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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猎辏ü�1279年),南宋灭亡,忽必烈调整军队部署,增加侍卫亲军兵力,将三卫军扩充为前、后、左、右、中五卫,后又增设武卫、虎贲卫、忠翊卫、海口侍卫等卫军机构,以汉军为主体,称为汉人卫军;将原来隶属于蒙古军籍的色目“诸国人之勇悍者聚为亲军宿卫”,先后设立了唐兀、钦察、贵赤、西域(又称阿尔浑)、阿速、隆镇、龙翊、斡罗斯等卫军机构,称为色目卫军。部分蒙古探马赤军人和从草原上流散出来的蒙古人口,也被编入侍卫亲军组织,设立蒙古侍卫与宗仁卫等机构,称为蒙古卫军。此外,还在东宫之下(后转给后宫或枢密院)设立了几个卫军机构。到元文宗时,卫军的总人数在20—30万之间,汉军上兵约占2/3。
侍卫亲军由卫都指挥使司掌管,除东宫卫军外,均隶属于枢密院。
怯薛由怯薛长掌管,负责皇帝安全,一般不出征作战。侍卫亲军既要负责上都、大都两个都城的安全和“腹里”(中书省直辖的地区,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的镇戍,又要随时准备出征或镇压人民起义。由于侍卫亲军的士兵多是各军中选来的精锐,所以侍卫亲军的战斗力较强,是元朝军队的核心,代替了蒙古国时期怯薛的地位。
地方镇戍军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原南宋军队)构成。蒙古军和探马赤军以骑兵为主,汉军和新附军以步兵为主。另外还有炮军和水军。
蒙古军仍然保持着有战事传檄集合,平时散归各部的习惯。千户组织还是蒙古军的基本组织形式。南宋灭亡后,参战的探马赤军除部分被编入侍卫亲军组织外,都被元朝分派到山东、河南、陕西、四川军事要地屯驻。探马赤军人的家属也陆续从草原迁往中原驻地。从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开始,元陆续设置了山东河北、河南淮北、陕西、四川四个蒙古军都万户府,立司于濮州(今山东鄄城北)、洛阳、凤翔和成都,分掌探马赤军。四个都万户府所属探马赤军的总人数,大约在五万人至八万人之间。
忽必烈即位后,为灭宋统一中国,又从中原地区签军近20万人,补充汉军。全国统一后,元将收降来的新附军与汉军混编在一起,掺入部分色目军人,分布在各行省戍守,设立了近百个万户府、元帅府分管这些军队。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编组了由当地民族组成的军队,如辽东有高丽军、女真军,云南有寸白军,湖广有土军、黎兵、洞兵,福建有畲〔she奢〕军,吐蕃有吐蕃军等等。这些民族兵由在当地设置的万户府、元帅府等机构兼管,负责维持地方治安。
元朝还有一种专门用来随大军出征掳掠财物的军队,称为“答拉罕军”或“乾讨虏军”,政府不给粮饷,也不入兵籍,实际上是无籍军,一般多由无赖侥幸之徒组成。
(6)元朝的兵役制度
元朝的兵役制度和蒙古国时期的兵役制度基本相同。蒙古各部仍实行成年男子皆兵的制度,其他民族则实行征兵制基础上的世兵制——军户制度。元朝共有探马赤军户(也称蒙古军户)、汉军军户和新附军军户三种军户。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为依据的,一般从中户中签发,一经签发便为军户。由于各军户财产和人丁情况不一样,于是元朝政府又制定了正、贴户制。根据军户的不同情况,以两三户或四五户合出军一人,出人当兵的军户称正军户,又称军头;其他不出人的军户则出钱资助,称为贴军户。如果正军户没有当兵的合适人丁,便由有丁的贴军户顶替,原正军户改为出钱资助。但当正军户有了合适的人丁时,便要继续承担出军的义务。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兵的制度。但探马赤军户原来的驱口(奴隶)被释放为民后,必须出钱资助旧主人,从而实际成为旧主人的贴军户。新附军户没有贴军户。
军户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必须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以他人代役。如军人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军人阵亡或病死,军户可以享受“存恤”的待遇。
军户的武器装备,探马赤军仍和蒙古国时期一样自备。汉军军人服役期间,武器和冬夏军装及口粮由政府发给,其他装备和开支则由自己负担。正军户、贴军户凑齐出征、出戍军人的费用后,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钱”(又称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完全由政府负担,家属还可以得到政府发给的四斗米、一斤盐。作为对军户服兵役的补偿,元朝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
军户制度使兵役负担集中到一部分人身上,加上军官的剥削和压迫,使军户的负担过重,往往导致军户的破产和逃亡。特别是元朝中期以后,军户制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不过,在元朝建立过程中,这一制度对保证元军稳定的兵员和减轻国家军费负担,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7)元朝军队的后勤建设
元朝十分重视军队的后勤建设,对武器的生产和管理、军粮的保证制定了一整套制度。
在武器的生产和管理方面,元朝设立了军器监专门管理各种兵器的生产、贮存和发放。元朝规定,武器只能由政府组织生产,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武器,汉人和南人还不准私藏武器。汉军和新附军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发给武器,平时则收藏在仓库,统一管理。
为解决军粮供应问题,元朝继承了以往各代采取过的军屯制。军屯地域从边疆到内地,遍及全国,腹里地区屯田尤为众多。军屯由屯田万户府、千户所管理,各级屯田官均由军官担任。屯田军主要是年老体弱、不堪征戍的蒙古、色目士兵和汉兵。军屯所用耕牛、农具和种子,多由国家供给,少数由屯田军自备。屯田所得除供军食外,还有一部分充当各级军官的俸禄。军屯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和保证军粮供应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军屯官吏对屯田军的压迫和剥削,军屯的经济效益不高,因此,到元朝中期,屯田制开始逐渐废弛。
另外,由于元朝是以强大骑兵夺取天下,所以在统一后十分重视马政建设。除在大都周围和漠南、漠北草原上设置了大批国家牧场养马外,还根据需要从民间强制征调马匹以供军用。但强制征马往往遭到人民的反对,激起尖锐的社会矛盾。
(8)军事职官制度
蒙古国和元朝,都实行军官世袭制。蒙古千户长、百户长等职,由子孙袭任;探马赤军和汉军军官战死,子孙袭其原职,病死则子孙降二级袭职。承袭者子孙必须满20岁,并按规定进行武艺和文化考核。原来,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子侄。由于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仁宗时明确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和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到年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
实行世袭制的同时,元军中还实行军官迁转法,一般是三年一升迁,出征时则论功行赏。探马赤军军官升迁后,原职位由其弟侄儿男继任。汉军军官升迁后,原职位由他人继任。
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71年)规定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符牌的标准。万户府、千户所分成上、中、下三等,百户所分为上下两等。侍卫亲军各卫指挥使司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设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镇抚;侍卫亲军各卫设都指挥使、副使(有的卫也设达鲁花赤);千户所设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弹压;百户所设百户。草原上的蒙古军仍保持过去的千户长、百户长等职务。
元朝通过发放符牌证明军官的身份。符与牌是同一概念。当时分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虎符、金符和银符。按规定,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又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虎符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朝廷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符牌必须交回。除符牌外,各级军官还有印章。
(9)元朝的军事通讯设施
元朝在全国各地设置了完善的驿站(蒙古语称站赤)。驿站以大都为中心,遍布全国各地。据元代官修的《经世大典》记载,除岭北和吐蕃的驿站外,全国有驿站1400多处。管理驿站的官员是提领、副使及百户,在站中服役的称站户。站户也是单列户籍,与民户分治,世代相传,父子相继。全国有站户近30万,与军户数相当。由此可见元朝对军事通讯的重视。
根据地区和交通工具的不同,驿站分马站、车站、船站、牛站等,边远地区有的还设狗站和骆驼站。一般来说,陆路以马站为主,水路以船站为主。各站都备有交通工具和粮食、肉食,供往来信使使用。此外,还设有急递铺,专门传递紧急文书。
元朝发达完备的驿站,保证了朝廷军令、政令的及时传递。但由于站役繁重,站户负担过重,引起站户逃亡,加剧了社会矛盾,这也是导致元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第七章 明朝和清朝前期兵制
第一节 明朝兵制
元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元朝的统治,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在此基础上重建了汉族的封建政权,于1368年在南京建立明朝。明成祖(公元1402—1424年在位)时迁都北京。1644年,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攻占北京,明朝灭亡。
(1)军事领导体制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仿照宋元的枢密院制度,在中央设大都督府作为最高军事机构。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在废丞相制、升格六部的同时,又把大都督府分为左、右、前、后、中五军都督府,每府设左右都督和都督同知各一人,都督佥事若干人。五军都督府的主要职责是分领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卫军。各都督府互不相属,都只与兵部联系。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分掌兵权。“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春明梦余录·兵部》)两个机构互相牵制,便于皇帝操纵和控制。到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或侍郎有时可直接掌握京营训练,五军都督府渐成虚设。
明朝地方军事长官,最初是都指挥使。如有征战,则由中央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为总兵官,事毕还任。后来因边境多事,原来临时派遣的总兵官遂留下镇守,成为定设官员。内地的军事要地也逐渐设总兵官镇守,都指挥使成为总兵官的下属。明中叶以后,为加强对武将的控制,又派文臣到各总兵官处整理文书,参与机要。明初即开始设置的巡抚、总督两职逐渐成为常设官员。巡抚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但往往加有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参赞军务的名义。总督更拥有“总督文武,自总兵、巡抚而下皆听其节制”(《明通鉴》卷三二)的大权,成为地方最高军事政治长官。
(2)军队的编制
明朝军队的编制是卫所制。明朝的军卫法规定,一郡设所,连郡设卫。大抵以5600人为一卫,1120人为一千户所,112人为一百户所,50人为一总旗,10人为一小旗。一卫辖五个千户所,一个千户所辖10个百户所,一个百户所辖两个总旗,每个总旗设五个小旗。全国军队均按此编制编入卫所,由小旗、总旗、百户、千户、卫指挥使逐级率领。
卫所军的最早来源,有跟随朱元璋建国的从征兵,有元朝及各割据势力的归附兵,有由罪徒组成的“恩军”,还有从平民中征调的“垛集军”。所谓“垛集”,是以三户民户为一垛集单位、一户为正户,出一丁充军役,另两户为贴户。正军死,由贴户丁补。
(3)兵役制度
明朝的兵役制度,前期以世兵制为主,后期以募兵制为主。
为保证卫所的稳定兵员,明朝继承了元朝的军户制度,规定卫所军士和武官全部世袭。军户由都督府管辖,享受免除一丁差徭的优待。若军户逃亡或全家死绝,由政府派员到其原籍勾取亲族或贴户顶替,称为“勾军”或“清军”。由于军户和士兵的生活非常困难,特别是士兵的衣食都无法保障,因而常有士兵逃亡,自明中叶起,逃亡士兵日渐增多,导致世兵制逐渐走向崩溃。于是,明政府不得不实行募兵制。
募兵曾是朱元璋起兵时扩充军队的一个重要手段。明初也断断续续采用过,但规模不大,而且没有成为征集兵员的一种制度。明景泰年间,由于边境形势紧张,募兵开始实行。
募来的士兵不入军籍,不世袭,也不必终身服役,人身依附关系较卫所兵弱,待遇也比卫所兵高。一人应募,可以养活一家。
募兵以营为单位编组训练,由具体负责招募的将领统帅出征,兵将之间都比较了解,因此战斗力比卫所兵强得多。这样,募来的兵逐渐成为军队的主力,承担主要作战任务。著名的戚家军、俞家军都是招募来的,在抗倭战争中建立了卓著功勋。而卫所军则只负责守备和屯驻。
(4)京军与地方军
京军是驻守京师的部队,主要成分是京营。据《明史》记载,洪武年间,京营有48卫,20多万人。迁都北京后,京营扩大到72卫。同时,还建立了五军营、三千营以及世界上最早专习枪炮的火器部队——神机营。五军营、三千营和神机营总称京军三大营,由皇帝派内臣提督各营。平时,五军营练习营阵,三千营负责巡逻,神机营专掌火器,战时则随驾亲征。
京军中除京营外,还有两支亲军。一支是侍卫上直军,洪武时有锦衣、旗衣、旗手、金吾、府军、虎贲等12卫,后增至22卫,职责是侍卫皇帝,由亲军指挥使司管辖。另一支是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建立的腾骧、武骧、左右卫等四卫军,隶属御马监。
明代京营制度,后来经过多次改革。正统十八年(公元1449年)土木之变,明军50万人被瓦剌军全部歼灭,京营精锐丧失殆尽。明英宗朱祁镇被蒙古瓦剌部俘虏,北京危在旦夕。当时任兵部尚书的于谦指挥明军,取得了北京保卫战的胜利。战后,于谦建议朝廷进行改革。于谦认为三大营各有总兵官,互不统辖,号令不一,影响了军队的战斗力,因此必须改革。景泰二年(公元1451年),从三大营中选出精壮军士10万人,分五营团练。第二年,又增选五万人,分10营团练,每营1。5万人。10营设总兵官一人,受兵部尚书节制。未编入团营的军士仍留在三大营训练,称为“老家”或“老营”。通过改革,京军有了统一指挥,战斗力也有所提高。但是景泰八年(公元1457年),被瓦剌部放回的英宗复辟,于谦被英宗杀害,团营也被取消。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团营又被恢复,选精壮军士14万,分营团练,称为“选锋”,余军仍称“老家”。嘉靖年间,又恢复三大营建制,只将三千营改称神枢营,设总督京营戎政(武臣)和协理京营戎政(文臣)统辖。
明朝的地方军包括在京外的卫所军、边兵和民兵。卫所军配置于各军事重镇。边兵是防御北方蒙古骑兵的戍守部队,配置于东起鸭绿江、西至嘉峪关的九个军镇,这九个军镇史称“九边”①。民兵是军籍之外,由官府佥点,用以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内地称民壮、义勇或乡兵、机兵、快手,西北边地称土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苗兵、狼兵等土司兵,由不同行业和阶层组建的矿兵、盐兵、僧兵(少林兵、五台兵)等,也属地方军。遇有战争,地方军常应召出征,战争结束后仍回原地。
(5)屯田制
为解决军队的粮饷,明代继承了前代广泛实行过的屯田制。
屯田分军屯和商屯两种。军屯始于明初。明朝建立不久,朱元璋即下令军士屯田自给,要求卫所军卒,一部分负责戍守,一部分从事屯垦。屯守士兵的比例因地区和土地肥瘠程度而异,前后数经变化。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规定,“凡卫所冲要都会及王府护卫,军士以十之五屯田,余卫所以十之四”(《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四)。洪武二十五年又规定,全国卫所以7/10屯种,3/10守城。后来逐渐形成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的定制。每军卒给田15亩到50亩。国家发给农具、耕牛和种子,屯田军卒则要向国家缴纳税粮,叫作“屯田籽粒”。税粮的数量开始是每亩交一斗,明成祖时定为一斗二升。明初各卫所屯田总数达89万余顷,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国家得屯田籽粒2345万余石,而当年官民田税粮是3129万石,总计全国税粮5475万余石,屯田籽粒占总税粮的43%,可见明初军屯收效之大。
商屯是商人在边地雇人屯田。明朝政府为解决边防线上的军粮供应,规定商人把粮食运到边防的粮仓,根据路途远近,运送数量自五石至一万石不等。商人纳完定量粮�