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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经》对于概念的性质有相当深刻的认识。它看到概念是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的,事物的属性,存在于事物之中,没有离开客观事物而独立“自藏”的共相。它提出“盈坚白”的观点,反对公孙龙“离坚白”的观点。《大取》说:“苟是石也白,败是石也尽,与白同。”它认为“坚白石”是统一的整体,坚白是石属性,如果石是白的,那么即使把它击碎,它仍然是白的,故白色为石所固有。坚和白只有处在不同的物体中,才互相分离,所谓“异处不相盈”。如果同在一石,坚和白便密切结合。“坚白之撄〔ying英〕相尽,体撄不相尽”(《经说上》)。“撄”就是彼此相接,有白之处必有坚,有坚之处必有白。坚与白各是物体属性的一部分。人对于“坚白石”或其他事物的属性有知与不知,但事物的属性总是存在着的。所以说:“于一,有知焉,有不知焉,说在存。”(《经下》)“于,石一也,坚白二也,而在石。故有智(知)焉,有不智(知)焉,可。”(《经说下》)这是说,坚白虽然都含于石,但坚和白是石的两种性质,触石时知坚不知白,看石时知白不知坚。
关于判断,《墨经》称之为“辩”,它指出判断的成立必须符合事实,即所谓“当”。要达到判断正确,必须遵守逻辑思维规律。它说: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大取》)“故”是指某一现象成立的原因,“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故”有“小故”、“大故”的区别。“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是指一现象所以产生的必要条件,“无之必不然”是说没有它现象就不能发生;“有之不必然”是说,它只是这一现象所依赖的众多条件之一,有了它,这一现象还不一定产生。“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是指一现象依赖的条件的总和,有了它,这一现象必然发生,没有它这一现象必然不能发生。“理”含有道理和规则的意思。“以理长”是说在判断推理时必须按照合理的规则进行推衍。“类”指事物的类,“以类行”是说辩论的结果必须按照事物的类来分别是非同异。这些都是形成判断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关于推理,《墨经》中提出一系列的方法,如“或”、“假”、“效”、“辟(譬)”、“侔”、“援”、“推”等。
关于“或”,《小取》说:“或也者,不尽也。”《经上》说:“尽,莫不然。”“尽”是指一概念所含对象的全部,即一类事物的全称。这类命题主词的外延尽包含在谓语的外延之中。“或”是指特称命题和选言命题,主词的外延只有一部分包括在谓语的外延中。“不尽然”是说不完全是这样。这种形式的命题相当于形式逻辑的选言判断。
关于“假”,《小取》说:“假者,今不然也。”“假”就是假设,是指假设现在不存在的情况,“今不然”就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相当于假言判断。
关于“效”,《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效”就是效法模仿,“法”就是公式或标准。《经上》说:“法,所若而然也。”“所效者”指效法或模仿的样式或范本。“所以为之法”就是把这个效法模仿的样式或范本当作公式或标准去进行推理。《经下》说:“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即是说一类事物的公式,可以适用于这一类事物的任何个体。例如“方”作为公式,则适合于所有的方物。《经说下》解释说:“一方尽类,俱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俱然。”这是说,所有方的东西都可归入方物一类,如方木、方石虽性质不同,但不妨害它们都是方物。如果以方物为法,推理的结果,如果“所若而然”,就是“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不中效”,这个判断就是无效的。
关于“辟(譬)”,《小取》说:“辟也者,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辟”就是譬喻,即借用具体的事或具体的物以说明一件事情或某个道理,这是辩论中常用的方法。例如墨子说:“执无鬼而学祭礼,是犹无客而学客礼也,是犹无鱼而为罟〔gu古〕也。”(《公孟》)这就是用譬喻的方法和论敌争辩。
关于“侔”,《小取》说:“侔〔mou谋〕也者,比辞而俱行也。”“侔”是齐等的意思,即用同样的东西直接说明论点,如从“白马是马”,推出“乘白马是乘马”;从“车,木也”,推出“乘车非乘木也”。这种方法大体相当直接推论。
关于“援”,《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援”是援引前例或对方所说的话作为类比推理的前提。如它以“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小取》)为例,而推论出“杀盗非杀人也”,这就是“援”的方法。但是,他这一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仅仅注意到“盗”与人两个名词的差异,从而否认盗是人,而没有看到“盗”与“人”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差异性和共同性两个方面,人的外延包含了盗,所以荀子批评它是“惑于名以乱名”。(《荀子·正名》)
关于“推”,《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他)者,同也,吾岂谓也(他)者,异也。”“推”即是由已知的事物推出未知的事物,具有归纳推理的意义。“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其中的“其所不取”是指未知的事物,“其所取者”是指已知的事物,“予之也”是进行推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尚未考察过的事物根据(同于)已经考察过的事物加以类推。“是犹谓也(他)者,同也,吾岂谓也(他)者,异也”,是反复推论、观察、援彼例此,求同别异的意思。
《墨经》接触到“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问题。《经说上》说:“是不俱当,必或不当”,是说两个是非矛盾的论题,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其中必有一个是不正确的。又说:“彼不可,两不可也。”是说一对矛盾的命题,不可以两个同时都是假的。
《墨经》在逻辑方面虽然也有个别的错误,如后来荀子所指出的,但是它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是主要的。
第四节 功利主义的社会政治伦理
后期墨家认为古今的社会情况是不同的,因此古今的政治制度与伦理观念也应该是不同的,如果以古代的看法来看今天,就是贤明的尧也没有办法治理好的。“自固在之今,则尧不能治也”(《经说下》)。而尧在当时之所以是个好的统治者,那就是因为他能用当时的原则去治理当时的社会,“尧善治,自今在诸古也”(《经说下》)。在后期墨家看来,时代不同了,古与今的“义”也就不同了,“尧之义也,生于今而处于古,而异时,说在所义”(《经下》)。就是说,古今异时,故今人所称尧之“义”,乃是指具“义”的“名”,而不是其“义”的“实”,过去的人所见尧的“义”,则是其“义”的“实”,所以今人指的尧之义与原来尧之“义”是两回事。后期墨家的“义”就是“利”,“义,利也”(《经上》)。他们把“利”作为衡量社会生活的准则。
后期墨家在社会政治观点上继承并发展了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学说,以“利”作为社会生活的准则。他们认为,“利”就是在于使人们得到满足,“利,所得而喜也”(《经上》)。而“害”,就是使人感到厌恶,“害,所得而恶也”(《经上》)。从这个原则出发,他们认为道德行为就是使人趋利避害。
后期墨家提出,人在行动中,应该放弃目前的小利而避将来之大害,或忍受目前的小害而趋将来之大利。他们把这种智慧的选择称之为“权”。他们说:“于所体之中而权轻重之谓权。权非为是也,亦非为非也;权,正也。断指以存【9。4】(臂),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者,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执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大取》)这就是说,人所避的及所应避的,不是目前的小害,而是将来的大害。在取利上人是比较主动的,故可取大,但在避害上人是被动的,故当取小。如果断去一个手指,可以保全整个手,就无妨取目前的小害,以避将来之大害。
根据上述观点,后期墨家解释了各种社会政治道德范畴。《大取》中说:“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认为“义”不仅是主观动机的问题,而且应该在客观效果上也有利于人。他们用“利”来解释“忠”、“孝”、“功”等概念。他们说:“忠,利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经说上》)。后期墨家的社会政治伦理方面的功利主义观点,代表了上升的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利益。
后期墨家反对“仁内义外”的观点。在他们看来,仁是指爱,义是指利,这些都是指人们的主观动机,都是内。而所爱和所利,都是指行为的结果而言,都是外。因此他们说:“仁,爱也;义,利也。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利亦不相为外内”(《经说下》)。后期墨家继承了墨子的“志功合”的思想,而更加强调“功”。在他们看来,主观动机“志”与客观效果“功”并不一定契合,“志功不可以相从也”(《大取》)。因此,人们有意“志”的合乎目的的活动,不一定都是对的,必须与“功”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正确”的标准,“力立反中志功,正也”。(《经说上》)
后期墨家认为“利”不仅仅是某个人得“利”,而应该是“交相利”(相互得到利益)。他们说:“为天下厚禹,为禹厚也;为天下厚爱禹,乃为禹之爱人也。厚禹之为加于天下,而厚禹不加于天下;若恶盗之为加于天下,而恶盗不加于天下”(《大取》)。为天下而厚禹、爱禹,这是为公;这是因为禹对天下之人皆厚之爱之。如果仅仅是对禹一个人厚之爱之,那么就对天下之人并无好处,这就不是为公而是为私;这和只是厌恶某一个盗贼,而不厌恶所有的盗贼一样。这就是说,后期墨家继承墨子的“兼爱”,把“利”在一定程度上看成是“公利”。而且他们认为在这种“公利”中是包含着个人的利益的,“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大取》)。这种学说是和其为巩固和发展工商业私有经济相联系的。
后期墨家把“功利”看成衡量是非善恶的标准,他们的“功利”是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利”,它反映着当时正在发展着的有利于封建经济成长的工商业者的要求,这一阶层的利益是和当时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
后期墨家继承并发展了墨子“尚同”的思想。在墨子那里比较强调君权的作用,“尚同而不下比”。后期墨家提出:“君,臣、萌(氓)通约也。”(《经上》)这是说,君可以约束臣和民,这是有利于新建的封建制度的巩固,有利于封建的专制集权的,也是进步的。
后期墨家在战国末期与诡辩论的论争当中发展了认识论和逻辑学,并把认识论和逻辑学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后期墨家抛弃了墨子思想中的某些宗教唯心的天志明鬼的迷信成分。这一派学说对后来荀子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和逻辑思想也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十章 墨学的历史地位
墨子是公元前5世纪末中国具有独创精神的伟大思想家。他对劳动者有着深切的关怀,对那些不顾人民死活、穷奢极欲的王公大人的腐朽享乐生活提出了严正的抗议。他对于破坏生产、残杀百姓、掠夺民财的兼并战争深恶痛绝,并提出了兼爱、非攻的主张。他一生为改善小生产者和劳动者的物质生活、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而斗争。他提出极有价值的认识论和思想方法。他还创立了艰苦力行、求真理、爱和平、有组织、有纪律的学派。在墨子的影响下,形成了后期墨家。后期墨家进一步发展了墨子哲学的精粹,完善了中国古代的逻辑科学,并且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了一些突出成果,代表了那个时代最高的科学认识水平,成为鼎盛于战国中后期影响最大的学派之一。特别是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成果闪耀着其他学派难以企及的光彩。
墨学今天之所以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因为它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开始觉醒的小生产者的要求和愿望,以及他们的局限。但是历史的发展表明小生产者这一阶层不是新的生产关系的体现者,他们没有条件取代世袭贵族走上政治舞台。墨子和他的学派的命运,也和他们所代表的阶层的命运一样,在当时和后世不得不陷于悲剧性的结局。
在先秦,墨学属于显学。墨子在社会上有很好的形象。《淮南子·道应训》篇说:“孔丘、墨翟,无地而为君,无官而为长,天下丈夫女子,莫不延颈举踵而愿安利之者。”《吕氏春秋·不侵》篇说:“孔、墨,布衣之士也。万乘之主,千乘之君不能与之争士也。”这种评价,反映了当时墨学的显赫地位。
在秦汉之前,儒墨并称显学。秦汉之前对于墨子学派的评价大体上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对于儒墨两家不加褒贬。比如说:
孔子无黔突,墨子无暖席。(《淮南子·修务训》)
孔子弟子七十,养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教之所成也。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化之所致也。(《淮南子·泰族训》)
第二种看法也是儒墨并论,但对双方都不赞成。这一观点可以韩非子、庄子为代表:
《韩非子·显学》篇说:“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墨者之葬也,……世主以为俭而礼之。儒者破家而葬,……世主以为孝而礼之。夫是墨子之俭,将非孔子之侈也?是孔子之孝,将非墨子之戾也?”实际上,韩非对儒墨都不赞赏,他另有主张。
《庄子·齐物论》说:“……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实际上,认为墨家、儒家都不能作为是非标准,庄子又有庄子的是非。
第三种看法是对墨子采取坚决攻击的态度,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孟子与荀子。《孟子·滕文公下》说:“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孟子的批判带有学派成见,很难服人。
荀子的批评说理的成分多些,他在《非十二子》中说:“不知壹天下,建国家之权称,上功用,大俭约而慢差等,曾不足以容辨异,县君臣,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墨翟、宋钘也。”荀子认为,墨子虽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但墨子的理论是错误的,只能淆乱社会,欺惑群众。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意见都未涉及科学问题。这一现象既说明当时的人们对于科学知识不重视,没有认识到科学的价值;同时也表明了墨子对科技的造诣,遥遥领先。
近代英国人李约瑟认为:“墨家思想所遵循的路线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可能已经产生欧几里得的几何体系了。由于《墨经》只有凌乱而残缺的版本流传下来,我们确实不能肯定地说他从来未超出这个范围。但是,即使他们未曾超出这个范围,他们的演绎几何学也始终只是一特殊学派的秘密,几乎没有或者完全没有影响到中国数学的主流。”这种情况实是中国科学史的不幸。
墨家学派在先秦势力极大,与儒家并峙,汉以后,即趋于消沉,几乎从思想界消失。为了说明这一重大变化,必须考察其社会原因。
秦汉以后,2000多年间,中国是一个中央集权、高度统一的大国。在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的统治下,消弥了春秋战国时期的列国纷争,墨子兼爱、非攻的主张已失去宣传对象。墨子主张尚贤,反对贵族世袭特权,汉以后建立了官吏选拔制度,不再有世袭贵族的地方政权;墨子主张尚同,集中统一的愿望已经实现。
春秋战国时期,手工业者自由活动的余地较大,在列国纷争中,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极力宣传、推行墨家学说(如许行,由楚国转到齐国),墨家学派的一些人得以在楚、秦、宋等国家受聘用。秦汉全国统一以后,手工业者生活在大一统国家,国君只有一个,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政策。在中央,秦代是法家思想占主导地位,在汉代,特别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