、抽象的东西,但同时也是具体的东西,因为它并不是简单的形式的统一,而是有差别的规定的统一。所以对于单纯的抽象概念或形式思想,哲学简直毫不相干涉,哲学所从事的只是具体的思想。(3)思辩逻辑内即包含有单纯的知性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得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辩逻辑中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逻辑。这样一来,我们就得着普通的逻辑,这只是各式各样的思想形式或规定排比在一起的事实纪录,却把它们当作某种无限的东西。
  附释:就其内容来说,理性不仅是哲学所特有的财产,无宁应该说,理性是人人所同具。无论在什么阶段的文化或精神发展里,总可在人心中发现理性。所以自古以来,人就被称为理性的存在,这的确是很有道理的。从经验的普遍方式去认知理性的对象,最初得到的不外是成见和假定;而理性事物的性格,根据前面的讨论(§45)一般是一个无条件的东西,因此是一个包含自己的规定性在自身内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下,当人知道上帝,并知道上帝是绝对自己规定自己的存在时,他便先于一切事物已经知道理性的对象了。同样,一个公民对于他的祖国和祖国法令的知识,也可以说是对于理性法则的认识,只要他认为这些法令是无条件的,而且是普遍有效的东西,他自愿抑制他的个人意志,去遵循它们。在同样意义下,一个儿童的知识和意志也可以说是合乎理性的,只要他知道他父母的意志,并且以父母之意志为意志。
  再则,思辩的真理不是别的,只是经过思想的理性法则(不用说,这是指肯定理性的法则)。在日常生活里,“思辩”一词常用来表示揣测或悬想的意思,这个用法殊属空泛,而且同时只是使用这词的次要意义。譬如,当大家说到婚姻的揣测或商业的推测(Han-dels-spekulation)时,其用法便是如此。但这种日常用法,至多仅可表示两点意思:一方面,思辩或悬想表示凡是直接呈现在面前的东西应加以超出,另一方面,形成这种悬想或推测的内容,最初虽只是主观的,但不可听其老是如此,而须使其实现,或者使它转化为客观性。
  前些时候所说的关于理念的话,很可以适用于“思辩”一词的普通用法。于此尚须补充一点,就是许多自命为有学问的人,当他们说到“思辩”时,甚至也明确把它只当作单纯主观的意义。他们总以为关于自然或心灵的现象或关系的某种理论,单就其为纯粹的思辩或悬想而论,也许很好、很对,但与经验不相符合,事实上这类的理论却无法可以接受。对于这种看法,我们可以说,思辩的真理,就其真义而言,既非初步地亦非确定地仅是主观的,而是显明地包括了并扬弃了知性所坚持的主观与客观的对立,正因此证明其自身乃是完整、具体的真理。因此思辩的真理也是决不能用片面的命题去表述的。譬如,我们说,绝对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话诚然不错,但仍然不免于片面,因为这里只说到绝对的统一性,也只着重绝对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事实上在绝对里主观与客观不仅是同一的,而又是有区别的。
  思辩真理,这里还可略加提示,其意义颇与宗教意识和宗教学说里所谓神秘主义相近。但在现时,一说到神秘主义,大家总一律把它当作与神奇奥妙和不可思议同一意义。
  由于各人的思想路径和前此的教育背景不同,对于他们所了解的神秘主义,就会有不同的估价。虔诚信教的人大都信以为真实无妄,而在思想开明的人,却又认为是迷信和虚幻。关于此点,我们首先要指出,只有对于那以抽象的同一性为原则的知性,神秘的真理才是神奇奥妙的;而那与思辩真理同义的神秘真理,乃是那样一些规定的具体统一,这些规定只有在它们分离和对立的情况下,对知性来说才是真实的。如果那些承认神秘真理为真实无妄的人,也同样听任人们把神秘真理纯粹当作神奇奥妙的东西,因而只让知性一面大放厥词,以致思维对他们来说也同样只有设定抽象同一性的意义。因此,依他们看来,为了达到真理,必须摒弃思维,或者正如一般人所常说的那样,人们必须把理性禁闭起来。但我们已经看见,抽象的理智思维并不是坚定不移、究竟至极的东西,而是在不断地表明自己扬弃自己和自己过渡到自己的反面的过程中。与此相反,理性的思辩真理即在于把对立的双方包含在自身之内,作为两个观念性的环节。因此一切理性的真理均可以同时称为神秘的,但这只是说,这种真理是超出知性范围的,但这决不是说,理性真理完全非思维所能接近和掌握。
  §83逻辑学可分为三部分:1。存在论。
  2。本质论。
  3。概念论和理念论。
  这就是说,逻辑学作为关于思想的理论可分为这样三部分:1。关于思想的直接性——自在或潜在的概念的学说。
  2。关于思想的反思性或间接性——自为存在和假象的概念的学说。
  3。关于思想返回到自己本身和思想的发展了的自身持存——自在自为的概念的学说。
  附释:这里所提出的逻辑学的分目,与前面关于思维的性质的全部讨论一样,只可当作一种预拟。对于它的证明或说明须俟对于思维本身的性质加以详细的发挥时才可提出。
  因为在哲学里证明即是指出一个对象所以如此,是如何地由于自身的本性有以使然。
  这里所提出的思想或逻辑理念的三个主要阶段,其彼此的关系可以这样去看:只有概念才是真理,或更确切点说,概念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这两者若坚持在其孤立的状态中,决不能认为是真理。——一经孤立之后,存在,因为它只是直接的东西;本质,因为它最初只是间接的东西,所以两者都不能说是真理。至此,也许有人要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从不真的阶段开始,而不直接从真的阶段开始呢?我们可以回答说,真理既是真理,必须证实其自身是真理,此种证实,这里单就逻辑学范围之内来说,在于证明概念是自己通过自己,自己与自己相联系的中介性,因而就证明了概念同时是真正的直接性。这里所提出的逻辑理念中三个阶段的关系,其真实而具体的形式可以这样表示:上帝既是真理,我们要认识他的真面目,要认识他是绝对精神,只有赖于我们同时承认他所创造的世界,自然和有限的精神,当它们与上帝分离开和区别开时,都是不真实的。
  第一篇 存在论(Die Lehre vom Sein)
  §84存在只是潜在的概念。存在的各个规定或范畴都可用是去指谓。把存在的这些规定分别开来看,它们是彼此互相对立的。从它们进一步的规定(或辩证法的形式)来看,它们是互相过渡到对方。这种向对方过渡的进程,一方面是一种向外的设定,因而是潜在存在着的概念的开展,并且同时也是存在的向内回复或深入于其自己本身。因此在存在论的范围内去解释概念,固然要发挥存在的全部内容,同时也要扬其存在的直接性或扬弃存在本来的形式。
  §85存在自身以及从存在中推出来的各个规定或范畴,不仅是属于存在的范畴,而且是一般逻辑上的范畴。这些范畴也可以看成对于绝对的界说,或对于上帝的形而上学的界说。然而确切地说,却总是只有第一和第三范畴可以这样看,因为第一范畴表示一个范围内的简单规定,而第三范畔则表示由分化而回复到简单的自身联系。因为对上帝予以形而上学的界说,就是把他的本性表达在思想里;但是逻辑学却包括了一切具有思想形式的思想。反之,第二范畴则表示一个范围内的分化阶段,因此只是对于有限事物的界说。但当我们应用界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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