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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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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遭查处”,“北京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在工程中收受商业贿赂1004万元”……
  请思考,上述贪官的落马主因是收受商业贿赂吗?绝对不是!
  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好处的行为。按此定义,上述落马的贪官,譬如毕玉玺,并不构成交易中的一方,因其本人并不参与工程施工的交易。他背后的北京市交通局属于政府部门,也不具备项目法人的主体地位,也不能构成独立的交易方。众施工队为何向毕玉玺行贿?关键在于毕某人手中的权力在工程招投标中能影响到谁中标谁中不了标。显然,毕某人受贿动用的是公权力,其犯罪性质系职务犯罪而非商业受贿。
  大而论之,只要犯罪对象被锁定为领导干部或官员,他就不是商业交易主体,哪怕其犯罪事实为干预甚至幕后支配交易活动而受贿,其受贿罪性质也必须归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事实上,国家现行《刑法》正是这么归类的。
  市场经济形态下,商业贿赂一定发生于交易过程中,当然权力腐败及与此相关联的职务犯罪,也有可能发生于交易过程(譬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但多半发生于影响或左右交易的过程(包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配额分配、行政审批等环节)。因而,商业贿赂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犯罪构成条件、犯罪种类、犯罪性质和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绝不可互相混淆。
  推而广之,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虽同属腐败,但二者的腐败性质和危害也截然不同。
  众所周知,由权力腐败所导致的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远远甚于商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因而,包括中国在内,各国法律对两种犯罪的惩罚程度也不相同。相对于后者,前者所受的法律惩罚要重得多。这几年,人们对贪官量刑愈来愈轻(乱)的现象日益不满,完全可以设想,一旦大量的因权力腐败所致的以受贿或索贿为特征的职务犯罪均被定义为商业受贿,其社会后果及对反腐败斗争的负面影响无须在此多作阐述。
  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的性质也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政治性腐败,它危害的是执政之基。与权力腐败的斗争关系到执政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商业腐败则属于经济领域的腐败,其破坏性主要集中于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倘若把权力腐败定义为社会腐败的最高等级,那么商业腐败则属于社会的“亚腐败”。此外,权力腐败与商业腐败虽互为作用,但权力腐败却是商业腐败的源头所在。打击商业贿赂,整肃商业腐败,采用目前这种运动式的手段并非全无必要,其必要性首先在于它还符合中国国情,但运动式整肃商业腐败只治标不治本。若要治本,首先要治权力腐败这个社会腐败的总源头。
  总之,商业贿赂该打击,商业腐败亦该整肃。但倘若有意无意地把“老虎”与“苍蝇”相混淆,将严重妨害反腐败斗争的政治严肃性。(鲁宁)
  商业贿赂治理难的三大原因。
  一是法律漏洞太多。
  二是执法力度不严。
  三是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
  商业贿赂成为一种市场潜规则,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手段,并被作为市场参与者与执法人员打交道的有效“润滑剂”。之所以如此,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依赖“关系网”来运作的社会。这种关系网不是人情的关系网,人情社会重视人情,讲究道德,但中国社会的现状是不道德的现象广泛存在,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人大有人在。
  这实际上是一种由权力和利益结成的关系网,权钱交易处于控制和支配地位。为什么执法尺度出现滑坡,为什么各地执法尺度宽严不一,背后也难免有关系网在作怪。
  商业贿赂收买了什么?
  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贿赂的“机会”;哪里有购销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上,解决好“权力寻租”问题。
  有人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白仅仅是个体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满载着脉脉温情的“红包”,在人情往来之中不动声色、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和操守;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危害了公共服务系统的诚信。。。。。。商业贿赂已经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治理商业贿赂遭遇“界定难”和“治理难”与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更与商业贿赂无处不在的“收买”有关。商业贿赂“收买”了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收买”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的品质、价格、服务取胜,而是致力于发展“关系网经济”。信仰“关系”胜过信仰规则,对于正在建设的法治社会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力“腐蚀剂”。
  人们担心的是,在尚未形成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之时,高利益化的权力寻租场里,商业贿赂的各种“收买”依然会暗流不断。治理商业贿赂,不仅要让更多的人认识这“收买”之害,更要有刚性的制度来遏制“收买”之恶。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隐形“利益圈”的商业贿赂。
  一个独立于社会其他群体的隐形“利益圈”,只要这个“利益圈”不出现人为的缺口,作为“圈”中人的腐败行为就不为人知。这也许是许多收受商业贿赂的人能够多年“保平安”的关键所在。
  “利益圈”已经存在多年,这个“利益圈”当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从垄断经营中获得利益。只要“圈”内人不说,“圈”外人永远看不清,“圈”中人的所作所为,正是利益关联,使得罪行得以“隐形”。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人都处于一个隐形的“利益圈”中,而外部的人又很难看清“圈”内的事情,因此许多商业贿赂当事人都能够“安全”多年。这类“利益圈”的存在,对反商业贿赂斗争是严峻的考验。
  一件件“隐形”在各个领域、行业、部门的商业贿赂犯罪提醒监管部门,只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用“阳光”驱逐“暗箱”,主动发现各式“利益圈”的存在,并调整、重组其利益格局,才能在一些固有“利益圈”上打开缺口,让“隐形”在其中的利益主体逐一现身,使商业贿赂无处遁形。
  在各种各样、或大或小的权力与五花八门、或多或少的钱物之间,有一只魔手清晰地画下了一道等号。这只魔手,有人认为是商品经济的大发展,有人认为是封建腐败力量的残余,有人认为是人们精神世界中未消除的劣根性。这就是贿赂机制。
  由于市场与行政的双向渗透,逐渐使市场与行政作用在某些场合让位于贿赂机制。没有贿赂,诸多微观经济运行就难以启动和运转。不仅地位特权转化为商品货币,而且职业特权也大量成为贿赂交易的对象,经济机制转换阻滞下的僵持,为贿赂机制的生存和运行提供了良好的作用环境。贿赂机制作为一种无组织力量,既侵蚀了经济生活,也毒化了政治生活和社会风气,是深化改革的障碍因素之一。
  经济生活中价格不僵死,本来是一条我们可以在改革中引入的规律。供求矛盾也可以多多少少地改变商品本身的价格。但在中国,却渗入了另一种力量的干预。这就是行政的权力。
  经过几十年的集权经济体制,中国的各级行政权力已经牢牢地掌握了对经济生活的支配。这使得权力在最初和理论上虽然是无价的,但它在掌握经济的过程中却创造了空前的价值。这实际上是一种分配上的畸轻畸重的结果。
  权柄既然如此之重,那么花一点钱作为感情投资、“面子”的本钱又有谁能认为是没有必要的呢?如此之重的权柄,在一部分掌权人的精神境界尚未达到“保险箱”的高度,而社会监督机制尚不能开展有效的限制和约束的条件下,常常成为某些人滋生贪欲的温床。与权权交换相比,权与钱的交换就更显出了鄙琐、无靠、低挡次的特征。可是在现实中,不正是无权无势者要以钱作为武器打开一扇扇锁着的大门吗?
  权力在谁的手上?这在每一个工厂都引起关注、猜测、调查和分析。接着而来的是下功夫。相当多的功夫是往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人士身上使。当然不仅仅是那些中层的实力派官员,只要有可能,还要争取在高层领导人当中提高知名度。
  一方面,各种超经济特权侵入市场,行政权力商品化、货币化——无论你是有意为之或是无意间导致如此的结果。
  另一方面,市场交易原则侵入了非市场领域,市场内外的“直接挂钩”,编织起各种以权谋私、互利互惠的关系网,使得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亦要受到严厉制裁的行贿、受贿、索贿等腐败行为的大量滋长和蔓延。
  “关系”竟成了“第一生产力”?
  商业贿赂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潜规则”,一些跨国公司甚至把这些“潜规则”理论化为“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关系”能够成为“第一生产力”有深刻的社会背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大框架。但是,政府仍然主导资源配置,政府官员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往往可以随意介入市场,让活跃在市场上的每一个主体都不能不对其保持敬畏。
  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选择“入乡随俗”几乎已成为业内的“行规”,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得利益。一些在华外企行贿手段之隐蔽,花样之繁多,让人始料未及。跨国公司的钱当然不会白出,他们换取的回报会远远超出他们的“投资”。官员拿什么来回报跨国公司呢?当然是权力,通过权力之手,为跨国公司提供他们梦寐以求的特殊服务、特殊关照。
  只有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功能,弱化政府官员的权力,更多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才能让“关系是第一生产力”的说法不攻自破,才能断绝跨国公司的非分之想。
  (可以参考《官与腐败》中的关于期权化腐败)
  
  17。4 关于产权改革问题
  产权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其本质意义就是效率,当把国有资产定义为国有产权时,效率就成了它存在的唯一标准。当国有企业没有效率并亏损时,如果它仍然要保持自己是一种产权而不是职工实物形式的养老金,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种是委托有经营能力的人(所谓的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被人们称为“委派”;二是把它卖掉,阻止资产的无效损失,被人们称为“卖派”。二者的争论,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对立。但是,两者都有自己的缺陷和不足。
  “卖派”的最不现实和荒谬之处在于,在中国,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卖家”,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买家”,因为国有资产主体的缺位,政府官员作为委托人不是真正的“卖家”,而任何老百姓(甚至私营企业主)都不可能有巨大的现金买得起国有资产,所以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产权市场,“卖”只是一种文明的谎话,本质上是一种“私分”。“卖派”知道自己在玩一个大骗局,于是就冠以“培育资本市场”、“向前看”、“改革闯关”等美妙词语,用“美丽的谎话”来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合理性。如果卖了以后,资产的效率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经济福利提高了,“卖派”的 谎话也是有用的谎话,“卖派”就具有了合理性。
  “委派”不存在“私分”的罪名,把希望建立在职业经理人身上。但是,如果仔细思考“委派”的“药方”,也感到象空中楼阁。因为,一是在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官员能当好一个委托人吗?谁能保证他们不怀有私利而任人唯亲?二是即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官员没有任何私心,可是他们又如何知道谁是正直的职业经理人而不是骗子呢?在委托代理制没有真正在中国执行,中国不存在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又上哪里去找这种职业经理人?于是,“委派”也开始借助于“美丽的谎话”了:一是“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二是采取“信托”方式;三是对于在“委托——代理”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用重罚。可是,“培育”只是在为失败找借口,“信托”和“重罚”对于作为“穷光蛋”的所谓“职业经理人”根本不起作用,而且更管不了“委托人”。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代理人的寻找,只不过遵循最原始的规律:近水楼台先得月。
  当然,不论是“委派”还是“卖派”,毕竟是在往前走。从这一角度来看,两者都没有错,就象一个人要行走,是先出左脚还是先出右脚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产权改革而是产权化改革,即把生产资料确立为产权,原来的生产资料的产权化,其本质有两个:一是明确责任、风险主体、即政企分开——分离化,它是前提条件;二是提高经营效率,是结果条件。产权化的前提条件,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涉及经营权从行政中分离的形式,而产权呼的结果——提高效率,则是一个经济问题,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好的效率评估体系和对体系的管理执行能力。
  解决产权化的前提条件——分离,本质上就是一个“给”或者“赋予”的概念,即给予“经营自主权”,因为不存在“产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既不可能买。也不可能卖,只能“给”。有人会问“给谁?”大概也只能是“近水楼台先得月”了。但是在此之后,就涉及到产权化的结果条件——效率,即对被赋予经营权的人进行效率考核,并把效率与个人收入挂沟。
  但是,我们的产权化改革并没有做到位。一是没有一个确立产权主体的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体系;二是有一个比较科学的效率评估体系,也没有尊重企业管理者的才能。在企业效率提高以后,没有大幅度的提高他们的收入比例,他们的经营内驱力没有了,心理失衡了,他们自然会强烈要求拥有企业的股份。于是在经济学家的呼吁下,开始了轰轰烈烈的企业改制。
  在产权化改革未彻底、科学地完成的情况下,过早导入产权市场化改革,就给企业管理者传递了一个极其恶劣的诱惑:不需要通过提高企业效率来获得自己的业绩收入,只要改制就可以用“美丽的谎话”得到一大笔财富,而且后者显然比前者更省力并且收获更多。这种产权市场化实质上就不是产权而是所有权市场化,由于根本不存在所有权买卖市场,因此,“产权市场化”甚至谈不上公正的私有化,而只是在“卖”的名义下一种文明的对所有权的盗窃。
  在产权化改革的法律体系、绩效考核政策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当老板一定比当职业经理人更具有诱惑力。在过早导入“产权市场化”已是既成事实的情况下,人才市场上大概唯一能找到的职业经理人就是“资本运营”的高手——实现“美丽的谎话”的操盘手。依据“美丽的谎话”,过早导入“产权市场化”和“委托代理”的恶果是,欺骗成为人人追求的美丽,上演“皇帝的新衣”成为经济生活的流行剧。由于“卖派”的谎话,造成股市的巨大虚假与金融系统的巨额呆帐;由于“委派”的谎话,企业代理人的胡作非为、欺上瞒下也不足为奇了。在“美丽的谎话”下,无论对国有财产还是股民财产,“文明的侵占”成为大家深陷其中,乐此不疲的游戏。
  过去在“吃大锅饭”时期是在“大锅”里面“混饭吃”,现在不准“吃大锅饭”,就从“大锅”里面“分饭吃”,总之,是吃国家而不是吃市场。
  香港大学教授郎咸平认为,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最大的误区,国内的MBO(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MBI(内部人收购),是掠夺国有资产的好方法,应该立法禁止。
  而国内的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国企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落实不到任何一个自然人身上,国企出事了,没人去负责。如果说国有资产全国人民人人有份,处理起来都要发言,岂不是要用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国企问题吗?国企是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
  国企改制分为增长型和分配型两种。前者的特点是国企产权改变以后,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仍不断地为企业创造价值,企业良性发展,后者的特点是将改变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变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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