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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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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点而言,历史上的自由主义传统与历史上的社会主义传统是一致的。就旨在达到在一切条件下及一切方面的平等而言,社会主义传统上的平等从来就不是“削平”。“削平”即马克思曾鄙之为的“原始共产主义”,他把这看成人类社会的最低级阶段。马克思的目的是取消阶级特权和阶级区别,即社会强加和社会推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专横区别;当这些被消除时,自然的区别会仍然存在。然而如果此人比彼人富有,那么只要这些区别是挣得的,是工作的报偿,那就随它去。这就是马克思给社会主义下的定义。
现在平等的问题成了家喻户晓的核心问题,然而争议何在却罕为人知——有多少平等,在什么领域内,等等。我们一直在讨论算术上的和按比例的平等的原则即标准,讨论专横的如阶级的区别的取消,从而使在才能等方面的自然区别仍然存在。但是只有在应用于社会的实质性问题、尤其是对那些按照社会格局形成的不平等的相应补偿问题时,它们才会有意义。
从逻辑上讲,平等有三个层次: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和后果的平等。
大体说来,条件的平等指的是公共权力的平等,包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公共场合中行动的平等、一人一张选票的原则——我们所称之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的一组特许权。无可置疑,这里的指导方针就是按照共同标准进行的平等对待。在这些情况中,如果个人由于公众歧视而不平等,我们就试图使他们平等,从而使他们得到平等的对待。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每一个人都能充分行使他作为政体的一个公民的权利。
不论是在自由的传统还是社会主义的传统中,手段的平等都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获得导致不平等后果的手段的平等。从历史上讲,这意味着消除某些作为特权基础而保留的公共职位如军队中为贵族子弟保留的军官职位,通过行会的限制而继承下来的行业;规定自由进出经济市场;并在教育是获得高一级职位所必须的手段时,平等获得教育机会。
西方世界把个人的社会流动性和地理流动性确立为一种价值,而这种价值的确立是因为人们把机会平等看作是西方自由社会中有关平等的压倒一切的定义。一般说来,这个原则还未遭到挑战。当人们看到,机会的平等已成为正式的事实,但某些群体在历史上一直社会地位低下,在“公正地”竞争职位时处境可怜,因而也就有充分根据采取补偿行动来为这些不平等作出纠正。然而原则依然存在:个人通过其“自然的”能力和各自的努力试图达到所可能达到的目标时,他们须得到平等的对待。
个人之间竞争的后果就是地位、收入和权威达到不能互相比拟的程度。这些不能互相比拟的后果已被证明是有道理的,因为它们是自由获得和通过努力赢得的。这就是“公正的能人统治”的思想的基础,从历史上讲,也就是力求实现自由与平等的思想的基础。但是近年来有一种强烈的呼声,认为不可比拟的后果过于巨大和不平等,公共政策应该寻求后果的更大平等——简言之,即使人们在收入、地位和权威上更为平等。然而只有在限制其他人对职位的获得,或者剥夺他们已获得的成果例如利用财富获得其他特权时,这种努力才能获得成功。简言之,减少后果悬殊的努力就意味着,为了使另外一些人更与之平等,某些人的自由将会被限制或牺牲。
认为价值永远也不能被制约的看法,是种愚蠢见解。当然我要说,今天在地位、收入和权威上的大多数无可比拟的后果都是公正获得的。但是我们所争论的是一种规范的原则——一个公众社会的公正规则,而当前主张收入更大平等的论点的困难在于,这种平等只能通过行政决心、通过社会的官僚权力的增强才能达到。在其自身简单而压倒一切地声称要使所有人平等时,它忽视了相对差别原则。
容我简要讨论一个当前有关地位的问题,以阐明困难之处。我指的是比额问题。
在要求获得后果的更大平等中,某些平均主义者力主给少数民族学生以进入大学和职业学校的比额,力主给妇女和黑人在大学、医院、政府机关中担任专门职务的比额。但是在力陈这种主张时,他们往往忽略了相应的区别,即应用于不同阶级的资格和能力。
在录取的时候,大学使用的是标准而不是评分等级。在常青藤联合会各学校中,为了维持传统,男毕业生受到厚爱;为了保证地区的差异性,确立了地理上的录取比额;为了满足竞争性运动的需要,有才能的运动员被给予特殊的奖学金。但有两件事是明显的。首先,变通只存在于评分等级的某个范围之内并非每个人都被录取,而且学术造诣即使是在放宽标准时,也仍是条控制性的原则;其次,当学生升入研究院或专业学校时,这些范围外的标准就被限制了,而主要集中于学术造诣上。另外还须看到,入学只是进入系统的起点,然而它自身并不能为后果作出保证,在那个程度上它仍然处于机会平等的界限之内。因而,当人们出于正当的社会原因希望扩充诸如黑人医生或黑人律师的数字时,在一定限度之内也会提出有关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入学的问题。更大的困难出现在以后:难道人们要持续改变标准吗?在宾夕法尼亚州,数量不合比例的黑人学生未通过州分数线,结果有人要求对黑人进行一次特殊考试。
但是在任命个人担任专业职位时,这些变通都毫无道理。教授、医生或者行政官员是按照适合于该职位的能力来检验的。在这儿“群体代表”的思想没有什么意义。如果要维持公正感的话,那么标准就必然是能力而不是代表性如果说性别的或阶级的歧视是武断的,那么对以性别或阶级为基础的地位平等的要求也是武断的;二者均须被摈弃。
让我们讨论一个不同的问题,它牵扯到的不是地位,而是财富和医疗保健的获得。在美国,医疗保健主要是以收费服务为基础,因而收入高的人就占有优势。他们请得动医术更为高明的医生,能获得更好的护理等等。人们可能会说,如果一个人用自己挣的钱,那么他就有权把收入花费在他最乐意的地方。但人们又回避这种见解,即像健康这样基本而又为人所珍视的事情居然会主要以不同收入为基础来“配给”。如果不以收入为标准,那又凭借什么其它标准呢?人们可以说,根据功绩的标准——给那些在社会上最当之无愧的。例如,在苏联有为党的高级官员专设的特殊医院和特殊医疗设施。在美国,在某种程度上对军队和政府的高级官员也是如此,例如在华盛顿特别行政区的沃尔特·里德医院这种机构即是例证。然而,尽管人们在这儿看到了某种程度上更为公正的规则——对社会上更有价值的或社会定义为有价值的!人进行更好的照顾——却存在着一种恼人的不公正感。
这个问题与兵役的问题相类似:究竟对所有的人都平等征召,还是应该给那些能以某种其它方式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有才能的人以豁免?在美国内战时,人们仍然能通过付钱来免于征兵,那是以付款给替代人的个人方式进行的。但如今采取了集体方式,即通过提高军人的报酬来吸引自愿者,而不是征兵。
唯一的正义原则或者牺牲原则并不存在。惹人注目之处在于,在提到兵役的时候,个人主义团体和自由主义团体往往力主所有的人都应平等冒险,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更欣然采取豁免有才能的人服役的区别性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的第一需要就是压倒一切的原则。
然而,在健康问题上,问题要更明晰一些。我们的公正感与生命的同等价值感告诉我们,我们需要找到某种使公共医疗事业平等化的方式,找到某种保证人人获得充分医疗的方式,而置收入或地位于不顾。但是毫无疑问,所引起的反应并不是要限制通过个人花钱而获得的个人护理例如单人房间、特殊食物——大不列颠的某些工会就主张予以限制甚至为之奋斗——而是提高一切人的医疗服务。
现在探讨第三个后果,权威。“平等的权威”意味着什么,而且是在什么领域?一九七三年九月,为了在高等院校造成“自由与平等的更为完美的结合”,丹麦议会颁布了一项法令,取消现存的院系,并规定在所有学科的学位授与问题上,须由以百分之五十的教师、百分之二十五的学生、百分之二十五的非教学人员包括从注册干事到看门人的所有勤杂人员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来决定。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德国的若干所大学中不过委员会往往是由资历深的教授、资历浅的教授和学生组成的三结合。不仅如此,在各种各样的医院、报界、出版社里往往欧洲比美国尤甚,人们也要求建立类似的委员会。在这些机构里,一切政策上的决策都要由所属团体来决定:在医院,通常由医生、护士、清洁工在某些情况下是由“全家”来决定的;在报界是由出版商、编辑、记者来决定的;在出版社则由出版商、编辑、作者来决定。以企业中所有人“平等参与”为根据,这些要求被证明是正当的。在古老的伪装下,它曾经是一种在工厂里建立行会社会主义、工业民主或“工人控制”的要求。
这儿并不是要探讨从大型工业企业到社区和医院等整个领域的“参与民主”问题。然而人们却可以用大学这个简单的例子来阐明一个原则。
一所大学的主旨是由其教育方针来确立的,它须对一种智力的传统、专门知识的标准及其传达的文化遗产作出反应;它须向社会说明它对人才的鼓励,并对招收来探索知识的学生群体负有责任。但是方针的制定讲授什么,由谁讲授,判断的标准和成就的准则并不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也不是学生群体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这些决定是那些赢得了权威而具备了资格的人的责任,即教授会的责任。因而,以此为根据,学生无权对自己的学位进行表决,年资较低的教职员工也无权对资历深教授的任职期进行表决。
然而教育方针并不是一所大学的一切。学生生活是其自身的领域。这就是对学生生活的校内控制和类似的直接干预被合法中止的原因。大学从事于研究,为政府、公司或社区服务。使这些活动取得平衡就是大学当局的责任。在所有这一切中间存在着一种实施原则——即尊重不同领域的特性,把每一个领域的特权限制在适合于其特征的规模之内。
如果遵循这个相对差别原则的话,那么我们就有了更笼统地探讨平等问题的基础。我们知道,即使在阶级特权或性别特权这样的专横区别被消除时,也仍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地位、权威上的区别,存在着产生于才能、动力、努力和成就的区别,而个人则需要运用这些成就的报偿和权力。正如我在以前论英才教育和平等的一篇文章所言该文见于《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当那些上层人士能够将其权威地位转化为胜于他人的巨大而悬殊的物质优势和社会优势时,正义的问题也就油然而生。”
在医疗保健这样的领域中,我们可以完全正确地说,医疗的获得不应在具有差异的收入基础上予以决定。就我们的个人价值感而言,恰当的作法是应该保证所有的人获得充分的护理而不顾及其收入或地位。由于这个原因,我愿意与迈克尔·沃尔泽持有相同的论点,即采取相对原则,“将金钱的权力废除于其领域之外……在社会中,财富不再能转换为与之并无内在联系的社会商品”。既然金钱以及在不同程度上权力可以轻易转换也就是说,它们能轻易获得特权,如更好的医疗保健,沃尔泽认为,只有“对财富进行激进的再分配”,才能阻止那种不正当的特权作为。我本人感觉,“激进的再分配”在政治上是最为困难的任务。而通过对消费的有选择的征税以及改进那些适用于一切人的必要社会公用事业,就可以达到我们共同期望的目标。
那么,如果我们的标准是减少对资源的不正当、不合法的特权支配影响,那么有关自由和正义的相对原则就是:按照每个人所赢得的成就予以分配,按照适应于每个领域的权力和特权进行分配。
公正与效率
平等和自由的问题,就是个人之间的差异问题,以及政府在减少这些差异或者遏制其不当影响时所起的作用问题。公正和效率的问题,就是在社会的“节约模式”'economizingmode'与非经济价值的社会标准之间的平衡问题。所谓社会的“节约模式”即生产率学说,或者增产节约的努力。从另外一个意义上讲,它也是在当前与未来之间的平衡问题:为了保证给后代以更高的资本利率,当代人必须在消费上作出多少放弃?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在向后代索取代价时,当代人能够用掉多少可耗尽的资源?
节约模式——即成本与资金回收的精确计算一一一直是生产的有效组织者,但它却有两项巨大的社会代价:把人当作生产范围之内的物件,把环境当作“自由资产”,因而不顾一切地予以使用,以致使今天的平衡开始缓慢地偏离节约模式。人们在工作中必须获得满足——他们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工作并谋求在工作中发挥才能——这已成了对企业的正当要求,即使这可能是以效率为代价。而环境也不再是一种免税品,因为生产者和使用者现在要付环境税,并被迫清除他们酿成的污染,即使这将导致某些资本转为“非生产性”支出。
相对而言,效率要求与公正要求之间的对抗是明显的,但效率的要求正遭受着压迫。而且那些压迫论点已为人们所接受——假如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并非如此的话,至少它已为知识界所接受。当前这一代“学界粗制滥造者”的思想将会影响明天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但是社会中的许多政治问题都是相对立的公正的要求。困难的问题在于,是否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裁决原则。例如,在确定一个新机场的位置时,我们怎样在旅客的搭乘距离以及公路和铁路的费用与飞机给城市带来的噪音之间予以权衡呢?在设计一条车行道时,我们怎样在破坏现存社区而且须在多大程度上的社会和心理代价与建造更长的环行公路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之间进行选择呢?在力主集装运输时,我们怎样在材料和能源的节约与由于摈弃私人汽车所带来的旅行时间的增加和机动性的减少因为须迎合标准化的计算机时刻表对行对照呢?如果不再依据训练的相对长度——市场标准——招募职员,那么我们何以确定在具有高级技能的人与低级技能的人之间、在医生与护士之间“公正的”报酬差异呢?
就所有这些事情而论,我们必然从完全的不干涉主义转向谈判决定。但又是以什么原则为协商的基础呢?是帮助那些欠优势的人们,还是根据社会代价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到底有没有普遍的公正法则?就社会福利问题而言,经济学家们通常坚持某种帕雷托式的最佳方案。那种分配原则是,既然有些人富裕了,那么谁也不应比以前更糟。最近,约翰·罗尔斯提出了一项“最低限最高标准”'maximin
criterion',以取代功利主义原则。该原则正得到哲学上的慎密审查。
“最低限最高标准”力图保证,所有的人都会获得最低限度的一份。罗尔斯相信,个人会自由选择这一安排,因为他们想将彻底失败的危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因而他们选择与“最小的”危险相一致的“最大值”。这样,罗尔斯也就得出了以最低限最高标准为基础的“区别原则”,如他所述:
社会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须在两方面加以纠正:它们必须1给社会上最无优势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可期望的好处即“最低限最高标准”的公正原则,2在机会的公正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敞开职务和地位。
既然这可以作为正义的“原创”原则而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自由接受,我们不妨将它用作当前社会政策中的一个补偿原则。
人们已经对最低限最高标准进行了若干批评。这种标准假定,个人“讨厌冒险”并想把损失的机会降低到最低程度。就人的生活而言可能会是这样,但就人的财产而言却不尽然;许多个人可以冒着丧失自行车的危险以便有机会得到汽车,即使后果可能是他们被迫步行。“利益”这个概念是模棱两可的。人们公认,人与人之间的有用之物无法比较,因而我们需要某种客观上可以衡量的标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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